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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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黄骅港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单位。 第3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企业文化部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4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及

2、其他有关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5条 公司各级党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6条 公司安健环委员会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代表公司安健环委员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7条 安质部环境监测室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负责对公司作业现场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等进行检测,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8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9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医疗,由沧州市疾病预防控

3、制中心门诊部承担。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报告为执行依据。第三章 作业管理第10条 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计划、工程主管部门在委托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选用无毒、无害的先进工艺、技术和材料。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工程部、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对所采购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质量负责;安质部代表安健环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四、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

4、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项目工程使用单位、安质部应派员参加验收。 五、制订生产设备检修计划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11条 粉尘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粉尘作业管理。 一、粉尘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遥控、密封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建立、健全粉尘作业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粉尘作业场所的控制室、操作室、休息室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尽量缩短作业人员接触粉尘的时间,同时加强个体防护。不得不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第12条

5、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高温、噪音等物理危害作业的管理。 一、涉及高温、噪音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二、建立健全高温、噪声等管理制度。 三、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保证防暑降温药品及清凉饮品的供给,做好中暑急救工作。 四、加强接触高温、噪音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13条 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

6、业管理。 一、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公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 二、安质部依据有关申报程序,按照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向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许可登记,在拿到批文后方可购买。 三、电离辐射作业必须依据放射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职责。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懂得放射防护及相关管理知识,并认真执行国家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五、放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必须设置明显

7、的防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六、与放射场所有关工作人员(指由于工作需要须经常出入可能存在放射线的环境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体检和培训。 七、发生放射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第14条 粉尘、高温、噪声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高温作业分级(GBT/T4200-1997)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第15条 公司安质部环境监测室必须按照港口企业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粉尘、噪音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或委托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

8、16条 粉尘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噪音及电离辐射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安健环管理考核指标。第17条 对粉尘作业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严禁用风管吹扫的方式进行清洁,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18条 粉尘、高温、噪声、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19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质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第20条 放射源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防电离辐射标识。放射设施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电离辐射防护装置,并对其安全防护装置按规定标准喷涂显

9、著颜色。 第21条 经常穿行出入电离辐射环境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射线剂量监测。 第22条 电离辐射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对电离辐射设施、放射源防护装置、放射源储存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并做好记录,并接受公司安质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健康管理第23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港务公司接触粉尘、噪声、电离辐射等岗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24条 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离岗或退休前的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的健康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

10、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25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质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提出,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反馈港务公司工会。 第26条 各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及时向渤海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27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港务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噪音及电离辐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28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工作场所

11、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及离退休职业病人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由公司负担。 第29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由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港务公司报告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30条 劳务输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输入港务公司的劳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并接受港务公司的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31条 职业健康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2条 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港务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健环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通知本部:公司领导。神华黄骅港务公司办公室2008年3月18日印发校核: 打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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