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系统责任制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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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0页 共80页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7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9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1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2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4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6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9采煤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1采煤队采煤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2

2、采煤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4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6采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8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1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4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5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9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2掘进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5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8掘进队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0矿压观测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3支护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

3、责任制54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5液压支架操作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6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7采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8替棚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8乳化泵司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9掘进打眼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0掘进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1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2喷浆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4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5搬运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6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7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8大平煤矿

4、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依据标准1、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工作岗位变动,人员调整,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新煤矿安全规程

6、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备注:为确保大平矿顺利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请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本系统安全责任制在原责任制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本系统所缺少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将修订后的责任制于5月15日12:00前经系统领导审阅后交安监科汇总。安全监察科2016年5月9日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开拓、掘进等

7、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开拓、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4条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7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

8、进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持开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负责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负责

9、监督掘进区队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10、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

11、矿长或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3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

12、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6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发现或得知掘进、巷修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

13、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煤矿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采煤、掘进、巷修等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协调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及时掌握国家技术政策,控制生产性原材物料的消耗,协助安全部门抓好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全矿煤炭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

14、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搞好全矿采煤、开拓、掘进、巷修等方面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经常研究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搞好采煤、开拓、掘进、巷修作业计划编制、安全质量检查,根据测量资料,保证巷道安全、准确贯通。第5条 抓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监督施工队对规程、措施的贯彻、考试、落实执行情况,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做好文明生产。第6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

15、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第7条 积极抓好采煤、开拓、掘进、巷修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根据标准化要求配备必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第8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9条 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解决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第10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等。第11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第12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图纸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3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4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

16、,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未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和“三个煤量”工作计划的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技术指导,及时修改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施工措施,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制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做好采掘工程质量旬、月的验收及等级评定工作的,从而造成矿井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主要责任。第19条 生产接续紧张,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未积极开展部门技术攻关活动,不能积极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

17、产效率的,生产技术科负主要责任。第21条 未组织开展好采掘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质量评估和双基建设等工作,而由此造成矿井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评估和双基建设工作不达标,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及时填绘各类图纸和资料,不能及时指导生产,甚至导致技术事故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进行井下现场生产环境治理或治理措施不力,导致井下生产环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技术科负主要责任。第2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

18、产技术科科长是生产技术科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巷修、支护、科研、矿压观测、采矿设计等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第2条 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搞好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第3条 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第4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19、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5条 负责对采煤、掘进、巷修、支护、科研、矿压观测的管理工作和采矿设计工作。第6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第7条 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第8条 参加审查采区地质说明书,组织编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生产及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检查生产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第9条 参加制定开拓掘进、辅助运输、防治水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提出技术改造、科技进步、设备更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第10条 参加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

20、管理。第11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12条 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第13条 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生产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4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5条 协助矿总工程师搞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16条 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7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

21、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0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

22、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2条 对矿井采煤、掘进、设计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因生

23、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

24、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是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采煤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采煤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法规、技术政策,较为系统地掌握采煤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

25、展趋势。第2条编制、审查采煤专业规程措施,并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及时编制补充措施。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现场条件的变化,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第4条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技术。第5条协助矿分管领导搞好采煤工作的生产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提高工作面生产效率与产量;同时抓好生产的长期和短期规划及工作面正常接续,给领导当好参谋。第6条搞好采煤方面各项工作总结及一系列技术资料。第7条 搞好采煤工作面支护选型和管理工作。第8条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第9条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1

26、条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27、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编制的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采煤副科长负重要责任。第16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发现或得知采煤工作面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28、的,或在安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是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掘进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

29、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较为系统地掌握掘进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熟练地掌握和贯彻执行本专业技术政策、规程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第2条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生产情况,组织指导比较复杂的井巷工程施工,负责解决矿井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掘进工作的先进技术。第3条本着经济合理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参与方案设计、采区设计,并严格把好掘进规程措施的审查关。第4条严格掌握采掘比例关系,搞好“三量”关系及综合平衡,确保生产正常接续。第5条搞好开拓区域调查分析,根据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及时调整开拓布局,杜绝无效进尺,避免

30、返工浪费。第6条协助矿分管领导搞好矿井的掘进生产管理、现场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给领导当好参谋。第7条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第8条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0条以上条款如有1条及1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

31、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编制的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掘进副科长负重要责任。第15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

32、,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分管范围内因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发现或得知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安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

33、科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是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采煤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 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第 3条 负责审核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确保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34、。第 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 5条 负责对采煤队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第 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技术员应及时安排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第8 条 对采煤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第 9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第10条 协助科长、副科长组织好采煤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

35、的规律性,分析研究采面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第13条 负责搜集采煤方面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

36、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技术员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18条 采煤主管

37、技术员对采煤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组织采煤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审核的采煤工作面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队

38、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是煤矿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掘进工作面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39、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第3条 负责审核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5条 负责对掘进区队的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技术员应及时按排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

40、行传达、贯彻。第9条 定期对掘进区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第11条 组织好掘进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掘进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确保接续计划完成。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41、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技术员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

4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 掘进技术员对掘进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掘进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编制的掘进区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技术员负直

43、接责任。第24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采煤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协调好本队各班(组)的工作

44、,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第3条 根据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第4条 负责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指示、指令、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生产。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防护安全用品等。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9条 及时组织本队队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10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生产现场的

45、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1条 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制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以明确责任。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 第13条 主持好每周的安全活动,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意识。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5条 组织好本队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6条 负责本队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

46、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9条 组织落实好本队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风险预控工作。第20条 合理安排出勤,合理分配工资奖金。工资奖金分配做到公开透明,体现多劳多得、向安全倾斜的原则。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4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

47、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5条 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

48、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7条 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对本队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组织制定本队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1条 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

4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队长负主要责任。第33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4条 采煤队长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未组织好本队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

50、好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40条 采煤队未落实好安全风险预控或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采煤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分管的采煤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1、、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采煤队党支部书记是采煤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配合队长组织本队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负责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其安全意识。第4条 负责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52、5条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生活中的问题,使职工安心工作。第6条 正确领导岗员、网员等群众性安全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和建议,帮助其顺利完成各项安全任务。第7条 参加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指示、指令、通知和会议要求。第8条 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9条 监督全队职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10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11条 监督本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第12条 监督落实好区队安全风险

53、预控体系建设。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54、况和资料的。第16条 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7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会议,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8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20条 采煤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第21条 采煤队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不到位,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第22条 在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

55、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采煤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队长重点抓好全队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全队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巡视工作面各部位安全状态,能预见性的发现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第3条 协助队长抓好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各环节发挥切实有效

56、作用,及时反馈信息,做好整改落实。第4条 经常检查工作面及上下付巷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不准带隐患施工。第5条 抓好关键部位的工作,当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变化及影响生产的关键部位,必须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第6条 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深入工作面落实危险源管控情况,并及时将工作面危险源管控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第7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质检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8条 对当班出现的责任事故必须组织上井后分析,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9条 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各项安全会议,经常向队长汇

57、报工作。第10条 值班时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和班前安全检查与工作分工,并处理当天队里其它问题。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伪造

58、、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副队长不参与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5条 未及时参与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16条 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

59、执行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副队长应负管理责任。第17条 对所跟班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9条 下井检查中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采煤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

60、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采煤队采煤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在队长的领导下,服从队长的统一指挥,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按照规程措施要求和区队的管理制度督促班组现场施工,落实规程、措施在现场的兑现。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坚持经常入井检查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第3条 协助各班组长抓好现场各项安

61、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4条 监督检查班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区队汇报。第5条 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化班评估工作和设备正常运转,支持各班验收员认真执行区队制度。第6条 抓好关键部位的工作,当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生产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第7条 认真执行汇报制度,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落实危险源管控情况,并将工作面情况及时汇报队值班人员并提出下班工作注意事项。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煤质员、质检人员和业务部门的现场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第9条 当班出现责任事故后

62、,认真组织抢救和处理,上井后协助区队长搞好事故分析。第10条 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区队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副队长不参与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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