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82766110 上传时间:2022-04-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9.0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注: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类别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法律责任处罚依据许可管理及公示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2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

2、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3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4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5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6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

3、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7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8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应当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管理及原料

4、控制9禁止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10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5、七)项11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12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13不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4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6、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15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16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17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18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19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应当召回或者停止

7、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20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1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8、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九)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9、百三十六条22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23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24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25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改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制度建设及落实2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及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

10、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27进货时应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2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2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11、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30应按规定制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31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用无毒、清洁容器、工具和设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32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第四十七条33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从业人员管理34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12、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35不得聘用被吊销许可证五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配合监督检查36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

13、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急处置3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38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进行处置、报告;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6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