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街景观绿化补植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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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2012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工程 招标文件叫来河大街景观绿化补植工程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TG2015A010221 SWDL-2015-021 招 标 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盖章)招标代理: 通辽市四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2015 年05 月- 1 -通辽市四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4752395488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64 -页 共65页目 录招标公告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第二章 合同条款15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66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

2、准及相关依据68第五章 图 纸70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71第七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88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91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叫来河大街景观绿化补植工程21.1建设地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叫来河大街31.1建筑规模补植灌木面积约4500、约550株乔木及叫来河大街景观绿化三年养护。41.1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51.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评标准1.1.7拨款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62.2工期要求开竣工时间:2015年6月22日开工至2015年7月01日竣工工期:10日历天 养护工期:合同签订起三年 73资

3、金来源财政投资84.1投标人资质等级1.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叁级及以上资质(含叁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参加开标会议时,投标单位拟派本工程园林工程师本人必须到场,并提供:(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5)开户行许可证(原件)(6)园林工程师证书(原件)授权委托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开户行许可证(原件)(8)汇款凭证(9)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如果拟派园林工程师未到场及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3.

4、财务要求: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业绩要求:近三年同类工程并附施工合同复印件5、信誉要求:国家、省、自治区颁发的各类奖项及认证6、项目经理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有施工过类似工程经验。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13.1投标报价按工程量清单1015.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期(不含当日)算起60天有效1116.1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公对公账户转账的形式提交开户名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开户银行:工行通辽开发区支行账 号:0609 0587 0920 1007 773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1、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三天打入指定账户。2、招

5、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取。3、为防止围标、串标,以个人名义打入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打入保证金后拿银行回执单(或进账单)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开具收据,收据复印件放入标书内,否则视为保证金无效。12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替代方案138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的时间规定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天(指日历天

6、,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招标人收到答疑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1418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三份、副本二份1518.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奥体中心射击馆三楼)截止时间:2015年06月18日9:00分前1620开标时间及地点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奥体中心射击馆三楼)时间:2015年06月18日9:00分1732.3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人员能力等方面,采用“综合评标法”,综合评价出中标人

7、;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 7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通辽市专家库随机抽取。1837履约担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交到甲方指定账户;19招标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20招标代理通辽市四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传真:04752395488 21招标控制价壹佰捌拾壹万伍仟捌佰玖拾元整(¥1815890.00元)2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

8、范围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已到位。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现场踏勘与答疑5.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标前预备会,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日10日内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5.2投标人可自行考察项目现场,对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水源、电源、通信、交通条件等进行了解。5.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

9、招标人均不负责。5.4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等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5.5现场考察之后,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进行考察,招标人可提供方便,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理。6、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之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依据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八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7.2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指日历天,下同)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0、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相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由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

11、日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发书面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补充通知。9.2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24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9.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12、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施工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11.1.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1.1.2投标报价(1)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汇总表11.1.3工程量清单;11.1.4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11.1.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1.1

13、.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5)近三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11.2技术部分11.2.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2)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3)劳动力安排计划;(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8)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12、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

14、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投标报价采用清单报价方式,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认为完成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内容所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都由投标人自行确定并进入总报价。投标报价遗漏项目,招标单位将认为投标单位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视为其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在合同执行中不予调整。13.3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3.4投标人报价的各种优惠应体现在总价和单价中,招标

15、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折扣声明。1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规范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依据。13.6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3.7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

16、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3.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4、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限期15.1投标有限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

17、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扣部分(如有)后予以退还。16.4中标

18、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6.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没收:16.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投标价的;16.5.2投标人在通过资格预审和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16.5.3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16.5.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退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

19、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招标文件规定盖章或签字处,投标人须加盖公章或签字。上述任何遗漏,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与标志19.1投标文件的装订与密封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必须胶装,牢固装订成册,不得使用线、金属线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或用简单办法将任何一页在没有损坏

20、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使用塑料方便式书脊、文件夹、活页夹等不认为是牢固装订。不按上述规定装订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注明“正本”或“副本”,并加盖密封章,封套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工程名称、标段、投标人的名称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写明投标人地址与邮编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有原封退回。密封的意思是投标人对封口封缝牢固粘接并盖章密封。19.2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与标志,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文件错开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19.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投标文件应按前附表要求的

21、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送达。19.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20、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是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4除

22、21.3款所述情况发生外,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返还。22、迟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但投标人报价的各种优惠应体现在总价和单价中、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折扣声明。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

23、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与其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供的项目经理人选不符),其投标将被拒绝。(五)开标25、开标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参加。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5.3开标程序:25.3.1开标由招标代

24、理机构主持;25.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唱标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开标时,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不得进入评标。(六)废 标 规 定凡有以下情况之一,均为废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

25、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际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7、投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

26、标文件规定的期限;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12、招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评标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7.1评标委员会将依照

27、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人格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9、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

28、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再此列。3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30.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9、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0.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1.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1.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1.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

30、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程。32、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2.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2.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32.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书面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推荐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

31、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32.4评标方法及标准32.4.1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32.4.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拒绝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

32、)合同的授予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34.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对投标人进行考查,依法拒绝不合格的投标,考察合格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35、中标通知书35.1招标结果公示3天后,无投诉争议,经招标人确认后确定中标人。35.2招标人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6.2中标人如不

33、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6.3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37、履约担保37.1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37.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7.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不退其履约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函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8、监督本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将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第

34、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合同文件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

35、.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GB/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

36、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 图纸3.1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

37、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4.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

38、包方批准。4.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 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5.1 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5.3 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

39、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4 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

40、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 项目经理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

41、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 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 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 发包方工作7.1 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

42、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 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 协

43、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0)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 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7.3 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 承包方工作8.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发包方代

44、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

45、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

46、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9.1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

47、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 开工及延期开工10.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10.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 暂停施工1

48、1.1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11.2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工期延误 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

49、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8) 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9) 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

50、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10)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 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3 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13. 工程竣工 13.1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

51、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3.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4. 工程质量 1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

52、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 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通辽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

53、任。15. 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3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54、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

55、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 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

56、8. 工程试车18.1 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3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8.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57、,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

58、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59、由承包方承担。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辽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 安全防护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0

6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 事故处理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

61、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3)其他计价方式。22.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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