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港客运专线(深圳段)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宝安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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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宝府办2007120号关于印发广深港客运专线(宝安段)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广深港客运专线(宝安段)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广深港客运专线(宝安段)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深港客运专线(宝安段)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和宝安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广深港客运专线(宝安段)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范围仅限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广深港客运专线(宝安段)工程的规划红线范围。规划红线穿越鱼塘、果园、

2、林地、房屋等特殊情况的补偿范围,须经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港公司)、区国土和房产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共同商定。第三条 本办法的拆迁补偿方式包括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除本办法明确规定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外,已按照本办法规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已按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产权调换。拆迁被拆迁人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同意且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不造成重复补偿为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确定的对象和标准,可给予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商业适当补偿费。第四条

3、 本项目拆迁人为广深港公司,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拆迁人委托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并签定委托协议。各辖区街道办事处成立该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辖区社区居委会全力支持、协助、配合该工作。第五条 宝安区人民政府成立该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区轨道交通、发展和改革、工商、税务、审计、规划、国土和房产、水务、农业、侨务、文物、民政、城管、公安、公证、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区轨道交通及国土和房产部门负责该项目具体协调管理工作。深圳市英联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简称英联估价顾问)负责该项目拆迁

4、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等拆迁技术咨询和评估技术顾问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拆迁审批程序、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区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拆迁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本次拆迁对象的身份确认、产权确认工作由各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第八条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由区国土和房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管理、抵押担保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红线范围内房地产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确定用途;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批准文件

5、或者能够证明用途的其他文件确定用途。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与测绘数据不一致的,按照本项目确权办法规定意见办理。第十条 以不完全产权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被拆迁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取得完全产权。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街道办提交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街道办负责到产权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地产(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

6、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注销抵押。第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国土和房产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拆迁补偿费依法提存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第十四条 街道办应将产权确认结果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相关人员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各街道办。街道办对提出异议的拆迁房地产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员,同时公示。第十五条 街道办应将被拆迁人签约时间、搬迁时间的确认结果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相关人员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

7、15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各街道办。街道办对提出异议的被拆迁人的签约时间、搬迁时间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员,同时公示。街道办将按规定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签约时间、搬迁时间无异议的结果汇总后,于本项目拆迁补偿工作结束前报负责安置房分配的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并报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将经英联估价公司审核的评估报告递交街道办,由街道办根据评估结果与被拆迁人洽谈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需要解释的由评估机构负责。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

8、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拆迁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第十八条 在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行政裁决的,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提供行政裁决规定的货币补偿、承诺提供安置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拆迁人已提供行政裁决规定的货币补偿、承诺提供安置房的,由各区政府责成

9、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安置用地(又称产权调换用地)和安置房(又称产权调换房屋)的资金由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负责。安置用地由区政府协调,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落实,安置房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安置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第三章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房按“集中安置,统建上楼”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一)原村民房屋符合“一户一栋”政策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48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按“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10、480平方米时,可以补足480平方米,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的竣工决算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8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原村民已不在拆迁范围行政区划的公安机关登记造册范围内,即户口迁出的,但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有1999年3月5日以前建成的住宅,按照下列方式实施:1没有享受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按原村民的标准执行;2已享受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按非原村民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的房屋按

11、“集中安置,统建上楼”的原则给予产权调换。(一)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已取得房地产证(红本)、房地产证(绿本)或侨房证明文件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产权调换;但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应进行差价结算,差价结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土地公告基准地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小区公共设施配套等应分摊到建筑主体的费用)被拆迁房屋价格(土地公告基准地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或港澳台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或港澳台房屋,差价结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土地公告基准地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小区公共设施配套等应

12、分摊到建筑主体的费用)110%被拆迁房屋价格(土地公告基准地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二)原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原籍原地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房屋按本办法原村民的规定办理;非原籍原地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房屋按本办法非原村民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用房的合并计算),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房。规定面积以内不结算差价,因户型设计等导致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的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

13、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明和房地产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确定。第二十四条 可以产权调换的工业类房地产是指1999年3月5日之前建成的建筑和1999年3月5日以后建成的已批已建合法建筑。(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工业房地产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业类房地产,按“工业进园”的规定,土地给予使用权调换,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无合法产权证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业类房地产,按“工业进园”的规定,土地给予使用权调换,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再扣减

14、“两规”处理原则下的相应罚款。(二)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工业房地产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工业房地产,经市、区贸工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属鼓励发展项目的,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批未建的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产权调换。第四章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 除符合第三章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外,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其他情形均按本章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产权调换条件,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的,按本章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15、格确定。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外,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以重置价确定。第二十八条 拆迁下列住宅房屋,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二者之中价格高者确定。(一)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宅。(二)安居房或者其他具备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不完全产权的住宅。(三)市政府规定的应当按照完全产权商品住宅补偿的其他住宅。本市各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市拆迁办每季度定期公布。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时,其中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

16、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二者之中价格高者给予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第三十四条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0平方米时,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高者(以下称V),按以下公式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已建建筑面积V+(48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已建建筑面积)(V被拆迁房屋的土建总造价的单价)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住宅,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的,除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外,另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特殊奖励金。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并报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 拆迁矿场、采石场、加油站、码头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

17、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只在市场评估价格以内给予货币补偿,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对象包括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补偿费,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不包括采矿权、特许权、矿产资源和土地使用权因素。通过政府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权的,补偿还应当包括经营权竞买费用,并对许可证和已使用年限按月进行摊销扣减。特许经营项目的拆迁,拆迁补偿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以证据保全的实物范围为准。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的临时房地产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土地租用期届满的,土地无偿收回,建筑物不予

18、补偿。土地租用期未满的,如果租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期限,及土地使用人支出的土地开发成本、收益等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 原农村集体未建设用地的补偿(一)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政策的未建宅基地,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不要求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政策的未建宅基地,参照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的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双方所签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无效

19、,擅自转让土地双方按“退地还钱”方式自行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因合同或协议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解决。第三十四条 其他货币补偿的实施标准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见附件1)和使用原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见附件2)执行。第三十五条 原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外的(包括转地未完成的)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第五章其他拆迁补偿、补助第三十六条 其他拆迁补偿、补助包括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第三十七条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

20、物已通过本办法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见附件4)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仅对“二次装修”的部分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第四十条 搬迁补助费(一)住宅类房屋,按照建筑面积25元/m2计算。(二)工业类房屋,根据其设备搬迁和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工业类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含拆卸、搬迁、安装、合理的调试费用(不含调试失误等额外增加的不

21、合理费用)、管线接驳。(三)合法商业性质房屋,按照建筑面积60元/m2计算。特殊情况,根据其设备搬迁和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四)办公性质房屋,按照建筑面积40元/m2计算。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或者经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给予二次搬迁费用。第四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照临时安置期、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以1518元/(m2月) 石岩15元/(m2月)、民治18元/(m2月)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期为拆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

22、钥匙之日止。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仅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拆迁工业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工业类房屋,按照临时安置期、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以15元/(m2月)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期为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满一年之日止。仅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第四十二条停产、停业补偿费(一)住宅房屋,能够提供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根据合同上记载

23、的面积,以1518元/(m2月) 石岩15元/(m2月)、民治18元/(m2月)的标准计算,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二)因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房屋所经营业务的前三年平均税后月利润,给予3个月的货币补偿;经营业务未满三年或无法提供前三年税后利润证明的,市场指导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三)因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六章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补偿第四十三条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合法建筑、集体土地上1999年3月5日前建成的建筑和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政策的私宅,在本次拆迁补偿公告(2007年2月1

24、5日)发布前已取得:(一)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二)按本章有关规定取得完税证明。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原用途房地产补偿费和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补偿费构成,不得重复计算。原用途房地产补偿费按照原用途房地产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标准执行;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补偿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第四十五条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的搬迁补助费按照第四十条商业房地产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如能提供本拆迁补偿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及完税证明的

25、,以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为依据,按前三年平均税后月利润,给予3个月的货币补偿;或者根据擅自改为商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给予6个月的货币补偿。未能提供上述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及完税证明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按照下列情形及相应标准支付:(一)能够提供本次补偿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按擅自改为商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商业房地产的市场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地产的市场指导租金)商业建筑面积36

26、个月。(二)不能提供上述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性证明文件的,不给予商业使用价值适当补偿费。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如给排水、电力、电信等管线或设施的迁移,或补偿费用的确定、支付及协议的洽谈、签订工作由广深港公司负责,辖区街道办事处协助。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不能或无需重建的,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九条 文物古迹的拆移或者拆除,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物古迹的迁移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广深港公司承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和补偿方案由区文化局会同区民政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共同制定,并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第五十条 坟墓的搬迁,按照民

27、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拆迁补偿范围涉及林业砍伐时,由广深港公司负责到林业部门办理林业砍伐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涉及噪音污染和磁污染的治理防护措施和治理防护效果等问题,由广深港公司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解释或说明。第五十三条 有关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一)“原村民”,是指在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村民身份的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二)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截至2004年3月31日年满30周岁未婚的可作为一户。(三)“两规”,是指深圳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

28、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四)重置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五)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本办法未解释的名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未有规定的,由宝安区人民政府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宝安国房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拆迁补偿完毕即时废止。附件:1使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2使用原农村集体土地

29、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3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4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5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18 附件1使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产权性质房地产用途完全产权类不完全产权类证明违法占用国有土地房地产证(红本)或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兼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绿本)其他不完全产权证明文件居住房地产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地产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不要求产权调换的房改房国有协议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拥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不予补偿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5%公告基准低价年期修正系数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30、%)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补交的地价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不予补偿工业房地产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不予补偿商业、办公房地产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5%公告基准低价年期修正系数-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补交的地价-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不予补偿说明:1.工业房地产完全产权类包括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不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房地产。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拥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

31、转让合同是指没有其他报建手续的;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且报建手续齐全的同房地产证(绿本)的补偿标准。3.表格中所有的权属及其他由产权和规划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均须产权、规划部门认定。使用原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附件2产权性质用途产权证明文件1999年3月5日前建成的建筑物1999年3月5日至2004年10月28日建成的建筑物2004年10月28日以后建成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兼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绿本)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居住房地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格高者原村民符合产权调换条件,但不要求产权调换的原村民符合“一户

32、一栋”政策,建筑面积大于480m2的部分;原村民“一户一栋”的多栋部分;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及非原村民的私房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扣减“两规”处理原则下应补交的地价和罚款后,再按照同类性质房地产办理建筑物重置成新价不予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格高者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工业房地产-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价格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两规”处理原则下应补交的

33、地价和罚款建筑物重置成新价不予补偿商业房地产-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不予补偿说明:1. “两规”处理原则应补交的地价款标准参见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实施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规定。2. 1999年3月5日以后建成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政策的居住房屋,按照房地产证(绿本)的相关标准执行。3. 表格中所有的权属及其他由产权和规划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均须产权、规划部门认定。 - 25 - 附件3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地类土地补偿费(万元/亩)水田、鱼塘、菜地2.4

34、旱地1.7园地(平地)1.7园地(丘陵地)1.2山林地0.8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龙眼补偿标准级别树冠直径补偿标准(元/棵)每亩最高补偿棵数幼龄树1米以下20040小树1米(含)以上2米以下40040中树2米(含)以上3.5米以下100040大树3.5米(含)以上5米以下200025特大树5米(含)以上300020三、青苗补偿费标准种类补偿标准(元/亩)水田青苗500-708菜地青苗1500-1800旱地青苗400-600茶园3500-4000菠萝2000杂林木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四、香蕉、竹子补偿标准种类级别分类标

35、准补偿标准(元/墩)每亩最高补偿墩数香蕉小墩每墩3棵以下15120中墩每墩3-6棵50大墩每墩6棵以上100竹子小墩每墩5枝以下50120中墩每墩5-10枝70大墩每墩10枝以上100五、其他杂果补偿标准杂果种类级别树冠直径补偿标准(元/棵)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等幼龄树1米以下10055小1米(含)以上2米以下20055中2米(含)以上3米以下40055大3米(含)以上5米以下60025特大5米(含)以上80020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等小1米以下50120中1米(含)以上2米以下100大2米(含)以上200葡萄

36、、番木瓜20200说明:1. 以上标准所涉及的面积,均指投影面积。 2. 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附件4序号项目名称参考价格备注1红砖石棉瓦房160-200元/平方米2红砖铁皮顶房200-260元/平方米3红砖瓦房350-400元/平方米4简易铁皮棚70-90元/平方米5简易石棉瓦棚50-70元/平方米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40-60元/平方米7绿化荫棚40-60元/平方米9机井280-350元/米按井深计10手摇井300-360元/口11门斗砖混80-100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12围 墙实砌砖墙、毛石墙220-300元立方米空斗墙

37、175-200元立方米块石墙140-160元立方米该价格以浆砌块石计算,干砌块石乘以0.8的系数片石墙100-120元立方米该价格以浆砌片石计算,干砌片石乘以0.8的系数13地坪水泥地坪45-60元平方米10-12cm厚水泥花砖25-30元平方米泥结碎石20-30平方米预制砼块40-50元平方米广场砖65-80元平方米花岗岩板200-250元平方米14水泥涵管直径小于30cm80-100元/米各段内的管径按内差计算直径介于30cm60cm100-200元/米直径介于60cm1m200-400元/米直径大于1m按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15蔬菜大棚竹木骨架、塑料薄膜20-25元/平方米钢架、塑料薄膜及

38、玻璃温室按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16车棚、雨棚简易、独立柱、铁皮棚150-180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砖混、有柱有部分墙240-260元/平方米17护坡毛石140-160元/立方米18水池(按水池容积计)土水池100-150元/立方米石水池200元/立方米毛石池底红砖水池250元/立方米池壁毛石混凝土水池300元/立方米池壁红砖19电线杆杆高9米540元/根水泥杆9米杆高11米820元/根11米杆高13米1180元/根13米杆高15米1540元/立方米20花坛圆拱、半圆拱420元/根砖砌21阁楼木结构130元每平米不包括楼梯钢木混合结构200-300元/平方米注: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

39、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附件5序号道路类型参考价格(元/平方米)特征厚度(cm)备注1土路5黏土、砂或者黏土、石屑等压实路面-2砂石路12碎砂石压实路面10厚度调整:2cm,23沥青路面一层沥青75表面喷酒黑色沥青材料,下层依次为约15cm砼稳定层、约20cm碎砂石垫层5指沥青层厚度,单层厚度调整:1cm,5两层沥青10010三层沥青120154水泥砼路面110砼路面,约20-30cm砂垫层,埋钢筋,切伸缩缝25指砼厚度,厚度调整:5cm,105排水沟砖石砌130元/米边沟、截水沟按1.01.0计,不同尺寸可按高宽比例折算混凝土250元/米注:单价中已包含路基、路床的挖土、平整、缘石费用及砼道路埋筋、切缝、养生费用注: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拆迁补偿 办法 通知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8日印发(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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