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关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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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公积金法律及纠纷的状况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严重。全国各地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也相当普遍。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因“不作为”而当上被告。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

2、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目前江苏各地已先后出台相关规定,比如南京和苏州都在2006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但是地方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差别,所以用人单位在制定公积金管理制度时,要参考当地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

3、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南京地区规定主要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南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细则等4个配

4、套文件等。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我们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个:1、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

5、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法律责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6、罚款。”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用人单位违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

7、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三、用

8、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交纳住房公积金产生的纠纷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即不具有可诉性),一般只以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被告。 1、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不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据了解,多数地方法

9、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中规定“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现迥异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难

10、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在最后正式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并没有此项规定。早在1997年江苏省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曾经在纪要中规定可以受理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但是在2002年纪要中明确规定: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2002年3月

11、24日修订)的规定,征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目前公积金纠纷,劳动者不能直接通过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诉讼。3、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一)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

12、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二)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行使的是

13、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职责,劳动者可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关于公积金问题还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等法律,此类问题只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当地地方规定,就可以完成。最后关于公积金的交纳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只需要参照当地市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即可。【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小学数学提倡“精讲多练、以练代讲”,所以在练习中还存在着多、繁、杂的现象,练习题的安排常常是机械重复的偏多,甚至有些教师认为学习数学的过程就是熟能生巧的过程,布置大量的练习剥夺了学生

14、的休息和玩耍时间。受应试教育的顽固影响,过份注重书面练习,而忽视了动手练习和实践操作。很多教师对数学练习存在着比较保守和片面的认识,过于强调思维路线与教师的高度一致性,课堂练习也是封闭的。基于几何形体知识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占重要地位,几何形体练习课是几何形体教学的重要型之一。我们要优化几何形体练习课的教学,就必须把握几何体练习课教学的功能目标、教学特点,基本教学程序等教学规律,才能提高几何形体练习课的教学效率。 是几何形体教学的重要型之一。我们要优化几何形体练习课的教学,就必须把握几何体练习课教学的功能目标、教学特点,基本教学程序等教学规律,才能提高几何形体练习课的教学效率。心理学认为,一个正确认识的获得,总要经过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反映在教学规律上,学生要获得知识和能力,也要有一个多次反复的过程。练习是学生对学习任务的重复接触或重复反应,是学生在心智技能和动作技能形成的基本途径。数学知识的巩固和掌握,数学技能、技巧的形成,以及实践能力的提高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培养都离不开练习课。几何形体练习课是新授课之后,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运用已学过的几何形体知识,进行一系列基本训练的教学活动。它以学生独立练习为主要内容,是几何形体新授课的补充和延续,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理解、记忆、巩固所学知识,逐步形成熟练的技能、技巧、发展智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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