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律例政策标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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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骨干培训政策、法规、标准解读江苏消防总队2012 年 7 月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20251-2010)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苏公消【2011】112号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苏公规【2011】2号法律法规有关条文解 读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

2、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社会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社会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

3、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维护保养企业要求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 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

4、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维护保养

5、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 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6、、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维护保养服务单位法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消防机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

7、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制定背景 基于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不理想,管理不规范,细部环节问题较多;维护保养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作不规范,维

8、护保养内容缺失等一系列问题。 该规定是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细化,具有可操作性。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名词解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

9、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

10、,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巡查路线、巡查内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年度检测记录

11、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12、系统联网的单位应当确保自动消防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单位应当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情况及时反馈给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养。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

13、 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 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责任人等信息。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

14、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主要检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 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

15、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建立维保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

16、业人员基本情况。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GB25201-2010解 读引言 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对建筑

17、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 总则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 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4.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 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4.

18、总则 4.3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业务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4. 总则 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4. 总则 4.5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

19、设施的电源开关、管理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装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4. 总则 4.6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相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5. 值班 5.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

20、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5. 值班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 下要求: 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

21、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5. 值班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

22、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事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6. 巡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

23、证书。 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6. 巡查 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6. 巡查 6.2 巡查要求 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消防供水设施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 、防火分隔设施 、消防电梯 、细水雾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灭火器的巡查按规定的表格填写。 7. 检测 7.1.1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25、7. 检测 7.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GA 503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的相关内容。7. 检测 检测内容 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消防供水设施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 、防火分隔设施 、消防电梯 、细水雾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的检测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的相

26、关内容。 8. 维修 8.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8.2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8. 维修 8.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9. 保养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

27、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9.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9. 保养 9.1.3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9.1.4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9. 保养 9.2 保养内容 9.2.1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9.2

28、.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9. 保养 9.2.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9.2.4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9.2.5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9. 保养 9.2.6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

29、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9.2.7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灭火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10. 档案 10.1 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意见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10. 档案 10.2 保存期限 10.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10.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10.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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