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标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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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T 5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ICS备案号: DL/T 51-2003 P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标准Technical Code forDesigning Coal Handl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 批 稿 )20 - - 发布20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布2DL/T 51-2003 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总则-44 铁路卸煤-84.1 一般规定-84.2 卸煤栈台-94.3 翻车机卸煤装置-94.4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115 水运卸煤-135

2、.1 一般规定-135.2 海港或以潮汐为主而停靠海轮的河口港卸船机械选型-145.3 河港卸船机械的选型-165.4 泊位年营运天数及年通过能力计算-175.5 码头辅助设备的配置及附属建筑物设置-196 公路卸煤-216.1 一般规定-216.2 受煤斗及浅缝式煤槽-226.3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237 贮煤场、贮煤设施和设备 -267.1一般规定-267.2筒仓-277.3装卸桥(门式抓煤机)煤场 -287.4桥式抓煤机煤棚-297.5轨道式斗轮堆取料机煤场-307.6圆形煤场设备-318 筛分破碎设备 -338.1 一般规定-338.2 煤粉炉筛分破碎设备-348.3 循环硫化床炉筛分

3、破碎设备-349 石灰石的贮存、制备及输送 -3510 带式输送机 -3610.1 一般规定 -3610.2主要参数的确定 -3610.3部件选择与布置 -4311 辅助设备和设施 -4911.1轨道衡 -4911.2汽车衡 -4911.3皮带秤5011.4振动给煤机5011.5带式给煤机5111.6除铁器5111.7采制样装置5211.8落煤管和转运煤斗5211.9推煤机库5312 运行维护条件5513 运煤系统的控制5813.1一般规定-5813.2控制要求5813.3程序控制设备和信号5913.4程序编制和联锁条件58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61附录B (资料性附录)散货船设

4、计船型尺度表62附录C.(资料性附录)码头作业区主要生产辅助建筑物指标-63附录D (资料性附录)卸船机、清舱机和驾驶人员定额、码头皮带工(包括履行水手职能)定额64附录E(资料性附录)运煤汽车选型计算-65参考文献-68DL/T 51-2003 前 言 DLGJI9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在电力建设中,为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在保证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安全、经济、可靠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国内的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以及各设计院、电厂和制造厂家等单位运煤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努力下,不仅自

5、行开发、研制了许多国产的先进运煤技术和设备,而且也引进、消化和吸收了许多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使得运煤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提高。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200023号文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的按排,对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积极贯彻并落实“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原则,推广先进、可靠成熟的运煤技术,注重节水、节地、节能、环境保护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规模和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其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我国运煤技术

6、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火力发电厂运煤在21世纪的发展和建设做好设计技术准备。 本标准未对DLGJ19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修订后的标准对水运卸煤内容作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增加了石灰石的贮存及制备运输一章。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2002年11月13日印发的电规协标质200287号文,关于印发(DLGJ193)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的决定,取消DLGJ19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中运煤方案经济比较这一章。除此之外,还将DLGJ1441998火力发电厂汽车卸煤设计暂行规定的内容合并在本标准中。同时对DLGJ19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的相关章节的名称、编号、条文内容

7、进行修改、删除和补充。 本标准颁布后,替代了DLGJ193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B、C、D、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负责起草人:潘正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周相清、胡 宏、韦延河、宋哲峰。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发电机组容量为125及以上的凝汽式发电厂,也适用于5

8、0及以上的供热式燃煤机组的热电厂和采用洁净煤发电技术的设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运煤系统设计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有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6.11983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146.21983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 固

9、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BG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059589 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19293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T56995 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GB/T57695 汽车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GB/T77211995 电子皮带秤GB/T77232000 固定式电子秤GB/T 171191997 i

10、dt ISO 5048:1989 连续搬运设备 带承载托辊的带式输送机运行功率和张力的计算GB/T97702001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T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52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DL/T51212000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 JJG 1952002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JTJ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TB/T14071998 列车牵引计

11、算规程NDGJ9389 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技术规定SDGJ2001 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3 总 则3.1 运煤系统设计应积极采用参考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并应结合工程的特点不断有所创新。3.2 运煤系统设计结合工程的特点,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努力提高运煤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并力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紧凑、操作方便,为提高运煤系统的可靠性、合理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用水、材料和合理控制造价创造条件。3.3 运煤系统的卸煤装置、筒仓的设计应符合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

12、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技术要求。3.4 运煤系统的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应符合DL50531996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卫生设计规程的要求。运煤系统设备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3.5 运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3.6 运煤系统的煤尘、污水排放、噪声应符合GB12348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3.7 运煤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发电厂投产后煤源和煤质变化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适当提高运煤系统对煤源和煤质变化的适应能力。3.8

13、 运煤系统设计应根据发电厂燃用煤种的有关特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提高运煤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满足锅炉机组对燃煤的要求。3.9 发电厂耗煤量可按设计煤种可按下式计算:1 小时耗煤量Qh等于全厂锅炉按最大连续蒸发量(BCR)计算的小时总耗煤量。 2 日耗煤量Qd可按下式计算: dhd (3.9-1)式中:d 日耗煤量, t/d;h全厂锅炉机组小时耗煤量, t/h;d 锅炉机组日利用小时数, h(一般取2022); 3 年耗煤量Qa可按下式计算: aha (3.9-2)式中:a年耗煤量, t/a;h 全厂锅炉机组小时耗煤量, t/h;a电厂锅炉机组年利用小时数, h(一般取5000h6000

14、h);3.10 运煤系统总布置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 在满足运煤系统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简化输煤系统和缩短流程,减少转运环节, 降低煤流落差。 2 卸煤装置的位置要有利于缩短燃煤运距和便于同路网连接。铁路轨面、公路路面标高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制约因素,以求经济合理。 3 贮煤场应选择地质条件适宜、环境影响较小、便于扩建、能使整个运煤系统环节少、运距较短的地方。 4 最终的碎煤机室宜设在贮煤场至主厂房的运煤系统中。 5 附属建筑及相关道路的布置应便于进行生产活动。其建筑面积应符合DL/T50521996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的要求。3.11 运煤系统设计应优选用国

15、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生产又有运行实绩的优质产品。设备性能应与燃料特性及运行使用条件相适应。当主要设备采用新产品新材料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3.12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日计算受煤量d可按下式计算:(计算出的d并圆整为列车名义载重量的整倍数)。 Md KbQd (3.121)式中:Md 日来煤量, t/d;Kb日来煤不均衡系数;(日来煤不均衡系数,可根据年运煤量的大小和运输条件的优劣,可参照本地区类似电厂来煤的实际情况确定,Kb一般宜取1.11.3)。 Qd 日耗煤量, t/d;3.13 水路来煤的发电厂,其日计算受煤量可按下式计算: Md KbQa /D (3.131)式中:Md日来煤量, t/d

16、;Kb 船舶到港不均衡系数; (船舶到港不均衡系数,可根据年运煤量的大小和运输条件的优劣,Kb宜按表 5.2.1 选取)。Qa 年耗煤量, t/a; D 煤码头年工作日数;3.14 电厂燃煤全部或部分采用汽车运输时,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作为设计依据。日计算来煤量Md可按下式计算: MdKbQ aHd/Ha (3.141) MdKbQa/D (3.142)式中:Md 日来煤量, t/d; Kb日来煤不均衡系数, 宜取1.11.3; Qa汽车运输年来煤量, t/a; Hd 电厂锅炉机组日利用小时数, h; Ha 锅炉机组年利用小时数, h;D全年来煤天数,(全年来煤天数

17、,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公路交通条件和煤矿工作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可靠的统计资料时,可按式3.141计算)。3.15 运煤系统全天设计运行小时数可取下列数值:三班运行一般不宜大于16 h;两班运行不宜大于12 h。3.16 用铁路部门的通用敞车运煤的发电厂,车型和列车编组应采用铁路部门提供的近期和远期资料。3.17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铁路敞车卸煤用螺旋卸车机、斗链卸车机和抓斗类卸车机在人工适当辅助下其设计综合卸煤出力,可按表3.17选取。 表3.17 铁路敞车卸煤机综合出力 t/h序号机 械 名 称综合出力 备 注1 螺旋卸车机 3004002 斗链卸车机 2003003 装卸桥(跨度40m)

18、170220 抓斗容积2.50m34 桥式抓斗起重机 130180 抓斗容积2.50m33.18 翻车机系统的卸煤能力应按翻车机的额定出力设计。3.19 火力发电厂从卸煤接卸装置到贮煤场之间的系统出力,应按下列情况设计:1 对水运来煤的发电厂,卸煤装置至贮煤场的带式输送机的出力,应与卸船工艺系统设备的最大能力相匹配,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卸船设备额定能力的1.2倍。2 对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受卸煤装置有一定缓冲能力的发电厂,可等于或小于往主厂房运煤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出力;当卸煤装置没有一定缓冲能力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与输出的出力相匹配。3.20 双路带式输送机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宜在下列转运点设

19、置交叉:卸煤装置输出的第一段带式输送机头部;从煤场取煤的带式输送机头部;进入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头部。3.21 煤场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功能和台数的选取应符合DL 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4.3条的要求。3.22 主厂房原煤仓或大型贮煤筒仓的配仓方式应与煤仓布置、单仓容量及带式输送机主要参数相适应,并符合控制方便、运行可靠、煤斗充满系数高、密闭防尘、便于扩建等技术要求。3.23 运煤系统转运设备(或部件)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煤流通畅并易于调节、落差较小、控制方便、运行可靠、便于维修等技术要求。4 铁 路 卸 煤4.1 一 般 规 定4.1.1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卸车场线路设置

20、除应满足列车车辆卸煤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外,还应考虑入厂煤计量、取样,解冻、重(空)车列检、车辆临时检修、备用车辆存放、检衡车停放等作业或功能的需要。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m左右的硬化地面,兼作不能翻卸的车辆的卸车线,不专设不能翻卸车辆的卸车线。线路和各项设施布置应紧凑,尽可能减少机车和车辆的无效行程。铁路线间距、坡度和曲线的设置除应符合GB146.119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要求外,还应满足调车设备的运行要求。4.1.2 铁路卸煤装置建筑物净空应符合GB146.119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GB146.21983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21、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卸煤机械和调车设备等在非作业状态下不应侵入机车车辆限界。4.1.3 当卸车线兼作列检线时,不宜采用高栈台卸煤装置。如果采用高栈台卸煤装置,则栈台两侧应设置供列检人员通行的步道。4.1.4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卸煤作业区出入口应设置灯光和音响信号。必要时还应装设铁路信号与卸煤机械之间的闭锁装置或脱轨器。 工作时不准通过机车的卸煤装置,应设置禁止机车进入卸煤装置的明显标志。4.1.5 卸煤作业区内的铁路道口和经常有人员跨越的铁道处应设置天桥或其它形式的安全通道。4.1.6 当铁路栈台或缝式煤槽卸煤装置按“车辆分组卸煤”设计时,栈台或煤槽有效长度应比每组车辆的总长度大半个车辆的裕

22、量,使每组车辆的停卸位置适当错开,以提高沿卸车线卸煤的均匀程度。4.1.7 当同一轨道上安装两台及以上卸煤机械时,轨道总长度除计入卸煤机械工作行程和轨道两端缓冲行程外,还应增加其中一台卸煤机械处于检修状态时占用的轨道长度。4.1.8 铁路卸车线上调车设备的牵引计算应符合TB/T14071998列车牵引计算规程的要求。列车编组和运行阻力的取值应按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考虑,调车设备的选型和牵引能力的确定应充分利用类似工程的实际运行经验。4.2 卸 煤 栈 台4.2.1 铁路卸煤栈台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轨道两侧地坪至轨顶的高度,一次卸车为1.80m,两次卸车为2.50m。 2 顶部宽度为2.0

23、0m2.40m,供K18DG型底开门车卸煤时不应大于2.20m。 3 栈台侧壁与地坪夹角宜为900,不得小于750。 4 栈台两侧应敷设宽度各为4m5m的混凝土地面。4.2.2 栈台两侧设地槽时,栈台轨面至地槽底面的高度宜为1.80m(供一次卸车)或2.50m(供连续卸两次车),也可根据机械运行要求加以适当调整。用抓斗取煤的地槽,其底部宽度应比抓斗宽度大1.50m以上。4.2.3 露天卸煤栈台应在其端部的适当位置设置供人员和推煤机通行的走道。4.3 翻车机卸煤装置4.3.1 翻车机及其调车系统应力求环节少、效率高、安全可靠、布置紧凑、占地少。4.3.2 用通用敞车运煤的发电厂,翻车机卸车后车箱

24、内残存余煤应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清扫。4.3.3 翻车机下可采用锥形受煤斗(缝式煤槽),并配备相应的给煤设备。煤斗(煤槽)及给煤设备应适用、可靠,并有利于防尘、除尘。给煤设备的出力应与翻车机系统设计出力相匹配。给煤设备或向给煤设备供煤的溜槽应具有调节给煤量的手段。4.3.4 翻车机下受煤(槽)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车翻车机下的煤斗上口沿铁路线的总长度不小于14m,煤(槽)斗总容量不小于120t。 2 煤(槽)斗上口应设金属煤箅。箅孔净空尺寸宜为350mm350mm左右,箅孔宜做成上小下大。 3 当煤(槽)斗上需要设置除大块机时,金属煤箅上除应考虑煤箅上除大块机破碎大块煤(冻煤)荷载之外

25、,还应考虑翻卸大块煤(冻煤)箅上堵煤时的荷载。 4 煤(槽)斗壁对水平面的倾角应不小于600,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550,内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当来煤粘结性强、容易蓬堵时,可适当加大煤(槽)斗壁倾角或煤(槽)斗(内)壁采用耐冲击、耐磨、耐腐蚀磨擦系数较小的材料,必要时还可加装防堵设施。 5 煤斗排料口的尺寸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排料口长宽方向尺寸一般不应小于1000mm。4.3.5 翻车机室主要尺寸可参照以下数值确定:当安装1台单车翻车机时,跨度一般为16.50m18m,当安装2台单车翻车机并列布置时,跨度一般为24m30m;单车翻车机的翻车机室长度一般为

26、24m30m。对于转子式翻车机可取较小值,对于侧倾式翻车机应取较大值。4.3.6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100C以上地区,翻车机室可采取半封闭式;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10及以下地区,翻车机室应采取封闭式;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150C的地区,车辆进出口处应采取防寒措施。4.3.7 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可装设起重量不大于20/5t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只有一台翻车机时,起重机司机室宜设在翻车机传动装置一侧。翻车机室底层可设起重量不小于2 t的单轨行车和起重葫芦。地面至底层应有安装孔相通,安装孔上方应具备相应的起吊条件。4.3.8 翻车机及调车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控制室。此外在地面的适当位置应设就地按钮

27、站。控制室内及各值班点应设置相互联系的灯光和音响信号。翻车机系统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视重车在翻车机上就位和空车推出翻车机的情况。控制室应密闭、防尘并装设空调器。4.3.9 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可根据来煤表面水分的大小设置湿式抑尘装置或其它除尘设备。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4.3.10 翻车机系统应根据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需要设置值班工人休息室和工具间。4.3.11 翻车机及调车设备的地下建筑物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安装泥浆泵。翻车机室各层均应具备水冲洗条件,污水应排至污水管网。同时,在总体布置中应使电缆沟和排水沟道的布置与其它建、构筑物相协调。4.3.12 迁车台离翻车机室外墙面的最小距离

28、应符合相关设备的作业要求,最小距离不小于1.50m。4.3.13 进出翻车机室的铁路线应在紧邻翻车机室的适当范围内采用整体道床,其两侧应铺设混凝土地面。路面铁轨与翻车机平台上的铁轨应合理衔接。重车线的路面轨道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防爬设施。4.3.14 布置翻车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布置翻车机两端头环托架的平行度、翻车机横向中心与铁路的垂直度;翻车机室纵向中心与铁路中心的平行度。应符合制造厂家的资料要求。2 翻车机重要部件的地脚螺栓宜埋置于土建基础的预留孔内。基础应预留二次浇灌层,以便安装和调整。3.4.15 翻车机系统的重车调车机和空车调车机的运行距离应考虑以下因素: 1 重车调车机的设计运

29、行距离,应留有足够的余地,以便当机车顶送整列定位不准的情况下,也能使重车调车机与重车挂钩。 2 采用折反式翻车机布置时,空车调车机的设计运行距离,应留有足够的余地,以防机车挂取空车多次撞击连挂时,将整列空车的末节车推落入迁车台基坑。4.4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4.4.1 缝式煤槽上口宽度的尺寸宜取以下数值:1 单铁路线煤槽上口宽度为6.50m;2 双铁路线煤槽上口宽度为13m;4.4.2 煤槽上部建筑跨度尺寸宜取以下数值:1 单铁路线煤槽上部建筑跨度尺寸为9m;2 双铁路线煤槽上部建筑跨度尺寸为15m;4.4.3 双铁路线煤槽的铁路线间距为6.20m6.50m。4.4.4 煤槽上部建筑柱距一般为6

30、m,需要用推煤机往煤槽内推煤时应为7m。4.4.5 煤槽上部建筑屋架下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屋架下弦应根据卸车机械外型尺寸以及卸煤装置是否通过机车等条件确定。 2 屋架下弦与卸车机顶部最高点之间的净空不宜小于0.30m,大车端面与柱子内边净空大于等于0.10m。4.4.6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10以上地区,煤槽上部建筑可采用半封闭式结构,必要时可加设雨披或不低于1m的矮墙。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10及以下地区,应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封闭的形式。4.4.7 煤槽内壁对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600,内壁和承台面应光滑耐磨。槽内各交角部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叶轮外端与槽壁之间和承台外缘与叶轮给煤

31、机之间的水平间隙,可按设备资料给定的尺寸确定。煤槽内的横梁其顶部应呈三角形断面(顶角不大于600)。铁路纵梁上部应抹角,防止梁顶积煤。煤槽两端壁的下部应向槽内倾斜,承台面应伸出煤槽端壁下沿约1m,以防止煤块从煤槽端部撒落至地面。4.4.8 煤槽上部应设走道。单铁路线煤槽两侧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0m;双铁路线煤槽中间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两侧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0m。4.4.9 煤槽上口(包括铁轨之间)应设置可拆卸的金属箅子。在需要人工开关车门和清车底处,箅孔尺寸(与土建结构搭接处为有效尺寸)宜为200mm200mm,在其它部位,箅孔尺寸为300mm300mm。箅孔宜做成上小下大。4.

32、4.10 用通用敞车运煤的发电厂,煤槽上方应装设螺旋卸车机;用自卸式底开门车运煤的发电厂,必要时也可预留装设螺旋卸车机的条件。单铁路线煤槽宜选用轨距为8.00m的桥式螺旋卸车机,双铁路线煤槽宜选用轨距为13.50m或6.70m的桥式螺旋卸车机。4.4.11 螺旋卸车机司机室应位于电源滑线的对侧。司机室门的开闭应纳入安全联锁,行车时保持闭锁。司机室可装设空调器。螺旋卸车机的动力电源开关应设在司机上下螺旋卸车机的附近。4.4.12 煤槽两端(必要时包括中部)应设置螺旋卸车机的检修跨和叶轮给煤机等设备的起吊孔,检修跨内应安装起重设备。起吊孔应用钢盖板封闭。并设置供运行检修人员进、出螺旋卸车机的扶梯和

33、平台。4.4.13 螺旋卸车机轨道应通过预埋螺栓、缓冲垫及压板与轨道梁固定,以便调整。轨道两端应设置安全尺及阻进器。安全尺至阻进器的距离应不小于2m。轨道外侧应设置宽为0.60m0.70m(有柱子处不小于0.40m)的走道,走道外侧应设栏杆和护沿。4.4.14 从煤槽承台上拨煤的叶轮给煤机宜选用桥式。一般情况下每路带式输送机可配置2台。对于单路带式输送机,每台叶轮给煤机的最大出力宜为带式输送机额定出力的约1.2倍,对于双路带式输送机,每台叶轮给煤机的最大出力宜为带式输送机额定出力的约0.6倍。叶轮给煤机的控制方式可根据整个运煤系统的控制方式和联锁条件确定。叶轮给煤机的动力电缆宜选用电缆,也可选

34、用滑接触线。4.4.15 叶轮给煤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安全尺及阻进器。4.4.16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地下部分的两端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并设置垂直于叶轮给煤机轨道的检修起吊设备。4.4.17 煤槽下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净宽不小应小于1.50m(局部允许不小于0.70m),检修通道净空不小于0.70m。两台叶轮给煤机并列布置时,它们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宜小于0.60m。4.4.18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两端均应设置进入地下部分的楼梯间,煤槽长度超过10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楼梯口应采取防雨措施。4.4.19 为防止卸煤时煤尘飞扬,可在煤槽上口或螺旋卸车机上设置喷水抑尘装置。煤槽下通廊应设通风换气。叶轮给

35、煤机应设除尘设备。4.4.20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底层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排水沟宜布置在两侧墙边,沟顶应设格栅盖板。集水井上部应设护栅并安装泥浆泵。4.4.21 缝式煤槽排料口可设挡帘或活动挡板。5 水 运 卸 煤5.1 一 般 规 定5.1.1 水路来煤发电厂的卸煤工艺应根据电厂总体规划,燃煤运输量,在满足加快船舶周转, 降低营运成本,安全可靠地完成卸煤作业的条件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5.1.2 卸船机械的选型应根据船型,运量,水位等因素确定。当条件可以时,也可考虑采用连续式卸船机的工艺系统。5.1.3 对于煤运航线较短且有相关条件相似的发电厂,在设计初期阶段,可深入研究

36、采用自卸船运煤到电厂的方案的可行性。5.1.4 当航道及码头设置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煤船直达运输的可能性,避免中间转驳。5.1.5 港作拖轮应根据进出港船舶的载重吨位和拖轮顶、拖作业性质进行选型。5.1.6 码头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应与卸船机的最大卸船能力相适应,不应小于卸船设备额定出力的1.2倍。5.1.7 码头上应设置值班室,并应设置与航运部门,运煤集控室,卸船机操作室等处联络的通讯设备。5.1.8 桥式抓斗卸船机受煤斗下的给料机,连续式卸船机和自卸船向岸上给煤的带式输送机, 均应与码头转运带式输送机联锁(除给料机以外,抓斗卸船机本体不加入连锁)。码头转运带式输送机应与从码头至储煤场的带式

37、输送系统联锁。5.1.9 码头部分的设施应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应采取必要的防尘、防噪措施。5.1.10 码头部分的设计要考虑安全防护措施。所有人工巡回通道不应出现断头通道,所有人工通道高出码头面、引桥面、地面1.50m时,必须设置防护拦杆。5.1.11 码头区域照明的照度值可按JTJ211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选取,一般不应低于5勒克斯。5.1.12 码头作业区生产辅助建筑物的设计,应因地制宜,适当组合,其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生产和管理。5.1.13 如码头上没有可布置检修用的足够场地时,可在岸上就近设置检修设施。5.1.14 码头年卸煤量应按机组年燃煤量确定。当泊位还承接原煤的中转接卸作业时,应计列

38、中转部分的煤量。5.1.15 沿海电厂煤码头的卸船、输送设备,应考虑因受盐雾侵袭、腐蚀的因素,应采取相应的防锈、防腐措施。5.2 海港或以潮汐为主而停靠海轮的河口港的卸船机械选型5.2.1 卸船机的额定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Qc=QB/N (5.2.1-1)式中: Qc卸船机单机额定出力(也称额定生产率), t/h; QB泊位额定出力, t/h; N 码头卸船机总台数(不少于2台); QB=KbQa/ 8760KlKqKm (5.2.1) 式中: QB泊位年卸煤量, t;(当泊位还承接原煤的中转接卸作业时,应计列中转部分的煤量) Kb船舶到港不平衡系数,该系数宜按表5.2.1选取。表5.2.1

39、船舶到港不平衡系数年来煤量 104t小于100100200200300大于300Kb1.501.451.451.351.351.301.301.20 Kl卸船机利用率,三班制宜取0.40.6,二班制宜取0.30.5; K q卸船机效率利用系数,桥式抓斗卸船机宜取0.5,带斗门机宜取0.6,连续式卸船机宜 取0.60.7; Km卸船机可靠率系数,通常取0.95;5.2.2 卸船机的最大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Qmax=1.2Qc (5.2.21) 式中: Qmax 卸船机的最大出力, t/h; Qc 卸船机的单机额定出力(也称额定生产率), t/h;5.2.3 当卸船机额定出力小于700t/h时,宜

40、采用门机或桥抓。当卸船机额定出力在 500t/h2500t/h之间,采用桥抓为宜。当来煤煤种情况较好时,也可采用桥抓、门机、链斗式连续卸船机组合式接卸船工艺方案。连续式卸船机的额定出力可取1000t/h3000t/h之间。当来煤含杂物较多,特别是大块较多时,应优先考虑桥式抓斗卸船机。5.2.4 桥式抓斗卸船机应优先选择小车绳索牵引式。5.2.5 自卸船运营的合理航距见表5.2.5表5.2.5 自卸船运营的合理航距自卸船载货量t10,00020,00025,00030,000航距海里2184906255.2.6 当泊位长度确定后,卸船机械轨道长度应保证船舶艏艉舱卸煤要求,并应考虑带式输送机长度,

41、卸船机检修位置等因素。轨道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g=L1+2Lj+Ka (6.2.61) 式中: Lg 卸船机械轨道长度, m;L1 船舶舱口总长度, m;Lj 卸船机净宽, m; Ka 轨道安全裕度系数,宜取911; 散货船设计船型尺度可参照附录B。5.2.7 轨道两端应设车挡;卸船机检修位置处应设顶升装置;卸船机应设置夹轨钳、锚定,防风系统装置的设置不应少于两处。5.2.8 码头前沿至水侧轨道中心,陆侧轨道中心至码头内边线的距离宜取2.50m3.00m。道路、皮带机等宜设在卸船机轨距内。5.2.9 除因码头工艺需要外,后置式带式输送机廊道的布置方式不宜采用。5.2.10 桥抓起升高度范围为

42、轨面以上和轨面以下两部分之和。 1 轨面以上起升高度选取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最大接卸船舶空载时的舱口高度。 2) 最高潮位(或水位)的高度。 3) 抓斗闭合状态下的出舱高度。 4) 抓斗闭合状态下本身的高度。 5) 机上煤斗及机上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布置高度(卸船机受煤斗的斗容按抓斗容量的4倍4.50倍来确定) 。 6) 抓斗在最高位置时,抓斗下沿至受煤斗正上方上口的安全裕度宜取0.80m1m。 7) 前侧悬臂不能俯仰的桥抓,在确定其起升高度及与起升高度有关的桥架高度时, 必须考虑货轮,驳船,拖轮等最高上层建筑的高度等。 8) 清舱机的高度。 2 轨面以下起升高度的选取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

43、) 最大接卸船舶满载时的吃水深度。 2) 最低潮位(或水位)的高度等。5.2.11 当设计船型小于1万吨级时,码头护舷(或称护缆)的尺寸宜取1.20m;当设计船型大于1万吨级时,宜取1.50m。5.2.12 抓斗最大外伸距应按最大接卸船舶的型宽或舱口宽度的尺寸确定。5.2.13 抓斗最大内伸距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煤斗布置在靠近陆侧门框时,必须保证抓斗给料点达到煤斗上方。2 当煤斗布置在靠近水侧门框时,必须保证抓斗能放到地面维修。5.2.14 卸船机轨距的确定,除应考虑带式输送机廊道尺寸外,其余尺寸的取值宜取卸船机轨距的1/2。5.2.15 卸船机本体的布置在满足工艺要求后,大车运行机构的

44、车轮数应尽可能实现最大值。5.2.16 当桥抓在非工作状态时,前侧悬臂的提升角度宜大于等于800。5.2.17 连续式卸船机外伸臂应根据船型宽度来确定。同时,应考虑当臂架俯仰最大角度时,臂架不碰船舱口,以及卸船机取料头部能提出船舶舱口。 连续卸船机上如采用伸缩式带式输送机,必须兼顾码头廊道带式输送机的工艺要求。在取料机头部宜设置一个吊点,以便吊运清舱机。5.2.18 带斗门机的工艺尺寸的确定方法可参照桥抓的工艺尺寸的确定。5.3 河港卸船机械的选型5.3.1 卸船机械选型应根据卸船量,船型和码头型式等因素确定。5.3.2 煤码头的设计水位差在8m以下时,应采用直立式码头。17m以上时,宜采用斜

45、坡式码头。8m17m之间,宜采用斜坡式浮码头。直立式码头的卸船作业,宜采用轨道式起重机。当水位差较小且船型不大时,也可采用固定式起重机。墩桩式码头应采用固定式起重机。5.3.3 选用卸船机械时,其吊幅至少应达到设计船型舱口外侧,卸船机械的起重量应满足设计要求。5.3.4 运距较短,定点定线运输的电厂煤码头,适宜采用自卸船作业。5.3.5 抓斗卸船机的起重量可按表5.3.5选用。表 5.3.5 抓斗卸船机的起重量设计船型载重量 t小于100100500大于500起重量 t3555.3.6 当设计船型的载重量在500t以上,为提高装卸效率,在条件许可时,每个船位上宜配备两台卸船机。5.3.7 码头

46、上设轨道式卸船机时,靠江侧的道轨中心线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m,对靠泊小型船舶的码头,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1m。5.3.8 采用中转储料斗时,应设有防止起拱和粘结的措施。 5.4 泊位年营运天数及年通过能力的计算5.4.1 泊位年营运天数可按下式计算: Ty=(365 -T1)KhK2 (5.4.11)式中: Ty 年有效营运天数; 天;T1 大于等于6级风的天数; Kh 机械设备完好率,宜取0.9; K2 天气,调度等综合因素系数,宜取0.95;5.4.2 对于海港或以潮汐为主而停靠海轮的泊位年通过能力与设计选用的代表船型及其他因素有关,可按公式(.4.21)或(.4.22)式计算:

47、 Pt =Ty/Tz/ (24-t)+tf/24G/Kb (.4.21) Pt =TG/Tz/ (24-t)+tf/24 (.4.22)式中:Pt 一个泊位年通过能力, t;Tz 卸一艘设计船型所需时间, h; Tz =G/P (5.4.23)式中:P 设计船时效率 P=QcKqNQc 卸船机的额定出力(也称额定生产率), t/h; Kq 卸船机效率利用系数,桥式抓斗卸船机宜取0.5,带斗门机宜取0.6,连续式卸 船机宜取0.60.7;N 码头卸船机总台数; G 设计船型的载重量, t;tf 船舶辅助作业,技术作业以及靠离泊间隔时间之和(h),当无统计资料时,部分单项作业时间可按表5.4.2取

48、值,船舶靠离泊时间与航道、锚地、泊位前水域及港作方式等条件有关,一般取1 h2h。St 昼夜非生产时间之和(h)包括休息、用膳及交接班时间可根据海港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hh; 表5.4.2 部分单项作业时间 h项目靠泊离泊开工准备结束公估联检时间 h0.51.00.50.750.751.00.751.01.52.01.02.0 注: 表中5.4.2中“公估”为重载船舶靠泊时进行煤计量等作业所需时间Kb 船舶到港不平衡系数,该系数可按表5.2.1选取;T 年日历天数, 取365;泊位利用率,泊位利用率的取值可参照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5.4.3 河港,泊位年通过能力与设计选用的船型

49、及其他因素有关, 可按式下计算: Pt =Ty/(Tz+tf)/(t ddSt)G/Kb1 (5.4.31)式中: Pt 河港,泊位年通过能力, 104 t /a;Ty 年有效营运天数;Tz 卸一艘煤船所需时间, h; T z =G/P tf 可取0.75h2.50h ; td 昼夜法定工作小时数, h;根据工作班次确定,三班制可取24 h,二班制可取16h,一班制可取8h; St 三班制可取4.5h6h,二班制可取2.5h3.5h,一班制可取1h1.5h; Kb1 泊位生产不平衡系数,可按表5.4.3选取;G 设计船型的载重量, t;表5.4.3 泊位生产不平衡系数年吞吐量103t 小于20

50、0200500500100010002000 大于2000K b11.651.551.551.501.501.401.401.301.301.205.5 码头辅助设备的配置及附属建筑物设置5.5.1 当码头年通过能力小于450万吨时,清舱机的配备数可取4台。当码头年通过能力大于450万吨时,宜取6台。当码头年通过能力为1000万吨时(一般为二个万吨级卸船泊位),宜取10台。清舱机的单机功率一般在75KW105KW之间。清舱机机库宜设在卸船机轨距内。5.5.2 当选用桥抓时,抓斗张开的最大尺寸必须与船舶舱口的尺寸相适应。5.5.3 当靠泊困难时,泊位上应设置电动绞盘。当泊位长度偏短或被带缆牵引的船舶的DWT大于等于5万吨时,应配置电动绞盘。5.5.4 为控制泊位的长度,码头部分带式输送机的工艺布置应尽可能采用高架式。5.5.5 廊道左、右两侧应考虑卸船机械水缆,电缆的布置位置,水缆托架宽度宜取0.85m1 m,电缆托架宽度宜取1.25m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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