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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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双方权利(qunl)和义务XXXXXX 市市 人人 民民 医医 院院 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XXXXXX 第一页,共八十一页。几个(j )问题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医生(yshng)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患者的权利? 医生的义务? 从医纠的角度如何尽我们的义务?第二页,共八十一页。权利和义务(yw)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与“权益(quny)”同义。也可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权力或享受的利益。 义务是指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 患者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第三页,共八十一页。医生(yshng)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临床医学活动中,享有一些法定权利。 (一)诊疗权。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诊疗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诊疗权又包含有: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qingzh)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第四页,共八十一页。医生(yshng)的权利 (二)特殊干预权。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需限制患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wn chng)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殊干涉权。 (三)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

3、员在医学实践中,对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入研究的权利。 (四)人格尊严权。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应受到保障,这也是进行正常医疗服务活动的基础。第五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患者由于疾病因素或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就医,而医疗机构则是通过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服务(fw)行为的主体,他们的人格与就医者的人格一样都必须得到尊重。第六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义务3.诊疗协力义务(yw):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而且医疗

4、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达到就医者就医目的的活动,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美。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第七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义务4.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行专门性隔离(gl)治疗的一种特殊行为,如SARS、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5.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基本上都实行有偿服务,所以患者要相应地支付报酬。但若患者未给付诊疗报酬前,依劳务性契约报酬后付原

5、则,医师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则医师不得因患者未付诊疗费用而拒绝诊疗。第八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受(xingshu)的权力和利益。 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第九页,共八十一页。病人权利(qunl)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 1946年纽伦堡法典(fdin)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

6、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第十页,共八十一页。病人权利(qunl)的历史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 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独立与自由(zyu)宣言中也提到了病人的权利 第十一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权利 患者有要求医疗机构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有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收费、医疗事故等确切情况的权利; 在治疗处理之前,有选择、同意(tngy)或反对治疗方案的权利;第十二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权利 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

7、件请求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调解和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愿意的途径; 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和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fngcn)病历资料的权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第十三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权利 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聘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并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权利; 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患者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如果患者及家属认为自己的医疗事故争议属于疑难、复杂

8、并在全国(qun u)具有重大影响的,有直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第十四页,共八十一页。患者(hunzh)的权利 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申请参加鉴定的专家回避、选择参加抽取的专家地域范围的权利; 患者在专家鉴定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患者有享受报销(boxio)的权利(患者必须向医方提供准确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参保类别等)。第十五页,共八十一页。医方(y fn)的义务 广义的医方义务既包 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义务 , 还包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 , 法律、法规没

9、有具体规定的而由职业道德(dod)规范调整的道德(dod)义务。狭义的医方义务则是指通过立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予以确认的法定义务 , 如不履行 , 便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六页,共八十一页。医方(y fn)的义务 紧急抢救义务 问诊、治疗的义务 告知及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 药品(yopn)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 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 康复疗养指导义务 转院和转医义务 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 隐私保密义务 特别注意义务第十七页,共八十一页。紧急抢救(qingji)义务 紧急救治义务是医疗机构最起码的应尽义务。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患者身

10、患危急严重疾病(jbng)或者意外重伤,情势危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对危急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包括对病危患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手段和及时通知本机构能够处理此种危急患者的医务人员进行诊治和抢救,并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该紧急处置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应当前往何医疗机构进行何种诊治。第十八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一 事件回放:大邑县沙渠镇医院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牌上写着:“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但是,距离医院不到300米的居民邓志明凌晨发病,其妻子到医院请医生,值班护士(h shi)却不叫医生出诊。当天上午,邓志明因病去世,杨华认为丈夫的死是因为医生没有出诊延误了治疗时间,要求医院

11、赔偿经济损失等20万元。 有没有错?尽到义务没有?第十九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沙渠镇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杨华受丈夫委托到医院要求医生出诊的行为(xngwi),是考验医院是否履行承诺的行为(xngwi)。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就构成违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沙渠镇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0733.95元。 第二十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二 事件回放:2004年1月13日上午,郭女士来到中医院妇产科分娩顺利,在胎盘娩出过程中,发生胎盘滞留,阴道出血,经治医师即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当胎盘剥离娩出后,郭女士阴道仍然出血,医生考虑其

12、子宫收缩乏力引起(ynq)宫腔出血积血,遂请院长、外科主任前来会诊请院长、外科主任前来会诊,并在外阴消毒后徒手入宫腔掏出积血块450ml。由于子宫收缩差,阴道仍出血较多。诊断为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请示诊断为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请示院长,考虑在短时间很难止血,血源一时又难以到位,同意将院长,考虑在短时间很难止血,血源一时又难以到位,同意将郭女士转到当地条件较好的人民医院治疗。郭女士转到当地条件较好的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十一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二 下午6时20分,人民医院接诊后诊断为“产后大出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加强宫缩、输液输血,止血等经加强宫缩、输液输血,止血

13、等治疗,但疗效不佳治疗,但疗效不佳,阴道(yndo)继续出血,宫腔积血增多。为挽救生命,人民医院在征得郭女士家属同意后,为挽救生命,人民医院在征得郭女士家属同意后,于当晚进行了腹式子宫次全切除术。切除的子宫经于当晚进行了腹式子宫次全切除术。切除的子宫经检查,未发现胎盘残留及子宫损伤检查,未发现胎盘残留及子宫损伤。郭女士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8000余元。因子宫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第二十二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二 郭女士认为:中医院妇产科医生在未经家属未经家属同意同意的情的情况况下,就徒手伸进产道里操作,使本已虚弱的身体经不住疼痛刺激,从而加重了产道出血。中医院医生

14、是在回天无力的情况下,才同意转送人民(rnmn)医院急救,人民(rnmn)医院为保护产妇的生命,选择了子宫切除手术。造成本人身体残疾是中医院医生治疗措施不力,操作失误治疗措施不力,操作失误的结果。遂要求中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万元。 中医院有没有错?尽到义务没有?第二十三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本案的郭女士在胎儿娩出后出现大出血。产后(chn hu)出血是产科出血常见而严重的并发症并发症, ,应该说该并发症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病变。并发症常见的原因有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滞留、软产道损伤、凝血机能障碍。本病例首先应考虑的是胎盘粘连

15、引起子宫阴道出血,而出血不止就会危及产妇生命,必须立即实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别无选择。即使郭女士及其家属术前不同意实施该项手术即使郭女士及其家属术前不同意实施该项手术, ,医医务人员也有义务、有责任为郭女士施行该项手术务人员也有义务、有责任为郭女士施行该项手术。实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胎盘滞留引起的产后出血,竭力挽救其生命。第二十四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该手术行为既符合妇产科医疗常规和执业医师法规定,又合情合理,更有益于郭女士的生命安全,且手术成功,剥离的胎盘无残留,亦未造成子宫穿孔。郭女士在人民医院作子宫次全切除是由于子宫收缩乏力引起的产后大出血所致,而徒手剥

16、离胎盘不会导致宫缩乏力,中医院在实施徒手剥离胎盘时未尽告知义务而实施该手术与郭女士子宫次全切除的后果之间无关联性。在郭女士因宫缩乏力引起产后大出血时,中医院进行了积极(jj)的抢救,及时将郭女士转入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未耽误输血和抢救时机,充分履行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义务。第二十五页,共八十一页。问诊、治疗(zhlio)的义务 在诊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问诊义务,全面细致了解(lioji)患者的情况,包括患者的病状、有无既往病史或者家族病史、是否有特异体质等,在必要时还要安排进行适当检查和化验,确保和验证问诊结果的准确与全面。 在经过问诊和检查后,做出对病情的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对患者

17、及时进行治疗。 诊疗义务虽然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因人而异、因地制宜,但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适当原则。 第二十六页,共八十一页。适当(shdng)原则 ( 又称安全原则 ) 诊疗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实现,因此,医方的诊疗义务首先是该诊疗护理服务必须是有利于患者生命健康的。为此,该原则包括四项内容: (1)医方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病人安全的要求。例如有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手术等,应当向患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mngqu)的警示,制订预防危险的方案。 (2)医方已知其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而存在严重缺陷,就应当依据制度规定报告并及 时告知患者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

18、取补救措施的,尽可能减少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二十七页,共八十一页。适当(shdng)原则 ( 又称安全原则 ) (3)医方不得违反法律实施医疗(ylio)行为,并且除必须并已经患者同意外,不得采取可能危害患者的治疗方法,例如,为保全患者生命而实施截肢手术;为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有毒副作用的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4)未经审批和征得患者方的同意,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二十八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三 事件回放:原告(yungo)李某母亲因“停经39+6周,见红40分钟”,于2003年4月14日住入被告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产科检查:估计胎儿体重约3900g(注:接近4000

19、g的巨大儿标准),胎膜早破。生产过程中出现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检查显示持续性枕横位。考虑产妇及胎儿情况,应果断采取剖腹产手术应果断采取剖腹产手术,以防出现母、婴意外,新生儿产伤等严重后果。但是被告却但是被告却向原告家属推荐胎吸或者剖腹产,也未向其说明胎吸可向原告家属推荐胎吸或者剖腹产,也未向其说明胎吸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在胎吸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操作粗暴,致使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的撕脱伤。后原告被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诊断为“分娩性右臂丛神经损伤型”。虽经手术治疗,原告目前仍遗留下右臂完全瘫痪这一严重后遗症。 错在哪?有没有违背适当原则适当原则?第二十九页,共八十一页。案例(

20、n l)分析 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是被告的医疗(ylio)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撕脱伤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未违反操作规范,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对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经X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1、医院存在违反产科诊疗常规违反产科诊疗常规(chnggu)(chnggu)的过失的过失行为行为;2、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难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难产导致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产导致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3、医方负有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责任。 本案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21、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3.5万元。第三十一页,共八十一页。告知及说明义务(yw)(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yw)) 医师告知及说明义务其意义是由美国受告知后同意的概念而来,其具有三个层次,一是医疗(ylio)行为需经病人同意、二是医师需善尽说明义务使病人充分理解而获其同意、三是未取得病人之受告知后同意,可能构成过失或故意伤害。第三十二页,共八十一页。告知(o zh)及说明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及说明义务(yw)。告知的意义: 首先从程序上尊重、保障患方权利,增加与患方沟通的机会,达成彼此的理解; 其次是避免诉讼中出现法律风险,在合法化、人性化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2、。第三十三页,共八十一页。告知(o zh)及说明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的四方面实质性内容 (1)对患者病情的告知。 (2)拟采取医疗措施的告知。 (3)医疗风险的告知。 (4)医疗费用等其他事宜的告知。 以上,大致为说明义务该呈现的内容。特别是医疗侵袭给身体带来的危险性、副作用、成功率等等,甚至医疗机构的设备,医师(ysh)的能力专长,皆应告知病患,以助病患选择与决定。 第三十四页,共八十一页。告知及说明(shumng)义务 医方履行告知(o zh)义务的途径 (1)直接告知患者本人。 (2)告知患者家属。通常亲属顺位为:1.配偶 2.成年子女 3.父母 4.成年之兄弟姊妹 5.其它亲属 医方履行

23、告知义务方式 (1)通过格式告知书形式告知。 (2)在医嘱中进行告知。 (3)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第三十五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四 事件回放:2005年10月,张女士因“盆腔包块”到北京某妇产医院住院治疗。医生为张女士实施“剖腹探查术”,张女士同意并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在术后的一年里,张女士经常(jngchng)感到身体不适,当她返回医院查阅病历时,吃惊地看到病历上写明:左附件+输卵管切除术。这时,她才知道自己的两侧输卵管和一部分卵巢被切除了。 告知说明到位没有? 剖腹探查术=左附件+输卵管切除术?第三十六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张女士认为医生并没有明确(mngqu)告知她

24、要切除上述器官。 她找到医院讨说法,但院方未给出合理的解释,协商无果。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医院侵犯了她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要求医院赔偿她的各种损失30万元。第三十七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在庭审中,医院辩称,在探查术手术通知书中的手术风险及并发症一栏中注明,医生在非常必要(byo)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探查术之外的其他手术,张女士既然签了字就表明同意切除手术。 张女士不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院应负10的责任。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张女士6万余元,其中2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第三十八页,共八十一页。教

25、训(jio xun) 医院应完善手术告知(o zh)管理。近年来,因手术告知(o zh)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这与医院对手术告知(o zh)的认识不到位和管理不完善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医院应强化管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要不断提高医生对手术告知的认识。应结合具体案例,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强化临床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医生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理论认识和感性认识,促使其依法履行好告知的义务。第三十九页,共八十一页。教训(jio xun) 其次要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管理。按照法律的要求,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涵盖告知与同意全部过程,不是患者或家属简单签一下字就可以的,更不是

26、医生用来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所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管理必须规范,尽量不使用格式化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不能流于形式。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载明的内容,应尽量少使用医学专用(zhunyng)术语,应该通俗易懂,不能以手术名称取代手术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某些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套餐”手术。 第四十页,共八十一页。教训(jio xun) 第三,完善手术过程中的相关告知。因疾病复杂或患者自身的原因,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未能预知的情况。一旦这些情况出现,医生(yshng)应及时妥善处理。如对患者进行器官切除等重要手术时,医生(yshng)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为了患者的利益就肯定会得到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应

27、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在手术中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关内容的书面或者口头知告,应在手术后及时告知并补签相关医疗文书内容,同时在手术记录中对增加或者改变的手术内容进行完整详尽的记录。 第四十一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五 事件回放:乙女因患有子宫颈癌,医师A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法为切除子宫,但因顾及乙女的精神状态,若直接告知乙女本人,恐无法承受如此重大的打击。因此医师A基于体恤病人情绪的胸怀,仅告知乙女的配偶甲,其妻应接受(jishu)子宫切除的手术。 夫甲本着其妻乙女之生命安全为最优先考虑,遂同意医师A的建议,而在乙女麻醉不知情的状况下,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乙女在手术完成,意识清醒后,才被告知子

28、宫已切除,从此再也无法生育,乙女精神极度崩溃,愤而要控告医师A。第四十二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案例中,乙女并非在紧急情况下,亦非精神状态有问题(wnt),或陷于意识不清中,理应由其本人来接受医师之告知说明,对自己的身体医疗有自主决定权。 此案例中,因切除子宫生殖机能丧失,在刑法上毁败生殖之机能者为重伤,乙女因尚未生育,受此结果之影响冲击至巨。因此可理解乙女欲控告A医师之情绪。 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是否要及于本人? 癌症的告知,如何告知?还是残酷的宣判? 第四十三页,共八十一页。 告知及说明义务(yw)-免责事由 患者应受强制诊疗:国家基于保障全民健康之目的,依据法令之规定,得强制

29、人民接受医疗,纵使人民不同意,国家仍得本着公权力强制为之。此种情形,患者对于接受医疗与否并无自由选择或承诺权,而医师无事先取得患者承诺的必要,因此医师无需对患者负有说明义务。上述所言之法令规定即医师法第21条,刑法(xngf)第91条,传染病防治条例第29条,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8条,精神卫生法第21、22条所属之情形,均有强制病患接受治疗之规定。第四十四页,共八十一页。告知及说明义务-免责(min z)事由 紧急或未预期之状态:指患者之生命、健康受到紧急、重大(zhngd)危险之威胁,若不及时采取必要之医疗救治措施,必危及患者生命与健康,而事实上又无法立即取得患者或其它有承诺权人的同

30、意之情形。第四十五页,共八十一页。告知及说明义务-免责(min z)事由 患者向医师明示(mn sh)放弃说明:一般医疗行为,基于对医师的专业及信任,或许可由病患自主决定是否要医师说明。但就尊重患者身体之完整性,即便是对患者身体机能与外观无重大影响或较轻微肉体痛苦的侵袭性医疗行为,若患者未向医师明示放弃说明,医师仍应善尽说明义务。但如攸关生命之重大医疗行为,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应不得免除医师之说明义务 。第四十六页,共八十一页。告知及说明(shumng)义务-免责事由 对医疗显有不利影响的说明:若诊断为癌症等治愈率甚低的重病,据实告知病情及治愈率结果,反而(fn r)会使病患陷入不安、悲观且精

31、神状态无法承受重大打击的状况,因而阻碍医疗行为进行。或虽非治愈率甚低的重病,但若基于患者个人的知识程度,或特殊的心理状态,医师认为对患者完全说明将对医疗明显有不利影响,医师应具有“治疗特权”而免除说明义务。而医师欲行使“治疗特权”时,应找第二位医师确认其妥当性。第四十七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六 事件回放:2004年10月19日晚9点多,北京南站工作人员在铁路线上发现了昏迷不醒的唐某,他当时右小腿露出骨头,左腿流血。车站随后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北京永南医院救治。经诊断,唐某为颅骨粉碎性骨折、脑中度挫裂伤、双小腿粉碎离断骨折、失血性休克等。医院随后给他做了双腿截肢手术双腿截肢手术,车站垫付相关

32、费用。一个月后,车站工作人员将唐某接出院并送回原籍。事后,唐某以截肢决定错误(cuw)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6万元。 是错误吗? 第四十八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唐芳彦被送到医院时,两条腿被轧得残缺不齐,血不止,部分组织发黑坏死。当时他昏迷不醒,根据病情紧急(jnj)性原则,为保全他的生命,必须截肢,否则他必死无疑。唐芳彦在术后6天逐渐清醒,截肢手术挽救了他的生命,医院没有过错。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唐芳彦在被火车撞伤后双腿存在骨折、畸形等现象。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

33、持。第四十九页,共八十一页。药品(yopn)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 保证本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药品质量合格。 保证所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质量合格并处于适用状态。 保证按照有关规程规定以及最有利于患者的使用目的的方式操作和使用上述(shngsh)设备和器械。第五十页,共八十一页。医务人员资质(zzh)保证义务 保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务人员是合乎(hh)患者病情需要的拥有完备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保证上述人员按照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第五十一页,共八十一页。 案例(n l)七 事件回放:2005年,哈尔滨市退休教师翁文辉因患有恶性淋巴肿瘤住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后因医治无效去

34、世。死者家属在和医院结账时,对医院的收费账单表示怀疑。翁文辉住院67天时间,住院费用达139.7万余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且病人家属还在医生的建议下,自己花钱购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品交给医院作为抢救急用,合计耗资(ho z)达550万元。 医院账单显示:“共3025份化验单,有两天的输液量每天将近一吨,66天做了588次血糖分析,299次肾功能检查,血气分析379次,输液1692次,输血968次”第五十二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从这个05年度最有影响医药费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想到什么呢?是制度的缺陷还是人格的沦陷(lnxin)呢? 人们对医疗费用过高不断抱怨的时候,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

35、属医院竟然开出如此一个“天价医疗费”单据,可谓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说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深究,我们着重关注的是医德的滑坡,职业道德的缺失 。第五十三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医疗合同的建立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患者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才选择了某家医院,医生如果唯利是图,违背职业道德去欺诈患者的话,那也是很容易的。因此,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的忠实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既没有挽救患者的生命也没有考虑患者的经济利益,这种大处方为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医德原则的适当(shdng)性。 职业道德和操守的失守。第五十四页,共八十一页。康复疗养(lioyng)指导义务

36、对于需要长期进行康复疗养(lioyng)治疗的患者要告知此情况并进行指导,包括饮食起居、用药、营养等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利弊,通知其按时检查和复查。第五十五页,共八十一页。转院和转医义务(yw) 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qint)而派生。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怀疑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本科室治疗范畴,告知患者转科室。 如果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医疗设施不够健全,应及时通知患者转移到有治疗能力的医院就医或者推荐能够治疗其疾病的专家。首先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第五十六页,共八十一页。转院和转医义务(yw)-免责事由 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

37、务的情况下,患者仍不同意转院。 患者的病情已不具备转院条件(tiojin) 转诊义务的不恰当履行,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页,共八十一页。 案例(n l)八 事件回放:2003年4月18日晚,两原告之女郭女(13周岁)因车祸由被卫生院接诊,后转入徐州市某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郭女因该人民医院延误治疗流血过多于(du y)次日凌晨4:00死亡。 经查明,卫生院在最初接诊后,即在送郭女至徐州市某人民医院途中,郭女外公郑某某、郭之母郑某多次向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郭女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者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三家甲等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

38、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该司机的拒绝。第五十八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郭女的死因,其直接原因是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因贻误抢救时机引发的医疗事故。被告某乡镇卫生院违背患方意愿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明显低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而坚持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救治,而恰恰在该院发生了抢救措施及程序上明显不及时、不得当和贻误治疗的医疗事故,并导致郭女死亡。因此,该卫生院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的行为,客观上为郭女之死创造(chungzo)了条件,是造成郭女死亡的间接原因。第五十九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本案中被告(bigo)卫生院在接诊后,并准

39、备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较高的市人民医院,应该说在最初的应急中,卫生院的措施是妥当的。但是,在郭女家属多次要求转至医疗条件更高的医院时,卫生院工作人员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拒绝,并用自己的救护车将郭女径自送到人民医院。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的转院行为侵害了患者家属的选择权,最终因为接诊的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该案中乡镇卫生院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第六十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反之,如果卫生院要求转到三级甲等医院,而患者自愿转到二级甲等医院,卫生院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阐明医方的善意。如果患者仍坚持到条件较差的医院,则将来即使出现医疗事故,卫生院亦能免责。但是,恰恰相反,由于卫生院

40、不当行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裁量权,不顾患者家属的强烈(qin li)反对而将患者送至其他医院,已经构成不当履行转诊义务。虽然该过错不是造成郭女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该过错伤害了两名原告的情感,故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正确的。第六十一页,共八十一页。病历书写和保管(bogun)义务 保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 保障(bozhng)病历的完整和真实。 按照规定期限保管病历。 保障患者复制、复印病历权利的实现。 按照规定及时会同患者家属封存有关现场和病历资料。第六十二页,共八十一页。病历(bngl)书写和保管义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fho)、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41、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是患者病情变化、转归及诊疗过程的客观反映 是医院临床医疗过程的法律文书,是医疗纠纷成败的重要法律凭证完整、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认真、准确、及时的记录病情变化和诊疗过程,是循证医学的基本要求,更是医疗机构在纷繁的医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本法宝。 第六十三页,共八十一页。病历(bngl)复印 医疗事故处理(chl)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病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42、而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主观病历资料,患者不能复印。第六十四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九 去年2月21日下午,家住仓山城门镇某村的小江及母亲(m qn)严某先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被送往某医院看急诊。严某接受洗胃治疗后脱险。但是,两天后小江因甲胺磷中毒引起呼吸和心脏衰竭死亡。江某夫妇以医院抢救措施不当,延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小江死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质疑医院改病历双方庭上“舌战” 。 改了没有? 第六十五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江某夫妇提出,小江送到医院后,医院对其洗胃的时间存在延误,导致小江死亡。同

43、时,小江死亡后,医院扣留了他的门诊病历,该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目前病历中关于洗胃的记载是事后添的,与实际时间不符。 医院则辩称,院方没有事后添加(tin ji)病历内容。医院在病人死亡后保管其门诊病历是医疗常规。 第六十六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法院受理后,由于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江某夫妇因质疑儿子病历被医院“涂改”,而拒绝提交有关材料,最终医学会终止了事故鉴定程序。 法院在今年六七月份两次开庭。双方围绕医院对小江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病历内容是否存在添加(tin ji)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进行了辩论

44、和质证。 双方当庭确认:小江死亡后,其病历未经双方在场共同封存,病历由院方保管。第六十七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法院认为,医院不能向法庭证明,小江在医院建有相关病历档案。小江死亡后,医患双方也没有一同在场封存病历,而是由医院单方保管病历,明显违反规定。门诊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某医院单方占有门诊病历,致使鉴定丧失客观公正的程序保证。江某夫妇(ff)据此对门诊病历提出质疑,并无不当,由此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 第六十八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十 事件回放:去年1月25日,德清县的癌症患者(hunzh)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

45、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2月1日上午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做错了什么?第六十九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明确(mngqu)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为:排除因果关系及否定存在过

46、错。 根据这个规定,医院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叶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是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否则,医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法院认为,医院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tjio)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一页,共八十一页。隐私(yn s)保密义务 尊重患者的隐私,保守患者的个人秘密和就医资料,不得擅自公开、宣扬、扩散和不正当地使用。 病人

47、的隐私: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愿让医疗领域之外的人知道的关于自身的一些信息。 病人的隐私包括: 身体的隐私(如病人不愿暴露的身体部位); 信息的隐私(医生(yshng)了解的病人的疾病的诊断、生活史、家族史等); 决定方面的隐私(对自己生命等有关的决定权方面的自主性,如治疗方案的选择、终止治疗的决定等)。第七十二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十一 事件回放:去年8月11日,邹女士到某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为血检和胸透,3天后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结果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事后,邹

48、女士又通过地坛医院相关(xinggun)专家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同意录用。第七十三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医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造成当事人入职受阻,被录用后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隐私权。按照规定类似乙肝病毒等信息属于(shy)个人隐私,医院有保护隐私的责任。 邹女士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医院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法院已立案。 发错报告在先,侵犯病人隐私权在后!第七十四页,共八十一页。特别注意(zh y)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shn li

49、n)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是医务人员的最基本义务; 也是医疗过失的判断依据。第七十五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十二 事件(shjin)回放:某卫生院在为某产妇进行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进行阑尾切除术。在乡卫生院治疗十天左右,小燕的病情越来越重,于是她被转到了某市人民医院。到某市医院后,小燕的病情给家人更大的一个意外,在家人给小燕擦洗身体的时候,发现阴道里面竟然有大便流出!第七十六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十二 某医院当即对小燕做剖腹手术一查究竟,原来是阑尾切口没包扎好,致使粪便(fnbin)流入腹腔;子宫切口

50、没有缝合好,粪便(fnbin)流入子宫,致使子宫、肠道、直肠浸泡在粪便(fnbin)里面;几十天高温,致使肠道、子宫溃烂了;肠道穿孔,并大面积粘连。为了抢救小燕的生命,医院对她施行了子宫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小肠部分切除术,阑尾残端修补术。命总算是暂时保住了,但小燕的子宫和肠道正常功能却彻底失去了。 为什么这么大的失误?第七十七页,共八十一页。案例(n l)分析 某卫生院在为产妇进行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进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 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gnrn)、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

51、术及子宫瘘修补术,违反了违反了医生术中术后注意义务医生术中术后注意义务,损害了产妇的身心健康。 上述后果和医方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负全部责任。第七十八页,共八十一页。小结(xioji)案例触目惊心(ch m jng xn)义务常在脑中防范胜于生命 责任重于泰山第七十九页,共八十一页。第八十页,共八十一页。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内容(nirng)总结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需限制患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jish)特殊干涉权。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请求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调解和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愿意的途径。小江死亡后,医患双方也没有一同在场封存病历,而是由医院单方保管病历,明显违反规定第八十一页,共八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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