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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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楼总承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分公司 劳务分包人: *公司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9年12月10日 *综合楼总承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 议 书 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由以下双方于北京市*A区*分公司签订:*综合楼总承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总包商:*分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分包商: *公司 地 址:*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鉴于总包商与 *公司 已就 *综合楼总承包工程的实施签订了 *综合楼总承包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总包合同”);鉴于分包商已就 机电安装

2、 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提交了总包商可以接受的投标书,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 又鉴于分包商已同意按照总包商在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的要求,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工程所在地政府、建委有关法规、规章之规定,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分包工程概况1.1分包工程名称: *综合楼总承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 1.3监 理: 无 2、分包工程承包范围:2.1分包商工作范围:2.1.1、给排水工程:图纸全部范围(除卫生洁具)(卫生间管道只做到进户)。2.1.2采暖工程:图纸全部范围(暖气片为甲

3、供,其他管道、管件、配件、阀门等为乙供,按市场优质材料计算)。2.1.3强电工程:。图纸全部范围(含空调部分,插座面板使用合格产品)。二次结构墙电线管做明管。2.1.4弱电工程:全部不施工。2.1.5空调工程:只做预留预埋。2.1.6消防工程除消防喷淋系统及报警系统不做,其他图纸全部内容(含消火栓系统)。2.1.7通风和排烟工程。图纸全部内容(厨房、卫生间设备及水平风管不做不做)。2.1.8其他说明:1.灯具部分至灯座灯头 ; 2.配电箱电气元件指定ABB品牌。2.2在此强调,除另有说明外,本分包工程合同图纸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均包括在本分包商的工作范围内。2.3总包商始终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

4、实际需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工作做出必要调整及指定分包或供货的权利。3、分包合同价款3.1本分包合同为 固定总价合同 。 固定合同价款为:RMB 2135954.00 元(含税金)。 金额大写:人民币 贰佰壹拾叁万伍仟玖佰伍拾肆 元整。 4、工期4.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2019 年 12月 10日开工;4.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2015 年 7月10日竣工;4.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12 天。4.4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2 年。5、工程质量标准5.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6、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

5、标函及投标函附件;(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7、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分包商特此保证在各个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以认真积极和勤奋快捷的态度保质、按期地圆满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9、总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作为分包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10、本协议书双方对分包合同具有保密义务,

6、除非为分包合同的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分包合同的内容。11、分包商向总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总包商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1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陆 份,总承包方 肆 份,分供商 贰 份。总包商: *分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分包商: *公司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7、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总包商: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总包商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总包商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商。1.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总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1.6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与特殊合同条件)、分包工程技

8、术说明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文件、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及补充条款、分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总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分包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总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1.8 图纸:指由业主、总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9报价书: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1.10开工日期:指总包商和分包商

9、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或总包商指令开工的日期。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1.12分包合同价格:指总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4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包商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总包商委托分包商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商追

10、加的任何工作。1.16 总包商的设备:指由总包商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1.17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总包商提供的设备外,分包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须的设备皆为分包商提供的设备。1.18 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

11、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1.20 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1.21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1.22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总包商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商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小时或日:本合同

12、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1.26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总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总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包商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总包商确认上述口头指示。1.

13、27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1.28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1.29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1.30每次

14、每分项:指分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变更洽商或其它合同文件中最低级别的计价项目。其中: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指分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个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变更洽商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的单个变更内容之单个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采用预算计价方式:指分包商提交的预算书中单个预算的定额子目,变更洽商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的单个变更内容之单个预算的定额子目。131不可抗力:指总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包商和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1.32 深化设计:指总包商或分包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

15、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总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总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

16、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1) 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 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 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視其内容与其它分包合同的相互关系而定。(4) 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

17、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总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特殊合同条

18、件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商确认后执行。4、图纸4.1总包商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4.2如分包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19、建设标准和总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总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4.3总包商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包商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4.4业主、监理和总包商对分包商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

20、包商应承担的责任。4.5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5.1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总包商,以便总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

21、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商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包商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再有疑议,以总包商的解释为准。 5.2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总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6、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6.1分包商向总包商提出申请后,总包商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商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商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

22、外)。6.2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总包商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总包商,“总包商”应理解为分包商自身。分包商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引起或导致总包商承担总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总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1)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包商向业主递交

23、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2) 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8指令和决定8.1总包商指令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总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

24、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总包商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8.1.2 分包商执行总包商发出的指令分包商仅能从总包商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总包商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商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包商,在总包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总包商有权随时向分包商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8.1.3分包商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分包商执行任何非总包商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总包商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总包商损失的,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或将得的

25、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8.1.4 分包商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总包商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总包商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9.1 总包商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写明。9.2 分包商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写明。10、总包商义务10.1 总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

26、总体协调工作。总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10.2 总包商牵头会同分包商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10.3 总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10.4 总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10.5 由总包商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10.6总包商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 向分包

27、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商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 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 提供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 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 总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10.7

28、总包商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商造成损失的,总包商赔偿分包商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11.

29、2 除非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约定,分包商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11.3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 任何人员的伤亡;(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11.4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如果分包商发生以下情况,导致总包商认为分包商不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或分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合同范围中取出一部分自行实施或委托其它分包商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1) 分包工程质量无

30、法达到本分包合同的约定;(2) 分包工程没有按照工期计划如期进行或明显无法在约定期间内完成。 如果上述情况极其严重且经总包商催告后5日内分包商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则总包商有权与分包商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的相关价款及其它费用将予以扣除。同时,分包商无权就上述款项向总包商提出任何索赔。11.5分包商应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商

31、。(2) 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 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总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 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商应在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

32、式报告总包商,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6) 分包商应允许总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总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8) 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11.6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11.6.1分包商保证按国

33、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商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总包商备案。否则总包商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从分包商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总包商提前3天通知分包商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11.6.2分包商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总包商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总包商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商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

34、特殊合同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11.6.3分包商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商不得以过节等任何借口向总包商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11.7 分包商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总包商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12、雇

35、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2.1分包商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包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里约定,总包商有权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2分包商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总包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12.3 分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

36、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商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12.4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13、特殊工种上岗证13.1分包商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

37、,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13.2 分包商应对未经总包商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14.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商;同时分包商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14.2分包商在

38、施工中必须完成总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总包商要求的CI标识。14.3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商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4.4分包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

39、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分包商施工造成的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商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总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14.6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总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

40、工程款中扣除。14.7 分包商的“称谓”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出于对工程整体利益的考虑,分包商在本工程对外宣传及商务交往的行文中只能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而不得采用任何其它名义。15、事故处理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总包商的指令,履

41、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16、水、电供应16.1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总包商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16.2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17、测量、定位、放线17.1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

42、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商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17.2分包商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总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商自行提供。18、工程试验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分包商应遵守总包

43、商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商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总包商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20.1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商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20.2分包商应

44、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20.3分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20.4分包商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21、工程的照管21.1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总包商和/或其它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

45、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22、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商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总包商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23.1分包商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总包商的批准。23.2分包

46、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总包商或业主。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商应使总包商免于任何由于分包商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商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23.4总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总包商。24、避免干扰24.1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1) 公众的方便;(2) 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24.2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

47、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 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24.3分包商应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因分包商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25、环境保护作业25.1分包商应严格执行总包商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

48、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25.4分包商应严格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扬尘污染、光污染等,做好预防措施。25.5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其它工作。26、分包商保密义务分包商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总包商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27、分包商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27.1分包商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总包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商应采用

49、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商应与总包商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28、安全防火监管28.1分包商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总包商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28.2 分包商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商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商在总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限

50、期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总包商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商将被处以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总包商相应损失。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商应与总包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29、合同工期29.1开工日期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包商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29.2.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总包商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29.2.2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

51、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商应承担由此给总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所引发的费用,并向总包商支付由于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工程款里扣除。 如果分包商在总包商催告后仍持续此种违约达到7天以上,总包商有权将分包工程范围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它分包商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由总包商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如果分包商工期拖延情况极其严重,不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或不能按照合理的节点工期完成并逾期至28天以上时,则总包商除按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外,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合同,分包商赔偿给总包商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同时

52、分包商应在收到总包商发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撤场,否则视为违约。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参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总包商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29.3、工作时间29.3.1未经总包商的同意,分包商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报告并取得总包商的批准。29.3.2如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

53、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商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29.3.3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总包商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商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商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9.4暂时停工29.4.1

54、总包商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29.4.2在分包商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29.4.3 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商应补偿总包商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总包商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29.4.4 经总包商/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

55、的损失。除总包商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商外,分包商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商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30、分包商质量保证30.1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30.1.1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分包商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商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包商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商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总包商同意,分包商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

56、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由分包商上缴给总包商或由总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尚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总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总包商有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总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商送达。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

57、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总包商或其代表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总包商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总包商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日内提交总包商审批。经总包商审定,分包商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

58、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包商的同意,且总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30.1.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总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总包商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上报总包商。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

59、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总包商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包商审核,以便总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30.1.6 资金流量计划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

60、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总包商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总包商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总包商。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 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

61、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 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商和总包商的设备记录;(5)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 安全统计;(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30.1.8 生产例会总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总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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