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煤机过轨吊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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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IEE11-KBSFJ-070内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磨煤机检修过轨吊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 计 单 位: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北京二零一一年三月17内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磨煤机检修过轨吊 招标文件目 录第一卷 投标须知11 定义32 工程概况33 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44 投标人资质45 招标文件46 投标文件57 开标118 评标119 资格审查1310 定标1411 授予合同1412 纪律与保密1513

2、投标费用1514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15第二卷 合同条款161 定义182 合同标的193 供货范围194 合同价格205 付 款206 交货和运输227 包装与标记248 技术服务和联络269 质量监造与检验2710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2911 保证与索赔3212 保 险3413 税 费3414 分包与外购34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3516 不可抗力3617 合同争议的解决3618 合同生效及有效期3719 合同附件明细3720 其它37第三卷 附 件40附件1 技术规范41附件2 供货范围54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57附件4 交货进度60附件5 监造、检验

3、和性能验收试验62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65附件7 分包与外购69附件8 大(部)件情况70附件9 价格表71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76附件11 投标保证金(要求)77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78附件13 差异表79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80附件15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81附件1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82附件17 投标人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格式)83附件18 罚则84附件19 技术图纸85附件20 近三年资产负债情况汇总表。86附件21 生产能力、排产、业绩汇总表87第一卷 投标须知招标情况一览表致:内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磨煤机检修

4、过轨吊投标厂商: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磨煤机检修过轨吊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情况如下:1项目名称:内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 磨煤机检修过轨吊招标2招标编号:BIEE11-KBSFJ-0703设备名称:磨煤机检修过轨吊4标书款:750元5发售标书单位: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售标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6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1年3月28日上午8:00-10:007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北京商务会馆(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1号)8开标时间:2011年3月28日上午10:009开标地点:北京商务会馆10北京国际电气工

5、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邮政编码:100041联系人:魏春生 邮箱:biee2008电话:010-88993339-8621 传 真:01080115555转756657开户行:工商银行高井支行帐 号:0200022229200017011116.4.1.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及所要求的一切文件一并递交。1 定义1.1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1.2 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1.3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 并受到招标人邀请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1.4 中标候选人:

6、经过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定,标明了明确排序的并供进一步在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1.5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1.6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招标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1.7 评标小组: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聘请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标工作。1.8 监标人:由招标人委托的纪律监察部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开标、评标的监督工作。1.9 买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为买方。1.10卖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卖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

7、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为卖方。1.11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即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 工程概况2.1资金来源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融资建设。2.2工程规模本期工程装机容量:2350MW空冷机组。2.3工程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康巴什新区东南5公里处哈巴格西乡。2.4交通运输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厂址于康巴什新区有包(头)西(安)和东(胜)乌(海)铁路从城市外围通过,其中东乌铁路在厂址北侧约5.0km处规划设有格徳尔盖站。本工程燃煤采用铁路运输,铁路专用线拟从规划的格徳尔盖站接轨。康巴什新区道路纵横,210国道、10

8、9国道、东苏高速从新区通过,其中东苏高速在厂址西侧约1.7km处南北向通过。距离厂址最近的区域道路为规划阿康物流园区西侧外环路,该道路在厂址西侧约500m处南北向通过,电厂进厂道路接于该条道路。2.5 投产日期第一台:2012年9月,第二台:2012年10月。3 招标方式与招标范围3.1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3.2 招标范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2350MW空冷机组工程 、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标准、图纸资料等,具体内容详见第二、三卷。4 投标人资质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4.1 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4.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

9、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4.3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国内辅机设备制造厂商具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燃煤供热机组辅机的能力与业绩。4.4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4.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4.6 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5 招标文件5.1 招标文件的组成5.1.1 招标文件由第一卷投标须知、第二卷合同条款和第三卷附件组成。5.1.2 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5.2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5.2.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补充

10、和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5.2.2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因任何原因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5.2.3 若修改招标文件,则修改内容将成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5.2.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5.3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5.3.1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均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5.3.2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

1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 7 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此类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将答复通知到每个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该问题的来源。5.3.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和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应发邮件及传真至: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春生收,邮箱:biee2008传真:010-80115555转756657。5.3.4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单位的解释和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6 投标文件6.1 投标文件的组成6.1.1 投标文件也应由三卷组成。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具体内

12、容如下:第一卷1. 投标人承诺函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 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并签字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并将具体情况汇总成表。(汇总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0) 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应如实披露); 银行资信证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信用等级); 350MW等级以上燃煤供热机组辅机生产能力、业绩,目前

13、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并请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及正在执行合同的交货进度情况;并将具体情况汇总成表。(汇总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1)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4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第二卷 合同条款(要求投标人做出对合同条款的响应,如有差异单独列出)定 义第1章 合同标的第2章 供货范围第3章 合同价格第4章 付 款第5章 交货与运输第6章 包装与标记第7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第8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第9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第10章 保证与索赔第11章 保 险第12章 税 费第13章 分包与外购第14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第1

14、5章 不可抗力第16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17章 合同的生效第18章 其 它 第三卷 附 件附件1 技术规范附件2 供货范围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附件4 交货进度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附件7 分包与外购附件8 大(部)件情况附件9 价格表(单独密封)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附件11 投标保证金(要求)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附件13 差异表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附件15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附件1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件17 投标人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格式)6.1.2 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

15、不可分割的部分。6.2 投标文件的编制6.2.1 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一卷6.1款所规定的格式和第二、三卷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应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对于第二卷合同条款的内容无异议的,可以说明无异议,不必再重复合同条款内容。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6.2.4.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按附件13差异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制 投标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写,其它语言无效。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SI制)。6.

16、2.3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240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若表示同意,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投标人被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6.2.4 投标保证金6.2.4.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报价金额的1.5%,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汇票、支票(仅限于北京市、天津市的支票),在投标人投标时递交给招标人。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帐号如下:名称: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

17、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高井支行帐号:02000222292000170116.2.4.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6.2.4.2.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6.2.4.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因招标人原因除外)。6.2.4.2.3 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的(即不按中标时规定的技术方案、付款方式、价格和供货范围等签订合同)。6.2.4.2.4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第一卷6.3.3规定的。6.2.4.2.5 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函。6.2.4.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正式合同且按

18、合同要求提供了履约保函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6.2.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6.2.5 投标人建议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附件1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中。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6.2.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6.2.6.1 投标文件一式七份(一正六副),附件9价格表一式四份(一正三副)和附件11投标保证金一份。6.2.6.2 投标文件(报价表)的第一落款处均应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要求投标人法人授权代

19、表小签。6.2.6.3 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完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电子版1套(word形式,PDF形式将被拒绝,使用U盘递交。投标文件和报价可做在同一U盘内)。6.3 投标报价6.3.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投标报价。6.3.2 投标报价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如有进口部件,请用美元和人民币分别报出,并以人民币价格计入总价。6.3.3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附件9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投标价格为含税价格。6.3.4 投标人的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以及签定合同后的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6.3.5 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

20、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表示的大写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6.3.6 投标报价应注明报价有效期,此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6.3.7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同时提供含有投标报价全部文本的电子版文件一份。6.3.8 若招标文件要求就两个以上(包含两个)的方案分别报价,投标人就每一种方案的报价均应按照6.3.1款至6.3.7款要求完整报出。6.3.9 若投标人主动投报额外方案,应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案明确声明为主投方案,额外方案声明为推荐方案。每一种方案的报价均应按照6.3.1款至6.3.7款要求完整报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6.4 投标文件的递交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21、与标记6.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版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递交,信封上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设备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正本”“副本”“电子版”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6.4.1.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单独密封,副本统一密封。包装封面上除按本卷6.4.1.1的规定注明外,还应注明“正本”、“副本”。6.4.1.3投标保证金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包装封面上除应按本卷6.4.1.1的规定注明外,还应注明“投标保证金正本”和“保密”字样。6.4.1.4投标报价(附件9 价格表)正本必须单独密封,副本统一密封,包装封面上除应按本卷6.4.1.

22、1的规定注明外,还应注明“价格表正本”、“价格表副本”和“保密”字样。6.4.1.5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投标报价电子版应用信封统一密封,包装封面上除应按本卷6.4.1.1的规定注明外,还应注明“电子版”字样。6.4.2 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由专人送达指定地点,不接收邮寄及传真的投标文件。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6.4.3.1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用书面传真的形式向招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或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盖章。6.4.3.2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

23、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6.5 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6.5.1 投标文件未按本卷6.4.1的规定密封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盖章和签字。6.5.2 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少于6.2.4.1中规定金额。6.5.3 投标文件未按本卷6.2的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的。6.5.4 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6.5.5 其它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6.5.6 在投标或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本卷12款所述的违纪或泄密行为。7 开标7.1 开标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资方代表、投标人代表、评标委

24、员会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拆封、核实、唱标、监督、记录等人员组成;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等内容;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标人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并复印送招标人的上级单位备查;8 评标8.1 评标对象和依据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8.2 评标因

25、素详见本卷8.3.4款。8.3 评标程序8.3.1 阅读标书,整理资料评标委员会的各专业组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清楚、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8.3.2 投标文件的澄清开标以后,招标人可针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澄清,澄清问题一般以澄清答辩或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由投标人当面澄清评标小组提出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并整理出书面资料(必须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等),形成对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8.3.3 初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离,以确定其

26、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按本卷6.5判断)。8.3.4 详评标书的详评包括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如果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由此造成的对投标人的不利由投标人承担责任。8.3.4.1 技术评标8.3.4.1.1 技术评标因素: n 容量/能力; n 经济性能; n 供货范围(含备品备件等); n 可靠性; n 主要参数和其它重要性能指标; n 寿命(包括易损件); n 结构特点(含材质、配置); n 运行特性; n 检修条件; n 制造质量; n 服 务; n 业 绩。8.3.4.1.2 技术评分: 技术评分采用打分的办法,为百分制; 各个评标因素的权重,根据其重要程

27、度确定;8.3.4.2 商务评标8.3.4.2.1 商务评标因素: n 商务条款; n 供货范围(与技术评标委员会共同统计和确认); n 付 款;n 报 价; n 交货进度;n 运输、仓储、保险、税费等; n 技术服务、人员培训; n 质量保证体系; n 财务及经营状况;n 企业信誉;n 标书响应程度和标书编制水准。8.3.4.2.2 商务评分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上述评标因素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分; 商务评分也采用百分制,各个评标因素的权重,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8.3.5 综合排序8.3.5.1 根据技术和商务评分的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排序名单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到招标领导小组。8.3.5.2 对推荐

28、的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复审。9 资格审查9.1 招标单位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在发售标书以前进行预审,在评标阶段进行复审。9.2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条件见本卷第4条。9.3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见投标文件第一卷投标须知第6条。10 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按规定报批定标。 11 授予合同11.1 中标通知根据定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1.2 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

29、买方签订合同。合同的每一落款处(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附件,设计院也要校签。经项目法人核准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所有落标人投标保证金。11.3 履约保函(保证金)11.3.1 卖方应于合同生效后30天内在买方的预付款付出前按合同条款5.3.1款规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11.3.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10%,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支票或汇票,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10。11.3.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

30、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11.3.4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11.4 预付款按照第二卷合同条款中的第5条执行。11.5 质量保证金 按照第二卷合同条款中的第5条执行。11.6 合同生效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1.7 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12 纪律与保密12.1 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招标人及其他招标人有关人员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

31、个人。12.2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12.3 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12.4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12.5 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12.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12.7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中标和未中标原因。12.8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 投标费用13.1 无论投标过程中

32、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一切与投标有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该费用。13.2 招标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合同价格1.2%的中标服务费。14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到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向其解释。第二卷 合同条款合同号: 合同签定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鄂尔多斯

33、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1.2 “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34、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的。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台机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电厂”是指鄂尔

35、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5“现场”是指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现场。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 1 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个系统和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签名的文件

36、。 1.20“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1“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货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3“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制造厂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的运费,保险费及运输工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2 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内

37、蒙古康巴什热电厂2350MW空冷机组工程 。2.1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见技术规范 数 量:见技术规范 2.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6。3 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

38、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费用问题由卖方负担。 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款、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还包括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运杂费

39、等,其中包含了:1)技术服务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技术服务费包括培训费、设计费、卖方人员现场技术服务费、卖方人员参加技术联络会费用等(此价格含在设备价格中,且为固定价格)2)运杂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运杂费包括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费用(此价格含在设备价格中)。4.1.4 合同的分价格见附件9。4.1.5 本合同总价为闭口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5 付 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5.2.1预付款: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

40、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5.3.2到货款: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套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在最后一批交货时,提供验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给买方,在买方审核无误后,卖方将该套合同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价格的70。5.3.3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后的付款:在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后,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扣除相应金额):1) 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41、;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有税务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3.4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1)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2)合同设备保证期满证书的复印件五份。5.6 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5.6.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如果由于发生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

42、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买方此付款行为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总承包的义务,买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5.6.2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的付款中扣除。5.7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5.7.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

43、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5.7.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5.8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6 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买方可保留根据工程的进度调整交货时间的权利,6.2 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点:汽车:鄂尔

44、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工地现场(车上)运输方式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最终运输方式或运输单位由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应报出公路运输方式的费用(见附件9 价格表)。6.3 合同生效 1 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 15 天前,卖方应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传真通知买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公路运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6.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45、,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设备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

46、件4(交货进度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 在保证期内和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6.9 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 12 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递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

47、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供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2买方可派遣代

48、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将设计单位所需技术资料派专人送到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14设备到货站:即第6.2条规定的交货地点 6.15收货单位: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 6.16 技术资料(双寄:业主、设计单位各一份)业 主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地 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11层 邮 编:017000设计单位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邮 编:

49、1001207 包装与标记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和“GB/T6388-1986”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50、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4 对裸装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51、。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装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

52、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卖方和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重量;(5)箱号/件号。(6)1#、2#机包装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设备遭到损

53、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7.15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它包装物不再返回卖方,铁路专用包装箱返回卖方的费用由卖方承担。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行、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

54、在安装和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8.4 在合同生效后 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7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由卖方负责起草的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批准,以修改本为准。8.8

55、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8.9 供需双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

56、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包括卖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与买方的联系人),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

57、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6。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 监造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9.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章。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标准,由此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9.1.4 卖方必须为驻厂代表和

58、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2 提前 7 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4.4 卖方必须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

59、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章,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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