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参考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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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侦案件分析1、2009年4月,张某(男,35岁,某银行主任)连日来正在为一批持该行银行卡的人(1000余人)无力偿还透支消费金额一事犯愁,从朋友处突然获悉:李某(男,25岁)与王某(女,22岁)夫妻二人正在收购个人身份信息以用于联系自愿出卖器官者。张某为达到既牟利又能促成持卡人偿还银行债务的目的,遂将该批持卡人信息(包括持附属卡未成年人信息)半卖半送给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该批公民个人信息与王某某两人四处联系自愿出卖器官者,自2009年5月以来,李、王夫妻二人已成功联系10人出卖了器官,从中非法获利200000元。2011年4月30日,李某联系到自愿出卖器官丁某(

2、男,17岁),与其妻扣留丁某身份证后,将其供养至5月5日,临时高价聘请某医院的医生罗某(男,35岁)与护士石某(女,24岁)为丁某实施肾脏摘取手术,因罗某技术不熟和手术应急器材不全,致使丁某死在手术台上。李、王夫妻二人见状,索性指使罗某又摘取了丁某眼球、肝脏等器官。在李、王、罗、石四人准备撤离现场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抓捕时,遇张某使用暴力反抗,抓捕民警经口头制止无效后直接徒手制止,致张某手部受轻微伤。经审讯,张、李、王、罗、石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查明:李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已怀孕三个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

3、机关对张某与李某二人非法获利予以扣押、追缴,并开具罚没款专用票据上缴国库。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罪名是什么?请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王某二人2011年4月30日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请简要说明理由。3、李某、王某、罗某、石某四人2011年5月5日的行为是否犯罪行为?如构成,构成何罪?4、抓捕民警对徒手制止张某暴力反抗行为致其轻微伤的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5、张某、李某、王某、罗某、石某等五人如实交行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可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6、李某是否构成累犯?简述理由?7、公安机关对张某与李某非法获

4、利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一条选择性罪名,是实质上的一罪,不构成数罪。答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规定的罪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3:李某、王某、罗某、石某四人2011年5月5日的行为均系犯罪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四人在丁某死后,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属于处置犯罪证据的行为,不宜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单独评价定罪。答4:不需要,这是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

5、罪行为操作规程关于“徒手制止”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条件的。答5:张某、李某、王某、罗某、石某等五人不构成自首,但可以从轻处罚,不可以减轻处罚。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自首”增加条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而本案特别严重后果已发生,因此对该五人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减轻处罚。答6:李某不构成,因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明确增加写入刑法条文内容。答7:扣押张某非法获利10000元正确,但追缴上缴国库不当。理由:张某非法获利系其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理当依法扣押;扣押后,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法院判决没

6、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处理。扣押、追缴李某非法获利200000元均错误。理由:李某实施非法获利200000元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处理无依据。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知识点: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3、盗窃、侮辱尸体罪;4、徒手制止;5、自首;6、累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7、追缴 2、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

7、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

8、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答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9、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2、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一种牵连犯的情形。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法,那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案例中所说的情况,伪造国家

10、机关公文是甲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丁二人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

11、握的本人其人罪行的情况,并且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主犯,还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应认定为自首。知识点: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合同诈骗罪;3、贪污罪;4、数罪并罚;5、牵连犯6、自首;7、共同犯罪3、2012年4月13日9时许,王某(男,1993年12月20日生,2011年6月23日因盗窃判刑8个月,2012年1月6日释放)、于某(男,1994年4月20日生)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本市A区E镇去B县F镇为由,乘坐孙某(男,1984年3月13日生,2005年10月8日因聚众斗殴判刑5年,2009年8月1日释放)驾驶的苏*号面包车,在

12、行驶至E镇与F镇之间的收费站时,孙某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王某、于某为迫使孙某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某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某用手推挡王某、于某拔钥匙,又与王某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驶方向失控,撞上在其左侧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某及肖某,被害人倪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肖某受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打“110”报警。试分析对王某、于某、孙某如何处理?答: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5、结合案情,本案中王某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于某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王某、于某均属于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孙某身为驾驶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错误地以为通过推挡王某、于某,和王某争扳方向盘等行为可以阻止被告人王某、于某,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

14、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王某、于某、孙某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鉴于本案中王某前次故意犯罪(盗窃)行为发生在18周岁之前,且后次犯罪系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王某不构成累犯;于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虽然前次犯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后次犯罪系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孙某不构成累犯。知识点: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意外事件;5、交通肇事罪;6、累犯;7、刑事责任4、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

15、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

16、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

17、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知识点:1、抢劫罪;2、非绑架罪;3、非法拘禁罪;4、共同犯罪;5、敲诈勒索罪;6、一罪和数罪;7、自首与重大立功5、2004年10月9日上午,龚某到A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自行车篓子里抢走一个皮包,内有现金50余元

18、。当天下午,安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居住在一私房出租户内的违法嫌疑人强某(男,21岁)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经审查,强某供述了抢龚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曾于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伙同高某在B县县城,将7岁男孩杨某劫持到一居民楼地下室内,打电话要其父拿8万元赎金,后才将杨某放回。现高某暂住在B县姐姐家。10月11日,安阳派出所民警小邱和小胡在B县高某姐姐家找到了高某,高某不承认劫持杨某事实,小邱和小胡遂以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对其口头传唤,让其到安阳派出所接受讯问。高某不去,小邱便拿出手铐将其铐上,强行将高某带回派出所,关在候问室。经讯问,高某对伙同强某劫持杨某索要赎金的事实

19、供认不讳,10月12日,A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高某、强某立案侦查,同日将高、强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由小邱和小胡主办此案。小邱和小胡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于10月15日对高某进行讯问,并查明高某刚满15周岁。10月17日,A县公安局决定对高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高某由其姐姐担保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答: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对强某继续盘问不当,因为强某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应当直接使用传唤;2、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应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3、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不当,应以涉嫌绑架罪立案;4、对高某传唤不当

20、,一是不能异地传唤,二是不能口头传唤;5、对高某使用手铐不当,对高某既非拘传,又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不能使用手铐;6、将高某关在候问室不当,高某是被传唤到派出所的,不是被继续盘问人员;7、对高某讯问不及时,小邱和小胡未在刑拘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违反规定;8、对高某超期刑拘,派出所发现高某不满16周岁,不符合刑拘条件,未立即解除刑拘;9、对高某取保候审不当,高某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对其取保候审;10、对高某担保方式不当,取保候审不能人、财双保。知识点:1、继续盘问;2、传唤(异地传唤、强制传唤);3、管辖;4、敲诈勒索罪;5、绑架罪;6、讯问;7、取保候审。6、1987年7月,王某因实

21、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了某单位保卫部门一支“54”手枪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枪支的行为。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枪支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

22、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刑期同盗窃枪支、

23、弹药、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知识点:1、假释;2、时间效力;3、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4、自首;5、敲诈勒索罪;6、累犯;7、数罪并罚 7、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

24、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

25、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知识点:1、非法拘禁罪;2、拐卖妇女罪;3、共同犯罪;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5、盗窃罪;6、数罪并罚;7、犯罪中止8、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

26、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2、 甲在抢劫事实上的犯罪形态是什

27、么?3、乙在抢劫事实上的犯罪形态是什么?4、甲的行为除了构成抢劫罪,还构成什么犯罪?5、乙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是否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6、乙的行为是否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7、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28、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

29、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5、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6、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7、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代为销售行为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

30、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识点:1、共同犯罪;2、犯罪中止;3、犯罪既遂;4、犯罪未遂;5、强制猥亵妇女罪;6、盗窃罪;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9、周某系某市移动公司正式员工。某日,私人侦探林某要求周某向其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得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某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问题:1、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事发后,周某逃到朋友曾某的住处,并向曾某讲述了犯罪事实。曾某在得知此事后,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藏匿。曾某的行为构

31、成窝藏罪还是包庇罪?为什么?3、在躲藏期间,因手头拮据,周某又窜至某小学校将小学生孙某劫持到一偏僻处,索要其家长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向孙某的家长勒索10万元。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周某劫持孙某的行为被学校的监控录像拍摄下来,侦查人员携带调取证据通知书到学校调取监控录像,学校保安以校长不在为由拒绝提供录像。学校保安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1、周某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曾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曾某明知周某涉嫌犯罪后,仍为周某提供住所,帮助其藏匿,符合窝藏罪的构成特征。3、周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4、学校保安的做法不正确。知识点: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窝藏罪;3

32、、包庇罪;4、绑架罪;5、调取证据10、某县鲁山村农民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

33、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当时周围还有十多人,造成影响极坏。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1、该爆炸物没有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2、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3、该爆炸物引发未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问题:1、陈某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成引爆装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2、陈某携带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假设其情节严重)来到北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3、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4、上述诸行为应如何处理?5、如果

34、陈某到了火车站后,内心胆怯,将爆炸物和引爆装置扔进附近垃圾桶里,应当如何处理?6、陈某实施犯罪的时候,整个过程被某小学学生刘某(11周岁,能辨认是非并正确表达)目睹。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年幼的人不可作证,因此没有找刘某取证。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物是危险物品,不能随意制造,否则很容易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事故,故刑法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2、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因为爆炸物和引爆装置都是危险物品,携带着上列车,在拥挤和震荡的时候,很容易发生不特定多数人的人

35、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相当大的危险,故刑法规定该行为为犯罪。3、陈某的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爆炸罪。因为陈某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故意引爆爆炸物,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极其恶劣,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4、陈某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携带危险物品乘火车的行为,都是为了在北京自杀,而他自杀行为选择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爆炸罪,这样三罪之间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过,应以爆炸罪来定罪量刑。5、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陈某因害怕不敢引爆而走掉的行为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6、不正确。年幼的人能够辨别

36、是非并正确表达,可以作证。在本案中,刘某虽是年幼的人,但他是目击者且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因此应该找他取证。知识点:1、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3、爆炸罪;4、牵连犯;5、犯罪中止;6、证人的资格11、某年2月3日上午9时许,肖某开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唐某见其形迹可疑,遂将其截停。在民警唐某正欲对肖某进行盘查时,肖某见唐某配有手枪,遂心生歹意,猛然将唐某推倒在地,并伸手抢过唐某的手枪,发动摩托车逃窜。不久,肖某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问题:1、肖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此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肖某落网后,供述将枪支

37、藏匿在家中的阁楼上,公安机关此时应当采取何种侦查措施?4、侦查人员小李认为,肖某已被拘留,因此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肖某的家中进行搜查。小李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肖某被刑事拘留后,公安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肖某决定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侦查员发现肖某的姓名、住址均为虚构,其声称的户籍地址并不存在。对肖某的逮捕可否继续执行,请说明理由?肖某自报假名,如何计算羁押期限?侦查、起诉等工作如何开展?参考答案1、构成抢劫枪支罪。2、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3、应当采取搜查、扣押措施。4、不正确。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适用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况。5、对肖某的逮捕可继续执行,不受肖某报假名和虚构住址的影响;肖某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起诉等工作首先将犯罪嫌疑人拒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将调查其身份的情况附卷。其次,在羁押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开展侦查工作;第三,如果不能查清其身份,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知识点:1、抢劫枪支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搜查;4、扣押措施;5、无证搜查的适用情况;6、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处理-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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