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

上传人:z**** 文档编号:80308691 上传时间:2022-04-25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8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1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汇编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之关联点分析摘要: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三份合同,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在这三份合同中得以体现。换句话说,它们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本文将主要对它们其中的一个关联点一风险转移进行分析,具体将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转移的主体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关键词:风险转移;特定化;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主体国际贸易的幵始是以买卖双方签定买卖合同为标志的。在这其中会规定很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包括与风险转移有关的规定

2、,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要顺利实现商品自卖方向买方的转移,离不幵货物运输,货物保险等环节的配合,因此,买卖双方除了订立买卖合同之外,还需订立其他一些合同一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实现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是为买卖合同来服务的,由于目的上的一致性,它们之间有许多的关联点需要我们去研究,下面我将就其中的一个关联点-风险转移加以分析。前提条件货物特定化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货物必须特定化,所谓特定化,即货物划拨,是指对货物进行包装,加付标记,计量,在装运单据上注明,向买方发出通知,或是将货物发送到约定的送篇二:汽车运输购销合同

3、。腐植酸(汽车运输)购销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下列货物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产品名称、质量指标、品种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三、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和数量,以 产品到达用户地点3日内接货抽样验收为止,以甲方传真或邮寄提供的GM从证的化 验指标为依据。四、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款到发货;汽车运输以实际装载量为准。五、文件提供:装车费、运费由乙方自行结算;产品金额部分提供专用发票;同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单。六、本合同有效期为 20* 年 12 月 31 日止,产品

4、价格以甲方当期公布价格为 准,发 生变化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如继续合作需另行签订合同。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提交合同签约地的商务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八、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特别情况下,经双方授权签字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免责条款:由于不可抗力及运力条件限制等原因,至使双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篇三:化学药品购买及运输安全合同。化学品买卖安全合同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20* 年月日化学品买卖 安全 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 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现就合同(以下简称反安全“主合同 )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 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 原则,签订本合同。1. 定义及解释 1.1 违约、违规、违章:指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1.2安全生产事故:指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1.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

6、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1.4 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指承包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中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目标、承诺、控制与管理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危险源的辩识与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对从事危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和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规避的宣传与警示方式以及项目安全管理提出的主要措施。1. 5安全要求:是指为了保障药品购买及存放安全制定的预防性措施。(化学药品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有一些与其他产业部

7、门相同或相似,例如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对此称为“一般安全要求,另外,还有一些是石油化学药学药品购买及存放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防火、防爆、防潮、防晒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称之为“特殊安全要求0)2.合同概况2. 1购买合同名称:2. 2运输存储地点:2.3包含药品:2.4购 买及运输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搬运、存放、运输过程中化学药品泄露、车辆事故、物体打击、有毒有害气体挥发、静电、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3.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本合同购买药品种类、运输地点、数量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时,本合同也随之变更。4. 对乙方运输、存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4. 1乙方应根据安全

8、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4.2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零污染”的安全生产业绩目标。4. 3遵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运输过程和环境保护并举,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环境污染全过程控制。4. 4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工人健康。4.5乙方应自觉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禁令,确保生产安全。5. 甲方的权利5. 1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9、。5. 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三违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制止和纠正的,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 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5.4有权对乙方的运输车辆、药品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理。5. 5有权要求乙方保护运输过程中植被、草原、河道、水源、动植物及生态环境。5. 6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6. 甲方的义务6.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安全环保工作 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10、和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3向乙方明确运输过程的区域范围、时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安全合同内容所能提供的安全条件支持。6. 4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6. 5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监护,确认安全条件。6.6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6. 7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6. 8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7. 乙方的权利7. 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7. 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

11、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7.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药品存放、运输的安全条件和环境。7.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7. 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环保资料。8. 乙方的义务8. 1必须针对药品存放、运输过程编制相关的方案,提供药品互相反应矩阵表,具体服务应根据甲方实际要求,包含以下内容:药品数量、种 类、性质;8. 1.2药品间的互相反应矩阵;8. 1. 3运输过程的安全措施保障;8. 1.4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8. 1. 18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8. 1. 19 其他8. 2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

12、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 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8. 3应对运输和搬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8.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8. 7 有义务对甲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 必 要的纠正和改进。8.8 有义务向甲方宣传本公司的企业宗旨,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环保管理目标作出必要的承诺。8. 9 承担由于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或受到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一切费用和责任。9. 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和中

13、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 调 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地方政府负责,向当地政府 报告。10. 违约责任及处理 10.1 甲乙双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者,将按照有关条款进行追究,并承担法律责任。10. 2 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中国 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10.3 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0.4 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1

14、0.5 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退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11. 乙方施工中需要运输设备、设施及材料的,其设备、设施及材料运输中的安全风险和责任有乙方负责和承担。12.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有关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处理13. 其他事宜 13. 1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3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与国家、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有 关规 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13. 3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持 1 份,副本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15、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13.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生效与否,不影响本合同的效 力。13. 5 本合同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上述条款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买卖合同违约可预见性龙源期刊网.cn浅谈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作者:张斯涛: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年第n期摘要: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重点和难点,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在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我国虽在立法上采纳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差强人意。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注意该规则是补充规则、强制性规则,无论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该规则均可适用,预见的内

16、容应仅限于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在可预见性判断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定原则,同时也不可忽视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关键词:概念;可预见性规贝V;重要性;实践中的应用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世界各国的合同法普遍确立了可预见规则。我国早在 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就确立了这一规则,随后在1987年的技术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又再次于第113条第1款“但 书部分原则性规定了此项规则。

17、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应将损害分为“通 常损害”与“特别损害”,并增加下述内容:如果损害是因为 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 致,那么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可预见性规则又 称“远隔性规则,或者“哈德莱规则。在英国法中,这一规则的确定于 哈德莱诉 巴克森德尔案。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最终做出了这样的一个判决:本案中的利润 损失不能合理预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的后果不能公平和合理地意识到。原 告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将可能导致利润损失的特定情由告知被告,唯如此才能主张损失赔偿。据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哈德莱案确立了两个法则:第一法则为债权人可请求赔偿因通常情形所合理且当然发

18、生的损害;第二法则为在双方当事人订约时所知悉或系合理的预见时,债权人可请求赔偿因特别情事所生的损害。第一法则所赔偿的称为“一般损害;第二法则所填补的称“特别损害(即间 接损失)。预见性是重要的,因为合同价格往往是根据可预见的结果确定的,让加害人对不可预见的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常是不公正的,故哈德莱法则并不适用于另 一方当事人收 益损失为不可预见的情况。但是,在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法院法官的判断,比如标的类型、当事人的身份、合同的价金以及与 损失有关的其他方面 等。这些不同的因素影响着当事人预见损失以及负担风险的合理 性。在具体的交易情景 中,如果出卖人已经安排替代性的

19、交易且不存在营业额减少, 那么违约方的赔偿范围限于 市场价格下跌的数额以及安排第二个交易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受害方是买受人,并且如果 买受人已经进行替代性购买,那么,损害的范围就是 市场价格的上涨部分加上替代性购 买,和受害方是出卖人的情况相同。但是,如果买 受人不能进行替代性购买,那么违约方 就要赔偿因其违约导致的转卖利润。对此种情 况的篇二:四、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四、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 1. 含义及我国法律制度:可预见原则,又称合理预见原则、应当预见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 围,应以违约 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度。可预

20、见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己得到确认。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 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体现 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法律不得随意干涉, 不适用可预见原则。可预见原则只适用于法 定的违约损害赔偿。2. 理论基础 :(1) 可预见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原则不允许守约方通过获 得违 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的损害赔偿来获利挣钱,

21、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 求。(2) 可预见原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 动频 繁,关系紧密,一项交易的落空很可能会严重影响其他交易活动的进行,要求违 约方对难 以预见的各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使交易当事人承担过重的不应有的风险, 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3) 可预见原则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直接体现。合同的成立要双方当事人 合 意,双方权利义务范围的确定也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双发当事人合意时,是基于对该合同所应承担的风险作出判断后进行的,违约后果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的 意愿。3. 构成要件:(1) 预见的主体:违约人或赔偿义务人一方。损害赔偿

22、是受害方要求违约方承 担责 任,被告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一方,只要已发生的损失是违约方能够预见的,就 可表明该 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 预见的时间:“订立合同时 o 可预见原则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延伸。只有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情况,才对决定当事人的意思合意有意义。预见应是签 订合同时的预 见,而不受此后事件的影响。但若在特殊情况,涉及到违约方故意违 约,还应考虑违约方 在违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3) 预见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不仅应预见到损害的类型和原因,而 且还 应预见到损害的范围。这种观点未免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观 点认为,违约方仅需预见违约所引起

23、的损害种类,而不必预见损害的具体范 围。这种观点 较为合理。一般地说,认定某项损失是否属于合理预见的损失,不必证 明在某种情况下违 约方作为合理人可预见违约必然导致损失,只要证明他可预见在该 情况下违约“很可能 导 致损失,或者证明损失是“真正可能 的或者有“真正危 险 会发生的,便已足够了。违约 人之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大致范围。因此违约 人在订约时只预见到其违约行为造成损 害的类型及种类即可,而无需预见到损害的具 体程度或数额等。(4) 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通常是以客观标准进行的,即一个“理性人 在具 体情 况下以违约方视角所能预见到的损害 (5) 举证责任:应由受损害方承担,但违 约方

24、可提出抗 辩,并就其抗辩负举证责任;4.意义 1、该规则将债务人的责任风险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障交 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交易的发展,它维护的便是交换的公平性、当事人间利益的 均 衡。2、可预见原则又可使合同法效率原则得以贯彻。该规则可以敦促守约方在违约 发生 后积极地从市场上寻求即时的补救,使其所受之损失能得到合理控制,而不是消极地等待违约方给予其完全赔偿,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篇三: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 20*-7-2914 : 12 :法律【大中小】【我要纠错】内容提要:本文在比较分析英美及大陆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 上, 探讨了

25、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所在,认为可预见性规则体现了信息一一交易条 件责任三 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在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同时,分析了可预 见性规则的理论构 成,并主张将故意违约时违约方的责任,限制在违约时其可合理预 见的范围内。关键词: 可预见性、比较法、规则基础、理论构成一、引言我国合同 法第 113 条规定:违约方 的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该规定全面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理论早在1761 年法国学者波蒂埃 (pothier) 的著作中便已 述及, 118* 年的法国民法典确 立了此一规则,英美法系其

26、后通过判例也创设 了该则。在合同法之前,我国技术合 同法第 17 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19 条已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 2但实践中几乎 没有适用该规则的判例,理论上也鲜 有研究。这样,在法律文本上已存在十几年的规则, 是否真正进入社会,成为实践中 的规则值得怀疑,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差异令人惊 叹。 3 合同法公布以 后,如何使可预见性规则从文本法律真正进入社会生活、可 预见性规则的基础何在、 具体的制度框架如何、实践中如何作等问题均亟待研究。法国法 及英美法的可预见性 规则理论,是我国合同法第 113 条的知识,因而,对法国法及英 美法可预见性规 则理论的研究,便成为构筑我国相应制度的关

27、键。本文的目的在于,在对 国外相关制 度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可预见性规则作初步的基础研究。二、国外相关制度比较(一)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H50条规定,在债务不 履行并非基于债务人的故意时,债务人仅对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的或可以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违约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以此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学者认为该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可被合理地认为是基于可预见的风险而进入合同关系的。 4 该规则同时与诚信义务相联系,法典 H34条赋加了各当事人告知与合 同相关的风险的义务。5 损失是否可以预见,系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加以判断,以一个理性之人处于债务人相同的客观情况时能否预见为标准。债务人

28、不能通过表明 其个人比一理性之人预见的更 少而免责。 6预见的对象不仅包括损失的类型,而且包括损失的数额。 7作为可预见性规则的例外,当违约是由于故意所致时,债务人 的责任不以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对 此一例外的最通常的解释为,债务人的行为剥夺 了其享受责任限制之利益的权利。同时, 重大过失视同故意,而且即使不是基于损害 对方当事人的动机的拒绝履行,也包括在故意 之中。因而,在故意违约及重大过失违 约的情况下,债务人须负全部赔偿责任。8(二)德国法德国法不承认可预见性检 验为责任限制方式。民法典的立法历史显示了对该 规则的刻意的拒绝接受。但是,一 些对其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构成的表述,显现了与英美法

29、 系可预见性规则惊人的相似。 二者均提及在事物通常进程中 (intheordinarycourseofthings) 或根据人们通常经 验( themonexperienceofmankind )发生的损失,均使用理性人的标准(德国法用之来确定在事物通常进程中发生了什么,英美法则用之来确定什么是可预见的)。法国有学者认为,德国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与英国法院适用的合理预见规则是无法区分的。9在一些边界性案例中,德国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将比英美可预见规则得出对原告更为有利的果。而且,二者关注的时点不同,德国法关注导致责任的行为发生时,英美法关注的是合同订立时。 :10(三)英国法英国合同法中设有限制损害赔

30、偿的间接规 则 (ruleofremoteness ), 根据该规则,违约方对过分远离 (tooremote )的损害不 负赔偿 责任,而损失是否过分远离,则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否合理预料(resonablecontemplation )为标准。 11间接规则与可预见规则具有基本相同的内 涵。该规则创始于 1854 年的 Hadleyv. Baxendale 案, 12后经不断演进至今。该规 则区分自然发生的损失和因特殊情事而发生的损失,违约方仅对其订立合同时可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对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3(四)美国法美国承继了 英国的判例规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一些成文规则。美国统一

31、商法典第 2-715(2)规定:因卖方违约而引起的间接损害包括:(a)未能满足买方一般或特殊的要求或需要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只要卖方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此种要求或需要,且买方无法以补进货物或其他方法合理地避免此种损害;(b)直接由任何违反担保而给人身或财产带来的损害。法典的规定是对哈德利案规则的继承与发展。卖方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地预见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但不需要其有承担此种损失的风险的意思,法典拒绝接受需卖方默示合意 ( tacit- agreement )的观点。 14同时,该间接损失还须是买方不能够合理地避免的损失。 1981年发表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351

32、条规定:( 1)对违约方于缔约时没有理由预见为违约之可能结果的损失,不予赔偿。(2)在下列场合下,损失可作为违约之可能结果而被预见到:(a)损失是在事 物通常进程中由违约引发的; (b) 损失虽非在事物通常进程中由违约引发,而系一 特 殊情事之结果,但违约方有理由知道这特殊情事。( 3)在特定情况下为避免不成比例之赔偿以符合正义之要求,法院得通过排除利润损失的赔偿、仅允许对信赖利益等损失获取赔偿的方式,来限制可预见损失的赔偿额。在对该条的评论中,重述制定者强调,违约方并不须有对损失负责的默示合意,也不需要主观上有损失之意念,因为能否合理预见系采客观之标准。对受害一方则不须预见可能性之要件。 1

33、5(五)国际统一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第 74 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意料到或理 应意料到的可能损失。 16欧洲合同 法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 9: 503 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其于合同成 立时预见到的或可以合理预见到的、作为其 不履行的可能结果负责,除非该不履行是故意 的或重大过失的。 17此外,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 1994 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 7.4.4 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

34、人仅 对合同订立时其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 对该条的正式评论中,评论作者认为,什么是可预见的, 取决于合同订立时及不履行 方当事人(包括他的雇员或代理人)的情况,判断标准为,一 个正常智力的人能够合 理预见到的在事物通常进程中、以及特殊情形(诸如由合同当事人 提供的或他们以前 的交易所显现的信息构建的)下,不履行可能导致的后果。18 三、规则的基础(一)大陆法系的理论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何在,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在法国存有 意思 说、因果关系说、政策说等诸多学说。意思说认为,合同所生债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赔偿可预见性债务的真正原因在于约定本身的

35、默示条款当中, 当事人可以被 合理地假定为是基于可预见的风险而达成协议的。因果关系说认为,预见可能性意味着过错,而且意味着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的思想非 常的类似。政策说则认 为,可预见性规则系基于勿使债务人负担过重的考虑,其中含 有损失分配的思想。 :19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英美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对可预见性 规则进行了解释论证。有学者 认为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在金钱能及的限度内,将权利受 侵害方置于犹如其权利受尊重一样 的状态。但绝对地追求这一目的,至少在合同领域 被认为是一个太严厉的规则。因而需要 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20 有学者认为该规则 的确立,是受这样一种认识的推动,即

36、对 不可预见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使得违约方的 负担与其最初设想的风险及通过合同可获得的 利益极不相称。 21波斯纳先生则运用 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可预见规则进行了分析, 认为如果风险只为契约一方所知,那 么契约另一方就不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 任。这一原则促使知晓风险的一方 当事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者在他相信另一方可能 为更有效率的损失预防者或风 险分散者时,可向该方当事人表明并向他支付代价,要求他 承担这一损失风险。这 样,就产生了以最有效率的方法分配风险的激励。22比斯朴先生从另一个角度对可 预见性规则进行了评析,认为哈德利案、维多利亚洗衣公司案、赫伦 二号案关涉一个 通常与侵权无

37、关的问题:信息的有效传递。合同法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 拒绝给予原 告救济:1. 原 告掌握着被告不知道的信息。2. 如果被告掌握了这些信息,则可能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其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更小。3. 原告可以低成本地将这些信息传递给被告。4. 原告没有这么做。这里的核心要点在于,当这四个条件具备时,这些信息对被告的价值比原告将这些信息传递给被告的成本高得多。哈德利案确立的合同间接性规 则的目的 在于,鼓励这种有效率的信息传递。 23 阿蒂亚先生则认为,让被告在正常 的或可预见 的基础上,而不是不正常或不可预见的基础上负责有着坚实的理性基础。 当事人所同意支 付的价格,作为对所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价

38、值的反映,是根据对事物正 常或可预见的期待计 算的。让当事人对不可预见的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 24 (三) 本文观点一一利益均衡 论法律的功能之一在于合理地分配利益与风险,在合同法领 域,合理的规则还可使当事人 无须为达成替代现有规则的合意而磋商,从而节省交易 成本。合同是当事人交易的法律形 式,通过合同,当事人获取利益并付出对价、承担 风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整个交易条 件的确定,是立基于其当时掌握的信息之上 的,这些信息决定了其可预见范围。交易条件 不可能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反映进 去,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 责,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 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当事人在

39、订立合同时,一般是 认为他通过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大 于或等于其承担的不利益的,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损失负责,必加大 其通过合同而承担的不利益,破坏当事人间既有的对价关系, 从而使当事人间的利益 失衡。因而,可预见性规则的合理性便在于,其维持了当事人间的 利益均衡。也许, 守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了违约方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但只要其未 将此一信息传 递给违约方,违约方便无须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此时违约方仍须承担责任, 则会诱导 守约方保守此一信息,使对方在对此无知的情况下与其谈判,从而获取不当利 益。此 时守约方的行为类似于欺诈。违约方在知道此一信息时进行谈判,其可采取的对策 有:变动

40、价格或报酬的数额、加入免除此一责任的免责条款、为此种责任设定保险、 或者 在极端的案例中干脆拒绝签订合同等。 25 剥夺当事人采取上述对策的权利是不 公平 的。合同法中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与可预见性规则作一有益的比较。出 卖人对标 的物未告知瑕疵承担责任,而对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已知的标的物瑕疵不承担 责任,因为交 易条件应已将已知的标的物瑕疵反映了进去。交易条件已反映了的不利 益,当事人应予承 受,这与可预见性规则是一致的。这里,信息一一交易条件一一当 事人责任,三者之间的 内在联系十分显明。维持利益均衡是可预见性规则的核心所 在,同时,该规则还有提高整 体效益的功能。可预见性规则可鼓励当

41、事人间的信息传 递,因为保守信息的成本之一便是 请求赔偿相应损失权利的丧失。而掌握充分信息的 当事人知道对方的损失最终将内化为其 违约的成本,其便会作出自己独立的计算。当 违约给其带来的利益大于他的责任时,他才 可能放任或选择违约;当违约给其带来的 利益小于他的责任时,他便会支付尽可能小的成 本来避免违约的发生,至少他会更谨 慎。四、规则的理论构成(一)预见的主体法国民法典第 H50条、英国的判例 法、美 国统一商法典第 2-715 (2) 条、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351 条、 欧洲合同法原 则第 9: 503 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4.4 条,以及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

42、74 条,均确定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我国合同法 第 113 条的规定与此相 同。这里关键在于,确定违约方为预见主体的合理性何在。本 文认为,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的是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构成其交 易条件的一部分,违约方在磋商 确定交易条件时,其承受的不利益必然受到其合理预 见范围的限制,因而可预见规则的预 见主体应为违约方。( 二) 预见的时间确定是否可以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这不受其后之事件的影响。问题并非违反合同时可预见什么,而是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什么。26我国 合同法第 113 即明确规定为“订立合同时 o 在被告受合同约束之后,通过告知 与其潜在责任 有关的事实来增加

43、被告的负担,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27因为订立合同 时,当事人正在磋商确定交易条件,这直接受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的影响,而违约方掌握的信息是确定其预见范围的基础。订立合同后违约方获取的信息会扩展其预见的范围,但新获取的信息与交易条件的确定无关,让违约方的责任随订立合同后获取的信息量的增加而扩张,会破坏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然而,在美国,一个相对较窄的建议已被提出,即在故意违约(wilfulbreach) 的情况下,被告选择作出违约行为的 时间应是可预见性的判断基准。此一 建议在英美法系既没有被普遍接受,也没有被决 定性的拒绝接受。 28( 三) 预见程度可 预见性的确切程度要求,在英美法中得到了 广

44、泛的讨论。一般认为,合同中的可预见性比侵权中的可预见性有着更高的程度要求。 29对合同法中更高的预见可能性要求有不同的表述方式,诸如重大可能性(seriouspossibility) 、实际危险 (realdanger) 、易于预见 (easilyforeseeable) 等。现在英国法院倾向于使用意料到 (contemplated) 而非 预见到 (foreseen) 的术语来强 调合同标准与侵权标准的不同,从而回归到哈德利案 对该词的最初使用。 30笔者认 为,损失是否可预见本来便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预见程度的要求更是富于弹性的领 域,对预见程度的界定似乎只能具有形式意义,其 应纳入是

45、否可预见的问题之中,由法官 一并把握,个案中,我们只能对法官作出的是 否可预见的结论作整体的评判。( 四 ) 预见的对象法国法最初认为只需预见损失的类型(kind), 损失的范围(extent) 不是应预见的对象,但现在已抛弃此种观点,认为该观点不当减弱了法典 对债务 人的保护,即让债务人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免负责任而提供的保护。31现在的 观点认为损失的范围也包括在预见的对象中。英美法中也存在损失的种类或类型(kindortype) 与范围或数量 (extentorquantum) 的区分,在维多利亚洗衣公司案 中 32 , 所失利润被认为是损失的种类或类型,而损失的数量或范围是否可预见则成 为

46、间 接性规则的检验标准。因失去与国防部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属于利润损失的一 部分,但 被告不能合理预见,因而不予赔偿。可见对损失的范围与数量预见的必要 性。在美国类似 的观点认为,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预见,仅仅一些损失甚至同一大类损失可预见,也法系是不够的。 3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4.4 条的评论认为, 可预见性与损失的性质 或类型 (natureortype) 有关,但与损害的程度 (extent) 无 关,除非这种程度使损害转化 为另一不同种类的损害。无论如何,可预见性是一个弹 性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一个较宽的 自由裁量的范围。 34笔者认为,如果损失的类型 虽可预见,但损失的数额出

47、乎意料的 高,那么让违约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也是不公平 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未告 知承运人其所托运的包裹中为贵重物品,则 在承运人违约至包裹灭失的情况下,不应要求 承运人承担物品灭失的全部责任。因 此,损失的数额或范围也应是预见的对象,当可预见 的某类型损失的数额超乎常人意 料,过分高于可预见的数额时,对高于的部分损失,违约 方不负赔偿责任。这里损失 额是否过分高于应由法官根据个案自由裁量。( 五 ) 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对于违约方是否可预见某项损失的判断,大陆及英美来加以确状况的不同,均米客观标准,以一个理性之人或常人等为标准,而不是根据违约人的主观状况 定。这样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守约方可以获得的救济因违约人的具体 而过于不确定。同时,也免去法官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