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复习思考题(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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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法复习思考题 一、 名词解释 (一)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法律系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程序,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税收法律。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现行税收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三)税收的基本特征税收作为一种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特征,税收的特征是由税收本质所决定的。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的集中性分配,社会公共需要与劳动者个人消费不同,它

2、具有社会所有成员直接共享的性质,作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利益上既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量,也不可能直接付费,这就决定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费用不可能按市场办法解决,而必须由国家通过税收形式来取得。由此可见,税收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规范性。 (四)税收制度通常,我们讲税收制度,应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等,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税收条例-系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颁布实施的税收法规。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就是根据全

3、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施行有关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的,这种形式的税收法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六)税法实施条例系指根据税法或税收暂行条例中的授权,由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实施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均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税法所制定和颁布的。 (七)税收的地方性法规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4、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执行税法的需要,在不违反宪法、税法的前提下,按照其职权范围制定的有关税收法规,根据分税制的税收管理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北京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在法律效力上只适用于本地区,超出本地区范围的或者与宪法或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就无法律效力。 (八)税收行政规章系指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为了正确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在不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税收征收办法、规定、决定等

5、。 (九)税收规范性文件系指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 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税收政策作出的解释和具体执行意见。 (十)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 义务,并对征、纳税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国家税法规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靠一系列正确、严密、科学的管理活动,才能准确地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离开了税收征收管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就无法贯彻实施,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就

6、无法实现。 (十一)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 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就其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一项证明。 (十二)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本着便于征收的原则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主要审查各种征收方式是否符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有无违规使用征收方式的问题。 (十三)查帐征收亦称“查帐计征”。它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

7、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向国家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查帐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计税依据真实,纳税态度端正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纳税人。 (十四)查定征收 它是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而确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经营规模小,产品的生产、销售批次多,税源零星分散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低的纳税人。查定征收的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

8、人生产能力和一定时间的实际产、销情况,核定一个实物量作为计税标准,据以计算纳税期内的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期末进行结算。当实际产、销超过核定量时,须由纳税人报请补征;未达到核定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审定。 (十五)查验征收它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某些应纳税额不大,生产经营零星分散,以及生产高税率产品的纳税人,或者无证经营者和流动经营者。查验征收的做法,一是由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对应税商品货物就地查验。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人员、货物交往较多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等交通要道设立专门机构,对所有经过的

9、应纳税物品查验其完税证、照和实物,或者查验起运前的征税对象;或者查验已到达某目的地的征税对象、完税证、照。三是税务机关凭查验出来的应税未税商品的实际数量和金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然后税务机关填发完税凭证,由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 (十六)定期定额征收这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核定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一般做法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趋势和上期负担情况,采取调查研究、自行申报、行业评议、审查对比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

10、额和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 限缴纳税款。核定期内的应纳税额一般不予变动。 (十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它是由依据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实施代扣、代收、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主要适用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支付所得的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受托加工企业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增值税。 (十八)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是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款的源泉控管,方便纳税人缴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

11、实施的基本原则是对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款,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它主要适用于:一是在距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可委托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及交通管理部门代征屠宰税以及零星分散的税收。二是税务机关应对代征人进行资格审查,发给代征证书,或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给代征标志、规定代征税款的范围、对象、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缴库方法以及委托代征的日期和起止期限等,按规定代征税款,结算缴纳已代征税款。 (十九)其他征收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

12、期定额征收的基本原理,结合当地实际,采用其他征收方式,如:定率附征,它是对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准确计算和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其应纳税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综合比率,合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定期定率征收,它是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应税产品的征收率,分期纳税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对印花税的征收,则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销花的征收方式。 (二十)中央税系指对由国家统一立法, 归中央统一管理,其税收收入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如消费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等。 (二十一)地方税系指对由国家统一立法,由地方政

13、府管理,其税收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二十二)共享税系指对由国家统一立法,其税收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进行的审计。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二十三)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 (二十四)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

14、种税。 (二十五)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后演变而来的。 (二十六)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体来讲,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十七)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5、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十八)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最初的印花税纳税方法是由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到“政府签验局”去加盖刻有标记的印章,即用刻花滚筒推印出标记。“印花”一词即由此而来。而后改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记,故称印花税。 (二十九)关税-关税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政治需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海关对准许进出国境(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是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经济的必要手段。独立自主地征收关税,是一个独立国家应有的主权。 二、填充题 (一) 我

16、国税收体制的主要历史沿革 1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 21958年下放了一些税收管理权限,扩大了地方的权限; 31961年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适当缩小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 41973年国家再次下放了部分税收管理权限; 51977年为了解决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管理权限混乱所造成的问题,国家对税收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又适当收回了部分管理权限,重新改进了税收管理体制; 61985年国家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在“分灶吃饭”的格局基础上,向实行分税制又迈进了一步。 (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1994年,为了全面贯彻落

17、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 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进行了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是改革现行税制和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按照分税制的要求,税收管理体制划分如下: 1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管理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税收法律的立法机关,凡是税收法律,均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18、大会的授权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审议颁布地方性税收法规。 2属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权限。 (1)国务院的权限:国务院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有关税收条例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制定一些税收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权限: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根据税收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的税收规章。 3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权限。 (1)财政部的权限: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财政部可以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以及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等

19、。 (2)国家税务总局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和办法,以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框架形成的基础,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这是各项税收管理权限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除税法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税收法律;二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行政法规。 2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系指税法制定机关或授权有关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3税种

20、的开征与停征权。系指在不同范围内决定某个税种的开征或停征的权力,包括全国范围内和地区范围内的税种开征和停征权。 4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系指对某个税种的征税项目增减以及对某个征税税目所适用的税率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 5税收的减免权。系指制定减免税规定或审批减免税的权力。 (四)以税收征税对象为标准: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 1流转税:系指对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作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2资源税:系指对以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按开采的资源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所得税:系指对以纳税人按各项所得或收益征收的税种。如

21、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财产税:系指对以纳税人的财产或属其支配使用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5特定目的税:系指对以某些特定行为或目的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如屠宰税、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五)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六)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系指对以征收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2从量税:系指对以征收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为计税依据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七)以税收征收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1实物税:系指对国家以实物形态

22、征收的税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已从征收实物逐步转变为征收货币。 2货币税:系指对国家以货币形态征收的税种。如:现行的工商税均属于货币税。 (八)以税收计征方法为标准,可分为定率税和配额税 1定率税:系指对税法中的课税对象事先规定税率的税种,我国目前的工商税审计均属于定率税。 2配额税:系指对国家事先只规定应征税收总额,然后再让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依据一定标准进行分摊,以确定每个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税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配额税已基本不采用。 (九)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 直接税:系指对应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且不能转嫁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等。 2 间接税:系指对应由纳税人缴纳的税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十)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系指对商品所纳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之内的税种。如营业税、消费税等。 2价外税:系指对商品的所纳税金不包含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而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外的税种进行的。如增值税等。 (十一)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作到: 1执行手段的限定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税务行政执法权,这无疑增强了税务执法的力度,但每一权力的行使都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税务行政执法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如:税务机关采取税

24、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实施;税务所只能决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且限额在0、1万元以下。 2执行过程的程序性。税务人员在征税和进行其他税务管理活动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选择性执行,也不得跳跃性执行,更不得自立章程。如: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第一步必须是根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提前征税;第二步,必须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等迹象的,方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三步,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四步,

25、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3执行手续的完备性。税务机关在征税、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扣押商品产、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出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罚款时,必须出具收据。 4执行行为的规范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不得滥用

26、职权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税收征管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遵循的先后顺序。其主要程序如下: 1、纳税人在正式开业经营前, 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通知书,或有权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自印或购买发票。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款。 5、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十三)纳税申报的内容 各税种纳税申报的内容如下: 1增值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税目、数量、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或

27、征收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 2消费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税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价格、产品销售额或产品销售数量、税率或税额、应纳税额。 3营业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项目、税目、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 4资源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税的税目、税额、课税数量、应纳税额。 5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占用面积( 内含免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号码、土地等级(内分特、一、二、三等)、面积、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土地所在地。 6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或营业额、成本额或毛利额、费用额、税金、销售利润、其他业务经营利润、营业外收

28、支净额、利润总额、课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征税额、减征率或减征额、实征税额、已预交税额、应征(退)税额。 7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税率、减除费用、税收抵免、应征税额、减征、免征税额、实征税额。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计划投资额(内含本年数、累计数)、竣工决算数、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补(退)税额。 9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及其在不同所在地的税率。 10房产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帐面房产原值(内含出租房产原值、免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计税房产余值、实收租金、税率、应纳税额。

29、 11车船使用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载货汽车的名称、牌照名称、净吨位、吨税额、应纳税金,乘人汽车、轻骑、摩托车的名称、牌照号码、核定吨位、应纳税金;非机动车辆名称、辆数、辆税额、应纳税金;机动船舶的净吨位、艘数、吨位、吨税额、应纳税金;非机动船舶的载重吨位、艘数、吨位、吨税额、应纳税金。 12印花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凭证类别( 内含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明)、凭证具体名称、应税凭证(内含份数、金额)、已交应税凭证(内含份数、金额)、适

30、用税率、应纳税额、凭证订立部门。 13屠宰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税目、单位税额、课税数量、应纳税额。 14土地增值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征税额、减免税额、实征税额。 1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税款所属期限、被代扣或代收税款纳税人的名称、代扣或代收税款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算依据、应扣税额、实扣税额、已解缴税额、应解缴税额、缴款书号码、解缴日期、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等内容。 (十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1纳税申报的期限为: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般以1个月为1纳税期,纳税

31、人于期满后7天内申报缴纳税款;少数应纳税额大的纳税人,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1纳税期,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总清缴,多退少补。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预缴。企业纳税数额较大的,于季后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数额不大的企业及个体

32、工商户,一般于上半年一季度内,下半年三季度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般于收到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5)印花税一般采取“三自”办法征税。个别纳税数额较大的,可采取按月或按季汇总缴纳: 按月缴纳的,于月后7日内;按季缴纳的,于季后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个人所得税,按月缴纳的,于月后7日内申报纳税;按年缴纳的,采取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计算清缴;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7)屠宰税实行按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要求月税月清。 (8)土地

33、增值税实行按次申报,即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五)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如遇元旦、五一节、国庆节、春节以及星期日、公休假日,可以将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星期日休息改在一周内其它一天休息的,也视同公休假日顺延。对纳税期限内的公休、节假日不能顺延。 (十六)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34、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其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 (十七)纳税申报的要求 1法定性。纳税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具体期限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坚持纳税申报是保证依法纳税的基本原则。 2真实性。 纳税人必须依据发生应纳税行为和取得应纳税收入的实际情况填开纳税申报表,内容不能错漏,数字不能匡估,更不能隐瞒不报或者以多报少,以少报多。坚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是保证准确计税的前提条件。 3正确性。纳税人必须依据应税项目的数据

35、和法定税率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还要正确结算填报减免税情况;扣缴单位需正确地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坚持纳税申报的正确性是保证足额征税的关键所在。 4时效性。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申报期限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税务征管力量状况等因素,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坚持纳税申报的时效性是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的有效手段。 5完整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报表的项目,完整地

36、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坚持纳税申报的完整性是足额征税的可靠保证。 6科学性。纳税申报中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内容的设计、计算方法的运用、操作程序的制定等,必须科学合理。坚持纳税申报的科学性是提高办税效率的根本宗旨。 (十八)纳税申报的审理 1表内项目审理。它主要是根据纳税申报的主体表式所包含的项目指标,审理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依据各税种的法规,审理税种、税目、税率是否运用准确;依据税收征管规定,审理申报地址、申报期限、计税依据、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表内项目审理属初步审理。 2数据计算审理。它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和数据计算方法,审理计征税款的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的结果是否准确。重

37、点审理应税项目的数量和单价的乘积是否等于计税依据的结果;审理应税项目数量与单位税额的乘;审理应税项目数量与单位税额的乘品销售收入额乘以法定税率,再减去进项税额的结果是否等于填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金,审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的结果是否等于填报的应纳所得税税额等。数据计算审查属重点审理。 3指标逻辑审理。它主要是根据表内指标间的相互联系,运用目算、口算等分析判断方法,审理各指标的数据是否符合常规,审理指标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平衡等,通过审查出的违反一般逻辑的非正常因素,发现疑点,为深化审理提供线索。指标逻辑审理属基本审理。 4表间勾稽审理。它主要是指纳税申报的主体报表与其它辅助资料结

38、合起来,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审理各表之间经济指标的内容是否吻合,从而进一步断定申报税款是否准确。表间勾稽审理的重点是财务会计报表中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构成等内容,以检验其计税依据的正确性;审理与纳税有关的证件,以检验税率和纳税环节、期限的正确性。表间勾稽审理属深化审理。 5勘察调查审理。它主要是根据表内和表间审计中发现的疑点线索,运用实地调查勘察方法进行的重点审理。勘察调查审理可以采用座谈询问、个别专访、查帐追征、外地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审计。勘察调查审理属追踪审理。 (十九)增值税的起源和发展 增值税是在传统流转税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传统流转税在商品流通的各环节对销售收入全额征收,上一环节

39、所缴税款在下一环节又并入销售收入额中重新征税,造成税上加税,重复征税。因此,世界各国一直在为消除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而努力。现将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作一简要回顾。 1法国于1954年开征增值税,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它是法国当时为适应其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财政的需要,在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对原营业税加以改进演化而最终形成的税种。增值税在法国实行并取得成功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引起了国际上日益广泛的重视。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全部实行增值税制。 2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68年1月1 日决定对各种出售商品、提供服务

40、及进口业务实行增值税型的流转税。取代了以前累积型流转税和运输服务特种流转税。以后,为使本国的立法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保持一致,又通过了1979年11月26日法案修改了增值税法,并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3瑞典于1968年6月6日通过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令。1969 年1月1日以增值税代替了当时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单一阶段的营业税。增值税的纳税人通常是指一个人必须对他所参与的任何一项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是,他也有权抵扣与应税交易有关的购置和进口阶段已付的增值税;有权就某些交易要求享受有抵扣的免税,即意味着不必缴纳增值税,且对已付的增值税允许予以抵扣。 4奥地利于1973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形式的

41、营业税,对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和进口货物课征增值税形式的营业税。代替了以前的累积型营业税和对运输服务征收的特别营业税。因为奥地利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所以它的增值税法不是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增值税法制订的。如:企业主从事应课税的交易和进口货物时,就要缴纳增值税。与以前累积型营业税不同的是,增值税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企业主开出发票时就要付增值税,而不是在他实际收到款项的时候。需要提到的是,该企业主可以就其供货人发票上注明的税金或进口时所付的税金得到抵扣。 5英国于1972年7月27日通过了一项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1973年4月1日开始生效。英国的增值税是对消费品和劳务课征的一种间接税,通常由最

42、终的消费者负担。一般地说,这种税是在制造、批发、零售等各个阶段征收的一种产出税,但是准许供应商从产出税中抵扣他已支付的税收(称为投入税),为此供应商必须计算出此项税款的数额。在英国,实际上只有当纳税人在企业营业期间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只有 在缴纳投入税时才能抵扣。 (二十)消费税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个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如美国、日本、英国、德国、荷兰、瑞典、丹麦、挪威、韩国等。我国的台湾省和香港地区也开征了具有消费税性质和特征的税种。虽然各国对消费税的课征税目不一样,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烟、酒等非必需品及稀有资源产品课税。如:美国联邦

43、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是小卧车、载重汽车及零配件、汽车轮胎、煤炭、火器等;日本对烟、酒、化妆品、丝料、电视机、音响设备、照相机及电影放映机、钟表、珠宝等多种产品征收消费税;我国的台湾省对烟、酒、电视机、电冰箱、录音机、组合音响、摩托车、燃料油等29个品种征收消费税。 (二十一)消费税设置11个税目、14个子目,共设25个征税项目。税目设置主要考虑尽量简化、科学,避免划分不清,对税源大、界限清楚的单独设目。 (二十二)我国解放前,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也征收营业税。自1928年开征营业税,由各省征收,以抵补资金不足。1947年修订公布的营业税法规定,以工商营利事业的总收入额或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税率定

44、为总收入额的3%或总收益额的6%,对制造业减半征税。由于税源丰富,征收简便,成为地方税收中仅次于田赋的主要财源。从1947年起还开征了银行、信托、保险、交易所等行业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 (二十三)营业税-首次正式命名,是在1791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属地方税种。向从事商业、工业及专业性职业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征收。非居民在法国从事此类活动也属征收营业税之列。营业税按日历年计征,中间有一次预缴,预缴税额为上一年所缴税额的50% 。同时,规定对艺术家和科学家等具有“知识性”性质的职业成员,小商人及采矿业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45、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将原营业税中的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中的销售水、热、汽、电业务,服务业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典当业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改征增值税;将原营业税14个税目、四档27个税率,改为9个税目、两档固定税率,一档幅度税率;规定营业税减免税权,全部集中在国务院。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十五)资源税在我国的历史渊源流长。据周礼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包含着对煮盐课征的赋税。春秋时期,齐国实行“官山海”,这是一种主张由国家控制盐、铁及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官山海”一词始见于管子海王篇:“

46、唯官山海为可耳。”其要旨即以盐铁专卖之名,行征税之实,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 (二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对土地的课税始于夏朝,以后各朝代都对土地课税。1928年,在广州开征土地税。嗣后,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曾制定土地法,依据该法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征了地价税,一直沿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征收地产税。 ( 二十七)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于1798年创行于英国,19世纪以后,各国相继仿行,现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税种。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曾于1928年8月颁发所得税条例。 (二十八)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

47、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些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工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在税收构成中占30%左右,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也达10%左右。据统计,1991年,全世界有20 多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1986年至 1992年,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构成中的平均比重,美国为43.3%,日本为38.8%,英国为30.4%,澳大利亚为55.8%。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多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 (二十九) 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分项所得税制,即对

48、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等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制定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另一类是综合所得税制,即除对某些项目在所得来源时扣税外,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汇总计算征收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项所得税制,列举各个项目分别制定税率,计征所得税。(三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我国早在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明确对薪金报酬征收所得税(当时称为薪金报酬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当时实行的是最低工资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所以一直没有开征。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政策,人们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华侨日益增多,他们通过在中国境内提

49、供各种劳务,进行投资以及通过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从中国境内获得了较高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所得,按照国际通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中国政府拥有优先征税权。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结合自己的国情,参照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办法,遵循“税率从低设计,扣除额从宽,计征从简”的原则,于1980年9月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十一)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也是国家对个人收入所得的一个征收办法。它的出台是基于我国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所得税税制格局已形成,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也要征

50、税的配套需要,以平衡不同性质企业间的税负。 (三十二)按照原有规定,外籍人员、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业户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得按照三个不同的税法征税,三税并存。这种按个人不同身份和所得类型分立税种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实际执行中也不够严谨和规范,使税法失去了严肃性。 (三十三)对个人所得按照三个不同的税法征税,不仅在立法上和执行上不好解释,更重要的是三税在征收对象、扣除项目、税率和减免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特别是税率的差异,使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产生很大差异。如个人所得税实行5%45% 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20

51、%60%的超倍累进税率,两税最高边际税率相差15个百分点。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最高适用税率为60%,对年所得额超过50 000元的部分,还要加征一至四成税收,两者合计负担税率高达84%。同样属于个人所得,法定税率差距过大,使税收政策失去了合理性。 (三十四)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52、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三十五)车船使用税的起源与发展:对车船征税,并非我国独有。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车船征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计征标准(或依据)也有所不同,有的以马力计税的,也有的以车辆容积或总吨位计税的,还有的以批发价计税。瑞士对机动车是按马力计征税款的;前苏联征收的交通工具税,也是以马力计征的,德国对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卡车、拖车,是以车辆容积或总吨位计征税款的。 (三十六)我国车船使用税的历史变革:据史料记载,对车船征税,在我国最早开始于西汉。在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就开始征收车税了,据汉书武帝纪记载:那时只是对商贾之车课税,而对一般车船则

53、不课税。一直到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才开始对一般车船征税,而不仅仅限于商贾之车。当时颁布的缗钱令,就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车船征收车船税的税法,其中明确规定,非官吏、三老或北边骑士,有轺车(小车)者征一算,即120钱;车主为商人时征两算,即240钱;船长逾五丈者,征一算,即120钱。 (三十七)我国解放前,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也征收过“使用牌照税”。其前身为各地征收的车捐、船捐,1935年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税收。1941年制订了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在全国统一执行。1947年又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将汽车等机动车也列入征税范围,并按物价上涨程度,分别提高了税额。(三十八)新中国成立后,在建国初

54、期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地区开征了使用牌照税,征收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办法不一致,也不统一。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财政部于1950年4月2日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发至全国各地参照执行。 (三十九)1984年10月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但考虑到原来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切,容易被误认为仅仅是对车船牌照征税,所以,删去了“牌照”两字,将“车船使用牌照税”修定为“车船使用税”。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并

55、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依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 (四十)车船使用税的特点:(1)车船使用税是一种使用兼财产性质的税种;(2)车船使用税征税范围与该税种性质相一致。(3)车船使用税以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充分体现合理税负的原则。 (四十一)印花税的起源与发展:印花税于1624年产生于欧洲的荷兰,西班牙于1636年、法国于1660年、德国于1681年、奥地利于1686年、英国于1690年、俄国于1699年相继开征。以后普遍推行于资本主义各国。目前,世界上已有92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中国清朝末年 1896 年、1907年也曾两次研究开征此税,但未实

56、行。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参议院决议开征印花税,公布了印花税法,共13 条,于1913年起在全国各省先后开征。当时的中国处于军阀割据四分五裂的局面,印花税法执行很不规范,发行制度混乱,征收方法不一。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共9条,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自此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逐渐规范化。1934年又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修改为印花税法,共25条,正式发布。至1949年前,印花税一直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主要税种。 (四十二)适用15%税率的地区和企业主要包括下列范围和项目:(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

57、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对外开放的沿海沿边和内陆省会(省府)城市与长江沿岸城市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二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三是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 投资企业。 (四十三)适用24%税率的地区和企业主要包括下列范围和项目:(1)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设

58、在对外开放的沿海、沿边和内陆省会(省府)城市与长江沿岸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设在对外开放的沿边开放城市(县、镇)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四十四)土地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对土地征税作为充裕国库的手段之一。古代的土地税一般按面积计征,当时地广人稀,人们可以择土而居,虽按面积征税,税负基本合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价猛涨,特别是城市土地垄断与投机盛行,许多国家政府为了抑制土地垄断与投机,并满足日益扩张的财政需要,开征了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本世纪初,美国开始在一些地区偿试对土地增值额课税

59、,到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接对土地(有的连同地上的建筑物)转让收入课税。 (四十五)土地增值税在我国的历史沿革:我国现代的土地税制度,始征于清朝末期的青岛,在德国租借的胶州湾,率先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当时开征这两种税,主要是基于财政考虑。辛亥革命后,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征收土地税作为实现其民生主义的主要手段。他认为,实现民生主义的手段主要有二:一是平均地权;二是节制资本。而要实现平均地权就要实行照地价征税与土地涨价归公的租税制度。其基本内容是:由地主自行申报土地价格,政府按其申报价格征收重税;为防止地主报价不实,政府有权按其自报价格收购其土地;对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而上涨

60、的那部分地价,应收归国家。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颁布土地法,该法的第四编即为土地税。截止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先后开征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的有青岛、上海、广州、南昌、镇江等11个城市。 (四十六)关税的起源与发展:在我国,从西周后期开始,就对进出关卡的货物征税;秦代以后,在边境设关征税;唐朝开始在沿海设立“市舶史”,负责管理海运货物的进出口并征收关税。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海关的管理权和关税的征收权被帝国主义所把持,关税成为帝国主义对我国实行政治、经济侵略的工具。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在我国的一切特权,收回了海关管理权,实行了独立自主的关税

61、政策。 (四十七)1950年1月和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建国后关税的主要法规,在其实施的30多年中,国家曾对一些具体规定作过多次修改,但未作原则性修订。1985年3月,国家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取代了1951年的暂行海关法,从而建立起我国统一规范的关税制度,使关税成为我国执行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工具

62、。 (四十八)关税的特点:关税一般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我国的关税系指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种。关税属于对商品流转额课税的税种,除具有一般流转税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独有特点:(1)关税是以统一的国境(或关境)为征税环节;(2)关税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3)关税以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维护国家主权为主要征收目的;(4)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固定收入; 三、判断题(一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二)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计

63、征增值税;()(三)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可以自行直接抵减当期应纳消费税款;()(四)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海关可以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原材料的关税,也可以先对进口原材料征收关税,再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五)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学生公寓,其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六)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向销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七)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都应记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八)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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