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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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 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规范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 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 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 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 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

2、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 化发展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 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 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 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

3、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 粮食主产区。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 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 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 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 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 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 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九条 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当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 方式,探索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形

4、成的资产收益 分享机制,支持脱贫攻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村级集体经 济。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 应当安排在开发县。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 的管理方式。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发局)在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核定我省开发县总数 范围之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具体 开发县。第十一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省、 市、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一)省农发局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 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 划;

5、管理和分配中央下达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组织全省项目申报工作;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审批项目 调整终止意见 ;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组 织开展监督检查、 项目验收、 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 ;负责全省 开发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工作调研、资金决算、项目计划与统计编报等工作(二)市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管理和指导全 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 展规划;管理和分配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 业综合开发资金;建立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专家库, 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审批全市土地治 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6、项目调整方案,提出终止项 目的审核意见;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进行监 管;组织开展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对产业化项目验收进行复 核或检查,开展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 训、工作调研、资金决算、项目计划与统计编报等工作。(三)县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负责全县(市、 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管理和使用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立农 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和专家库,开展项目实地考察和评估论 证;指导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土地 治理项目初步设计,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备 案;组织项目实施,开展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竣

7、工验收、 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提出项目 调整或终止的意见;组织编制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办理 竣工项目工程移交,督促做好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开展工作 调研,编报资金决算、项目计划与统计等。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 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财政局长是农业 综合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农发机构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的直接 责任单位,农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对资金和项目管理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省农垦管理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 农发机构及所属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视同市级、县级农发机 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

8、责。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投入政策,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财政投入资金要列入同级政府年 度预算。第十五条 中央下达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 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 量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 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 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

9、点等, 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 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 报要求和规定,督促项目单位足额落实自筹资金。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 的形式进行投入。村集体投入应以货币资金为主,农民可以 采取货币资金、投劳折资、以物折资等多种方式投入。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 目为重点。具体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比 例,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及全省资源状况和经 济发展要求确定。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10、:(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八)国家

11、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 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 使用,财政投入资金 1500 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 3% 提取;超过 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 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 查验收、 宣传培训、 工程招标、 信息化建设、 工程实施监管、 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 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第二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

12、、县级农发机构要按照国家农发办农业综合开发财 务管理办法和省里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及时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建立项目 资金辅助备查账。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 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 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 管理规定办理报账。土地治理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 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和规定的 报账程序、要求等,及时、足额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 决算进行清算。产业化发展项目,实行县级

13、报账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 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方可办理申请报账。县级财政部门 要按照规定的报账程序、要求等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 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 位应按照“先建后补”有关规定,办理报账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和清算后的项目结余财 政资金。结转两年以上未使用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 工程管护费),视为项目结余资金。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决算之前,通过工 程招投标形成的节余资金,可以

14、追加安排当期项目工程,报 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准 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和移交管护等。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 范化。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 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第二十九条 省农发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 国家农发办工作部署,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扶持政策和重点。第三十条 市、

15、县农发机构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 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 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年度项目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第三十一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 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 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 效益预测等。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 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 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 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

16、规模与工艺技术 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 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 件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 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 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 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 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 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 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

17、和资源节 约利用要求。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市级农发机构组织实施,省农发局对其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随机监督检 查。国家农发办对项目评审机构有指定性要求的,按国家农 发办规定执行。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 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 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五条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市级农发机构根据 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 一年一定。市级农发机构应将拟扶持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 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 不少于 7 日。公示无异议后, 将拟扶持项目报省农

18、发局备案。第三十六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 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 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 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 工程设计图等。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县级农发机构组 织编制,报市级农发机构审定。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 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 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 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第三十七条 市、县农发机构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

19、,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 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局负责批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 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各级农发机构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 查验收工作。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 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 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 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1-2 年。第四十条 年度项目实

20、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 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出具 审核意见,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并报省农发局备案;财政 资金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 级农发机构出具初审意见,经市级农发机构审核后,报省农 发局审批,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产业化发展项目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级 农发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农发机构批准,并报省农发 局备案。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 期限发生变化。100市、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 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或因其他原因导

21、致项目不能实施的, 县农发机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报省农发局 审批,同时停止项目建设。省农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法违规问题,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以直 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终止项目由省农发局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第四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 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 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

22、、资金到 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要进 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市级农发机构要在县级农 发机构验收通过后,及时对县级农发机构的验收情况进行复 核或检查。市、县级农发机构要按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 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市级农发机构要向省农 发局及时报送年度项目验收情况。省农发局对市、县级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及其工作质 量进行检查。第四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 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

23、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 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 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四十五条 市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省农发 局报送上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省农发 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抄送专员办。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等规定,在互联网等媒介上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 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 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七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 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

24、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 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农发局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市县 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 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 整改情况。上级农发机构应对下级农发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开 展督查。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

25、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 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由省财政厅按 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 县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财政部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 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市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农业 综合开发原有相关政策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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