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比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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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比较全面)公司章程(比较全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目标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名: 股东一:

2、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注册地址: 。 股东二: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注册地址: 。 (与股东一合称创始股东) . . 股东X: (与股东 及股东 合称“A轮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注册地址: 。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9.1 公司名称; 9.2 公司登记日期; 9.3 公司注册资本; 9.4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9.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股东或者出资发生变更后,公司应换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

3、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0.1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10.2 股东的住所; 10.3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10.4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二条 未经多数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层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权利负担。但创始股东向其全资持有的主体转让股权的不受该等限制(前提是该等创始

4、股东及其受让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该等创始股东就该等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A轮投资人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 在遵守与执行前述第十二条约定的前提下, A轮投资人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对任何管理层股东出售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任何A轮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行使前述优先购买权,则该等A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共同出售权。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5.1 决定公司的经

5、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5.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5.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15.4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15.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5.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5.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5.10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多数A轮投资人)同意方

6、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还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6.1 修改章程; 16.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16.3 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单独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4 清算、解散、终止;批准清算报告;对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清算的事件做出决议; 16.5 变更公司形式; 16.6 对公司的营业范围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实质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参与任何与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实质修改公司的经营计划; 16.7 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 16.8

7、批准或实质修改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称为“预算和经营计划”); 16.9 批准或实质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6.10 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1 设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设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16.12 兼并或收购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权、投票

8、权或其他权益,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3 批准通过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上市地点、时间、估值、发行价、中介机构(例如承销商、投行或财务顾问)的委任等; 16.14 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或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16.15 批准通过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任何实质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预留股权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16.16 批准分红或任何利润分配; 16.17 对本次增资及本协议项下任何有关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权力或有利于投资人的规定作

9、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 16.18 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其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资人的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除外)或股东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16.19 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除劳动合同下规定的薪酬外);及 16.20 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0、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

11、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名董事应由 委派, 名董事应由A轮投资人委派。委派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无权任命或罢免该等董事,任何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董事任期为3年,经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 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12、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会的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召集者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每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事日程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发通知。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替代召开董事会会议,只须将决议邮寄或传真给全体董事并经全体董事签署赞成即被视为决议已被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经1/2以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A轮投资人委派的一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除以下所列事项外,其他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

13、会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决议即可。 24.1(除需要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外)公司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负债或责任,如果涉及的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的;或在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和经营计划之外的; 24.2 收购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24.3 对外投资

14、、设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购买或认购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份、股权、投票权、债权、债务、证券或信托或其他权益,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24.4 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借款,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24.5 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产生超过人民币 (RMB )的负债或债务担保; 24.6 对财务会计、税务制度做出重大变更,聘请、变更审计师; 24.7 雇佣或解聘副总裁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终止或变更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薪酬待遇; 24.8 订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独

15、家权利或限制公司业务发展的交易,或者订立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财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的合同或承诺;或对重大合同进行对公司严重不利的修改; 24.9 任何超出预算和经营计划 %以外的开支; 24.10 任何可以合理预期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及 24.11 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5.1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5.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5.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5.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5.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5.6 制订

16、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方案; 25.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5.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5.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5.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7、27.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决议; 27.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7.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7.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7.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7.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7.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7.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 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8.1 检查公司财务; 28.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18、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8.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8.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8.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8.6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

19、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4.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

20、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4.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4.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4.4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4.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37.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7.2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7.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7.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7.5 清

21、理债权债务; 37.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7.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条 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40.1 支付清算费用; 40.2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0.3 缴纳所欠税款; 40.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的另行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22、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确约

23、定,本章程中出现的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该另行书面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约定的事宜,按照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章程的约定不如股东协议全面或清晰的,以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公司章程。 创始股东一 签署: 创始股东二 签署: A轮投资人一(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二(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X(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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