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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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疫情预警和报告 3.1 疫情监测与风险评估 3.2 疫情预警 3.3 疫情报告 3.4 疫情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疫情分级 4.3 应急处置 4.4 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 7

2、.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畜禽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工作原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防治,切实

3、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县里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农业的人大副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和分管农业的政协副主席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及宣传、畜牧、发改、农办、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交通、卫生、工商、林业、质监、商务、县人武部后勤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

4、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政策;研究部署和总结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2.2.2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和分析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及时上报疫情,提出防控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本预案。2.2.3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宣传,按照规定做好重大动

5、物疫情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县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组织开展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监督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供应防疫物资。县发改局:编制实施疫情监测、检疫检验、技术贮备、应急交通工具、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站工作。县监察局:协调动物卫生监督

6、检查站及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监察工作,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县民政局:安抚、救济疫区受灾困难群众,对因公伤亡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和抚恤。县财政局:保障、及时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疫扑疫等防控专项经费。县交通局:配合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合设立疫区封锁时的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畅通,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县林业局: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个人做好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

7、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市场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县卫生局:宣传重大人畜共患病人群间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病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扑疫工作。县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关闭、封锁市场等工作。 县质监局:监管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县人武部后勤科:负责部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扑疫工作。2.3 专家组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8、为疫病防控政策制定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3.疫情预警和报告3.1 疫情监测与风险评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卫生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定期召开专家分析会,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提供参考。3.2 疫情预警3.2.1 预警分级和发布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1)一般(四级)预警: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以

9、及重点人畜共患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或周边县市区发生级重大动物疫情的。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发布。(2)较大(三级)预警:发生级重大动物疫情;或周边市州发生级重大动物疫情的。较大(三级)预警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发布。(3)严重(二级)预警:省内发生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发布。(4)特别严重(一级)预警:发生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部发布。3.2.2 预警解除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依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3.3 疫情报

10、告3.3.1 疫情报告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疫情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县畜牧水产局或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报告。3.3.2 疫情的确认(1)县畜牧水产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初步诊断意见。(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的,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确诊。(3)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以外的重大动物疫病,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

11、室检测和确诊。必要时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3.3.3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县畜牧水产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机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兽医主管部门在接报疫情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县畜牧水产部门与县卫生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3.3.4 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

12、断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3.4 疫情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由省畜牧水产局向社会发布。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原则级和级重点动物疫情应急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级和级分别由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和控制扑灭疫情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疫情处置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同时对疫源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4.2 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级、级、级和级四级。4

13、.2.1 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级重大动物疫情。4.2.2 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内有5个以上

14、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多个人感染病例。(5)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重大动物疫情。4.2.3 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有3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

15、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或者在省内有20以上的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任一种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所有县(市、区),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6)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重大动物疫情。4.2.4 级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

16、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5个以上省份呈多发态势。(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3)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4)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6)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级重大

17、动物疫情。4.3 应急处置4.3.1 先期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对发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畜牧水产局派人到现场规范采样,送省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污染物追踪调查。4.3.2 应急预案启动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疫情确认后,疫情发生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4.3.3 疫点内采取的措施扑杀

18、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及按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4.3.4 疫区内采取的措施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扑杀;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被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等进行无

19、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4.3.5 受威胁区内采取的措施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根据规定对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加强检疫监管。4.3.6 人员防护和医学观察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储备一定数量人用疫苗、预防治疗药物、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对病样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强制扑杀及其他防疫扑疫工作要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县卫生部门对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防疫扑疫人员开展持续的医学观察;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4.3.7 分析与

20、评估县畜牧水产局负责IV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配合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I级、II级、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4.3.8 宣传报道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会同县委宣传部客观、准确、及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置工作进行报道。4.4 未发生动物疫情区域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

21、的检疫监督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4.5 应急响应终止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已按规定处理,经过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级、级、级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对应急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22、对受灾单位和人员进行安抚,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疫情扑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鼓励、扶植当地养殖业发展。5.2 评估总结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6.应急保障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

23、持通信畅通;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状态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组建由动物防疫员、检疫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等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及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6.3 经费保障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动物扑杀补助及疫情处理等经费。6.4 技术保

24、障 加强兽医、卫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强化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能力。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县畜牧水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阻碍依法扑疫等情形

25、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与更新县畜牧水产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8.3 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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