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82637897 上传时间:2022-04-29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181.0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资源描述:

《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5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穗府函20105号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市 长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57 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展会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商、采购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会活动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展会,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商方式,组织参展商、采购商在特定场所和期限内,进行产品、服务、技术或者信息等展品的集中展示、交流和贸易活动,包括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

2、、交易会、博览会、订货会等表现形式,但经营者为推介、销售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服务或者技术自行举办的商业性活动除外。第三条 展会活动的开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登记和展会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展会活动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制定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3、会发展规划,有关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展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展会项目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的展会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展会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和资源整合,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做好展会行业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

4、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至少有一个单位应当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前款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以自己名义策划和组织展会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和实施展会具体事项的单位。第九条 举办展会的场馆应当具备相应的规模和功能,符合卫生、消防和安全要求,并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者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场馆单位负责场馆的管理维护,应当定期检修场馆设备、设施,确保场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建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在展会举办期间配合举办单位做好安全、消防等

5、工作。第十条 参展商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展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各举办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一)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二)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的赔偿责任条款;(三)其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签订参展合同前,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商提供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提供举办场地的单位签订场地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责任保证条款。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前,出租单位应当要求举办单位提供经营资格等证明材料。第十四

6、条 展会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展会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场所,展览面积,举办单位名称,展会指定开户银行帐号,展品种类,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二)举办单位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许可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应当提交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四)场地租用合同;(五)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六)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七)举办对外经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育展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或者省商务、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或者备案

7、证明;(八)以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主办、承办展会的,应当提交有关同意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承办展会的批准文件; (九)展会名称中使用“第届”等字词的,应当提供上一届的展会许可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举办单位可以委托场馆单位或者行业组织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核发展会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如申请举办的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的前后间隔时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

8、原则处理:(一)同为首次举办的展会的,申请在先的展会优先登记;(二)非为首次举办的展会的,专业性程度较高、展览规模较大以及连续举办届数较多的展会优先登记。第十六条 展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在经核准的展会举办时间届满后自动失效。展会的名称、内容和举办单位发生改变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展会举办的场所和时间发生改变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告知参展商和采购商。展会不能正常举行,需要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展会登记证。第十七条 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前后间隔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发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招展信

9、息。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进场布展前向场地出租单位出示展会登记证。举办单位未取得展会登记证,或者不按经登记核准的内容和时间举办展会时,场地出租单位不得允许举办单位和参展商进场。第二十条 在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商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二)从事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展示、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六)违法销售保税展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举办单位发现参展商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时,应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

10、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展会知识产权工作,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或者出具相关事实证明。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举办单位、参展商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必要时应当建立展会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发展,并对鼓励发展的展会项目、展会企业以及有利于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展会整体发展需要,通过招商推介、经贸交流、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城市展会环境、展会政策

11、等方面的宣传推广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设立展会信息资料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展会信息,为举办单位、参展商和采购商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场巡查、驻场办公等现场监管制度,检查、处理以下事项:(一)展会活动与展会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二)举办单位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三)参展商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五)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联系地址和

12、电子邮件信箱,协调处理展会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现场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答复,并抄送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事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展会市场监管情况,建立信用分类档案数据库,对展会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商及其他展会从业单位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并定期公布违法办展信息。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展会行业的统计工作,完善展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制度,组织经贸、工商、

13、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展会信息统计工作。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展会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展会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信息统计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展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展会登记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展会登记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展会登记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展会登记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14、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重新办理登记,擅自改变展会名称、内容和举办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展会登记证,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展会举办场所和时间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展会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举办单位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招展信息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规定,场地出租单位允许未取得展会登记

15、证,或者展会的内容和时间与核准登记事项不相符的举办单位和参展商进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参展商在展会举办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展示、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从事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

16、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五)违法销售保税展品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关于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上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吴明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制定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是2009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由市法制办牵头起草。在起草过程

17、中,市法制办会同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和市协作办等单位组成立法小组,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于7月、8月、11月分别三次书面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区(县级市)政府意见,于8月开展了立法公众参与工作,通过网络、报纸、信函、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会展行业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协调一致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一)制定本条例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会展业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重点发展的十大现代服务业之一。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

18、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明确了“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的目标定位,并要求“完善会展业的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以及商贸配套设施”,“加快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因此,制定本条例,营造良好的展会环境,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制定本条例是规范展会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会展业起步较早,在“广交会”的带动下迅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国际化程度不高、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管理体制不够明晰等。我市展会行业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提升,在“广交会”

19、的龙头带动下做大作强,才能应对新一轮全球化浪潮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考验,实现“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的目标。因此,制定本条例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水平,规范和引导展会市场行为,为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制定本条例是完善展会法律体系的需要。目前我国关于展会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落后,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展会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的部门规章中,内容分散。1998年我市在国内率先制定了关于展销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但施行至今已10多年,内容已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例如适用范围不明确、对各种恶性竞争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等

20、等,不利于我市展会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针对我市展会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展会管理制度,填补法律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二、草案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草案以“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为立法目标,确立了“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展会发展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扶持服务与管理规范并重,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招展与办展、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会展业”包括“展会”和“会议”两大类型,“展会”和“会议”在性质上差异很大,国外一般将 “会议业”归到“旅游业”。从管理实际来看,我市“展会”行业经过多年

21、的发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较为迫切,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立法时机较为成熟;而“会议”行业还处于初步阶段,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因此,本条例只以“展会”为规范对象。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对展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二)关于展会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明确展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展会管理体制松散,为此,市政府决定(穗府13届67次200833号)我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为市经贸委,会展业管理职能作为该委商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根据上述会议精神,草案第四条确立了分工协作的展会行政管理体制,即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其他相关行政

22、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此外,2005年我市成立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目前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属议事协调机构。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2号)关于“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坚决撤销,任务交给职能部门承担。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部门承担或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精神,在本条例将相关职责赋予市经贸委后,可在将来进一步考虑取消议事协调机构,以简化行政机构。(三)加强引导扶持,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加强规划引导,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展会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23、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六条规定了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的展会项目,从整体上引导我市展会行业发展。二是在“服务与管理”一章规定了具体的扶持服务措施,如第二十二条建立政策扶持机制,对鼓励发展的展会项目给予特别扶持;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城市展会环境、展会政策的宣传推广;第二十四条要求相关部门为展会活动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展会发生的纠纷;第二十七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企业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持良好市场秩序。围绕展会活动的组织和开展过程,草案细化了举办单位、场地出租单位和参展商在各环节的义务,建立了多层

24、次的监督机制,并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例如,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参展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展会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效力;第十七条针对重复办展引发的恶性竞争问题,明确要求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前后间隔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第十八条规范举办单位的招展信息发布行为,防止发生“骗展”“假展”等恶性事件;第十九条要求场地出租单位对举办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条要求举办单位对参展商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管相配套,建立完善的展会活动监管机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草案确立的对展会活动的一系列市场监管

25、制度,不是要限制展会行业竞争,而是通过规范展会活动开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障展会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以上说明,请予审议。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注释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展会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展会举办单位、参展商、采购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展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我市展会行业起步较早,发展迅速,但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缺乏规划引导、秩序混乱、制度建设落后等突出问题,因此,立法解决我市展会行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规范展会行业市场秩序,既是建设广州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

26、要(20082020年)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所确定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的重要举措。相关法律文件:1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深度合作,重点发展金融业、会展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外包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总部经济和旅游业,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会展,扩大中国(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珠海)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中国(广州

27、)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的国际影响力,打造世界一流的会展品牌。2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11商务会展。积极发展和规范法律、咨询、会计、审计、评估、广告等行业,形成专业化、高水平的商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琶洲员村国际性商务会展集聚区和穗港澳琶洲会展合作试验区建设,依托广交会等平台,加强与国际展览公司的合作,大力引进国际品牌展会。完善会展业的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以及商贸配套设施,大力培育龙头会展企业,积极发挥广交会的带动作用,重点扶持广州博览会、广州国际汽车展、广州国际设计周、中国(广州)国际机械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特色品

28、牌展会,不断扩大其规模效应和国际影响力,加快会展业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商务会展中心。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建设现代服务业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30号)四、行动计划(二)着力强化主导功能。根据建设现代服务业中心的要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信息服务、科教文卫、文化创意、商贸旅游等重点行业支撑功能和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先进业态支撑功能。3商务会展功能。强化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充分利用全市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企业信息资源,加快建设集网上展示、电子商务、信用发布、资源共享、供需发布搜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

29、为商务服务企业的上下游联动提供条件,完善中介服务链条,引导商务服务行业集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办牵头推进)加强会展设施建设。依托广交会等平台,加快推进国际性商务会展功能区建设,加强与国际展览公司的合作,大力引进国际品牌展会,支持培育符合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方向的自创品牌专业展会,实现会展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统筹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贸、娱乐设施,积极筹办世界级会议活动并发展相关产业,构建广州会议和休闲中心。(市经贸委、外经贸局、规划局牵头推进)开发网络会展平台。利用网络技术提升会展水平,打造知名网络会展品牌,鼓励会展公司入网、上网,开发形象、生动、交互性能良

30、好、功能强大的网络会展平台,使虚拟展览与实物展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协作办、信息办牵头推进)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会活动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展会,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商方式,组织参展商、采购商在特定场所和期限内,进行产品、服务、技术或者信息等展品的集中展示、交流和贸易活动,包括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订货会等表现形式,但经营者为推介、销售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服务或者技术自行举办的商业性活动除外。说明:本条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对展会定义进行了界定。本条第二款从主体(举办单位、参展商、采购商)、客体(商品、服务、技术、信息等展品

31、)、时空(特定场所和期限)、形式(展示、交流、贸易)四方面规定了展会的定义,并明确将展示销售自营商品的情形排除在外。由于展会的表现形式多样,名称不一,第二款同时对展会的外延作了列举性规定。相关法律文件: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一个或者多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

32、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第三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庙会以及以“节”等形式出现的具有展销会性质的展览、销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下列展销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一)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举办的经营范围内的展销活动;(二)为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代理销售的商品,在一个或者多个依法开办、合法经营的商业销售场所举办的展销活动。3关于我省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工商市字2007476号)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范围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由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

33、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节”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等,均应进行展销会登记。因此,临时租赁场所为推销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而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不属登记范围,各地可对此类经营活动实施备案监管。4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商业行业标准(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90号公告)2.1 专业性展览会 professional exhibition (show, fair, exposition) 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

34、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展会活动的开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原则。说明:本条确立展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展会作为商业活动,其开展应当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充分竞争和有序竞争。本条在强调市场主导的同时强调政府“有效监管”,政府主要职责是营造良好的城市展会环境,发挥规划、监管和服务的作用,引导展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登记和展会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展会活动相关管理工作。说明:本条规定展

35、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展会行政管理体制。2005年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对于统筹、协调会展业管理和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问题的权威性和效率性都不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展会“多头管理、协调困难”的问题。针对此,本条设置了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的展会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展会行业主管部门,理由如下:一、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其职责包括指导、协调我市工业、商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简称工业商贸)行业会展

36、工作,由其负责我市展会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符合行政职能划分;二、目前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设在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两者相配合,更能有效提高统筹协调的权威和对内对外管理的有效性;三、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是在当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的条件下成立的,如本条规定的管理体制运作良好,则可进一步考虑将领导小组的职能移交给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取消议事协调机构,有利于进一步简化行政机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关于展会方面的职能主要汇总如下:序号部门部门性质依据与展会有关的职能1广州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穗编字200545号负责我市会展业发展

37、的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2市经贸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穗编字200533号穗府13届67次200833号负责指导、协调工业商贸行业会展工作。我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确定为市经贸委,会展业管理职能作为该委管理我市商业行业职能的一部分。3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市政府工作部门穗编字2001140号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1998年)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正)(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负责各类展销会的登记管理工作。4市外经贸局市政府工作部门穗编字2004170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进出口商品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

38、,制定我市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工作部门穗编字2001172号国际科学技术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协助组织科技兴贸、技术出口、招商引资、境外展览;负责办理有关科技团组出访、考察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的申报工作。6市公安局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负责审核型群众性活动(含会展)举办前的安全许可申请和消防安全检查。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政府工作部门穗编字200186号保留审核的事项:(3)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

39、动;(6)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7)文物出国(境)展览。8市协作办市直属局级事业单位穗编字2001183号规定二(八)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承办由市政府主办的有关推动经贸合作的展示、展销、博览、洽谈等活动,规划、指导协调本市会展业的发展。9市贸促委群众团体穗编字2004174号规定二(四)按权限审批和协调国外来穗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在穗主办国际性经济贸易技术展览会和博览会;与有关部门共同承办广州市政府主办的“广州博览会”。此外,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负责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海关负责展品的出入境监管,等等。第五条 (展会行业发展规划)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40、城乡规划、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制定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说明:通过制定展会行业发展规划,明确一定时期内我市展会行业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促进措施,有助于从整体上推进我市展会行业发展。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先后制定了会展业“十一五”规划。2005年市协作办、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业管理的意见提出:“规划引导,明确广州会展业发展方向。将广州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纳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我

41、市会展业的战略目标、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但是,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至今尚未出台,已落后于其他展会发达城市,因此,本条明确要求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展会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展会项目指导目录)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展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制定展会项目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的展会项目,并向社会公布。说明:展会项目指导目录,是根据展会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实际发展状况制定的具体产业政策,主要是明

42、确鼓励发展或者限制发展的具体展会项目,对行业发展做出具体指引。例如,大连市制定“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根据该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在该市举办的展会项目划分为鼓励和扶持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一般类,对不同类别的展览项目施以不同政策引导,有效整合会展资源。第七条 (行业组织的职责)展会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和资源整合,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做好展会行业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说明:本条规定行业组织的职责。本条所指的“展会行业组织”泛指参与各类展会活动的各类行业组织。我市展会行业组织力量较为薄弱,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应当加

43、强指导和扶持,引导各行业组织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提高其代表性和公信力,在行业自律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条件)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至少有一个单位应当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前款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以自己名义策划和组织展会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和实施展会具体事项的单

44、位。说明:本条规定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我市展会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大型展会、品牌展会或者国际化展会,展会举办单位良莠不齐是主要因素,因此,本条从资本、人员、机构、措施等方面对展会举办单位提出要求。鉴于展会大部分通过租赁场地的方式举办,因此,场地不作为条件之一。 “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两者在展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有所区别,本条第三款对举办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定义做了具体规定。相关法律文件: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

45、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七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办展销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二)具有展销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具有与展销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经营业绩。1主办全国性展销会,应具有三年以上展销经营业绩,办展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2主办区域性展销会,应具有二年以上展销经营业绩,办展前二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主办地区性展销会,办展前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展销会的,至少有一个单位应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46、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办理展销会业务的,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二)具有展销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具有与展销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经营业绩。1主办全国性展销会,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100万元,具有三年以上展销经营业绩,办展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2主办区域性展销会,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万元,具有二年以上展销经营业绩,办展前二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主办地区性展销会,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10万元,办展前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办单位两个以上时,至少有一个单位应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3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

47、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并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布展、展览施工、安全保卫及会务事项。第九条 (场馆的条件)举办展会的场馆应当具备相应的规模和功能,符合卫生、消防和安全要求,并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者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场馆单位负责场馆的管理维护,应当定期检修场馆设备、设施,确保场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建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在展会举办期间配合举办单位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说明:由于大部

48、分展会都是在租用的展览场馆举行,因此,展馆是否符合展览功能、安全等要求十分重要,有必要明确场馆单位对场馆的管理维护责任。场馆单位指场馆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使用人,其义务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硬件设施的管理维护,维持场馆的设施和条件,保证其符合所要举办的展会的要求以及质量、安全标准;二是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在展会举办期间协助举办单位做好安保工作。相关法律文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

49、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第十条 (参展商的条件)参展商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展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本条规定对参展商的要求。相关法律文件: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十三条 参展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与展销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经营范围,展销的商品和

50、服务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组展合同)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各举办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说明:本条要求举办单位之间,包括联合主办的主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承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规范办展行为,也有利于展会纠纷的责任追究。相关法律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规范,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一)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以及主办单位之间(即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单位联合主办),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展协议,

51、明确职责分工及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单位等事项。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展销会或者主办单位委托两个以上承办单位承办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展销会结束后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办单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第十二条 (参展合同)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一)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二)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的赔偿责任条款;(三)其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签订参展合同前,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商提供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说明:本条对举办单位

52、与参展商之间的合同行为做出指引。参展合同是举办单位与参展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方式,本条要求双方对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举办单位对参展商负有管理责任,不能光收取费用不承担责任,包括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核,不得与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参展商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场地租用合同)举办单位应当与提供举办场地的单位签订场地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责任保证条款。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前,出租单位应当要求举办单位提供经营资格等证明材料。说明:本条对举办单位与场地出租单位之间的合同行为做出指引。实践中,有些场地出租单位对举办单位不加审核,草率签订租用合

53、同,被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空子举办“假展”或者进行“骗展”,等参展商到了展会现场才发现“货不对版”,甚至“人走楼空”,参展商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要求场地出租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由于展会除了在展览场馆举办外,也可能在体育馆、露天广场等地方举行,因此,本条中的“场地”不仅指“展览场馆”,“场地出租单位”也不仅指“场馆单位”。相关法律文件: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与展销会举办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第十

54、八条 展销会举办场馆单位应当在签订场馆租用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场馆租用的基本情况报场馆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展会登记)展会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展会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场所,展览面积,举办单位名称,展会指定开户银行帐号,展品种类,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二)举办单位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许可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有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应当提交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四)场地租用合同;(五)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六)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七)举办对外经济、科学技

55、术、文化艺术、教育展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或者省商务、科技、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八)以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主办、承办展会的,应当提交有关同意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承办展会的批准文件; (九)展会名称中使用“第届”等字词的,应当提供上一届的展会许可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举办单位可以委托场馆单位或者行业组织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说明:展销会登记是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是举办国际展和国内展都必须取得的许可,因此,展销会登记是展会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已公布

56、实施的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政府令第21号)规定,主办单位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为与规章的实施相衔接,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作为申请材料之一。由于举办国际展必须先取得相关批文才能办理登记手续,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举办国际展的特别材料要求。为与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优先许可原则相配套,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要求非首次举办的展会申请,应当提供上一届的办展情况的证明材料。为方便外地举办单位办理申请手续,本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单位可以委托场馆单位或者行业协会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相关法律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

57、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240 商品展销会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

58、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二十条 展销会登记由主办单位到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或由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办理。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由合同约定的其中一个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共同委托的承办单位办理。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举办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办展面积和固定展位数、起止日期、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名称、展销会指定开户银行和帐号、参展商品种类或服务

59、范围、会务处负责人、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二)举办展销会证明文件。1举办单位加盖本单位印章并证明通过当年年检的法人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2受主办单位委托承办的委托书及委托承办双方签定的合同;3与展销会举办场馆签订的租用协议及场馆消防合格证明;4联合举办展销会的,联办各方签订的合同;5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销会批准文件;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举办全国性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最低应当与招展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六十日之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4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政府令第21号,2009年8月1

60、8日公布)第八条第二款 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第十五条 (核准登记的时限与原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核发展会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如申请举办的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的前后间隔时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同为首次举办的展会的,申请在先的展会优先登记;(二)非为首次举办的展会的,专业性程度较高、展览规模较大以及连续举

61、办届数较多的展会优先登记。说明:本条规定了展会登记的时限和对于“同期同质展”申请的处理原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展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专业性程度较高”、“展览规模较大”、“连续举办届数较多”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取得优先权,只有对于首次举办的新展申请才按申请在先原则处理,以避免发生恶意申请的情况。相关法律文件:1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展销会登记证;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申请者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修订第2稿,尚未出台)第

62、二十四条第二款 展销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准登记。3关于我省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工商市字2007476号)二、商品展销会名称管理商品展销会名称审查内容分四部分:展览时间、区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展销方式。(一)禁止性规定:不得对不同的主办单位核发名称完全相同的展销会登记证。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不得核发由不同主办单位举办的相同类型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4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6月23日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举办申请,审批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一)专业性强、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连续举办三届且有实效;(二)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展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三)主办方具有行业优势、办展经验,行业口碑好、经营诚信。第十六条 (展会登记的效力)展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在经核准的展会举办时间届满后自动失效。展会的名称、内容和举办单位发生改变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展会举办的场所和时间发生改变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告知参展商和采购商。展会不能正常举行,需要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展会登记证。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