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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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要求,总公司重新制订了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 理人行为准则及保证合同,并已报保监会备案,现予下发,并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合同书样本已经报保监会备案,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书样本内容执行, 对其内容一律不得改动。二、各分公司要向代理人做好重新签约的培训工作,使代理人理解这项工作对 于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和

2、必要性,并对合同内容有全面的了解。三、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1999年5月底前完成与个人代理人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的工作,鉴于我公司代理人员较多,经请示保监会同意,我公司可延迟到6月15日,各分公司要按保监会和总公司的要求抓紧做好此项工作。此项工作是清理整 顿中介市场的一部分,在清理整顿的验收阶段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签订合同的公司应为经上级公司授权的具有管理职能的分 (支)公司,由该 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五、代理合同编号规则为:编号共 18位,其中前二位为ZG(Z代表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G代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第3-6位为签订合同年度,第7-12位为地区代码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执行,第13-18位为流水号。六、授权代理的险种名称附件由各分公司自行印制。七、保证合同与代理合同均先由乙方签字后再由我公司统一签字盖章。八、参加1999年6月份保监会组织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可 先不签合同,待其取得资格证书后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九、重新签订的代理合同与原签订的合同应一并存入个人代理人档案。各分公司在此项工作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代理人管理部反馈。特此通知附件1:合同编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甲方:乙方:年 月 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被代理人:中国

4、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 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 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 3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 方均可随时提出解

5、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 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 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 容进行调整。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 缴纳的。(三) 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2个工作 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

6、不得 挪作他用。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 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 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2. 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 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

7、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 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 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第五条甲方权利(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 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 行考核和奖惩。(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 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甲

8、方义务(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 遇。(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第七条乙方权利(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第八条乙方义务:(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

9、理理赔申领事宜 等服务。(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九条担保(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 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

10、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1. 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2. 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3. 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4. 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5. 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 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2.乙方年满60周岁3. 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4.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本合同终止后,乙

11、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 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 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 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 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 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

12、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二条其他(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 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 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 1年。(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13、 月 日附件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 等过激行为。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 合的时间。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 必须使用完整的说

14、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 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 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 直接比较。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 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 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 保证可以获得的。十

15、、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 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 能力。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 专家的意见。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 导性的陈述。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 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1. 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2. 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

16、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 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 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 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 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 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

17、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 信誉做担保。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 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 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 保人或其他人。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

18、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 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 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 人转让的业务。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 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 险。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 司的广告,不得签

19、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 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 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 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 商谈的客户。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 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附件3:保证合同(公民适用)债权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20、负责人: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电话: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 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

21、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 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附件4:保证合同(法人适用)债权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负责人: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开

22、户金融机构:账号:电话: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 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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