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制定关于建构筑物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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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关于建(构)筑物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 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新颁布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明确业主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共有权。但 目前建筑物共有权对应的共有建筑面积是通过分摊方式获得 的,此方式有违物权法的精神。为更好地实现与物权法 的准确衔接,保障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特此拟 订关于建(构)筑物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通知的有关问题说明如 下:一、通知起草的背景(一)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执行标准不明晰。 目前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律规章,主要有 建设部 1995 年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2、公用建筑面积分 摊规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00 年 2 月 22 日发布的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附录 B 对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 摊的原则、范围、方式等作了规定。对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部 分非共有面积(如人防地下室、车库等)则是以独立单元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并参与相关功能公设的分摊,而共有建筑面积按 照规范 所列共有建筑相关设施项目进行分摊。 其中,规范 要求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注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 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但是规范缺少对这 部分内容的明文规定,为部分不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 能。

3、同时,规范对于房产面积测量和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只 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二)分摊出现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房屋的建筑类型不断推陈出新, 配套设施日渐多样化,使得业主对房产面积测算质量要求越来 越高,但现行分摊方式已不能满足业主的广泛需求。目前关于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主要有: 1. 规范附录 B 作为推荐 标准而不是强制执行标准,且其关于分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如首层外围商铺出入口直接临街而无需 使用商场室内公共通道;首层住户不需使用楼层的垂直通道等 情况均须按照规范规定“一起参与同一功能区域的共有建筑 面积的分摊”;同时,由于共有建筑面积使用功能范围的确

4、认比 较复杂,如何合理分摊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绘人 员对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2. 由于申请人及带测人对测绘项 目不熟悉、指界不明、权属不清、使用范围不明晰等原因导致 公用面积多摊、少摊的问题屡见不鲜; 3. 房屋分摊面积中,参 与分摊的项目越多,面积差异比例受影响的程度越高。综上, 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测算,因分摊的范围、比例规定得不明 确、不具体,产生了很多关于面积分摊的纠纷,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和目的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 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将一幢房屋特别是楼房,按其本身结 构区分为各个独立单元,每一单元

5、均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所有 权客体(独立的物) ,由此在一幢房屋上成立了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物权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 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各个住户而言,其所购买的房屋为其 个人专有,而公共设施、走廊、通道等为各业主共有。(一)贯彻执行物权法对专有、共有部分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 70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 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对 专有部分定义为:在构造和使用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 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6、共有部分定义为:本条对共有部 分的界定采取排除法的模式,以专有部分内容的确定为参照, 排除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为共有部分,其包括法定共有部 分与规约共有部分。从性质及用途分析,一方面建筑物内通道、梯廊、沟管等 是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其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故不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因此将含有附属设施的共有 建筑面积不分摊给大楼各业主,符合物权法规定。另一方 面,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 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 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 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若对建筑物内的共有建筑面

7、积进行分摊,这将削弱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违背物权法保护业主共有权利和义务的精神。(二)协调规范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根据物权法第 73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 施原则归业主共有。 而规范 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 车棚、 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 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 两者存在冲突。并且实际操作中, 如人防报警室、居委会、垃圾站、公厕、电信机房等配套设施 作为独立单元出图时,由于公用设施没有归入业主共有部分, 可能为开发商将该公设出售、出租提供机会,影响业主的合法 权益,

8、与物权法规定公用设施业主共有的要求相悖。此外,根据规范中建筑物幢的划分原则以建筑物幢占 地范围或幢围墙范围确定为一宗地。这样将造成各幢宗地范围 外区划范围内的剩余用地(如绿地、道路)权属无法确认,使 得对区划内宗地的划分及现行作业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 相符。因此,为进一步协调规范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制定了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三)强化业主的知情权 目前存在业主虽履行公摊面积付费义务却无法知道其所购 公摊面积范围的尴尬局面;而且测量单位多数是受开发商的委 托,业主没有独立的委托程序。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看,购房 人对具体的公摊内容和对应的面积都会心存猜忌,矛盾容易激 化。公摊面积

9、产权属于业主,如果落实不到位,影响今后小区 业主的生活质量。针对各种公摊面积问题,从物权法保护 业主共有权的精神和要求综合考虑,建议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 摊,而以“另共有面积”方式注记,并将建筑物的共用部位面积分 项列明,使业主更清晰了解自己的共有面积的使用范围及构成 要素,并合法有效地运用自己的专有权和共有权。(四)减少纠纷,促进和谐 住户之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协议、契约等形式对相邻公 用设施在使用等方面进行约定,更好地利用公用设施,实现双 方对物的支配权,促进友好睦邻关系与和谐社区的建设。(五)降低了房产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虽然国家出台了不少关于面积测量与分摊方面的规范性文 件,但共有建

10、筑面积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此起彼伏的面积 纠纷使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业主、开发商渴望从旷日持久的 面积纠纷中解脱出来, 开发商以腾出时间和精力打造精品楼盘。 同时,开发商的信誉被人质疑,影响了其房产的后期销售。共 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的新规则不仅对开发商是一种很好的保 护,还开发商以清誉,对各方也是一种共赢的方式。三、通知的主要制定依据1. 2007 年 3 月 1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2000 年 2 月 22 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 GB/T17986.1 2000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的制定以上位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细化国家和省相 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为重点,以

11、本市的实际测绘情况为出发点, 以统一测绘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为目的,分别从 建筑物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界定、测算及其表示方式等方面 制定相关操作细则:第一, 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测绘适用范围。 通知从物权法建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精神,规定 了涉及区分所有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的测绘。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测绘既适用需进行建(构)筑物区 分所有的单栋建筑物,也适用于建筑区划内的建(构)筑物群。第二, 规定了建(构)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标 准及其构成。根据物权法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定, 首先从专有部分的构造和使用上进行明确规定,确定了专有部 分后,共有部分的

12、界定采用排除法,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即为共 有部分。专有部分包括了住宅、经营性用房以及有归口接的单 位公建配套设施。其中有归口接的单位公建配套设施参照市建 委关于征求对 广州市储备开发地块中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移 交与确权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穗建开函 2007 826 号)进行归类。第三,规定了建(构)筑物专有与共有部分面积测算方法。 分别对建(构)筑物专有与共有部分(共用地和共有建筑物) 面积的测算进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 ) 中未明确和没有规定内容的补充和确定。根据物权法对独 立建筑空间包括范围确定的规定,房产测绘中,需对建(构) 筑物空间范围进行测

13、绘,在专有建筑部分(包括地下空间)测 绘中增加了建(构)筑物空间高度(层高)的测绘规定,其中 地下建(构)筑物还需进行高程测量。同时对现场无法施测建 (构)筑物结构体厚度的,规定可以实测室内边长、界址点、 楼层净高,结构体厚度如外墙体、楼层顶板、地板厚度等则取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值。其中楼层净高的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净高 的相关规定,取 2.10 米(含 2.10 米)。第四,规定了测绘成果报告书的表示方式。由于测绘规 则的变更,测绘成果报告书的内容也需相应调整。主要规定了 共用地 (宗地 )面积、 建基面积、 总建筑面积的填写; 增设了宗地 界址点和建(构)筑物角点点位坐标表、共有建筑面积分层汇 总表;附图的注记方式也有了改变,共有建筑面积注记本栋的 总的共有建筑面积,或加注栋外的共有建筑面积。原图还需对 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注记,包括水平通道、垂直通道、设施 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类共有建筑面积。第五,规定了通知的执行时点以受理日期为准, 所有建(构)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测绘均按本通知执行。对于变更测绘同样采 用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作业模式,需将整幢房屋的共有面积 重新核算一次,建筑区划内的共用地面积也需重新核定,最终 实现与物权法的有效衔接。特此说明。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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