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85405707 上传时间:2022-05-05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32.5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资源描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60号中融恒瑞西8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天之行”永诚旅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永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 被保险人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

2、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

3、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第四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

4、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

5、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6、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二章 保险期间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如投保

7、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

8、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单满期日。第九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十条

9、 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各被保险人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条款项下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第十条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10、2) 意外残疾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

11、疾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且不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3) 意外烧伤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

12、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第五章 责任免除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任

13、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心理治疗、装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等;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麻醉、药物治疗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14、污染或辐射;1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或为了接受治疗而旅行;12、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13、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14、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区管理规定;15、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第六章 保险费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缴付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在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若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向某被保险人累计给付赔偿金额将达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

15、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宽限期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在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续保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

16、保险单满期日。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1) 若发现有故意隐瞒,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若有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 若有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

17、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人员的被保险人资格。 若该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其被保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索回已给付的所有保险金。若导致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保险费;若导致相关人员被取消被保险资格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

18、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

19、首个保险单满期日;(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

20、故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4) 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5)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若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4)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

21、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第二十二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

22、,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第九章 其它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管辖法律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二十六条 释义一、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

23、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二、 本合同所称的烧伤:是指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四、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五、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六、

24、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七、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八、 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九、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

25、、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入住医院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医院。十、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

26、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十四、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或当日颁布生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年利率之较大者,再加2.0%计算。(此页内容结束)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 级项 目残 疾 程 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7、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

28、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

29、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

30、之,需要他人帮助。(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

31、、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区域烧伤区域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最高给付比例头大于等于2%但小于5%50%大于等于5%但小于8%75%大于等于8%100%身体(不包括头)大于等于10%但小于15%50%大于等于15%但小于20%75%大于等于20%

32、100%(此页内容结束)10UW-4-006-PS-32-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永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3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但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于境内发生上述医药费用:(1) 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 (2) 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且自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

34、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补偿金。但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35、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第四条 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

36、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4) 脊椎间盘突出症。(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9) 一般

37、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1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1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14)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

38、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2)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4) 本

39、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七条 释义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

40、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此页内容结束)2UW-4-006-PS-32-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诚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永诚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

41、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

42、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

43、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任何未经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 本公司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ASSIST)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若该被保险人为同

44、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第四条 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本公司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

45、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4)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5) 脊椎间盘突出症。(6)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7)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8)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9)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10)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11)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2)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13) 根据

46、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14)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15)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后,应尽速通

47、知本公司。如因延误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由索赔申请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如因延误通知而导致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七条 释义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士: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

48、疗;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此页内容结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永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

49、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1) 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

50、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 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

5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2) 任何未经西班牙曼弗雷国际救援公司服务(ROAD CHINA ASSIST)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5)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

52、必要的手术。(6) 脊椎间盘突出症。(7)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8)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9)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10)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1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12)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3)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

53、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1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16)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及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

54、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七条 释义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此页内容结束)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永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

55、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九十天为限。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

56、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第四条 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18)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3)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4) 脊椎间盘突出

57、症。(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8)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11)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2)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的,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13)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

58、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14)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15)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出院小结;()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主合同效力终止;(

59、)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七条 释义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

60、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此页内容结束)2UW-4-006-PS-32-4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诚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永诚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61、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1) 被保险人身故;(2)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第四条 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本公司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