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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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建国以来, 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 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 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 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 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 245号命令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 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 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 题的复函。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 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

2、算方法, 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 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 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 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1、 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 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 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

3、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 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 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 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 1980年 7 月 19 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 个阶段: 一九七 O 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 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 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

4、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 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 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后省 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 一九七 O 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 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 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一九七 O 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 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 的国家

5、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 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3 、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 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 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 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 又到企业、 事业和国家机 关工作时, 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 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

6、军 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 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 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 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 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 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 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 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4 、关于

7、担任乡干部、公社半脱产干部、农民技术员被招收录用的工龄计 算问题 国家职工曾在革命根据地、 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 者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担任乡长、党支部书记、秘书、财粮委员、治安委员、 妇女主任、 青年团支部书记等职务, 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 实际上大部分时间 从事该项工作, 即歌舞安专职从事工作对待, 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 限(连续工龄)。 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 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 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

8、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农民技术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 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5 、关于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私立学校或私立医院的职工、 在所在单位改为公立以后, 仍然继续工作 的,其在该单位中连续工作时间, 不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 都可以计算为连 续工龄。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 曾在联合诊所、 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 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 (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 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9、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 (含其原当 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 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 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 、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兵团、农村工作职工的工龄计 算问题 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 凡是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 手工业生 产合作社、 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 他们在 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 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来经组织批准整个单位转为国营或公私合

10、营 的,其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 龄。 职工以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和调到国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 调到国家机关的, 原建国前在私营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 可以 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能计发工龄津贴。 私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派往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 洪”工作,工作结束后又由组织重新分配其他工作的, 其原在私营企业和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分配工作后的 时间合

11、并计算连续工龄。7 、关于原下乡知青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 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 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但返城 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由城镇居民下乡农村的子女,下放时是初、 高中毕业生和年满十六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 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 连续工龄。 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在学 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可

12、比照同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入学前为在职职 工的工龄计算原则办理。 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 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城镇下乡的知识青年,下乡前由劳动部门办理了招 工手续,已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以城镇知识青年身份下放到农村 劳动的,其下乡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下乡后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8 、关于精减、退职和被辞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 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 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曾经自行离职, 离职

13、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个别自动 离职时间较短,又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但对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 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 其退职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 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 但是,原工作时间 比中断时间长, 而中断时间又不超过三年的, 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

14、间算起。 被辞退的国营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 工龄可以合并计算。9 、关于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每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害身健康工作时间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三度以 下低温场所工作和经常在海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 高原流动工作的, 可参照 井下,高温的规定办理;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 高原地区的工作人 员,可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规定办理。10 、关于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他们的连续工龄应从批准 招工之日算起。 按照规定并经组织批准转移工作

15、单位的, 其转移前后的工作时 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参加工作的, 其前后两段工作时 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1、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 工龄可以连续 计算;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其超过六个月的病休时间, 不计算 为连续工龄。医疗终结病愈恢复工作后,除了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 其前后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 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12、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后又

16、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重新参加 工作之日起计算。 如果情节较轻, 经任免机关批准, 其受处分前的连续工作时 间和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作人员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叙职 的缓刑期间, 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军人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重 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 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 其参加工作时 间可以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 (包括建国前参军, 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 人)。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

17、除公职, 均不计算连续工龄。 未开除公职的, 其劳动教养前连续工龄和解除劳教后的工 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3 、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的计算问题凡是因冤、假、错案落实政策收回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职安置的, 其被错 处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14 、关于教龄和护龄计算问题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的教师教龄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进修学校、 技工 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 儿园的公办教师。教龄计算办法: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 美教育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由各级各类学校

18、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 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 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民办教师或长期预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带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的教育工作时间, 可以计算为教龄 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 经组织批准已退职的教师, 重新参加工作后仍然作教师工作的, 其退职 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 可合并计算为教龄。 对不顾工作需 要坚持要求退职或自动离职的,均应从重新作教师工作之日起计

19、算教龄。 教师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 重新参加工作仍作教师的, 均从重新从事 教师或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之日起计算教龄。 教师受开除留用处分, 留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留用期满恢复正式职工身 份后,继续从事教师或直接从事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 其留用前后的执教 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教龄。护龄即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的护士工龄执行范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 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 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 、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 士长、正副助产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护士工龄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具体计算办法是: 因冤

20、、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 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护龄。 护士和卫校、 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 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 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 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 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 可合并计算护龄。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为护龄。15、职工在敌伪和国民党政府机构(指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的行政、立法、 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以及海关、税务等税收机构)的工作时间一律不计 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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