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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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范文芜湖县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_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_号)、水利部、财政_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_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_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第三条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县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

2、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镇的工程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镇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_、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第二章投资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一)县、镇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二)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农水重点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则上承担年度任务的_%。1.

3、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负责整合项目的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项目任务的推进实施。2.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末按规划拟订下一年度总任务,提出分解到各镇的年度任务指标初步方案;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建办”)将初步方案送承担项目任务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项目安排情况确定各镇承担的任务并布置填报后,将本部门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总任务和各镇分解任务报县农建办。3.县农建办牵头协调各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任务和_承担的任务,将

4、年度总任务、县有关部门任务和分解到镇的任务报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实施。(三)鼓励受益主体筹资筹劳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受益主体能够自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受益主体自主建设,各地在安排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时给予补助;对属于受益主体自主建设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适当自筹资金_建设,财政_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第五条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_、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5、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对具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经营权,拓宽管护经费筹措渠道。(三)县、镇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可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_%、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第六条县财政和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等制

6、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各镇按照县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明确到具体工程,按要求_实施。第八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第九条结合相关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县相关部门制定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推进实施。(一)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建设内容,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由受益主体进行自主建设。(二)按照试点先行、稳步

7、推进的原则,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试点方式、对象、规模和途径。(三)自主建设项目由自主建设主体向镇政府提出申报,经镇初步审核、筛选后汇总,报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四)自主建设项目内容由县级有关部门会同镇政府与自主建设主体商定,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其建设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五)对简易工程,主要由自主建设主体自行_力量建设施工;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需要一定资质施工队伍实施的,可由自主建设主体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相关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要加强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强化技术指

8、导与服务,按工程进度依规拨付建设资金,帮助建设主体规范建设管理程序,落实建管责任和推进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充分发挥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的作用,加强现场指导与监管。(六)项目竣工后,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镇按项目管理要求_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结财政资金清算和拨付,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十条财政_补助承担的工程,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推进实施:(一)项目拟订。县级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镇的意见后,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镇级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行政村意见后,由镇政府拟订,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报;受益主体承担的项目,由各受益主体经所在行政村向镇政府申报,镇水利站

9、初步审核、筛选、分类汇总,报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批。鼓励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拟订具体项目和建设主体。(二)申报材料。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3.申报主体为村、组_的,须提供_村民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材料;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其他企业和个人的,须提供有效的登记注册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复印件。4.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要能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状工

10、程选取不少于_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并用_。(三)项目确定。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拟订的县级项目和各镇、受益主体申报的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_,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报送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备案。年度实施方案要明确各类工程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主体、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并做好有关项目的专项设计或分类典型设计,列出各类工程的名册及主要指标。(四)项目实施。1.县、镇两级政府负责实施的工程,要落实建设管理机构和责任,严格建设管理程序,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2.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工程,由县水务局、财

11、政局会同镇与自主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由自主建设主体_实施。(五)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后,按照镇级初验、县级验收、市级抽查的程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_镇初验。镇政府_镇水利站、自主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进行初验。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各镇水利站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县水务局、财政局,并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各镇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验收申请报告;(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3)签字盖章的验收卡(一工程一卡);(4)年度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汇总表;(5)工程管护方案;(6)工程建设前后同一视角照片。3.县级验收。县水务局、财政局_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12、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县水务局、财政局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核资金补助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投资。4.市级抽查。市根据县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六)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足额兑现补助资金。1.财政_补助承担的工程补助,按照芜湖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操作。其中,对自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财政给予同等补助。2.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计划工程量的工程,相应扣除补助资金;对未按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补助。3.县、镇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向受益区群众

13、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第十一条各类涉水项目承担的工程建设办法,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县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的规定实施。第四章管护第十二条涉水项目资金承担建设的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竣工验收后,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财政_补助承担建设的工程,由县水务局、财政局会同镇政府负责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第十三条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村_所有;跨镇、跨行政村

14、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_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镇或村_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_和个人管理使用。第十四条规范

15、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

16、由县、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五)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第十五条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制度,试点先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第十六条因地制宜,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推行“三位一体”管理。(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

17、业化管护公司管理。(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管理。(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其自行负责工程管护。第十七条列入改造提升实施计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应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管护运行机制。对工程管护落实不到位的建设主体,取消其再次申报小型水利工程财政_补助项目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农委负责解释。水利工程管

18、护制度范文(二)总则第一条根据_省人民_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_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_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第二条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经_村民委员会_用水户充分讨论决定对水池、水窖设施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和渠道等农灌工程设施组建_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收费;统

19、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第三条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下列_人组成。推选田景全同志为管委会主任,吴德云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兼任会计,宗廷义同志为第二副主任兼任出纳,柳尧富同志为常务委员;成员为:_。工程管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行重新选举。第四条管委会组成人员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主任职责。(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

20、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_执行代表大会决议;(三)、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计划、重要事项及大额开支,并_落实执行;(四)、监督所属用水小组及聘请的管护人员对制度执行履职检查和考核;(五)、定期_用水户开展冬、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第一副主任职责(兼会计):(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二)、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建立和完善各工

21、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示年终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四)、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五)、协助第二副主任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副主任职责(兼出纳):(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费、损失赔偿和筹资等的征收,具体填写收款收据;(二)、负责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施工_管理和质量监督;(三)、负责严格按报帐审批程序支出各类款项;(四)、协助第一副主任对各用水小组和聘请管护人员的工作检查及考核;(五)、协助第一副主任进行各工程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收支公告公示工作。常务委员职责: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委员职

22、责。管委会委员均为各工程受益区村民小组长(一)、参加管委会办公会议,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二)、维护本辖区内水利设施,_本辖区用水户对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管辖范围的用水调度、工程防汛渡汛;(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水价,按时收缴本辖区内的水费并上交管委会;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五)、_管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第一章工程管理养护第五条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以及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第六条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管理。第七条管委会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工程管理

23、、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第八条管委会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镇水管站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行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坝上下各_米以内,主干渠沟埂两边各5_米以内,支渠及田间渠道沟埂外延各0.5_米以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点方圆_米以内;取水池、供水调节池直墙边线外_米以内;小型蓄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水池直墙边线外_米以内,小塘坝最高水位线以上_米和坝、泄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_米以内。第十条工程管护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一是监督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物;三是管护范围内无林木刺

24、棵、杂草和农作物。第十一条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计划,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时每年_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第十二条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

25、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第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_、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乡水管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第二章供用水管理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

26、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第十五条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第十六条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口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300_元开口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口接管。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口_管道的,处以_元_元的罚款后,再

27、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_。第三章水费征收及使用第十八条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昭计价_号_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_请示”批复(永计价_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_元/年,水田每亩_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_元/年。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实行一户一表及年度户均制。_了水表的人饮工程水费实行“保底”收费与正常用水量加超量加价相结合的原则收取,即:每户每月用水保底量为_m3。根据新民村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和人口情况,经用水户代表讨论决定,人饮工程收费标准为:0.8_元/m3,超标准用水水价为

28、:_元/m3;未_水表的人饮工程按照每户每年_元或者每人每年_元计收。水费主要构成为维修养护费和工程大修积累基金(占水费收入水平的_%)、管护人员报酬(占水费收入的_%)、办公费和管委会组成人员误工补助(占水费收入的_%)。第十九条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在当年的_月底前征收。人饮管网供水工程的水费按季度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季度末。水费征收逐户造册建立台帐,并向用水户出具水费收据。第二十条水费管理(一)水费和相关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会统一征收,存入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可跨年结转继续使用。同时接受乡政府及农经站_和用水户监督,水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用水户公布。(二)水费取之于

29、用水户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会设专人分工程立册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管委会管理工程以外的其他开支。(三)辖区内各件工程水费收支分别建立台帐,若某件工程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而本工程维修基金不够修复支出时,可在其他工程维修基金中借支,由该工程所收水费逐年偿还。第二十一条水费使用(一)原则。水费使用必须坚持有效合规使用、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努力降低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二)使用范围:1、工程管护承包费;2、工程的岁修、维修、治理、养护、改善及防汛等项目所需经费;3、管委会管理人员的补助、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等;4、_管理的宣传、会务人员培训经费等。第二十二条

30、管委会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数额在_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_元以上_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委员_讨论决定;_元以上的由管委会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凡报销的支出凭据,须有管委会主任的审批和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应注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方可报销,出纳必须严格把关,会计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对手续不全的可不予报销;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管委会财务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用水户集中张榜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第四章工程维修改造与投劳集资第二十五条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会拟定出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由管委会_实施;第二十六条,工程大修和

31、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户投工投劳或集资的,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_用水户进行分摊筹集。第二十七条所有用水户都有参加工程防洪渡汛和应急抢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五保户、属特困户的水费及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投劳集资的减免,由管委会提出方案,经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九条管委会管辖的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做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第三十条人为损坏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在_天内修复;取水口或分水码口遭到破坏,当事人应在_天内修复。对拒绝修复者除收取修复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外,另处以200_元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或使用水量追缴水费或补偿受害者相应损失

32、,对拒绝不交者可以用物资折抵。第三十二条渠道上挖缺口放水、堵码口抢水或任意在管道上破口接水者,按偷水论处,每次处以200_元工程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和用水量追补水费。第三十三条用水户不得拖欠水费。对拖欠者从次月起按日交纳_%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费前可对其停止供水。第三十四条管委会通过的兴建、更新改造或修复损毁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用水户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绝交款的,管委会可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停止供水;对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费的_倍的损失赔偿。(一)拒绝交纳水费的;(二)对兴建、更新改造或维护工程的投劳集资分摊

33、费用拖欠两个月以上或拒绝交纳的;(三)私自拆卸、改装工程分水码口等设施的;(四)拒绝接受工程管委会或管护承包人对分户设施检查的;(五)私自拆除量水装置和限制供水装置设施或用水户龙头、水表损坏不及时申报进行修复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_元-_元的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安全的;(二)在库塘、水池、水窖、管网、渠道建筑物和保护范围内,进行_、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三)在库塘、水池、管道、水窖、渠道等建筑物钻孔

34、、打洞造成渠道等水工建筑物损坏、管道变形影响正常能水和用水秩序的;(四)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五)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利用渠道作运输工具放竹放木的。第三十七条非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必须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满足其他用水户正常用水条件_能使用。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处予50_元损失赔偿费,并强行停止用水。第三十八条上列各类损失赔偿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情节和损失情况具体决定,并_收取。其收入用于对工程管理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占_%)和补充管委会办公经费及相关人员补助(占_%)。第六章奖励第三十九条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奖为主、以罚为辅、施奖公正、处罚合理”。第四十条奖励分为通报表彰与物质奖励。(一)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_,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二)预交水费或按时交清水费者,视其情况予以优先供水。(三)对发现工程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发现人为破坏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会报告避免重大损失者,给予100_元的现金奖励并通报表彰。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新民村水利工程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_年_月_日起执行。第18页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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