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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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手册单位名称: 记录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编制二一一年八月目 录一、工会女职工组织基本情况(1)二、女职工参加职代会情况记录(2)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记录(3)四、在职女劳模、女先进情况表 (6)五、困难女职工情况(7)六、年度女职工工作计划要点(8)七、各类会议、活动记录(10)八、各类培训记录 (11)九、为女职工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情况记录(12)十、参加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记录 (13)十一、为女职工做好事、办实事服务记录(14)十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内容及方法 (15)十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18)十四、上海市总

2、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1)十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步骤、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25)十六、有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内容.(31)一、工会女职工组织基本情况单位性质工会建立时间职 工 数女职工数占职工比例数本届女职工委员会建立(或设女工委员)时间组成人员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学 历其它职务政治面貌届内调整情况: 第( )届女职工委员会换届时间组成人员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学 历其它职务政治面貌届内调整情况: 第( )届女职工委员会换届时间组成人员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学 历其它职务政治面貌届内调整情况: 二、女职工参加职代会情况记录第( )次职代会时

3、 间职工代表数女职工代表数有关女职工问题内容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记录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形式(单独或附件)合同编号(人保局备案)第几次职代会通过合同履约、检查情况:续签日期合同期限合同形式(单独或附件)合同编号(人保局备案)第几次职代会通过合同履约、检查情况:粘贴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粘贴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四、在职女劳模、女先进情况表姓 名出生年月学 历政治面貌现任岗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获得先进的名称、时间五、困难女职工情况姓 名出生年月职 务子女情况家庭困难原因帮困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年级六、年度女职工工作计划要点年度女职工工作计划要点年度女职工工作计划

4、要点年度女职工工作计划要点七、各类会议、活动记录名 称时 间地 点主 要 内 容八、各类培训记录时 间地 点培训人数培 训 内 容九、为女职工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情况记录时 间筛查人数筛查项目承担筛查的医院筛查情况经费来源十、参加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记录年 度参保项目参保女职工数理 赔 情 况十一、为女职工做好事、办实事服务记录时 间服务项目(内容)受惠女职工数31十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内容及方法一、组织建设(一)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总体要求1、依照上海市工会条例,各级工会要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在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5、,也可设工会女职工委员。2、在工会筹建时,要同步考虑筹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要同步考虑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按时换届;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改制,上级工会在协调工会关系转接时,同时转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系。3、依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二)同步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程序1、在筹建工会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酝酿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应根据女职工比例,至少推荐1-

6、2名女职工为工会委员候选人。2、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酝酿工会领导班子人选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候选人,作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工委员人选。3、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第一次全体工会委员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后,按照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方法参照召开工代会、工会委员选举产生办法),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协商确定。二、权益维护(一)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女职工权益

7、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具体内容见十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步骤、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法律知识讲座、橱窗展板、宣传册,利用企业内网、企业报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具体内容见十五、有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内容)(三)调处女职工劳动争议当女职工遇到劳动争议时,帮助协调处理,提供法律援助。(四)维权渠道: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16840999女职工维权网上邮箱: nzgbshzgh.org女职工维权信箱:设在各区县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三、建功立业1、

8、“以建功十二五,巾帼绘蓝图”为主题,在女职工较集中岗位开展女职工专场立功竞赛,如双优竞赛“创品牌、出精品”;奋战百天、提高产量;立足岗位,创佳绩等;围绕企业发展开展节能减排、节约金点子、提合理化建议、创新技术、创新工作法等活动。2、以女职工周末学校为载体,开展技能培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展示文明礼仪、培养高尚情趣爱好等;通过开展各类女职工技能大赛如计算机辅助设计大赛、缝纫操作比赛、护理操作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女职工素质。3、开展“学先进、树典型”活动 ,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如:评比五一巾帼奖、优秀女职工、服务明星、爱岗敬业模范等。四、为女职工做好事、实事服务1、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建立单亲困

9、难女职工档案,定期慰问单亲困难女职工,开展助学帮困活动。2、为女职工购买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的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等特种保障。3、抓住每年“三八”妇女节有利时机,开展节日慰问、座谈会等活动。4、定期开展受女职工欢迎的文体活动,如:跳健身操、练瑜珈;跳绳、各种球类等体育项目;摄影、书法、绘画、手工制作、插花等艺术作品展示。5、每年“六一”儿童节组织亲子游戏、外出郊游、儿童各类作品展示等关爱职工子女及困难女职工子女的各类活动。6、其它好事实事服务。十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

10、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

11、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

12、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第三章 组织制度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13、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第十六

14、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第四章 干 部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

15、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

16、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十四、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沪工总女2010210号为了深入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更好地推动新形

17、势下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职工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上海正处在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企业工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中央和市委对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在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开展女职工工作的重要组织基础。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在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

18、展的劳动热情,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工会女职工干部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二)全面把握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以全总对工会工作“两个普遍”的要求,促进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两个覆盖”目标的实现,即在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促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全覆盖;在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促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进一步夯实组织基础,构建女职工维权机制,搭建女职工发展平台,团结、凝聚广大女职工为促进企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

19、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夯实组织基础(三)加强同步组建,努力实现全覆盖。坚持哪里有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企业在筹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要同步筹备、同步产生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女职工委员)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促进小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企业工会要配备好女职工干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工会

20、女职工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夯实组织基础。女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25人以下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可设女职工委员。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手册指导、规范、评估的作用。建立女职工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制度等。企业工会应保障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三、积极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动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六)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女职工周末学校为载体,广泛开展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读书活动,引导女职工努力成为一专多能

21、的复合型人才。(七)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广泛开展女职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女职工提高技能、钻研业务,促进女职工岗位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八)激发女职工的创造活力,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自主创新实践。大力推进女职工科技创新活动,推广和应用女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 四、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切实提高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水平(九)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单独或附件形式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

22、时,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委员应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要规范专项集体合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制度。 (十)切实做好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机制建设。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开展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多渠道了解女职工诉求,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要切实保障女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五、不断拓展实事服务项目,增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十一)关注不同群体女职工需求。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开展企业

23、工会女职工组织、先进女职工集体与单亲困难女职工“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关注白领女性、女农民工的特殊需求,拓展实事服务项目,切实解决女职工“三最”问题,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服务、凝聚的作用。(十二)加强对女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各种形式向女职工普及生理、心理健康和“四期”保护、预防艾滋病知识,为女职工提供团体互助医疗等特种保障,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六、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促进女职工工作的发展(十三)实施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5+x”工作要求。为切实增强工作实效,促进工会女职工组织转起来、活起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按照“5+x”工作要求,推动工会女职工

24、工作。“五个一”为基本要求,即建立一本工会女职工工作手册、签订一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开展一次有意义的活动、组织一次培训、办好一件实事。“x”是在“五个一”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国有企业及基础较好的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不断创新,创造更多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其它企业要在确保“五个一”的基础上,努力争创先进女职工组织(“5+x”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十四)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培训班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帮助基层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理解和运用“5+x”工作内容和要求。以目标管理考核、创星级、评比表彰等激励机制,促进“

25、5+x”工作要求的全面落实,争取三年内全市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基本达到“五个一”工作要求,培育更多符合“5+x”工作要求的先进工会女职工组织,促进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十五)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把女职工工作的重点要求纳入工会总体工作考评和“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比条件之中,促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两个全覆盖”目标的实现;要选树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典型,促进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附件: 企业工会女

26、职工工作“5+x”工作内容及要求项目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建立一本工会女职工工作手册以市总女职工委员会印发至基层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手册为基础,及时记录女职工组织基本情况、女职工信息、会议、开展活动等情况,便于工作检查、总结,也为女职工工作积累资料。签订一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同步签订或续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求做到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协商、同步审议、同步签约、同步报送、同步检查、同步报告,发挥专项集体合同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争取女职工特殊利益中的积极作用。开展一次有意义的活动每年根据企业和女职工的特点开展一次有意义的活动。如提升女职工技能、素

27、质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以及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女职工喜爱的健身操、瑜伽等体育活动,手工制作、插花、茶艺、艺术鉴赏、摄影、绘画等兴趣活动;利用“三八”节、“六一”节等特定节假日,开展节日慰问、召开座谈会、先进表彰会、文艺表演、公益活动、外出旅游、亲子游戏、儿童作品展示等活动。组织一次培训以女职工周末学校为载体,每年围绕专业知识、岗位技能、科学文化、法律、女职工健康保健、生理卫生、心理健康、预防艾滋病、职场形象、礼仪知识等各类提升女职工综合素质的内容,开展一次培训。办好一件实事根据女职工所需、女职工组织所能,每年为女职工办一件实事,如为女职工购买团体特种保障、开展单亲困难女

28、职工帮扶、交友活动、为“四期”女职工解决特殊困难、为女农民工住宿及子女入学等困难提供帮助,尽力解决本企业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x”的内容“x”是在“五个一”基础上,不断拓宽工作内容、创新工作载体。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五个一”做深,把“x”拓宽,形成工作特色,争创先进工会女职工组织。 十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步骤、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一、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步骤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是单独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也可以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的专项协议。(以下统称专项集体合同)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步布置、同步协商、同

29、步审议、同步签约、同步审查、同步检查、同步报告、同步考核。1、草拟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充分了解女职工需求,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拟定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体现企业特色、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加法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内容。专项集体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明确有关女职工卫生保健的规定;明确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明确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明确有关女职工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教育培训发展的规定;以及其他为女职工办好事、做实事的内容。2、纳入工会平等协商内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将草拟好的专项集体合同交工

30、会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将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平等协商内容,与集体合同同步操作。 3、进行平等协商工会在选派平等协商代表时,要有相应的女职工代表。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委员应作为工会方的平等协商代表。4、职代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与集体合同一起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5、签约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平等协商的双方首席代表签字。6、交劳动局备案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

31、,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7、监督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及时采用张贴公布,企业内部网公示、发放专项集体合同小册子、班组会宣布等各种形式让全体职工知晓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督促企业方履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会要督促企业方将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落实责任人。8、检查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对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二、

3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建议内容(一)法律法规基本规定1、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女职工

33、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7、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80计发。8、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9、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34、,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80计发。10、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11、单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

35、出勤。12、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应持平的工作岗位。13、对女职工每两年(或每一年、半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工作(其中40-50岁增加乳腺钼钯检查等),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二)根据企业情况可做加法的内容14、为保障优生优育,给予怀孕的女职工使用环保型电脑(如液晶显示器),并免费提供使用防辐射劳动保护衣。15、为保障优生优育,维护企业形象,为怀孕女职工免费提供孕妇餐和孕妇服。16、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如上海市女职工团体特种保障计划)17、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

36、行政方解决。18、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19、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20、界定岗位性质,并规定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55岁退休。21、企业要注重对高级女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如:高级女技师的退休年龄问题;一般不安排高级女技师下岗等。22、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三、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37、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司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三条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本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应有工会女职工代表参加,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第二章 劳动保护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四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38、。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六条 为保障优生优育,给予怀孕的女职工使用环保型电脑(如保护屏装置),并免费提供使用防辐射劳动保护衣。第七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

39、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4)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第十条 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后,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假期满后,若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6个半月的哺乳假,其工

40、资均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除此之外,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公司原则上安排其原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在例假期间,给予照顾休假一天。第十七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公司给予女职工休假4小时。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

41、保健知识讲座。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其中对四十周岁以上(含四十周岁)的在册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普查。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个人出一点、工会贴一点”的出资方式,为女职工购买“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险”。第三章 培训与发展第二十条 在升职、晋级、评定专业职称时,公司坚持男女平等。第二十一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各类女性人才的推荐工作,优化女性成才环境,形成促进女性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三年中推荐8-10名女职工到公司的关键岗位。第二十二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以女职工周末学校为载体,每年设1-2个女职工专项技能比赛,对

42、女职工的各类培训覆盖面不低于40,岗位培训不低于20,在三年中培养3-5名女技师、20名女高级工。第二十三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帮助提高女职工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参政议政中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为实施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有效维护,工会与公司应实行有效密切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协商、沟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应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同时,公司职代会民管组、女职工委员会也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职代会及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第

43、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双方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和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述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十六、有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内容一、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44、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选拔妇女担任领导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可以推荐女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妇女联合会和工会女职工

45、委员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投诉,以上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二、劳动关系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

46、协议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各单位应当严格考核制度,不得以年龄和性别的原因裁减女职工。裁减女职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女职工退休年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各

47、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三、孕、产、哺乳期保护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

48、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

49、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

50、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四、妇科检查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

51、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五、经期、更年期保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六、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上海市女

52、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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