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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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一)实施时间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二)适用人群仅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三)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

2、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1、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含无配偶者的单方收养);(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2、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

3、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3、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这是一种特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且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

4、姐妹的;(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4)曾有父母收养(或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或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列举):(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4)一方再婚

5、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婚,父母一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或父母双方再婚均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6)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的;(7)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8)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四)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湖南省 “单独两孩”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湖南省人口

6、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五)关于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1、2014年3月28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需退还。2、2014年3月28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

7、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享受的奖励、优待退回后才能为其办理再生育证。二、关于“单独夫妇”再生育证的办理(一)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国有单位而言,主要受理本单位职工办理再生育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基本资料:1.再生育证审批表;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

8、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特殊情况下需提供的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

9、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

10、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40个工作日内。(四)办理要求“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1、2014年3月28日以前,已经怀孕

11、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2、3月28日后、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出台(4月29日)前,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已生育二孩的,应在6月30日前按规定书面申请补办再生育证,逾期未书面申请补办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进行处理。7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生育二孩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三、关于违法生育的相关处理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生育均为违法生育(包括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

12、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包括一年内其所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

13、利权等偶然性收入可不算在“年收入”内。(二)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的其他规定 1、违法生育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2、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3、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4、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5、违法多生育子女者不得当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单位干职工违法多生育子女,对单位的影响对单位而言,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情形,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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