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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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开始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也已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虽未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然其内容很不完善,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 所谓网络投票表决是指股东通过互联网或证券交易系统等网络媒介来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和制度。网络投票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表决权行使方式,世界上最早允许采用网络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是

2、美国。1996年,美国bellhowell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其一经出现就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其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发展。日本与英国分别于2001年的11月21日和12月22日通过相关法案,使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实施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也已修改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召开股东大会,并规定董、监事选举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来实现。 国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

3、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基于上市公司管理的现实需要,并为配合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实行,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该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同时,该法还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其他事项表决时,除现场会议外,可向股东提供

4、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该法并未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规定。 为此,在同年12月10日,证监会又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集中统一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式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该条实际上扩大了上市公司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强制适用范围,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

5、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都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此外,该法还在第5、7、8等条文中,对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公布以及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查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公布以及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查验等一些合理内容进行了吸收,并对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价值解析 (一)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网络投票表决制度是为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股东大会

6、的中小股东提供的有效表决途径。我国地域辽阔,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其往往难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将使股东突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远距离、非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必将使更多的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有利于分散的中小股东形成一个利益群体。一旦中小股东网络通讯表决行为变得日益普遍,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缺位的状况就会得到根本的改善,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将面临更多的约束力,其随意控制公司股东大会的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往

7、往很少且分布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会的成本会大大超过由此带来的利益或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作用下,一人同时为数家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在相隔很短日期内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分身无术。而网络传递信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成本低和速度快,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向股东传递投票信息,股东几乎不必花费任何成本就可以很快地获取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做出表决,这将大大地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使一人同为数家上市公司股东者参加股东

8、大会成为可能。 (三)有利于克服委托代理投票制度的内在缺陷。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证监会在其部门规章中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问题。但委托代理投票制度本身具有先天的缺陷,即委托代理投票时,表决权行使的意思表示需经代理人进行,而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并不能完全代表股东的意思,甚至会侵害股东的利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是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恰好可以克服以上缺陷。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

9、构想 我国公司法虽未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的有关部门规章却对网络投票方式中有关网络投票系统的供给、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以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统计与公布、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查验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然而,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没有提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实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似乎于法无据。虽然证监会基于上市公司管理的需要,在规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中对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规范,但证监会的立法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太低,况且

10、,对于没有立法机关或公司法的授权,证监会是否有资格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亦不无疑问。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应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即使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亦应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如果由证监会作出规定,其至少也应取得立法机关或公司法的授权。 (二)网络投票表决的适用主体范围问题 关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适用,证监会在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这一规定明显不妥,因为设立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目的主要是为那些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提供投票的机会,规定实际给许多上市公司规避适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口。虽

11、然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都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但其强制适用范围太小,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仍然以各种借口逃避适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此外,从目前我国公司实践来看,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之一,应当可以适用于所有愿意采用该种表决方式的公司。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且股权分散,故法律可以强制其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于其他类型公司,法律则可允许其选择适用此种表决方式。 对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12、在上市公司中是否适用于所有股东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应该只适用于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大股东则应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因此,控股股东须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公司谋求最大利益,其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尤其是股东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考虑,有必要明确禁止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不限制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使用主体,甚至只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而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公司决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负面效应甚至可能超过其所产生的正面作用。 (三)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具体内容问题 我国证监会虽然在规则等相关立法中对网络投票表决制度作出了规范,但其内容过于原则,其在公

13、司实践中的操作也比较混乱。首先,规则及相关立法要求上市公司自己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这一规定非常不妥,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由于规模、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等因素各不相同,其是否都有能力或愿意去开发和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这存在着很大疑问;由上市公司自己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无疑给其提供了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修改、剥夺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的机会,使其有可能故意设置技术障碍,使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系统或故意不统计反对意见票,对上市公司的这种恶意行为,证监会将很难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因此,笔者认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统一操作,统一监管,更为可行,也更为公正。否则每家上市公司各提供一套标准不一、技

14、术不一的网络投票系统,不仅浪费巨大,而且很难监管。另外,证监会在其部门规章中规定,上市公司采用网络方式进行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这一规定也存在明显不妥,其原因在于:如果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则会导致各家上市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各不相同,这将会给证监会对网络投票行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带来不必要麻烦;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容易造成无谓的公司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在将来统一了网络投票系统的供给以后,再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实际上也无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在将来统一了网络投票系统的供给后,应由法律统一规定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同时,规

15、则及相关立法中对网络投票表决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中小股东在进行网络投票表决过程中,由于得不到足够投票信息,导致其无法对投票表决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其投票表决意义似乎也不是很大。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人数极低,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笔者建议,应由法律对网络投票表决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叶林,刘辅华.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5(5) 3.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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