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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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很多业主对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的归属问题搞不清晰,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全部,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还有人说归业主全部。那么究竟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全部呢?过去城市房屋基本上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前两种房屋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单位全部。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产权单位全部并管理。而现在的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土地上开发了住宅,并按有关规定建筑了若干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把住宅出售给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那么,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当然归广阔业主共有。这是因为:第一,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看,依据国家

2、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 “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二,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全部人所共有。根据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 “全部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担当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

3、广阔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筑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产权全部人当然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全部人。第三,从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当由广阔产权全部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详细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住宅小区的广阔业主应明白: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小区的建设者即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属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而只能属于住宅区内的全部业主自己;其处置权应是代表广阔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其管理权应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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