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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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上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又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致使其长期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顺利地开展,只能在部分地区进行尝试和推行。同时,理论界对其是否应当推行和如何推行也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从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并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有益经验进行了简要地阐述和评价,立足于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状以及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运行情况,对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定的构想。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量刑

2、建议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地叙述。首先,论述了量刑建议的概念及其特征,通过对理论界各种学说进行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量刑建议概念;其次,对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量刑建议存在的法理基础;最后,对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考察分析。首先,对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英国和美国的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介绍;其次,对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国、德国和日本的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介绍;最后,对两大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别,并阐述了域外量刑建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是对量

3、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首先从在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是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是对法官量刑权限的制约、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以及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等四个方面来分析了在我国具体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在对我国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和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试点运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上检察官的素质已经达到操作量刑建议制度的要求,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符合诉讼原理也符合世界的潮流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可行的。第四部分是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的一些设想。首先,总结出了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原则;其次

4、,深刻分析了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及其内容;再次,从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提出方式、提出后的处理等方面对量刑建议制度的程序设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对刑事审判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进行调整来配合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公正;公诉权;制度构建34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OF THE SYSTEM OFSEDTENCING PROPOSAL IN CHINAABSTRACTLong-term since, our country for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not expressly in the law, h

5、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and knowledge to i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lead to its long-term hard to fully develop smoothly in judicial practice, can only in part to try and push. At the same time, there has also been controversy on whether it should be practiced and how to implement in the theor

6、etical circle. This article begin from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and make the expounded and evaluation to beneficial experience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of foreign countries of two important legal systems,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riminal trial system

7、 and pilot operation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in some areas of our country, make research and analysi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in Chinas specific construction system, above this foundation, make the thoroughly discussed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to specific

8、construction of our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makes the general description to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s of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summary of theory of the

9、oretical circle to get the appropriat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concepts; Second, make the further research to legal basi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analysi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existence of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Finally, make the further research to the val

10、ue of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which mainly reflected in justice and efficiency two aspects. The second part make a briefly investigation analysis to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of foreign countries of two important legal systems. First of all, introduced the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sent

11、encing recommendations system which are the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econd, introduced the France, Germany and Japan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system which are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y representative; Finally, mak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untries of

12、two important legal systems of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find out of the common and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and explains the enlightenment that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our country. The third part of further research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enten

13、cing recommendations system in Chinas specific construction. First of all, from our build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systems are the pursuit of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the judge sentencing authority restriction, sentencing standardization reform and an irresistible trend in Chinas criminal lit

14、ig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and so on four aspects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specific construct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condly, Based on relevant rules of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and research and analysi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of the system in the pilot operat

15、ion practice in our current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the quality of prosecutors have reach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operating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accord with litigation principle and the trend of the world, etc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16、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in China is feasible. The fourth part is some proposals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in Chinas concrete construction. First of all, summarizes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inciples; Secondly, deeply analyzing the ma

17、in body of the proposed and its content; Again, from the time ,way and after processing of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etc put forward his own opinions to Program Settings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Finally, get through to adjust the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

18、ice to cooperat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KEYWORDS:Sentencing proposal;Sentencing justice;Right of prosecution;System construction目 录序 论1第一章 量刑建议制度概述3第一节 量刑建议的概念与特征3一、量刑建议的概念3二、量刑建议的特征4第二节 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5一、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5二、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6第三节 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分析7一、公正价值8二、效率价值8第二章 域外量刑建议制度考察10第一节 英美法

19、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10一、英国的量刑建议制度10二、美国的量刑建议制度10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11一、法国的量刑建议制度11二、德国的量刑建议制度11三、日本的量刑建议制度12第三节 两大法系量刑建议制度之比较及启示12一、两大法系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12二、域外量刑建议制度带来的启示13第三章 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4第一节 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14一、对诉讼效率的追求14二、对法官量刑权限的限制14三、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15四、构建量刑建议制度是大势所趋15第二节 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可行性16一、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及其分析16二、我国实务界的实

20、践及其评价16三、检察人员已具备相关的素质18四、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符合刑事诉讼原理19五、构建量刑建议制度顺应了世界潮流19第四章 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措施21第一节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原则21一、理由充分原则21二、客观公正原则21三、宽严相济原则22四、个别化原则23第二节 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及内容23一、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23二、量刑建议的内容24第三节 量刑建议制度的程序设置24一、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24二、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25三、量刑建议的处理25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的配套26一、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量刑建议加以明确规定26二、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27三、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调查程

21、序和量刑辩护程序27四、在判决书中增设对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27结 论29参考文献30后 记33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34序 论我国当前的量刑是由法官独自裁决的量刑。由于我国采用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放在同一庭审程序中进行解决,而定罪又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这就决定了量刑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复杂的量刑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常常只表现为“请求法院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等概括性的语言,表述较为简单。个案中的量刑完全由法院在开庭完毕之后进行独自裁决,而我国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这就不可避免的会有量刑偏差和量刑不公的情形发生,在我国也成为普遍现象

22、。量刑建议制度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率先适用的一项旨在维护量刑公正的制度。虽然对于量刑偏差和量刑不公问题的解决而言,该制度不可能会起到根治的作用,但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适用可以增强量刑程序的透明度,使得复杂的量刑问题变得公开,使得量刑公正的实现也成为可能。量刑建议具有多种作用,可以提示法官依法公正量刑,也可以提示辩护方有针对性地进行量刑辩护,保护有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少庭审程序中不必要的争议事项,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在我国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刑事审判程序结构中,对量刑问题较为忽视,量刑问题由法官在开庭完毕之后进行私下裁决,量刑的公正性就值得大家的怀疑。在实践中,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官的良知和法律素

23、养。然而大多数担任刑事审判的法官未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官的素质得不到保障,也不能保证法官的量刑做到量刑公正。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日益的增强,对权利和利益追求的意识也在逐渐的增强,人们有权利要求实现量刑公正。我国要实现量刑公正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近些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建议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在全国呈现全面开花之势。实践证明,量刑建议制度有益于促进量刑公正,人们对这项制度也可以接受。随着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二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已经具备法

24、律土壤。我国现行的问题是如何在完整意义上合理地构建起该项制度。本文致力于对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的研究分析,探求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构建,并且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促进量刑公正的实现,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本文探讨量刑建议制度,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刑事诉讼的控辩色彩,加强庭审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在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绝不仅限于为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为司法改革提高契机,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全面构建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在本文中,笔者试图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研究方法对量刑建议制度作较为全面的探讨。首先,

25、从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采取分析、归纳的方法阐述量刑建议的概念以及特征,深入地分析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并对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进行了阐述。其次,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域外国家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并论述了域外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带来的启示。接着,采用分析的方法,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以及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对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最后,运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在借鉴域外国家先进量刑建议律制度的基础上,来尝试论述了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措施。 以往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研究的论文比较多,往往都从权力的视角出发,较多

26、的讨论量刑建议权力的属性以及与相关权力之间的对比,对量刑建议制度的研究往往从理论上来阐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欠缺从司法实践上来进行论证和阐述。而且以往的研究对量刑建议制度具体构建的措施论述的都比较雷同,并且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比较繁琐,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本文从量刑建议的本质涵义出发,更加注重理论深度,加强了对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其次,本文对十几年来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严谨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和阐述了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的可行性。最后,本文从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原则、程序设置以及相关刑事审判程序的配套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使构

27、建原则更加合理,程序的设置更具有说理性,而且相关刑事审判程序的配套更具可操作性,也符合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大局。第一章 量刑建议制度概述一门制度的研究,首先要对其基本概念进行确定,概念是认识理解一门制度所必须的工具,是了解一项制度之前必须搞清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对量刑建议的概念进行分析,进而清楚、理性地了解量刑建议制度。第一节 量刑建议的概念与特征一、量刑建议的概念概念是人们对一个事物认识的起点,是对事物的界定和区分于其他事物最重要的工具。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界,量刑建议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刑诉法学界,有关量刑建议的概念有诸多观点。下面就主要观点进行列举分析。(一)诉讼活动说这种观点主

28、要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法院就被告人所犯罪行提出量刑意见的诉讼活动。例如,有人认为:“量刑建议主要是公诉机关的一项诉讼活动,公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不仅要确定其具体的罪名,也要对其所处的刑罚提出一定的建议” 种松志、樊崇义:公诉制度改革研究,载张志辉主编中国检察(第7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43页。,另外一些人认为量刑建议活动的内容应该更具体些,具体是针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内容。(二)量刑要求说此类观点主要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向法院提出的量刑要求。检察官或者公诉人在对被告人提出控诉的同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

29、刑期、罚金数额、执行办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这项要求主要是在法庭对被告进行量刑时提出的。(三)广义狭义说在学术界,对量刑建议概念的界定还有广义和狭义这种划分方法,在广义层面上,量刑建议是主要是指法定的诉讼参加人员根据对案情和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分析以及刑罚的规定,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之前提出的关于是否判处被告人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法院在量刑时仅供参考的主张。在狭义上,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所应当适用的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和刑事政策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就法院应否判处被告人刑罚、刑罚轻重、刑种、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法以及应否采用刑罚替代措施等问题,在法院量刑判决作出之前

30、提出的仅供法院参考的量刑主张。 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第89页。“诉讼活动说”将量刑建议定义为一项诉讼活动。而“建议”顾名思义就是指向人提出的主张,量刑建议就应该是指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有关被告人量刑的主张,而不是一项诉讼活动。而且将量刑建议定义为一项活动还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因此,“诉讼活动说”存在着根本上的错误。“量刑要求说”将量刑建议定义为一种具体的要求。而“建议”作为一种向人提出的主张,通常是对主张的对象没有强制约束力的,但是“要求”却不同,它对要求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强迫性和制约性,与“建议”的意思表达相差甚远。量刑建议应该是检察机关提

31、出的一种量刑主张,而非量刑要求。因此,“量刑要求说”在对量刑建议的定义上也存在着明显的错误。对于“建议”词义上的共同认识是我们界定量刑建议概念的重要基础,不得有任何的偏离。相对于前两种学说,笔者比较赞同“广义狭义说”对量刑建议概念的界定,此种界定既准确又具体,无论在词义上还是在法律目的的表达上都无懈可击。广义的量刑建议概念代表着量刑建议的普遍情况,是学者建立在世界各国量刑建议制度实践的普遍性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提及的量刑建议指的就是“广义狭义说”中狭义的量刑建议的概念。并且多数情况下是指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结合

32、上述多种意见,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具体定义应该是: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所应当适用的量刑、刑罚规定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就法院应否判处被告人刑罚、刑罚轻重、刑种、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法以及应否采用刑罚替代措施等问题,在法院量刑判决作出之前提出的仅供法院参考的量刑主张。二、量刑建议的特征(一)量刑建议是一种量刑主张从建议的本质属性来讲,量刑建议的本质是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有关量刑的诉讼主张。量刑主张与定罪主张有着明显的不同,定罪主张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涉嫌的罪名等内容;量刑主张则包括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适用于被告的刑罚及其刑种、刑期、刑罚幅度等内容。(二)量刑建

33、议不具有约束力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主张,对法院来说只具有参考的效力,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法院可以酌情的采用或者完全不采用。量刑建议的这种效力是由我国控审分离的现状和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所决定的,法院独立展开审判工作,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因此法院对量刑建议只需参考一下,并不受其强制的约束。(三)量刑建议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检察机关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被告人所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刑罚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不能只是“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或“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概括性的量刑建议,这样才能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第二节 量刑建

34、议的法理依据根据对量刑建议概念及特征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二是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一、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只有在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是规定的不够具体。因此不能否定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量刑建议在我国出现时,人们只是从文字上考证我国法律有没有量刑建议的规定来看是否存在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和片面。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但是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

35、定中可以找到支持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依据。(一)宪法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131条、135条的规定,我国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属于检察权的内容。检察机关无论是在检察权的行使上还是量刑建议的提出上都可以以宪法作为法律依据。(二)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条规定是公诉权的明确的法律根据,这是一条属于检察院权力的强制性规范,也是对现行宪法第131条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

36、检察权”的具体表述。该条规定别强调了提起公诉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排除了其他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行使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可能性,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最确切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中含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这说明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存在,触犯了法律的规定,然后要求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即要具备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两个方面,只有定罪事实,没有量刑事实,检察机关就不得提起公诉。提起公诉不仅含有定罪的请求,而且还包含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即量刑请求。简单的来说,公诉权是定罪请求权和量

37、刑请求权的统一,将公诉权等同于定罪请求权是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错误认识,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是基于在量刑请求权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因此,这说明了,我国关于量刑建议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缺乏更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致规定。二、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上文已经论述了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量刑建议存在的正当性,但是这些在量刑建议正当性的论证上过于浅显,因此,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对量刑建议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地论证。(一)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人类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价的一种道德标准。法的正义体现在平等的保护全社会成员的利益上。另外,法的正义分为实体上的正义和程序上的

38、正义。“法的正义理论只是关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正义、法律与利益以及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不偏不倚,但其主要偏向于抽象的方面。” 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1页。 对量刑建议正义性的判断,首先,从量刑建议制度的品格来说,看其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检察机关只是提出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建议,那么这样的量刑建议制度就是非正义的。正义的量刑建议制度应该是无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其次,从实践上看,检察机关如果只是生搬硬套地执行法律,不提或者只是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建议,那么就表明在量刑建议中不存在法的正义理论。反之,如果检察

39、机关能够严谨而灵活地运用法律,既能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建议,又能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建议,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就存在着法的正义理论。最后,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实践操作者,有着对正义的追求和维护的职责,在检察官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要遵守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正义原则。因此,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法律的正义就对量刑建议是否对被告人有利起着指导作用。所以说,法的正义理论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理论依据,也是提出量刑建议的理论依据。(二)公诉理论当今世界各国在有关追诉权的理论和立法以及国际上诉讼法学研究当中,都认为追诉权应当由国家来控制,在刑事案件中,不仅要实行国家追诉,而且由专门机关行使起诉权。这样既可以避免单纯的

40、私人追诉的不完整所产生犯罪分子肆意妄为逍遥法外、犯罪活动数见不鲜、社会的正常秩序得不到保障的弊端,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控、审不分而引起的司法权的擅断和滥用,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秩序、公正和效益价值。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5页、第87页。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应当将正义放在第一位。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权的代表者,可以在综合考虑被害人所受到的侵害、被告人的犯罪心理状态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起诉与否,这样就可以排除因私人起诉而引起的相互报复的观念的产生和滥诉的横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对其它诉讼来说社会危害

41、性较大,因此,国家对刑事诉讼比较重视,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提起诉讼称之为提起公诉。从本质上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就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审判并判处刑罚,刑罚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那么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刑罚的请求也应当既包括对定罪的请求,也包括对量刑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的提出也是具有公诉理论支持的。(三)诉讼的经济理论 早在100多年前的西方的法学家们在诉讼实践中发现,诉讼的发生会带来国家和当事人的成本发生,然后将诉讼程序和诉讼活动进行经济的分析与概括就形成了诉讼的经济理论。“诉讼的经济理论是运用经济学上供给需求理论、成本效率理论以及经济风险理论等对于诉讼程序中的相应

42、问题进行分析。因此,诉讼的经济理论由诉讼的供给需求理论、成本效率理论和诉讼风险理论组成。” 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4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实践中诉讼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对诉讼资源浪费的现象,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的稳定,国家一般不会频繁的变更司法机关以及人员的配置,也不会频繁地进行法律的修改,因此,日益增加的诉讼案件对对司法资源及其承载能力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对这个现实,我们必须予以直视,应当致力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上来。研究发现,诉讼程序的简繁、诉讼时间的长短以及诉讼配套制度是否完备都是制约

43、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越简单,诉讼时间越短,诉讼配套制度越完备,对诉讼成本的节约就越大,诉讼效率的提高就越明显。在诉讼实践中,人们在不违背诉讼公正的前提下,通常愿意选择简易的诉讼程序或者缩短诉讼时间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之后,对于法院来说,减轻了自己的任务,这比在不存在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由法院单方面摸索着决定更为有效率。第三节 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分析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何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支持的主要理由在于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只是公诉机关单方面的建议,法官不必当然接受,因为法官在量刑时应处于中立的地位,量刑的标准是法律规定,因此检察

44、机关不能提出偏重任何一方的建议或是意见。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在于,检察机关在权利义务分配上是提起公诉、监督审判公正性的地位。审判活动完全由法院进行,如果允许检察机关干预审判活动的独立进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持中立观点的人认为,尽管量刑建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充分的理论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导致一些文化的普及也不平衡。若要在全国范围内重塑一项新的制度,而且这项制度与人民切身利益十分密切,会对各方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会遇到多种阻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下面本文将从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来阐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一、公正价值公正,或称之为公平正义,是人们对于平等、自由与

45、利益的期待。公正的现代标准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当然不可能是绝对的平等保护,应该是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以优先保护为例外。量刑公正是人们对国家合理正确行使刑罚权的美好期待,而量刑建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量刑公正。而量刑不公会对司法和当事人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首先,对司法的不利后果来说,量刑不公不仅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而且还会使广大民众对司法丧失信心,最终导致司法权威性的丧失。其次,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来说,一方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轻,被害人就得不到应有的安抚,会从此种量刑中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造成对社会安全感的缺失;另一方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会导致对被告

46、人合法权利的直接侵犯,会引起犯罪分子心中的不平衡,提高犯罪分子再次进行犯罪的机率,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和谐。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诉讼的结果对人们的人身自由以及生命权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刑事司法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首先,量刑公正以定罪公正为前提,也是被告人对刑事审判的最终要求。当定罪的公正性已经无可厚非之后,量刑的公正就成为刑事司法的最终目标。量刑不公不但涉及被告人的个人利益,还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为解决量刑不公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起一系列的量刑公正的保障措施和制度。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做到公开量刑。因此,量刑建议的提出对量刑公正

47、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量刑公正属于实体公正的范畴,量刑公正必须借助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实现,不能只是谈论纯粹理念的东西,当然这些程序本身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公正性。我国的刑事审判已经越来越注重于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例如,在庭审调查中注重于对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调查等。但是我国的量刑程序仍然在坚持着传统的模式,与定罪程序仍然没有分开设置。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没有分别设置的情况下,定罪对于量刑的基础作用常常在观念上导致刑事法律的执行者们产生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定罪程序的错误观点,在实务上使得量刑问题仅仅表现在法庭辩论阶段的控辩双方的观点发表上。具体案件的量刑在我国几乎完全由法官在开庭完毕后

48、的所谓的评议阶段进行自由决定,因此,个别量刑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在所难免,量刑上的腐败就无法从程序上、制度上进行遏制,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量刑建议制度会促使量刑问题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而且还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效率价值我国法律价值体系发展到今天,对效率价值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最大效率化的含义就是以最小的成本争取最大的利益,具体到诉讼效率最大化,是指同一案件的审结要尽量花费最小的诉讼成本。我国当前的审判模式是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举证、辩论从而判定罪名,而量刑活动则是由合议庭秘密进行的,这就导致了量刑活动不公开,使得人们无法及时予以监督,极容易引起当事人

49、的误解和不满。有些案件合议庭无法得出一致结论时,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提交到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商议评定。这样的过程下来就会牵扯到很大的审判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有学者认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会凭空增加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应配套制度的设置,增加对诉讼资源的消耗。但是,笔者认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对诉讼资源的节约、诉讼效率的提高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量刑建议制度的效率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建立量刑建议制度,那么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就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都将围绕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继而会使得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更加充分,提高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和

50、针对性,也使得量刑的可操作性增强,减少其存在的差异性。因此,法院判决的准确性得到很大的提高,进而大大缩短庭审时间,当庭宣判率也得到极大提高。其次,由于量刑建议的提出使得量刑过程的公开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增强了被告人对判决公正的信任度,减少了盲目上诉情况的发生,翻供率、上诉率明显下降。同时,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会促进被告人主动的接受教育,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从而伏法认罪,接受判决结果,减少上诉。这就体现了量刑建议制度的设定不仅有利于审判结果的公正,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第二章 域外量刑建议制度考察任何法律制度都离不开对其立法实践的考察,量刑建议制度来源于域外,我国从

51、来没有量刑建议这个概念,所以在探讨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之前,必须先对域外的量刑建议制度有大致的了解。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常见于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我辩诉交易制度之中。下面就代表性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进行考察分析。一、英国的量刑建议制度英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对抗制的方式,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庭审程序的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由强到弱。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要尽量保持中立,不能致力于对被告人科以重刑,检察官要向审判机关列举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而不论起是减轻刑罚或是加重刑罚。英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主要体现在科刑前的调查制度中,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在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前需要对

52、被告人的定罪情节以及量刑情节进行调查,这项调查由缓刑官负责。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31页。当缓刑官调查结束之后,需要提交一份包含被告人的危险性以及被告人所处刑罚选择的报告,这份报告中的刑罚选择即是我们所称之的量刑建议。此外,英国现行的制度中也包括辨析交易制度,但是关于这种制度的相关规定美国和英国的规定是不同的,在英国,检察官没有权利提出量刑建议。因此,在英国,只有缓刑官在科刑前的调查制度中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官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二、美国的量刑建议制度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国于1945年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正式规定了量

53、刑建议制度。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对发展比较先进,因此在量刑建议制度的设置上也比较健全。首先,检察官是最常见的提出量刑建议主体,而且其权利范围较大,不需要保持中立。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体现在辩诉交易之中。在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检察官为了完成诉讼任务,检察官可以以提出较轻量刑的建议或做出替代量刑的承诺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不仅如此,因为美国的刑事诉讼审判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程序,因此,当被告人经定罪程序被判定有罪之后,在量刑程序中,检察官仍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其次,缓刑官是提出量刑建议的当然主体,美国受英国的影响,在科刑前也存在调查制度。缓刑官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同英国的规定。最后,美国作为一个联邦体

54、制的国家,只在个别的州适用死刑,因此,为了防止死刑被滥用,尊重人的生命权,在死刑案件的独立审判量刑程序中陪审团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陈岚: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6页。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为其法律渊源,以职权主义为其刑事诉讼的传统模式。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没有将刑事审判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没有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检察官是唯一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但是在不同的国家,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的内容和范围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一、法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法国是检察制度最先建立起来的国家。法国的检察制度同其他

55、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比较特殊。法国刑事诉讼的启动原因是为了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目的就是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制裁那些危害社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社会利益的整体要求,则无论在违警罪法庭、轻罪法庭还是重罪法庭上,检察官都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免于起诉或者处以较轻的处罚。由此可见,在法国的刑事活动中,只要是为了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不受任何形式和内容的限制,而不管量刑建议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另外,在法国,公诉权是属于社会的,社会唯一有权提起公诉或者放弃公诉,检察机关不是刑事诉权的真正所有人,不像民事诉讼中原

56、告那样可以任意的处分自己的诉权。二、德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877年在借鉴英、法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颁布出台了帝国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一直沿用至1987年德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的修订。至此,德国的刑事诉讼审判体制经历了由参审制与陪审制并行到单一的参审制的转变。另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创立了处刑命令等特别程序。德国的检察机与我国检察机关不同,不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德国的检察机关设置于各级法院内,实行审检合署制。在刑事诉讼中,德国刑事审判奉行严格的不告不理原则,检察官作为法律真实的维护者,其任务主要在于维护法律真实和法律公正,不会特意的去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对可能会

57、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也会进行严格的审查。 张国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6页。德国检察机关是提出量刑建议的唯一主体。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德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必须写明被诉人、被指控的行为、犯罪时间地点和适用的处罚规定。在起诉书中,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属于定罪请求权的内容,而适用的处罚规定则是属于量刑请求权的内容,或称之为量刑建议。另外,在法庭辩护中,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关于量刑意见的陈述,可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也可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另外,在德国的处刑命令程序中,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针对于罚金刑和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的轻微刑事案

58、件,此类案件可以不经审判,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提出处刑命令的申请,法院通过对申请中案情资料和量刑请求等内容进行书面审理,以处刑令来代替判决书。在检察机关的申请中必须载明请求判处的法律处分,而这种对于法律处分的请求,属于量刑建议。三、日本的量刑建议制度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审理当中,检察官是提出量刑建议的唯一主体,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检察官都可以提出。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证据调查结束之后,检察官应当对事实及法律的适用陈述意见。在法律适用的陈述意见中包括对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种类的具体意见,也就是量刑建议。因此,日本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有请求裁判所正当适用法律的权限,其中包括量刑请求权。在大

59、多数刑事案件中,量刑是被告方面很关心的问题,检察官会把犯罪动机、原因、手段和方法、伤害的程度、社会影响和犯罪后的情况,与共犯的比较,有无前科、有无反省、有无再犯可能等,作为量刑的基础事实来加以论述。当然,案件不一样,论述的事项和重点也不相同,抓住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陈述,适用法律条文只要摘引与起诉书中的法条的相同程度的条文即可。量刑请求是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的公正的评价,也是对整个案件审理的一个建议结论。量刑建议事实上就是把量刑的大致标准提供给裁判所,这就要求其必须是与具体案件相吻合的合理意见。有关量刑请求的陈述必须和对犯罪情节的陈述在内容上取得平衡。虽然,量刑请求往往在起诉阶段已

60、经决定,但检察官在最后的陈述中应当参照案件的审理情况加以考虑。另外,对少年案件和诉因的追加、变更等案件,以及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案件的量刑请求,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况也应酌情考虑,可以提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陈述意见。 仇晓敏,温克志: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在日本,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对法官产生约束力,但是当法官的量刑畸轻或畸重时,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第三节 两大法系量刑建议制度之比较及启示根据以上分析研究,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将审判程序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发生在量刑阶段。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

61、建议制度中,检察官一般为提出量刑建议的唯一主体,而且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明确规定或者是习惯做法体现出来的。一、两大法系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虽然量刑建议制度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着差别,但是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被两大法系国家所公认。下面就简要地阐述一下两大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其一,从立法模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而且全面。英美法系国家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法律规定就相对比较欠缺。其二,从量刑建议的提出依据来说,在事实根据方面,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两者的考量上,两大法系国家都比较偏重考量犯罪行为的人身危害性。

62、除此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会将被告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而在美国,这些因素往往会促成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在法律根据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以成为法即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作为量刑建议提出的法律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判例法作为量刑建议提出的法律依据。其三,从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来说,英美法系国家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比较多样化。比如,美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于科刑前的调查程序、辩诉交易程序以及个别州的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当中,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包括缓刑官、检察官和陪审团。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提出主体是单一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行使的权利,一般来说只有检察官享有

63、这项权利。其四,从量刑建议的具体程度来看,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是缓刑官,其在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但存在例外情况,比如缓刑判决,就是法院根据缓刑官提出的具体的量刑建议作出的。在特殊的犯罪中如死刑案件的量刑以及辨析交易程序中,不仅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陪审团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检察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只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不受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德国检察官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具体的或者概括的量刑建议都可以提出。在俄罗斯,检察官则不能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总之,具体的

64、量刑建议的提出是经常情况,而概括的量刑建议的提出是偶然状况。其五,量刑建议对法官来说普遍没有约束力,对法官的判决来说同样没有约束力。但是也存在着例外,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存在着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根据两项制度的特殊性,从缓刑判决对缓刑建议的必然要求、法官对辩诉协议的不予干涉以及法院对辩诉交易中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来考虑,量刑建议在这两种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另外在德国,法院只有根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才可以判处比起诉书表明的法律观点更重的刑罚。因此,在此情形下,德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具有约束力。二、域外量刑建议制度带来的启示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发现,首先,在世界范围里,量刑建议制度的运用已

65、经相当广泛,它的建立是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选择。其次,量刑建议制度的适用使得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渐扩大,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会促使检察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最后,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量刑权限进行了限制,限制法官的量刑权限也是量刑改革的总趋势。总之,两大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规定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和完善有着很大的借鉴价值。第三章 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知道,对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是所有司法改革的目标,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不例外。量刑建议可以增强司法的公正,同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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