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球场园林景观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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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 业 有 限 公 司项目名称: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景观工程招标编号:LJTH-0910-04招标文件招标部2009年10月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投标书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技术规范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投标须知前附表工程名称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景观工程建设单位*实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珠海凯健高尔夫球场设计有限公司 凯德高尔夫球场设计工作室建设地点*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招标范围国际高尔夫球场首期十八洞球场内部景观工程施工面积约1300亩招标具体内容球场及练习场内部景观植栽(大树乔木、花灌木、水生湿地植物)及球场内硬质景观施工工程(小溪塑石、喷泉、汀步、跌水)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质量要求达到设计

2、公司建造要求、技术规范规定及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各项规定,总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期要求开工日期为 2009年 11 月 5 日,竣工日期为 2010 年5 月30日 ,总工期为 205 日历天(不含养护期),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之开工通知书所示日期为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60个日历天内有效标书工本费贰佰元整(¥200.00元)投标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套、副本五套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及截止时间开始时间:2009年 10月 26日 08:00截至时间:2009年 10月 31日 17:00领取地点:*市北环路21号*实业有限公司招标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3、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地点开始时间:2009年 10月 31日 17:00截至时间/开标时间:2009年 11月4日 09:00递交地点/开标地点:*市北环路21号*实业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话:* 传真:*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总则:工程名称:芦乡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景观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实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珠海凯健高尔夫球场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地点:*招标范围:国际高尔夫球场首期十八洞球场内部景观工程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期要求:预计开工日期为2009年 11月 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5 月 30日,其中乔木栽植完成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

4、30号;本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之开工通知书所示日期为准。二、招标文件内容:本招标文件包含下列文件及所有按照本须知发出的补充文件资料: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投标书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技术规范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踏勘现场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

5、解答,答复将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3、投标者在投标之前,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本招标文件、承包协议条款、合同条件及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以至地下情况,应该认为均已详细研究和完全明了,并到地盘实地踏勘;投标者将被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已接受本工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周围环境。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地等;保证所投之标正确无误,如有错漏由投标单位负责。4、招标文件及承包协议、合同条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和招标书一同送交招标单位考虑,经双方协商确定。三、投标报价要求:1、投标单位须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及技术规范之要求进行报价。2、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报

6、价以单价包干方式报价,投标价格以含税价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应包括物价上涨风险,当市场价格上涨时不予调整单价。3、投标单位须根据发包人提供之施工图纸、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条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设备/材料/人工/机械之单价,并根据投标人企业实情确定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报价。4、投标单位在投标前须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考虑现场的园林现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工程的成品保护并含在报价中。5、投标报价为按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之固定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环保及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包干费、风险费、冬雨季施

7、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保险费、仓储费、运输费、治安费、消防费、任何消耗性物料费、国家及市政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由议标期间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政府收费、汇率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获得调整,投标总价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除变更洽商增加工程量(不含场区范围内位置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金额将不作任何调整。6、投标报价含苗木栽植至一年苗木养护期内所有发生的费用,同时,在苗木养护期内苗木无论何种情况出现死亡,施工单位须无偿及时补种,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7、由发包人提供之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图纸

8、及技术规范核实工程量,除合同变更洽商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及项目内容和实际之数量和项目内容有所分别之索赔都不会受理,即合同价款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而作出任何修改。8、发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水源(白洋淀淀水)和临建用地,位置均在球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本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取水、发电设施、临建生活设施等自备,发包人不承担本工程中承包人发生的各项施工用电、取水所发生的费用。9、投标人于工程量清单提供之工程量项目之单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而合计均保留整数。10、施工临时道路承包方依现场情况自行采取措施、解决。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

9、文件两部分。商务文件包含:a、本投标须知;b、投标书(具体格式见第二章内容);c、报价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价组价明细表等,单价组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提供);d、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资料证明或被授权代表人之授权委托书。技术文件包含: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架构、场内运输及现有工程的成品保护方案等)。2、投标文件的装订、份数和签章:2.1投标文件要求技术标、商务标分开密封装订。2.2投标文件须编制技术部分正本1份,副本5份,商务部分正本1份,副本5份。当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2.3投标文件封面标明正本、副本,须盖有投标单位的公章,

10、须盖骑缝章,投标单位提供的各种资质证明文件需盖有单位公章。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须装袋密封,并在袋的封口处盖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章,并标明袋中资料的内容。2、投标文件须按照以下要求的地点、时间递交:开标时间:2009年11月 4日上午9点开标地点:*市北环路21号招标部接 收 人:*电 话:*传 真:*六、付款办法本工程的付款办法如下:1、本工程预付款: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10日付30万。2、每月25日,施工单位申报本月截止24日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在下一月度20号前按经审核的本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注:在按照工程量结算一次性把三十万扣回,即第一次实际结算额为工程量计算额一次性扣除三十万

11、预付款。3、本工程施工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支付至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的85% 。4、质保金15%5、施工完工后一年苗木养护期满,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与承包单位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扣除保修发生的费用,一次付清剩余质保金。6、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所有内容,苗木养护期为壹年,苗木部分如中间不成活的免费更换,更换部分的养护时间相应延长。防水、土建、安装等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建安质量条例。第二章 投标书投 标 书*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经收到的河北白洋淀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景观工程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内容后,我方自愿承诺完全响应

12、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总价,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等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及相关技术服务及保修。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保证在 年 月 日开工,在 年 月 日竣工,且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标准。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你方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主要内容。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实业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宣告:(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姓

13、名) (法人代表职务) 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单位、职务、姓名) 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景观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第三章 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全称): * (以下可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 (以下可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4、。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河北白洋淀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位于* 工程内容:国际高尔夫球场内部园林景观植栽以及硬质景观工程的建造施工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1、本工程范围为完成河北白洋淀国际景观工程苗木施工植栽(取苗、运输、搬运、栽植)、养护以及部分硬质景观部分的施工、设施安装、测试、养护、维修(含一切辅材及配件)等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 本项工程为园林景观工程,需重点考虑场区已建草坪、设施、喷灌管线、排水管道的成品保护,施工中、后承包方必须保证已植草坪、设施、喷灌管线、排水管道的完好。同时负责保证对场区所有作业人员和出入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15、措施,在现场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并遵守各项规定,保证现场整洁,处理好与其他施工队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关系,以避免对其他施工队作业带来不便。施工中须对上述地区破坏处负责修复。(2).完成所有苗木的种植(重点乔木的全冠移植、部分半冠移植)、养护(所有苗木养护期为1周年,中间补栽更换苗木依此类推),并保证存活率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而须进行的一切收口工作、辅助工作。2、承包方还需负责:(1).须与其他单位,如:道路施工队伍协调合作;(2).本工程之成品保护及其它现有工程之成品保护工作;(3).本工程之清洁工作;(4).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水中作业技术及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5).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场内

16、、场外运输措施;(6).盐碱地栽植技术和防护措施;(7).保活期内之维护及补种工作;(8).场地破坏之修复工作;3、承包方还需全权负责在本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本工程作业带来的以下各种问题:(1)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水源和临时临建场所,位置均在场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承包方自备取水、电设备至本工程施工现场,本工程发包方不承担工程承包人取用水用电所发生的费用。(2)施工临时道路承包方依现场情况自行采取措施、解决。(3)民扰、扰民问题;(4)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企业进行协调、联络、处理、获批准等问题;(5)与上述问题关联之问题,并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相关规定。4、上述各项不应视为巨细无遗,承包方有责任视察现

17、场,并细阅图纸及技术要求务求对所需工程的领域范围得到完全满意的掌握。工程范围应包括完成一切在合同文件所显示及描述之工作。并包括工程施工中及完成工程正常所需的一切杂项零件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辅材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第三条 合同工期 1、本工程合同施工总工期为205日历天,工作内容按承包范围内所列工程项目,含雨雪天、农忙、节假日、庆典、会议和活动影响等一切不利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直接因素造成的停工,其工期相应顺延。乔木树种截止完工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前。2、预计开工日期为2009年11月5日;施工完工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复的开工报告为准。3、 “

18、通过初步验收”是指在全部苗木栽完成及硬质景观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设计单位共同验收通过,工程达到技术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是指在一年苗木养护期满后,甲方、设计单位共同验收通过,苗木存活,工程实体达到竣工交付使用要求,竣工资料达到备案制要求(甲方原因延误除外)。4、乙方在进场后7天内,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后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5、工程总进度计划经甲方、乙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工期总控制目标;至工程竣工交付前,不得再作任何变动(书面确认的工程工期延误除外)。乙方应根据工期总控制目标,在甲方的协调下,均衡地组织施工人员、机械、材料

19、进场施工,有序地开展各分部分项工作面,避免与其它工程交叉干扰施工,保质保量地按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6、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在合同工期内无法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或未通过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以甲方、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甲方单方面有权对乙方按照相关标准处以罚款,而且乙方除承受甲方的工期罚款外,还须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其它连带损失。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要求,继续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须经甲方、乙方共同确认)。7、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为参考,乙方以自身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充分证明已无法按照合同工期

20、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完成乙方合同范围内任意部分工程的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且无条件承担其他施工单位临时进场施工可能增加的赶工及其它措施费用。8、施工期间如出现因甲方重大设计变更延误等情况,按乙方施工组织设计,确实影响了乙方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和实际工程工期,但乙方必须在事发后7天内将工期延误报告提交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视为有效,工期可以顺延;乙方逾期提交工期延误报告则视为其自动放弃。除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外,工程工期概不调整。第四条 工程质量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技术(操

21、作)规程及行业、省、市发布的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或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隐蔽工程提前48小时报验,在甲方验收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乙方供料应及时进行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的见证取样、送样、检/试验,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必须具有相应的质保书和合格证书。工程各项质检试验、检测报告(苗木进场检疫报告)、验收报告及合格证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甲方。 3、本工程将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对各分部项工程进行验收,凡达不到标准或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违规施工,甲方

22、将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合同工期不得顺延。4、本工程质量乙方承诺全部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与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分部、分项合格工程标准,并保证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符合备案要求。5、如属乙方责任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条款约定等级标准,则乙方必须一次整改至合格。若乙方一次整改仍不合格,除直至整改合格为止,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予以罚款。6、乙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甲方,由乙方会同甲方、设计方研究处理办法,如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工期不予延长,返修后经甲方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第五条 工程量

23、计算1、以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前,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方出具的施工图及修改图为依据确定。2、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设计方的有关部门修改而其增加的工程量,须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才能有效;对甲方/设计方的有关部门口头提出的修改而其增加的工程量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时间规定和本补充条款的相关规定要求取得书面确认后才能有效。但甲方依现场实景可以要求减少工程量,同时甲方根据现场实景,在球场施工红线范围内可以调整部分苗木植栽位置,乙方不得有异议。3、因乙方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4、甲方对乙方各施工阶段进度款的工程量计量确认,仅限于作为乙方申领工程

24、款的依据之一。5、乙方为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采取的施工组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自理。6、本合同中已含在预算定额/估价表中某子项中的工程量,甲方一律不予确认。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及竣工结算1、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2、 本合同金额为按招标文件及工程规范要求之包干价格,除变更洽商、暂列金额以及合同文件或发包人在书面上有正式规定外,本合同金额及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3、本工程合同单价为按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之固定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环保及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包

25、干费、风险费、冬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保险费、仓储费、运输费、治安费、消防费、任何消耗性物料费、国家及市政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由议标期间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政府收费、汇率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获得调整,投标价款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除变更洽商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金额将不作任何调整。4、因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机械多次进出场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5、因本工程施工所需地方将按现场实际施工进度进行一次性移交,因配合上述情况而需要的一切额外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

26、金额中。6、合同价款调整因素(1)、施工期间,除业主提出或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调增、调减;其他一律不予调整。今后若遇人工、辅材、主材(含钢材、水泥)、机械、费率等政策性调整,也不做任何调整。(2)、工程量的增减所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价款增减调整1)、工程/设计变更经甲方和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生后,乙方应于7日内向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申报该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完成工程量。2)、乙方提交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而造成合同价款增加时,须向甲方提交以下全部文件:a、乙方必须提供现场原始记录并按甲方要求编号,有条件提供数码照片的应尽量提供数码照片。b、全部原始测量资料和相关数据,所有资

27、料和数据必须真实、签字齐全。c、各类变更必须经过甲方授权之甲方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乙方负责人共同签字,否则一概无效。7、竣工结算(1)、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且双方负责人确认后为结算依据,若牵涉到隐蔽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应在隐蔽工程下一道工序前做好甲方、乙方二方签字认证,并按条款规定标准、程序、时间约定提交各项资料。(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贰份,工程量计算底稿等资料各壹份。(3)、甲方相关部门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完成审核,主要负责审核合同履约情况、合同规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量计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原施工

28、图预算及原始依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增加和减少工程预算及原始依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履约中的各类处罚统计及原始依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8、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单价,除本合同补充约定可调整外,一律不予调整。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1、工程原则上所有园林苗木、设备、钢材、水泥和装饰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供应,但甲方有权随时抽查材料、规格或跟踪材料供应商。选用苗木需要甲方事先进行苗源确认。2、乙方负责采购后,甲方凭确认的规格、数量等材料进场报验单签认,并做好相应完成的工程量记录,作为结算依据。凡以上甲方明确质量、规格等级的材料,不经甲方进场时现场验收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每批次进苗,规格达不到规定施工图规定的苗木

29、,甲方将严肃拒绝现场验收,且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全由乙方负责。3、乙方购买的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并按质检要求、产品质保书、质检试验单和出厂证明、填写材料进场记录、检测报告(苗木检疫合格报告)及加盖材料供应商公章。4、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将见证取样的乙购的材料或甲供材料的试件送到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检/试验,送样过程应由甲方单位派人全程陪同见证,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议标期间往来函件;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技术规范;6、图纸; 7、工程量清单;8、投标须知9、投标书及其它发包人、承包人明确应纳入合

30、同的投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十条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十一条 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日期: 日 期: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31、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

32、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33、,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

34、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

35、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

36、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37、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印,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

38、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款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

39、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务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全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

40、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

41、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不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2、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

43、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

44、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

45、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46、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

47、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

48、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困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

49、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应

50、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

51、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13.1人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方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名册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

52、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

53、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也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

54、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未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

55、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时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56、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

57、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 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

58、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

59、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 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

60、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

61、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23.4承包人应当23.3当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 工程预付款施工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 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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