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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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研发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团队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

2、构承担。第三条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1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专项、基金等)组成。各计划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以产学研合作形式或企业联盟形式协作攻关,在设定时限内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

3、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的,并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五)创新平台专项。主要支持相关

4、单位获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创新平台资质(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创新空间等),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2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创新人才工程。主要支持以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目标,开展对物质条件依赖度较低的相关课题研究。(七)知识产权专项。主要支持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众、企业、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相关活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为企业发展壮大以及开拓外部市场保驾护航。(八)其他专项。主要支持前七个专项不能涵盖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5、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励、完成上级科技项目补助、科学技术普及”等。第五条在保持计划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政策、机制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六条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_年,其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为_年,其他各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为_年。项目资助形式一般为无偿资助、无息借款、政策性兑现、股权投资等,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及规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问题及科技3创新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6、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相关项目:(一)无重大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惩戒期已满;(二)属于企业或社会团体性质的,应当是在_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成立时间在_年以上,一般应至少顺利完成_项以上区级科技项目;(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能力,并设置负责科研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机构;(四)有完善的科研管理、科技成果奖酬分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实际发生效用,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研究人员、场所、资金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第九条在多方共同申报项目的过程中,申报活动发起单位为主责单位,其余各方为参与单位。主责单位在项

7、目的申报及后续管理中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单位在主责单位组织下,投入相应人、财、物参与项目全过程实施或部分课题研究。多方共同参与的项目,各方必须在申报前商定项目研究成果归属权。第十条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按项目实施能力将项目申报单位分为强、较强、一般三个等级,其在项目实施期内可以同时承担的项目数量限定如下:4(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地方骨干企业、专业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贯标通过企业、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类产业基地等)属于项目实施能力强的单位,最多可承担_项;(二)不具备上述资质的上市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项目实施能力较强的单位,最多

8、可承担_项;(三)其他单位以及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属于实施能力一般的单位,可承担_项;(四)创新人才工程项目不受以上限制。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样本编制项目申请书及经费预算书,同时提供可以佐证申请书及预算书所述内容的相应附件材料,并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期限提交。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承担或参与过项目研发工作的经历,其中:重大专项、科技惠民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副高级,或职务为副处级及以上;其他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中级,或职务为正科级及以上。第十三条项目组成员结构规定如下:(一)项目组成员一般为_人(软科学项目研究成员可以在_人以内;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成员可以在

9、_人以上),排名第一位的为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组长职务,排5名第二、三位的主要成员担任副组长职务;(二)项目管理活动中凡需要项目组正式汇报的,均须由项目组长出席,项目组长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组长出席,其他成员及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代表项目组做工作汇报;(三)项目组全体成员均应具有与开展科研活动相匹配的学历、职称或职务,并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团队中不含失信被执行人;(四)项目组成员超过_人(含),必须配备_名专业科研财务助理;(五)项目承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占项目组成员比例应控制在_%以内;(六)项目组中_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应占_%以上;(七)项目组_%以上成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第十四条拟申报项

10、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项目负责人已担任另一实施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且不愿或不能调换;(二)项目组其余成员与另一实施期内的项目研究人员相同或基本相同(_%以上)且不愿或不能调换;(三)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科技计划;(四)项目技术领域、研究主题、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内容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立项的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6第十五条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单位自行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获推荐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初评和现场勘

11、查。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市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审议,筛除重复申报、研究内容属于常规通用技术、合作单位不合适、承担能力不足等有明显瑕疵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个工作日。第十七条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在公示期间,项目申报单位认为某专家学者作为评委参加项目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回避请求。回避请求中应简要列出需要该专家学者回避的理由,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回避请求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_人。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对通过联席会议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

12、评审。综合评审一般以会议形式集中进行,评审结论为“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第十九条“暂缓立项”项目在消除存在的瑕疵后,可继续申报下一批次计划。“不予立项”项目一般应放弃继续研究,7或持续关注该技术领域进展,确实具备实施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市科技项目立项计划及相应市研发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个工作日。妥善处理有关异议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文件。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计划下达后_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含

13、政策性兑现项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项目合同书签订后_个月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将首期市研发资金拨付到位。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目标任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在本单位科研资源调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阻挠。项目负责人应指定项目组成员专人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各类工作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充分提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研究经费等各种保障条件,并在项目组考察调研、人员调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8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并随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

14、查。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每年至少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两次检查。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每半年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实质性内容不能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进行人员调整、延期、终止等事项变更的,应至少在项目实施期届满日_个月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得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一)项目组成员因离职、移民、重大疾病、亡故等不能继续工作的,可申请变更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二)项目

15、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才能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_年。(三)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或不应继续实施,且已完成的任务达不到验收最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进行清理之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项目终止申请,并附具清9理报告。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已终止的项目,后续市研发资金不再拨付。第二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对其中变更理由充分、变更事

16、项成立后有利于项目实施或有利于减少各方损失的申请,可以直接书面答复;对情况复杂、难以直接答复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或中期评估,并对结果进行公告。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为合格,“差”为不合格。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为“差”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必须在抽查或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_个月内整改存在的问题,期限届满后主动提交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按正常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八条项目(不含政策性兑现项目)实施期届满后均应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和委托验收三种方式。批量项目验收一般

17、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对于需要查验实物、运行效果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于每次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市科10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届满前_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实施期届满前已经完成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也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至少为实施期届满前_个月。因项目组前三人不能到场、任务完成的关键证明资料暂未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验收的单位可申请延后验收该项目,但应在实施期限届满前_个月内书面提出延后验收申请,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延后

18、验收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届满日_个月。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及时报送项目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供可以佐证验收申请书所述内容的相应附件。市研发资金支持额度超过_万元(含)的项目,验收时必须附具专项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第三十二条各项考核指标全部完成或_%以上完成,自筹经费足额到位且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视为达到验收标准,可以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第三十三条各项考核指标完成不足_%或未提供主要

19、验收证明材料或经费使用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视为暂未11达到验收标准,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结果公告之日起_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期限届满后主动提交复评申请,复评合格视为通过验收。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一)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不足_%;(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明显无应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未通过财务验收。第六章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为客观评价市研发资金的投资效益,项目(一般不含软科学项目、政策性兑现项目)验收后_年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实施以来产生的技术、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十六条市

20、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范围涵盖本市主要产业或新兴产业技术领域,其中市研发资金资助_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抽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凭证和附件备查。第七章监督、诚信管理与处罚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项目管理失序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12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项目”等处罚措施以及暂停拨款、停止拨款、收回拨款等资金控制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一)“通报批

21、评并责令改正”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并记一次一般失信记录。(二)“暂停项目申报资格”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_年内不支持受惩戒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记一次重大失信记录。受到该惩戒的单位或个人,惩戒期满后需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书方可重新申报项目。(三)“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永久取消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记一次重大失信记录,同时将其失信行为报告征信部门。(四)“撤销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未充分履行职责、违规违约等导致不能完成约定任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

22、作出撤销该项目的行为。项目被撤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法制等部门,将该项目已拨付的市研发资金全额收回市财政,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全体成员并罚“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导致项目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13_项目抽查或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为“差”,整改期限届满拒不参加复评或复评仍不合格;_项目延期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约定任务;_项目实施期限届满拒不参加项目验收;_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_项目首次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整改期限届满后复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暂缓验收”;6.其他导致项目被撤销的情形。第三十八条以下情形属于项目管理失序行为:(一)项目实施期内应变更或备案的事项未及时完成;

23、(二)未按期或未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等统计报表;(三)项目实施期届满后不按规定时间申请验收;(四)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延期期间,又申请另一项目延期;(五)不配合项目中期评估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六)项目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为“差”;(七)其他不利于项目实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以下情形属于科研不端行为:(一)在职称、学历、年龄等个人信息方面弄虚作假;(二)伪造或篡改试验、检测、统计数据;(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四)其他有违科技诚信的行为。14第四十条发生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七款情形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处罚。发生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由市科技行政主

24、管部门给予“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处罚。发生第三十九条情形以及再次受到“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处罚。第四十一条专业机构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管理辅助工作的过程中,不得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收取委托范围以内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验收工作中有泄密、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科技咨询和服务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

25、情节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度。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重点支持小微、初创、规模以下等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区级科技计划下达时应同步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_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_科技计划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

26、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

27、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第六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课题)计划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第七条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项目(课题)凝练与立项决策,主持项目(课题)招标,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三)负责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处理有

28、关问题;(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确认项目(课题)完成或结题,进行成果管理;(五)监督、指导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与积累,组织项目(课题)档案评估和确认;(六)负责对项目(课题)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课题)信息化管理;(八)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课题)档案管理。第八条主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课题任务,协助市科委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下设课题招标,与承担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二)组织项目实施,

29、落实配套条件和经费,监督承担单位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三)监督课题的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审核下设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四)负责编制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审查下设课题验收(结题)材料,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验收(结题),按市财政局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项目及下设课题相关文件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五)负责就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做出书面约定,提出成果应用和推广计划;(六)协助市科委

30、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七)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主持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_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四)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五)符合市科委对主持单位的信用要求。第十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课题可行性研究,提出课题实施方案,配合市科委、主持单位完成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与主持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

31、书;(二)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课题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稳定;(三)负责课题的实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和主持单位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四)配合市科委完成课题验收(结题)、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课题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六)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三)课题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

32、不超过_周岁,且在课题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四)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研究团队和基础条件;(五)符合市科委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要求。第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年度评议和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项目(课题)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咨询专家及专家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二)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

33、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四)符合市科委对咨询专家的信用要求;(五)专家组成员的知识构成应在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课题)提供咨询的过程中须遵守独立、保密、回避等原则。第三章需求调研及重点任务确定第十三条市科委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项目(课题)建议(附件:_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表),开展年度需求调研。第十四条市科委根据年度需求调研情况,凝

34、练北京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确定北京市科技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及科技经费总预算,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提出年度项目(课题)。第四章立项管理第十五条市科委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组织立项。项目(课题)立项一般包括提出项目(课题)、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与财政预算评审、下达项目任务、课题招标和课题任务书签订等。第十六条市科委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总预算,研究拟定项目及主持单位。第十七条主持单位按项目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进行专家咨询,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科委。第十八条市科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35、研究和决策。确定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下设课题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并报市科委审查。市科委审查通过后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及下设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第十九条通过论证的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经过财政预算评审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市科委确认后下发_下达_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_”项目任务_(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第二十条需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主持单位协助进行招标。第二十一条主持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承担单位

36、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第五章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调度评议、监督检查等形式。第二十四条市科委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跨年度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按年度进行项目(课题)评议,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委报告;确需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

37、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结题决定。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七条除须报市科委批准的调整内容以外,其他不影响任务完成的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内容发生变化,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报市科委确认备案后进行变更。第六章验收(结题)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课题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应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结

38、题)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课题)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第二十九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市科委结合对验收材料的审核和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的考查,确定专家验收方案。第三十条市科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第三十一条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专家建议不通过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可予以终

39、止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第三十二条终止的项目(课题)按结题处理。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委审核后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市科委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市科委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题检查、经费审计、绩效考评、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对于下一年度延续拨款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经费审计。第三十

40、五条项目(课题)经费清算与返还。(一)对于通过验收项目(课题)的结余资金,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全额返还市科委。(二)终止的项目(课题)应予以清算。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市科委的结题处理意见返还相应经费。第八章成果管理第三十六条市科委依据_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

41、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市科委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加快成果应用和产业化。第三十七条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九章档案与保密管理第三十八条市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的档案与保密工作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九条项目(课题)档案与保密工作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

42、执行。第十章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四十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履行承诺、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第四十一条市科委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须认真履行科技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承担项目(课题)及其中的有关任务。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转移、挪用、挤占项目(课题)资金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科委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包括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

43、人、咨询专家等)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及科研不端行为、无正当理由贻误完成或没有完成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取消其相关资格或停拨及追回科技经费等处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委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配套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44、三十日后试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板(三)(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_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_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_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

45、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_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1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

46、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_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_实施和管理。(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2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

47、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以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_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_实施与全过程管理;(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

48、督。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_实施。第七条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_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二章立项审定3第八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第九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根据_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工研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方面意见。第十条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

49、义申报的项目。第十一条前资助项目立项前须经过专家评审或评估。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网上评审、通信评审等方式_评审工作。第十二条对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从市内外专家库中遴选随机抽取,异地专家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在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建立回避制度。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市科技局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

50、项项目公示_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4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第十五条前资助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廉政承诺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项目管理部门要对任务书内容认真审核把关,经_通过后签订生效。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章_实施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责任:(一)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

51、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保证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并承担虚假填报的法律责任;(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_的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如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及项目成果普及性报告;(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九)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_检查。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

52、行情况;(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三)_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四)_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或绩效评价;(五)对不合规定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对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市科技局批准,私自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追回经费并提起法律诉讼。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如遇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

53、、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情况过程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6的重要手段,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可采取评审评估、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执行情况、查阅经费使用情况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请,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一)不按期

54、如实填报_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二)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四)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结题;(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六)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第四章验收与归档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会议验收(鉴定)、项目报告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_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及时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向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7第二十五条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期内,承担

55、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电子和文本验收资料提交审核。市科技局_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以市科技局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_%;(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验收和继续申请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

56、学技术项目。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_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当年不得申报8_市科技计划项目;_个月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未能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并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前_位)和项目承担单位_年内不得再申请_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

57、不良记录_。第三十二条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是对各类计划项目整体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各类计划。第三十四条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是近三年内立项、并已完成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年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六章监察惩处第三十五条参加项目评估或评审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_、损害有关单位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和评审行为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审评估、

58、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市科技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申报_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9反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后资助项目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事后补贴,立项评审、签约、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流程省略。第三十九条对市科技局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后,_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_号)、_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科计_号)同时废止;_市原有各类科技计划或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_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管理细则。第37页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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