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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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宿迁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版本号:SLJL201107)编 印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宿迁市招标投标协会宿迁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 使用说明一、宿迁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版本号:SLJL201107)(以下简称项目通用本)和宿迁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以下简称项目专用本)由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宿迁市招标投标协会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7年版)组织编印。二、本版本以水利部2007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基础,依据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宿迁近几年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方

2、面的经验和地方特色编制。因此,该版本在宿迁水利水电行业招投标中具有通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三、在具体项目上,项目通用本和与之配套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将招标文件中共性的、成熟的固定下来,可以减少在招标文件编制、备案过程中的工作量和招投标成本;项目专用本是针对具体项目对项目通用本规定的内容补充和修改,凡项目通用本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时,以项目专用本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对项目通用本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项目通用本为准。因此,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应将两版本结合起来阅读、理解和使用。四、本册为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包括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项目专用本是

3、对项目通用本的补充和修改,项目通用本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五、招标项目的部分关键内容均列于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包括部分与废标条款直接相关的内容。投标人应按具体条款号对照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投标须知”及项目专用本相关内容仔细阅读。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见项目专用本)投标邀请书(见项目专用本)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见项目专用本)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项目专用本)2、投标须知 32.1 总则 3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3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 5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5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8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92.7 开标

4、与评标 102.8 中标 112.9 履约担保 122.10 签订合同 122.11 纪律和监督 122.12 需要补充的内容 133、对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的补充和修改(见项目专用本)第三章 评标办法 (见项目专用本) 3.1 评标办法制定依据 11 3.2 评标原则11 3.3 评标机构11 3.4 评标程序11 3.5 评标内容和办法12 3.6 评标过程保密17 3.7 招标、评标纪律17第四章 合同条款15第一部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1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见项目专用本)第五章 图纸(另附) (见项目专用本)第六章 技术文件(见项目专用本)第七章 投标文

5、件格式24投标报价书提要表267.1 投标报价书 277.2 授权委托书 287.3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297.4 投标保证金 307.5 资格审查文件 317.6 监理机构组建 357.7 投标报价书 407.8 监理大纲 437.9 其他资料 457.10对工程建设的建议46附件一: 廉政合同47附件二: 承诺书(格式)51第一章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见项目专用本) 投标邀请书(资格后审)(见项目专用本)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见项目专用本) 二、投 标 须 知2.1 总则2.1.1工程概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投标人的资

6、格条件: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投标须知前附表。 2.1.3.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1.3.1.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1.3.1.2为本项目的施工人; 2.1.3.1.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2.1.3.1.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1.3.1.5与本项目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2.1.3.1.6与本项目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2.1.3.1.7与本项目的施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2.1.4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5投标费用2.1.5.1投标人准备和

7、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1.5.2中标人还应按苏价服200612号、宿价工200671号、宿价工200898号、宿政办发2007205号、宿价服2008134号文件的规定向宿迁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支付市场服务费。2.1.6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支付。2.1.7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2.1.1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

8、2.2.1.1.1投标须知2.2.1.1.2合同通用条款2.2.1.1.3投标文件格式 2.2.1.2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2.2.1.2.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2.2.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1.2.3对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的补充和修改2.2.1.2.4评标办法2.2.1.2.5监理合同书及专用合同条款 2.2.1.2.6图纸(另附)2.2.1.2.7技术文件 2.2.1.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文件。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损坏、缺项、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

9、承担。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上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请各投标人注意查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2.2.3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10、收到该澄清。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的,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2.2.2.5因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任何主观推测或判断给投标造成影响的,责任自负。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宿迁招标投标网()上向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布(请各投标人注意查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2.3.2招标人发出的修改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3投标

11、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的,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现场考察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考察,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2.3.2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3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4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

12、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5标前会议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6对投标人在标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在标前会议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简体中文)。2.4.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2.4.2.1投标报价书提要表及投标报价书; 2.4.2.2授权委托书; 2.4.2.3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2.4.

13、2.4投标保证金; 2.4.2.5资格审查文件; 2.4.2.6监理机构组建; 2.4.2.7投标报价分析; 2.4.2.8监理大纲; 2.4.2.9其他资料; 2.4.2.10对工程建设的建议。2.4.3投标报价2.4.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方式为固定费率报价或固定总价,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4.3.2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3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招标项目全部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保险、招标代理费、招投标服务中心市场服务费、

14、政策性规定费用等各类费用。2.4.3.4投标报价须附有详细的报价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2.4.3.5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现场生活和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运行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分列并计入总报价。投标人要保证在现场设立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生活场所,该场所应满足监理人员办公和召开例会及独立承办伙食等要求。场所的选定需征得招标人同意。2.4.3.6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检测试验等,应编制检测试验计划,并列出设施设备清单,其费用计入总报价。2.4.3.7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

15、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并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3.8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符合本须知第2.4.3.3条至2.4.3.7条的要求。2.4.3.9招标人不向投标人提供任何设施设备等。 2.4.4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2.4.4.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

16、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无效,并予以退还;若接受招标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 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投标担保2.4.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逾期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保证金由宿迁市招管办代收、代管和代退。注: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办理按照宿招管发201115号文件要求执行。2.4.5.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2

17、.4.5.3投标人需在办理市场准入时,同时提交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备案,一次性办结。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开户许可证原件备案的,应提交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和法定代理人印章。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 2.4.5.4投标单位必须采用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等方式(现金除外)将保证金从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账号:15200188000049808,开户行:江苏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然后凭银行转账凭证到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2.4.5.5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仅以宿迁市招管办财

18、务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为准,其它票据一律不予认可。不按本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宿迁市招管办财务室仅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实际到账的投标保证金为准开具财务收据。因此,开标前投标人必须提前办好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建议投标人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帐并及时开好收据。2.4.5.6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2.4.5.7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以下方式退还: 2.4.5.7.1投标保证金经招管办现场监督人员审验通过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统一将收据原件收集留存,以便统一办理退付手续。 2.4.

19、5.7.2不能提交收据原件的,可提交收据复印件并同时提交本单位开具的“收到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退付工程投标保证金”收据。 2.4.5.7.3不能提交收据导致保证金无法退付的,责任自负,宿迁市招管办将暂不退款,其保证金于所在季度最末月的月末统一退付。 2.4.5.7.4集中退付:投标保证金仅通过汇款渠道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收据及退款账号等报送市招管办统一办理退付手续。中标人应及时到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标公示,以便中标通知书及时下达。投标保证金缴退查询电话:0527-84338700,84338695。 2.4.5.

2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4.5.8.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2.4.5.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放弃中标的;(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2.4.5.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装订及签署要求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

21、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正、副本)的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全姓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2.4.6.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2.5.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

22、知前附表。2.5.1.3未按本章第2.5.1.1项或第2.5.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5.1.4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4.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5.1.4.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1.4.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5.1.4.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5.2投标截止时间2.5.2.1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面交招标人签收。2.5.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出补充通知,延后投标

23、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或按照第2.5.2.2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签收。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修改的投标文件仍应按同样要求进行编制、

24、密封、标记和递交。2.5.4.3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5.4.4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按本须知第2.4.5.8.1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2.6.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属重大偏差,视为无效标,作废标处理: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标注的;或者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书提要表未加盖投标人的法人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6.1.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金的;2.6.1.3未按招标

25、文件要求的内容或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6.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6.1.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不满足要求的;2.6.1.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2.6.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2.6.1.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的;2.6.1.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2.6.1.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2.6.1.1

26、1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投标报价、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的;2.6.1.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6.1.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6.1.14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材料;2.6.1.15本招标文件已规定或属于重大偏差的特殊规定。2.6.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宿政办发【2010】11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2.6.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2.6.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

27、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2.6.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2.6.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2.6.2.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2.6.2.6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2.6.2.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情形。凡被判定为废标的,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投标人现场未能提出合法合规的有效解释或质疑而又拒绝签字的视同对结果认可。2.7 开标与评标2.7.1开标2.7.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规定的投标截

28、止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时到达开标会议现场,未到达开标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2.7.1.2投标人开标现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证件和资料原件供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审查。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2.7.1.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有关评标办法所需的材料原件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提供原件的相应项目不予计分。2.7.1.4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7.1.5本招标文件专用本要求提交的证件或资料的原件需统一包装,

29、同时提交一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的原件材料清单。2.7.1.6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内容、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宣布的内容等。2.7.1.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开标会议记录并负责归档。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若招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2.7.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7.2.1

30、宣布开标纪律; 2.7.2.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称,剔除不合格投标人; 2.7.2.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7.2.4审查并宣布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场情况,剔除不合格投标人; 2.7.2.5投标单位法定授权代表人按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剔除不合格投标人; 2.7.2.6根据投标保证金递交及现场审查情况,宣布合格的投标人名称; 2.7.2.7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现场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2.7.2.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

31、期及2.7.2.9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7.2.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2.11开标结束。2.7.3评标2.7.3.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3.2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

32、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仅有一家时,如其技术方案合理可行,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其与招标人进行商务洽谈,以确定合理中标价。 2.7.3.3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8 中标2.8.1中标人的确定 2.8.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8.1.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8.2 重新招标、不再招标 2.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3、: 2.8.2.1.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8.2.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8.2.1.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2.8.2.1.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8.2.1.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8.2.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须知2.8.2.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2.8.2.3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可采用

34、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2.8.3中标通知2.8.3.1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2.8.3.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还应按本须知2.1.5.2和2.1.6条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2.8.3.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其接受或不接受中标。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确认接受中标的通知后,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本须知第2.4.5.7.4款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8.3.4中标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中标,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投

35、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9 履约担保2.9.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按照合同对等的原则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2.9.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2.9.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10 签订合同2.10.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效证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10.2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签订合同,或未按本须知第2.9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本须知第2.4.5.

36、8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排名其次的候选中标人签订合同。2.10.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因招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签订无法进行,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如已提交),同时应赔偿中标人等同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款额。2.11 纪律和监督 2.11.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11.2.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2.11.2.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37、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11.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完成评标,并完成书面评标报告。2.11.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38、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11.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2009】107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的文件精神办理。但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有关澄清和补充说明),且已放弃对这方面有任何不明确及误解的权力,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就此提出投诉。2.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见项目专用本)第四章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水利

39、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总投资(万元): 万元5、工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40、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法人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监理人: 委 托 人: (盖章) 监 理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

41、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示范文本(水监管(2007)165号)。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委托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42、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 第三条

43、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

44、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

45、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

46、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47、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

48、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验和平行

49、检验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

50、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

51、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

52、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53、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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