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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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 制度法规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

2、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第四条我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校长是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主任,由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委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校有关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并配备固定资产专管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

3、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数据库、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使用、维护、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p p p 说明;(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

4、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一)专业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四)永久性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五)土地;(六)家具、图书馆及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八)自制设备,在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5、(九)特殊需要且单价800元以上被服装具。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仓库、教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车库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专业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网络

6、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图书设备:是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软件等。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

7、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

8、校负责办理,报区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批准后,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第五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首先由学校资产管委会提出,并汇总审定后报技术中心。技术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统一购置。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学校按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帐手续。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增加固定资产。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

9、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本系统公办学校)、报废、报损等,学校不得出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归技术中心,对于处置的固定资产物品由技术中心负责回收或授权学校处理。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申报所需资料(加盖学校公章):(一)报废:1、申请报告。2、固定资产报废单。3、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4、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内容:资产编号、名称、型号、单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5、报废汽车,必须还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二)无偿调出:1、调出学校申请报告。2、调出学校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双方签字

10、加盖公章。3、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同上)。(三)报损:1、申请报告。2、对报损固定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3、非正常损失,学校对造成直接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固定资产报损单。第十八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技术中心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和调拨单,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第十九条对授权学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委会、财务室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进行变卖。变卖后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学校财务,记入学校设备购置维修基金帐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中心备案。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

11、任。第二十一条对学校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技术中心有权进行处置。拒绝处置的,技术中心可建议教育局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房屋及建筑物50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10_年交通运输设备: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_年其它车辆45万公里_年大型精密设备10_年电气设备810年仪器仪表10_年文艺设备8_年体育设备8_年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57年数码照相机、空调、摄像机等家电类设备810年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责

12、任落实到各个处室和个人,并制定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制度。对全校固定资产分类编号,设总帐(台帐)、卡予以登记,并对应各个处室负责人,按本处室所管辖范围的固定资产类别,分别建立该处室的分帐,使总帐与分帐相符合。第二十五条各处室负责人负责实物管理,使其处室分帐与本处室的固定资产实物完全符合。各个处室分帐上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保管人名下,由负责该固定资产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遗失,这些人员报资产管委会备案。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并对各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

13、用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资产管委会人员负责监交。第二十八条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和保养好学校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中心对学校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十条学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的;(二)不如实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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