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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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材料年月目 录、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湘市卫计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护士执业许可服务指南、权限卫生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服务指南、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服务指南、权限卫生许可服务指南、临湘市放射诊疗许可服务指南、权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服务指南、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服务指南、权限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服务指南临湘市卫

2、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改革审批方式,规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政府办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改革目标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管理机制,畅通行政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我局政务服务水平,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效能原则。凡是没有法定依据或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理清权限。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临政办

3、函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三)坚持规高效原则。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规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四)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三、主要任务(一)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目前我局行使的各类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卫计委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及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

4、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通过政务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二)全面规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职能科室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度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性质、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三) 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不能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四) 修订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按照行政审批

5、改革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编写规,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进行修订,并按程序进行公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临湘市卫计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第四条 行政审批股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 审批实施程序第五条

6、本局对外行政窗口设在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审批设局机关院,凡是本局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答复告知,统一送达决定。窗口_,局办公室:。第六条 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名,负责对申请人的询问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指导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有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并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应审查以下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件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错误。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7、分别作出处理:(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法定工作日办理。(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三)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即退回,不予受理。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除法定的不予受理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许可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理申报材料登记接收手续,开具申报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提交合法件,窗口工作人员应拒绝受理,

8、并记录在案。第三章 审查第十一条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审批股室应在规定的时限,组织室股(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第四章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第十二条 本局应在市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本局门户公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容,并印制行政许可手册放置在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办公场所,方便群众查阅。第十三条 本局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第十四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全部纳入市网上政务服务,

9、并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保证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审批股室应当完整保存原始申请材料和审查决定材料、记录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六条 所有公示的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窗口统一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第十七条 本局行政审批股室负责及时提供应当公示的容。公示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经行政审批股审核后,及时在市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和本局门户更改公示容。第五章 首问责任第十八条 首次接到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或来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第十九条 对服务

10、对象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窗口职责围,首问责任人都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第二十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围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并一次性告知对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何补正;是否受理及其理由;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围的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决,并指引其到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应热情诚恳,并仔细做好接待记录。第六章 服务承诺制度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职能,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将行政许可服务的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

11、严格按照承诺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三条 服务承诺做到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责任、服务文明周到、采取一次性告知、实行限时办结、坚持廉洁奉公。第二十四条 以上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有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可向局纪检监察室举报投诉。(投诉:)第七章 投诉监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局工作人员的下列行政许可行为投诉和举报:(一)擅自离岗、长时间不接听或故意不接听的;(二)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三)未按规定许可流程办理或超期限办理

12、的;(四)有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五)有“吃、拿、卡、要”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责任处理方式(一)对因擅自离岗、长时间不接听或故意不接听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对未履行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未按许可流程办理或超期限办理的、未按规定登记受理事项或丢失申请材料的,以及未将受理事项录入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局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三)对有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要求其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局部通报批评,情节严

13、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四)对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要求其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行局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再 生 育 审 批服务指南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在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省人口与计划

14、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女婴。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洲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

15、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六、行使层级市本级七、 权限划分再生育审批权限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再生育审批八、行使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女婴。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洲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

16、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的,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九、实施机构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十一、法定办结时限日十二、 受理条件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妻。 十三、申请材料再生育审批.再生育申请表;.结婚证、户口本和双方;.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属于病残儿的需要提供市卫计委出具的病残儿鉴定证明文件;.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十四、联办机构无十五、 中

17、介服务 无十六、办理流程 再生育审批.受理及初审(时限:日)岗位责任单位:街道(乡)职责及权限:负责对本辖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提交的再生育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日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审核(时限:日) 岗位责任单位:法制股职责及权限: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日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公

18、示(时限:日)对审核通过的对象,申请人双方各自在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乡)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发证岗位责任单位:临湘市卫生计生局职责及权限:负责再生育证的发放。十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八、结果名称再生育证十九、结果样本二十、是否收费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一、收费标准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二、收费依据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三、服务对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二十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二十五、承诺办结时限日二十六、通办围本行政区域二十七、办理形式窗口办理二十八、预约办理暂无二十九、网上支付 暂无三十、物流快递暂无三十一、运行系统省级三十二、办理地点临湘市卫生计生局三十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

19、定节假日除外)三十四、咨询三十五、常见问题暂无再生育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日)社区(村)咨询,告知相关办理条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街道(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日)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法制股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日)卫计局制作、送达再生育证,并进行公示(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护 士 执 业 许 可服务指南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许可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五、 设定依据护士

20、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案、综合医院完成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个

21、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六、行使层级县本级七、权限划分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八、 行使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

22、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围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九、实施机构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十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十二、 受理条件、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 健康体检合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在护理岗位的有效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临

23、床实习的有效证明; 、其他法定条件; 十三、申请材料首次注册:、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寸正面彩照;、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个月的健康体检表;、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年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案医院接受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

24、请人个月的健康体检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延续注册:根据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个月的健康体检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十四、联办机构无十五、中介服务无 十六、办理流程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卫计局医政股负责人(时限:即时)(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5、,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二、审核、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负责人(时限:日)、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容进行合

26、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交办医政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三、决定、岗位责任人:医政主管领导(时限:日)、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核查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

27、由。四、办结告知、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负责人(时限:日)、岗位职责及权限:()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十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八、结果名称十九、结果样本二十、是否收费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一、收费标准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二、收费依据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三、服务对象个人二十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二十五、承诺办结时限日二十六、通办围本行政区域二十七、办理形式窗口办理二十八、预约办理暂无二十九、网

28、上支付 暂无三十、物流快递暂无三十一、运行系统省级三十二、办理地点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十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十四、咨询三十五、常见问题暂无三十六、监督护士执业许可流程图(承诺时限: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料,申请人补正材料XX楼区卫生计生局医政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受理通知书 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 变更注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并制证合格不合格当日予以发证盖章注册权限卫生许可证核发服务指

29、南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事项名称权限卫生许可证审批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八、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3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1、,及时清运废弃物。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的要求。公共场所室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空气质量合格。第十八条室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

32、生标准、规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

33、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制定。 六、行使层级区本级七、权限划分楼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十六、 行使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

34、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围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九、实施机构楼区卫生和计生生育局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十一、法定办结时限日第十八条 受理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

35、生要求;、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十三、申请材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 图;.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或者评价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和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四、联办机构无十五、中介服务十六、办理流程(一)受理(时限:个工作日)

36、岗位责任单位: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

37、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并交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二)审查(时限:日)、初审(时限:日)岗位责任人: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监督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负责人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复审(时限:日)岗位责任人: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监督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38、)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复审意见,并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分管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审核(时限:日)岗位责任单位: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负责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复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复审人员。(三)决定(时限:日)岗位责任人: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分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负责人职责及权限:负责许可文书的审定,并签发许可决定,重大事项进行法制审查。(四)制证发证(时

39、限:日)岗位责任单位: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职责及权限:负责许可证件的制作和送达。同时,在楼区门户进行公示。十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八、结果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十九、结果样本二十、是否收费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一、收费标准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二、收费依据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三、服务对象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二十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二十五、承诺办结时限日二十六、通办围本行政区域二十七、办理形式窗口办理二十八、预约办理暂无二十九、网上支付 暂无三十、物流快递暂无三十一、运行系统三十二、办理地点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三十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十四、咨询三十五、常见问题暂无三

40、十六、监督权限卫生许可证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料,XX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监督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XX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日)XX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窗口制作、送达许可证件,并进行公示(日)出具受理通知书(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XX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负责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日

41、)XX楼区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分管负责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日)XX楼区卫计局分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制股对许可文书进行审定,签发许可决定,重大事项进行法制审查(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许可项目名称: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项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

42、实施主体: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可对象及围:临湘市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源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许可数量:不限数量.许可有效期限: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每年复核一次。.许可条件:水源选择合理。水源卫生防护措施符合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生产环节符合卫生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的检验室。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配置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供水单

43、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复印件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供水单位所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饮用水水质自检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许可期限:申请材料受理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承诺件个工作日,

44、由卫生计生监督员现场审查后给于答复;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二日作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决定。.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办理地点:临湘市长五东路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_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服务指南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事项名称:执业医师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六、行使层级区本级七、权限划分 区级卫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一级及以下医疗

45、机构执业的注册申请。八、行使容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46、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九、实施机构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十一、法定办结时限日十二、申报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份(贴相片);、辖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个月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拟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申请人医师书复印件;、申请人复印件;、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疾控机构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期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相片;、拟申请注册在个体诊所的人员,还应提供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取得医师书超过两年未注册或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47、在三级甲等医院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军转人员(含军队(武警)复员、转业、退伍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以及拟申请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人员,若从未在军队注册的,提交上述材料办理首次注册,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条提交材料。(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医师书复印件、 复印件、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书,并提交同意注销

48、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的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辖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个月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及近期寸免守冠正面照片。、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

49、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三)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照片);、遗失补办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近期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十三、联办机构无十四、中介服务无十五、办理流程十七、 受理(时限:日)岗位责任单位:楼区卫生和计生局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一)审查(时限:个工作

50、日)岗位责任人:楼区卫生计生局医政股负责人(二)制证发证(时限:日)十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七、结果名称医师执业证书十八、结果样本十九、是否收费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收费标准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一、收费依据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二、服务对象个人二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二十四、承诺办结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办结二十五、通办围本行政区域二十六、办理形式窗口办理二十七、预约办理暂无二十八、网上支付暂无二十九、物流快递暂无三十、运行系统省级三十一、办理地点楼区卫生和计生局三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十三、咨询三十四、常见问题暂无三十五、监督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流程图XX楼区卫计局领取执

51、业证证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的个人注册提交:.注册表份 .XX复印件.聘用证明.医师XX原件及复印件.体格检查表.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寸白底彩照张.若年内未注册,需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变更注册提交:.变更注册表张.医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XX复印件.聘用证明.医师XX原件、复印件.拟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将注册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区卫计局审查后受理核查人员资格及相关材料报医政股审批填写执业医师注册表(或变更注册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事项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第十九条 设定依据 省人

52、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

53、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生、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生和执业助理医生应当依照执业医生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围、围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执业道德规和管理制定。 六、行使层级县本级七、权限划分临湘市卫生计生局十八、 行使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

54、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生、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生和执业助理医生应当依照执业医生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共同制定。九、实施机构临湘市卫生和计生生育局十、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十一、法定办结时限日九、 受理条件 、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文件规

55、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十三、申请材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执业证副本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报告十四、联办机构无十五、中介服务无十六、办理流程(一)受理(时限:日)岗位责任单位:临湘市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股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56、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错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妇幼健康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日)、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场,由窗口工作人员一

57、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对符合齐全、规、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医政处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查,并将考查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县卫计局主管领导(二)职责及权限:(时限: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须报请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的,提出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58、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十三、 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妇幼健康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日)。、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证副本;、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十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八、结果名称十九、结果样本二十、是否收费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一、收费标准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二、收费依据本事项审批不收费二十三、服务对象法人和公民二十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二十五、承诺办结

59、时限日二十六、通办围本行政区域二十七、办理形式窗口办理二十八、预约办理暂无二十九、网上支付 暂无三十、物流快递暂无三十一、运行系统三十二、办理地点临湘市卫生计生局三十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十四、咨询三十五、常见问题暂无三十六、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流程图(承诺时限: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料,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临湘市卫生计生局制作、送达许可证件,并进行公示(天)临湘市卫生计生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天)出具受理通知书(天)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临湘市卫生计生局分管负责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天)临湘市卫计局分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制股对许可文书进行审定(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服务指南一、基本编码二、实施编码三、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八条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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