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落实国八条限购最新实施细则(20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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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价保持合理水平,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

2、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签署承诺书。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进入“新建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

3、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五、房管部门应严格按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见附件)的规定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时,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

4、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七、房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和购房者的政策提示。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拓宽咨询渠道,对企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一、限购政策有关规定(1)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七个主城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2)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

5、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二、签约及备案工作流程工作流程由条件查询、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办理权证等环节组成。1、条件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销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个人资料真实性的审核义务。购房人在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上报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3)购房人结

6、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交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规定(建房2010186号)的要求执行。境外个人购房除提交护照、港澳台身份证或回乡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与购房人关系及是否本市户籍)输入到“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

7、将上述信息实时传到市房产信息中心的合同备案系统,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期间是否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并在24小时后在客户端软件中反馈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自动记录该查询的时间及查询结果。在系统查询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可撤销该购房人的查询申请。经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予以开放网上签约和上传数据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可进行网上签约及上报合同备案;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不能进行后续网上签约及办理合同备案手续。2、网上签约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双方可以进行正式网上签约,打印并签署纸质合同,同时还将随合同一并打印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

8、表(式样见附件1)和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可供记录查询的时间,以及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及购房人家庭情况信息;承诺书由客户签字确认。上述材料附在每一份纸质合同后。3、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网上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执合同备案上报清册、全套纸质合同、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承诺书打印原件及购房者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到销售项目管辖的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核实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情况,并作出是否予以接受合同备案。接受合同备案的,应留存一份纸质合同、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

9、查询结果记录表和承诺书;不接受合同备案的,应退回全套收件资料,并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4、办理权证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购房人购房并完成交房手续后,申请办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收取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和承诺书。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需认真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住房情况,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登记办证;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登记。三、其他说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

10、机构使用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软件的详细操作说明,见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补充操作说明书。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政 策 提 示1、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规政(2011)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2、家庭成员全部为本

11、市户籍的、家庭成员部分为非本市户籍,但购房人为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市户籍,但购房人可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均可在本市中心城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3、境外个人购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及个人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4、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已分别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待。5、“中心城区”的范围界定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承 诺 书截止 年 月 日, 本人已阅读政策提示所列限购政策内容,本

12、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的规定,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属实。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期间,未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如本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所购商品住房不能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附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编号:经核实,你公司申报的以下商品住房,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文件规定,不符合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不予合同备案。现将申请备案资料退回你公司。请你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到武汉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地址:武汉市江岸高雄路1

13、66号)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附商品住房合同不予备案清单。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补充操作说明书一、概述现对限购政策实施后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销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具体操作予以补充说明,其他商品房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限购政策范围为:项目座落在中心城区(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洪山区、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开发区)行政管辖区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承购人为“自然人”。二、限购类房屋签约操作步骤1、企业进入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软件后,点“建立签约”按钮,建立签约信息。2、在新增的“限购房承购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栏目”中,填写所有承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包

14、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息。 填写须准确、完整,购房人为自然人的,一定要准确选择“承购方性质”为“自然人”。填写时需要注意:1)姓名、证件号需严格按照证件填写;2)军警特种证号应按“X字第X号”的格式填写;3)证件号码除中文外的数字、符号严禁使用全角字符,英文字母一律使用大写字符;4)未婚情侣购房关系请选“非家庭成员共同拥有”;5)如自然人为合同签订人,则应在“是否为合同承购人”项目选项中点选“X”;3、填写完毕后,点“网上签约”按钮-“2.网上签约”,上报核查信息。4、提交核查24小时后,企业可打开该签约信息,点“网上签约”按钮-“8.下载限购核查结果”,系统将返回核查时间、核查结果、核查信息

15、编号。如核查结果为“已通过限购核查”,则按正常流程继续操作,完成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如核查结果为“未通过限购核查”,则可点网上签约按钮-“7.撤销网上签约、核查查询情况”,作废查询结果。其他操作见原操作说明书。三、限购房屋签约信息的撤销1、在核查申请上报24小时内,开发企业可打开对应的签约信息,撤销核查申请。2、在核查申请上报24小时后,如核查结果为“未通过限购核查”,开发企业可随时作废申请。3、在核查申请上报24小时后,如核查结果为“已通过限购核查”,并且房产局未接收签约信息,开发企业可在通过核查24小时内撤销签约。4、点击网上签约按钮-“3.输入及打印电子合同”,按正常流程打印合同封面及合同

16、正文、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商品住房查询结果记录表、承诺书,并要求客户在承诺书上签字。上述材料一并上报所属辖区合同管理管理部门。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开发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合同签约信息指标,如因错误填写相关信息造成查询错漏,无法办证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如蓄意填写虚假“承购方性质”信息绕过限购核查,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2、开发企业申报的限购范围内签约信息,如在房产管理部门发现有家庭成员信息错、漏等原因,不予接收备案的,凭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到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主题词:商品住房 够买 城区 政策 通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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