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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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1申请 印章 刻制管理人接 受人民法 院指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 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 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 章的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 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2印章 圭寸样 备案自印章刻 制后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 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 始使用。注意事项:管理人应当 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 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 早。3开立 管理 人账 户自印章刻 制后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 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 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 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

2、 账户。注意事项:管理人账户 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 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 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 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 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 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 行。管理人应当制订管 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 按规定使用账户。接管 准备 工作接受人民 法院指定 后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 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 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 案件的基本情况;2.管理人 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 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 况。接管 的债 务人 的财 产、印 章和 账簿、 文书 等资 料接管准备 工作后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 产、印章和账

3、簿、文书等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 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 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 证;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 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 票据;3.债务人的知识产 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 形资产的权利凭证;4.债务 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注意事项:1.不属于债 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 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债务人有分支机 构的,分支机构的财 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 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 章;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 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 件等与

4、债务人经营业务相 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 件;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 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 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 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 计、评估等资料;7.债务人 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 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 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 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 料;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 件及其案件材料;10.债务 人的人事档案文件;11.债 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 码;12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 并接管。2.管理人可以对债务 人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 面接管,也可以

5、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 接管。调查 债务 人财 产状 况接受人民 法院指定 后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 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 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 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 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 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 验资报告;2.债务人的货币 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债 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 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 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 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 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序号

6、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 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 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 性质及相关凭证;5债务人 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 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 情况;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 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 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 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7债 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 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 企业等资产情况;8债务人 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 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 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 构的资产情况;9.债务人的 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 经营权情况;10.债务人的营 业

7、事务状况;11.债务人与相 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情况;12.债务人财产被其他 人占有的状况。制作 债务 人财 产状 况报 告调查债务 人财产状 况后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 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 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 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 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 情况。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注意事项: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 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 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 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 评估。专业机构对财产 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 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 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 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 财务依据。管理接管的债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内部法律依据:企业破产序号

8、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债务 人的 内部 事务务人的财 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后事务。管理人部分接管的, 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 事务由管理人管理;与未接 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仍 由债务人依法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决定 债务 人的 日常 开支 和其 他必 要开 支接管的债 务人的财 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后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 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 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 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 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与 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 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 务人依法决定。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四) 项决定 继续 或者 停止 债务 人的 营业

9、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 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 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 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 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 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款注意事项:继续或者停 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 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 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 比例。决定 继续 或者 停止 债务 人的 营业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召开之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继续或 者停止营业事务可以作出 建议,并将建议及其理由报 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 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或者 停止营业事务。管理人建议 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同 时就债务人继续营业事务 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

10、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 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 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 债权人清偿比例。决定 合同 的解 除或 者继 续履 行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 申请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对方 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成立而均未履行元毕的合 同,有权作出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的决定。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十八条注意事项:1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 履行的,管理人应当经 人民法院许可。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继续履行的,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 院。3.继续履行均未履行

11、完毕合同的标准可以 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 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 偿比例。管理 和处 分债 务人 的财 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 慎管理和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1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 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 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 者明确;2.为了提高债务人 财产的价值,需要对债务人 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或者维 修的,管理人应当安排保 管、维护或者维修;3债务 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 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的, 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4债 务人对外有出资的,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 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5. 债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 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 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 的,管理人应

12、当依法登记或 者及时行使权利;6债务 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 管理人应当办理保险手续。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六) 款、第六十九条注意事项:1在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和处分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 取得人民法院许可: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 产权益的转让;探 矿权、米矿权、知识产 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 转让;借款;(5)设 定财产担保;(6)债权 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 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8)放弃权利;(9) 担保物的取回;(10)对 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 为。2.在第一

13、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 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 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 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 告人民法院。接收 债务接管债务人财产,书面通知 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十七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清偿 或者 财产 交付理人清偿债务,并书面通知 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时 向管理人交付财产。追回 可撤 销行 为涉 及的 财产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回可 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 内无偿转让财产的;2。管 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 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 交易的;3.管理人发现债务 人在人

14、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 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 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 还财产。5.管理人发现债务 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6.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 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 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 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注意事项:1.管理人 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 或者清偿债务,相对

15、人 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 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可撤销行为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 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 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管 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追回 无效 行为 涉及 的财 产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要求财 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 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的;2.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 债务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四条、第三 十三条追缴 出资 人欠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缴出 资人欠缴的出资: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

16、第三十五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缴的 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 又抽逃出资的。取回 质物、 留置 物管理人接 管债务人 财产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 置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七条将债 务人 占有 的不 属于 债务 人的 财产 返还 权利 人接管债务 人财产后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 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 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当 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八条决定 在运 途中 的标 的物 的交 付接管债务 人财产后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

17、的在 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权 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 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九条决定 债权、 债务 的抵 销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 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 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 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 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 权申报和确认。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条代表 债务 人参 加诉 讼、仲 裁或 者其 他法 律程 序接管债务 人财产后通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 对已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 案件恢复审理,代表债务人 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 律程序,可以委托代理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七) 项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受

18、 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 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 民法院提起。但债务人 与相对人之间有仲裁 条款约定的,从其约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定。拟订 和执 行财 产管 理方 案拟订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 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 决。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六十一条注意事项:债权人会议 表决没有通过的财产 管理方案,管理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 可,并在人民法院裁定 认可后执行。调查 与公 示职 工优 先债 权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职工不必申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八条接收 债权 申报 材料 和登 记造 册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 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 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管

19、理人 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 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 报材料登记造册。审查 申报 的债 权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 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七条注意事项:对于债权人 申报的对债务人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 权,管理人的审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 的法律效力;同一担保 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 在的受偿顺序;提供担 保是否具有依法可以 撤销的情形;担保权的 受偿范围等。编制 债权 表债权审查 之后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 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 表。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七条债权 表的 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 提交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

20、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八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异议 和确 认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后, 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确认。补充 申报 债权 和调 整债 权管理人接受债权人在破产 财产最后分配前的补充申 报债权,或管理人在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以后发现债权 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 需要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对 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 应的调整债权表。补充债权 表和调整债权表,应当提交 给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提请 人民法院确认。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五十六条提议 召开 债权 人会 议协助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1、 后,管理人可以依据其职务 执行需要,向债权人会议主 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六十二条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 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 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 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 可,管理人可以聘用。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八条拟订 管理 人报 酬方 案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最终 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 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 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 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人民 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 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管 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债权 人会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八条注意事项:管理人认为 人民

22、法院初步确定的 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管 理人获取的报酬数额 过低的,管理人可以提 出管理人报酬向上调 整的新方案并与债权 人会议协商,协商一致 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 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 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提请 人民初步调查 债务人债经调查初步确认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二十条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法院 裁定 宣告 破产 或者 终结 破产 程序权债务情 况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以及 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的 申请人已表示不愿意申请 重整或者和解,或者在合理 期间内没有提出重整或者 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可以提 请人民法院

23、裁定宣告破产。拟订 破产 财产 变价 万案宣告破产 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 财产的变价方案。变价出售 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 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 决议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注意事项:对于不适且 拍卖的破产财产,管理 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 方案时可以提出招标 转让、协议转让、委托 出售等变价方式或者 在破产分配时直接进 行非货币方式分配。破产 财产 变价 万案 的通 过、裁 定和 执行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 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没有 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 民法院裁定认可。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

24、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拟订 破产 财产 分配 万案破产财产 变价后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 变价的实际情况及时地拟 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无担保财产以及担保 财产价值大于该担保 财产上担保债权金额 的部分,优先清偿破产 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 清偿后的剩余部分,依 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职工优先债权;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 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 款;3.普通债权。序号名称时间工作内容备注破产 财产 分配 万案 的通 过、裁 定和 执行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 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 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

25、 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认 可;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 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 二次表决,债权人会议二次 表决仍不通过或者拒绝表 决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 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 财产 分配 的提 存和 公告破产财产 分配时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1.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 权;2.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 条件的债权;3债权人未受 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一十九条终止 执行 职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 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 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 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债 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登记 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 情况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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