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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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设备事故2.3.1 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2.3.2 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3.3 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3.4 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1)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特种设备

2、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释义】此处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务院令第 54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确定的公司系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者;2.3.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设备事件:2.3.5.1 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释义】本条不包括特种设备事故,下同。2.3.5.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3.5.3 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

3、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2.3.5.4 主要发电设备和 35 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释义】主要发电设备是指: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等)。输变电主设备是指:(1)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 (电缆)、厂用变压器等;(2)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

4、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接地极等。2.3.5.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2)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2.3.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2.3.6.1 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3.6.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

5、缘击穿;(2)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3)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4)220 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 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7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

6、在 7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7天以上14天以下;(5)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7)装机容量 600 兆瓦以下发电厂、220 千伏以上 500 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2.3.6.3 3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2.3.6.4 3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误(漏)拉合断路器(

7、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2)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3.6.5 3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2.3.6.6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

8、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或水电机组过速停机;2.3.6.7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3.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备事件:2.3.7.1 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3.7.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2)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3)110千伏(含66千伏、12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5)110千伏

9、(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6)装机容量 600 兆瓦以下发电厂、220 千伏以上 500 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2.3.7.3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2.3.7.6 发生火灾。【释义】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2.3.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2.3.8.1 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3.8.2 10 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 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

10、用;或设备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运行。【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2.3.8.3 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2.3.8.4 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2.3.8.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3)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5)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2.3.8.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心

11、站调度台全停,或调度交换网汇接中心单台调度交换机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30分钟;(2)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通信中心站的调度交换录音系统故障,造成7天以上数据丢失或影响电网事故调查处理;(3)承载220千伏以上线路保护、安全自动控制装置或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的通信光缆或电缆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4)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行政电话网中断,中断用户数量超过30%,且时间超过2小时;(5)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所辖通信站点单台传输设备、数据网设备,因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8小时;(6)通信异常造成未经批准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线路保护和安全自动

12、装置通道中断。2.3.8.7 发生火警。【释义】火警是指违背人的意志发生的非正常性的、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燃烧现象。2.4 信息系统事件2.4.1 五级信息系统事件2.4.1.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外泄;或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4.1.2 营销、财务、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3天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2.4.1.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一个工作日)。【释义】本地信息网络:指公司总部、分部、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本部、以及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局域网,下同。影响时间超过8

13、小时(一个工作日)指大于或等于8小时(一个工作日),下同。2.4.1.4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 80,且影响时间超过 12 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释义】影响范围:以考核单位信息网络或业务应用覆盖的所有下一级单位为总数,发生故障单位的数量与总数的比例,下同。2.4.1.5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释义】一类业务应用包括营销业务应用;二类业务应用包括电

14、力市场交易、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企业门户网站等系统;三类业务应用包括人资、财务、物资、项目、协同办公、综合管理等系统,下同。服务中断:因网络通信中断、人为破坏、软件故障、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损坏、误操作等造成该系统业务非计划不可用,下同。2.4.1.6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2.4.1.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2.4.2 六级信息系统事件未构成五级信息系统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信息系统事件:2.4.2.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公司秘密信息外泄,或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15、。2.4.2.2 财务、营销、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2.4.2.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2.4.2.4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2.4.2.5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2.4.2.6 全部

16、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2.4.2.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2.4.3 七级信息系统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信息系统事件:2.4.3.1 利用公司信息系统造成公司敏感信息外泄,或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2.4.3.2 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2.4.3.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2.4.3.4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

17、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2.4.3.5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2.4.3.6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2.4.3.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2.4.3.8 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全部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 2 小时;或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2.4.4 八级信息系统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

18、八级信息系统事件:2.4.4.1 除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外的其他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用造成一定影响。2.4.4.2 公司总部与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2.4.4.3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或二、三类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2.4.4.4 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2.4.4.5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2.4.4.6 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全部

19、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30分钟,或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2.4.4.7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全部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 1 小时,或超过 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2.4.4.8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本地或广域信息网络完全瘫痪,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3 事故归类统计3.1 事故的责任归类3.1.1 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释义】主体包括引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3.1.2 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释义】同等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重

20、要责任。3.1.3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释义】(1)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确定的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同等以下责任。(2)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连带性质的责任。3.2 不同性质事故的统计3.2.1 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3.2

21、.2 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3.2.4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3.2.5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事故。3.2.6 发生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统计为信息系统安全事件。3.2.7 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同等以下责任的人

22、身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3.2.8 以下事故统计为农电人身事故。3.2.8.1 代管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3.2.8.2 直管或控股时间不到 2 年的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3.2.8.3 直管、控股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所属农村供电所组织从事农村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10千伏及以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释义】农村供电所是指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其承担农村配电网运维、营业管理及供电服务。3.3 人身事故统计3.3.1 发生人身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

23、中所有的人身伤亡。【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下同。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交通工具使用单位统计。3.3.3 发生其余人身事故由伤亡员工所在单位统计。【释义】本条仅适用于3.3.1和3.3.2以外的人身事故统计。3.4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3.4.1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供电公司级单位的事故。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事故。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3.4.2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建设运行管理相分离的

24、(仅指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给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业务),事故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统计。3.4.3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或信息系统事故的,均由该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统计。【释义】本条所指任何单位包括了公司系统内和系统外的所有单位。3.4.4 公司系统内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验收移交生产前发生的设备事故,均由建设单位统计。施工单位施工设备事故由其自行统计。【释义】本条所指建设单位指负责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全面建设管理的建设公司,非施工单位。3.5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3.5.1 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

25、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3.5.2 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暴风、雷击、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由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统计为一次事故。3.5.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两次以上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按最高等级统计为一次事故。3.5.4 由于同一个原因导致信息系统不可用、应用系统数据丢失、网络瘫痪等信息系统事件时,可按最高等级统计为一次事件。3

26、.6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3.6.1 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公司系统内各相关单位均应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3.6.2 一次事故既构成人身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3.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3.7.1 电网事故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多行政区域的,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一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电网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3.7.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

27、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该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3.8 由于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过失,如调度命令下达错误、保护定值整定错误等,造成输变电或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应统计

28、为一次事故。4 事故即时报告4.1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2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1)发生五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相关分部;(2)发生六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3)发生七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

29、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单位。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4.3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4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事故均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其简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5 即时报告后事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 事故调查5.1 调查组织

30、5.1.1 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组织调查,并按要求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级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派员督查。5.1.2 一般(四级)以上人身、五级以上电网、较大(三级)以上设备事故,以及五级信息系统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分部、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5.1.3 五级人身、六级电网事件,一般(四级)设备事故和五级设备事件,以及六级信息系统事件由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调查,国家电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5.1.4 六级人身、七级电网、六级设备和七级信息系统事件由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事件发生

31、单位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5.1.5 七级人身、八级电网、七级设备和八级信息系统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5.1.6 八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5.1.7 人身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安监、生产(生技、基建、营销、农电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5.1.8 其他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按事故的不同等级和性质,安监、调度、生技、基建、营销、农电、信息、监察等有

32、关部门人员和车间(工区、项目部)负责人参加。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供电单位参加。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由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也可由资产所有单位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上级管理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5.1.9 初步认定事故发生由质量原因造成时,可组成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调查。5.2 调查程序5.2.1 保护事故现场5.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5.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

33、故现场和损坏的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5.2.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释义】本条中“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电气和热力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5.2.2 收集原始资料5.2.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运行、操作、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系统配置

34、和日志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5.2.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5.2.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5.2.2.4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据。5.2.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5.2.3

35、 调查事故情况5.2.3.1 人身事故应:(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

36、规定)。5.2.3.2 电网、设备事故应:(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停电用户性质,以及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等;(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5.2.3.3 信息系统事件应:(1)查明事件发生前系统的运

37、行情况;(2)查明事件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3)调查系统和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维护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查明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严重程度等。5.2.3.4 事故调查还应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各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全过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5.2.4 分析原因责任5.2.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

38、计算、试验、分析。5.2.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5.2.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5.2.4.4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

39、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b) 开工前

40、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3)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情形。5.2.4.5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规程制度不健全;(3)对职

41、工教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证件不全;(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5.2.5 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5.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5.2.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5.2.6.2 对下列情况

42、应从严处理:(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2)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2.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抢救、安置伤员和恢复设备、系统运行的,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5.3 事故调查报告5.3.1 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完成后,有关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5.3.2 事故调查报告书5.3.2.1 下列事故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

43、身事故调查报告书(见表1);(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见表2);(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表3);(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见表4);(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5.3.2.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报送。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管理单位同意可延至60日。5.3.2.3 上级管理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5.3.2.4 符合5.3.2.1条所列事故(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

44、事故影像资料。5.3.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1)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故报告;(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视频)、操作记录、配置文件、日志等;(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

45、,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6 统计报告(表)6.1 月度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表)6.1.1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有效工作日前 5 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有效工作日前3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当月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6.1.2 七级以上事故应报送月度事故快报,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人身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2)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故次数;(3)恶性误操作事故

46、次数;(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造成负荷损失的,需同时填报损失负荷和停电用户数。6.1.3 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表):(1)人身事故报告(见表5);(2)电网事故报告(见表6);(3)设备事故报告(见表7);(4)信息系统事件报告(见表8);(5)月(年)综合统计表(见表9-1、表9-2、表10-1、表10-2、表11-1、表11-2)。6.1.4 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的要求:(1)八级以上人身事故,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

47、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2)七级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35千伏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10千伏(含20千伏)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3)八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6.1.5 人身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

48、部门综合。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和领导审核后上报。6.1.6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应于次月 3 日前将事故报告报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于次月 6 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报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6.1.7 符合 5.3.2.1 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

49、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 5 日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6.1.8 非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表)一并上报。7 安全记录7.1 安全周期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7.2 发生五级以上人身事故中断有责单位的安全记录。【释义】本规程2.1.1.4和2.1.1.5条款中,本单位无责的人身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7.3 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7.4 除下述免责条款外,无论原因和

50、责任,发生六级以上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发生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中断发生事故的县供电公司级单位或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所属车间(工区、分部、分厂)的安全记录。【释义】事故发生单位指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7.4.1 因暴风、雷击、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

51、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污闪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7.4.2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7.4.5 新投产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五至七级电网和设备事件。7.4.6 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 35 千伏以上输电线路或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城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用

52、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者。7.4.7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7.4.8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7.4.9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

53、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故障,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7.4.10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7.4.11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发生五级及以下电网和设备事件且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7.4.12 发生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运行管理

54、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释义】上述7.4.57.4.12条款中所涉设备仅指输变电和发电设备。7.5 发电厂(风电场)或用户引起的涉网事故,不中断输变电、供电单位和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安全记录。【释义】本条包括公司系统内、外的所有发电厂(风电场)和用户。8 附 则8.1 凡发生本规程未涉及到的公司系统相关的其他事故,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由国家电网公司进行事故等级、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8.2 本规程中附表填报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报告统计填报手册”规定。8.3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8.4 本规程自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设备事故调查

55、报告书1. 事故名称(简题):_ 事故编号:_2. 事故单位全称:_3. 事故等级:_;事故类别:_4. 事故起止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至_年_月_日_时_分5. 故障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型号/参数、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检修日期等):6. 事故前运行工况:7. 事故发生、扩大和处置情况:8. 事故原因及扩大原因:9. 事故损失情况(少发电量、少送电量、设备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损坏设备修复时间等):10. 事故暴露问题:11. 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检查人:12.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3.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单位职务事故调查组中的职别签名14. 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录音等):事故单位负责人:_ _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_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_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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