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上传人:张姑****py 文档编号:85686756 上传时间:2022-05-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4月 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

2、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聘人才和个人应聘以及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制定人才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三)负责对人才市场的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

3、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才服务机构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提供中介和服务的机构。第八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服务活动的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资金;(二)有5人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健全的工作章程;(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第十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

4、及港、澳、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境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完备方可开展业务工作。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申领许可证,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一)提供人才

5、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三)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四)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五)组织智力开发等活动;(六)开展人才测评;(七)经批准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法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一)办理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二)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三)提供流动人员因私出国有关证明材料;(四)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五)办理流动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手续;(六)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

6、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任何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情况。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九条 在优先保证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国家和省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地区流动。第二十条 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流动原因、方式和去向。所在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予以答复。对没有合同纠纷或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予同意;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对同意和视

7、为同意的流动人员应在1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一条 个人通过人才市场求职择业,应按要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以上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或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第四章 招聘人才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可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三)在新闻媒介上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必须如实发布拟聘用人员的岗位

8、、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以任何欺骗手段招聘人才。第二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具备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主办者应对参加交流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与所聘用流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可以通过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合同鉴证。聘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应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应就服务期限、出资培训、提供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人才流

9、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员因原单位出资培训或者出资引进人才发生补偿费用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与原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二)本人与原单位无合同约定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培训或引进后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引进费用20的比例计收补偿费。第三十条 流动人员因居住原单位的住房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房管政策办理。房管政策无规定的,依照流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住房协议办理,无住房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流动人员委托的有资格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的,人事

10、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属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二)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已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领许可证,继续

11、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四)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五)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可吊销许可证;(六)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七)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八)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本人,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发布广告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增加服务收费项目或提

12、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或物价部门依法处罚。角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单位未按规定为要求流动的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人员在我省求职、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