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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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食品第三章食品安全法安全法与食品卫生管理与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草案)内容食品安全法(草案)内容 第二节第二节 食品卫生标准与监督管理食品卫生标准与监督管理 第三节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节第四节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卫生管理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卫生管理 第五节第五节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 第六节第六节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l 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l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试行)。 l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l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l(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 、“管理打架”、“标准打架”。 l “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 l“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 l“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l (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l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 l l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l l用“安全”

3、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 (三)、(三)、责任不清 ,权责必须明确,权责必须明确l l l“咸鸭蛋现象” l (四)、法律责任 ll l l“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一)概述l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l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实施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l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l 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l 预计2008年

4、下半年通过 l l 九章五十七条 l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l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食品的卫生 l 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生 l 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的卫生 l 第五章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管理办法的制定 l 第六章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管理 l 第七章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 l 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l 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l十章九十五条 l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

5、营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预防和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l l共7个用语 l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l l共20个用语 l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l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

6、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l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l 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l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l 食品生产经营 l 食品生产经营者 l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 l 特殊膳食用食品 l

7、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 l 食品新资源 l 不安全食品 l 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 l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l 街头食品摊贩 (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 1、目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l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制 l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l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适用范围l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

8、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l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l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 l 从事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监督制度l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l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l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l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l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 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l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l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l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l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草案)行业规范,行业自律。 l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 l食品消费者 的权利与义务。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l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l l对食品中微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l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

10、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l l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或者危害的食品列为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食品,并予以公布。 l l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l l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 l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 (四)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l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l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l国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在企业内部或者行业内部适用。 l l 食

11、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 l 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l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l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l4、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l l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l l6、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l l7、食品检验检测方法与规程; l l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五)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l1、检验检测机构 的认定和有关规定 l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 l检测,付费。 l由食品检

12、验检测机构指定的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 l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l食品检验检测实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与检验检测人负责制。 (六) 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l1、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l l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l(1)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废水、废弃物的排放设备或者设施; l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

13、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l l (4)有防止食品污染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 l l (5)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l l (6)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审批l县级人民政府对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l生产高风险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和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生产经营食品的要求l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l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

14、的其他要求。 l 食品不得加入药品,但是,可以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l(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 l(2)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或者含有国家标准禁用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l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者微生物、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的; l(4)肉类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l(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l l(6)容器包装、运输工具被污染的; l l(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加入非食品

15、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l l(8)掺假、掺杂、伪造的; l l (9)超过保质期的;l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的; l (11)不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农药、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l l (12)(12)其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的; l l (13)(13)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或者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或者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的; l l (1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l 8、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的要求l(1)、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 l (2)、成分或者配料表; l(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16、联系电话; l (4)、保质期; l (5)、产品标准代号; l (6)、保存条件; ll(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l(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l(9)、食品安全监督码; l(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l转基因食品还应当标明其为转基因食品。 9、建立各种制度建立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原料检查验收记录制度l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料不得购进或者使用 。 l如实记录购进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 l 原料检查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

17、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l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并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流向等内容。 l l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l对保健食品、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新品种实行许可制度。 l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l l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l l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食品保存期等l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l记录出厂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18、生产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销货时间、等 l l l保健食品: l在我国境内首次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保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l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l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使用食品新资源生产食品的,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10、食品经营 l 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督码; l 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l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l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 。 l l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经营柜台出租业务的企业和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的要

19、求做出具体的规定。 l 食品广告 运输食品 11、餐饮服务 l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食品 l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l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l遵守食品制作加工操作规范; l l外卖食品的包装应当注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电话以及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12、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l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13、消费者投诉l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作出调

20、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l l投诉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七)食品进出口管理l1、进口食品的管理 l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国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l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遵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署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l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l l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审核 l l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l l建立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2、出口食品的管理l出口商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

21、并遵守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签署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l l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l1 1、预防预防 l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l 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l l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l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置。 l l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

2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 l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l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l l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l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l将调查结果通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l认为需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应当向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3、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 l(1)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l(2)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或者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l(3)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 l l(4)公布消费警示,告知消

23、费者停止购买或者使用该种食品; l(5)采取措施追踪调查; l(6)监督事故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九、监督管理 l1、制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和食品抽查检验计划(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上级已经抽查检验的食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检验 )。 ll2、对通过各种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l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l4、明确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的职权。 l5、记录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l6、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十、法律责任 l1、明确了各

24、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职责应承担的后果。 l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 l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 l疾病疾病预防预防控制机构控制机构 l 食品检验检测机食品检验检测机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罚 l(1 1)未取得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取得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 l l未取得未取得许可证 l 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l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l 货值金额1万元以

25、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l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取得取得许可证 l 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l(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同情形的处罚 l不同情形 lA 生产经营、进口本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使用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B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标签

26、所标示的内容,或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的规定的;l C 在食品中加入药品,或者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的; l D 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疾病的; lE 违反本法规定购进食品、食品原料,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建立并保存查验记录的;l F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不安全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召回不安全食品并报告的; l G 拒绝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资料的。l处罚 l 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l l 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l l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27、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l l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不同情形 l A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进货或者销售记录的; l B食品销售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储存、销售食品的; l C食品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进货识别,或者未建立、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 l D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答复、记录的; l E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理的。 l处罚 l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

28、告; l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l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l其它情形 l生产高风险食品 l l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 l l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负责人 l l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经营柜台出租业务的企业、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l l从事食品运输、储存活动 l l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l l违反本法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小结 l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

29、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 l l 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 l l 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l 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 l l 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l l 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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