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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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管理制度本质要求: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指副科级以上的实职和非实职干部。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在市局(公司)党组领导下,由人力部门会同纪检部门组织实施。第二条 任用基本条件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第三条 任用具体资格(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三)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四)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在副

2、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的,原则上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六)身体健康;(七)符合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第四条 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五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度。(一)市局(公司)各部门原则上推荐12名后备干部;各单位原则上按照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推荐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应当注重吸收、培养、使用原聘用工,原则上各单位推荐不得低于一名原聘用工作为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

3、下,其中35岁以下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二)人力、纪检部门在各部门、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候选人员的工作绩效、民主测评得分在相应序列中的排序(原则上在前三位)等条件,向市局(公司)党组提供人选及考察材料,由市局(公司)党组研究确定后备干部。(三)在市局(公司)组织的副科级以上岗位竞争中,排序在竞聘岗位前三位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员工,可进入市局(公司)优秀人才库。(四)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开展交流任职、挂职和岗位轮换工作,注重安排后备干部到生产经营和管理一线培养锻炼。第六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应达到规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票

4、数一般不低于参加推荐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第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或全省、全市烟草商业系统;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具体方案,根据岗位要求,由人力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组织考察(一)人力部门根据岗位需要、任用条件,从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公开选拨、竞争上岗等形式产生的人选,提报考察人员名单,由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二)在党组领导下,由人力、纪检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报党组研究确定;对县级局领导班子考察可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合进行。第九条 任前公示市局(公司)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人力部门在拟任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

5、无异议的,以党组名义发文任命。第十条 县级局领导班子中正职的调整,在市局(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任前公示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地方党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协商未果的,报省局(公司)人力部门和市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市局(公司)党组直接决定。第十一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从提任试用职务的任职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市局(公司)人力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考核,最迟不超过2个月。经考核合格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层次

6、另行安排工作。对公开选拔、竞争的,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县级局局长在本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异地交流;各部门正科级实职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岗位轮换;调任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将关系转到新的工作部门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在原单位、原部门免职或降职使用。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制度 挂职可以在行业内,也可以在行业外;可以平级,也可以上挂一级或下挂一级;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占挂职单位职数;挂职所任职务原则上不作为挂职结束后安排任职的

7、依据。挂职干部的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学历在大专以上。第十四条 干部异地任职、挂职,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贴;每周报销一次回家探亲往返交通费(公车接送的不予报销);异地任职、挂职是指因阶段性工作需要,组织安排的任职、挂职,并且家庭不在任职、挂职所在地;异地工作的员工就地提拔后任职,不属于异地任职。借调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费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领导班子和同一部门内工作。第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及人力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免职制度。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干部,并且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实职干部予以免职,重新确定其职级待遇;非实职干部予以降级。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经组织批准保留原有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岗位;(二)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经组织批准保留相应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岗位;(三)责令辞职:党组根据

9、干部引咎辞职条件,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重新确定岗位及其职级待遇。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重新确定岗位及其职级待遇。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降职使用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降职或降级使用。降职或降级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免职、辞职、降职使用的干部,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内或男性达到工龄30年、女性达到工龄25年的,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二线、离岗休息,并以免职、辞职、降职前工资为标

10、准,参照市局(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退二线、离岗休息待遇。第二十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力部门与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沟通、交流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一般半年召开1次,由人力部门负责召集。第二十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第二十四条

11、 设置督导员(主任科员)(一)县级局可设置督导员、副督导员。副科级干部提任督导员的,需任副科级职务满7年;副督导员任职满7年,并且业绩明显、表现优秀的,经考核也可提任督导员;正股级干部任职满7年,并且业绩明显、表现优秀的,经考核可提任副督导员。(二)市局(公司)机关提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参照第(一)项执行。第二十五条 提任或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属于在编在岗人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列入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 县级局领导职数为2至3人,设局长、党组书记1人,副局长1人(规模较大的单位可适当增加1职数),营销部经理1人。市局(公司)机关内设机构科级干部的职数按省局(公司)规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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