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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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个人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个人借款合同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95559向交通银行客

2、户服务中心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1.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17.2条。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计算利息时,贷款基准利率将被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如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先按“四舍五入

3、”方式保留六位小数取得月、日基准利率,然后按照合同第17.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方向和浮动比例浮动;如浮动后的利率多于六位小数的,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1.2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第17.1条约定执行。1.3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如按第17.3条约定,本合同利率需调整的,自第17.3条约定的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第17.1条约定执行。1.4 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

4、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1.5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利率的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1.5.1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及/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本合同利率按以下约定调整:(1)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当时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适用的浮动比例执行,利率浮动方向(上浮/下浮)按第17.1条约定执行;(2)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本合同利率系按人民银行

5、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的,按以下规则缩小浮动比例,并按缩小后的浮动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设本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浮动比例为A,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前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后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1,缩小后浮动比例A1 =ABB1(按此计算A1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方式取整)。(3)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调整基准利率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1.5.1(1)、1.5.1(2)条约定分别对本合同利率进行调整。(4)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原约定的利率。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

6、有权不发放贷款。1.5.2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及/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如按第17.3条约定,本合同利率需调整的:(1)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自第17.3条约定的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当时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适用的浮动比例执行,利率浮动方向(上浮/下浮)按第17.1条约定执行。(2)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本合同利率系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的,以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之日为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以下规则缩小浮动比例,并按缩小后的浮动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设贷款

7、发放后、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时,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适用的浮动比例为A,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前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后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1,缩小后浮动比例A1=ABB1(按此计算A1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方式取整)。(3)人民银行同时调整基准利率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1.5.2(1)、1.5.2(2)条约定分别对本合同利率进行调整。(4) 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

8、到期。第二条 贷款内容、发放条件及支付方式2.1 贷款内容2.1.1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2.1.2 贷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16.2条。2.2 贷款发放条件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16.1条约定金额。借款人每次提款时,在本条及第18.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相关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

9、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6)贷款人认为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2.3 贷款支付方式2.3.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在本合同第18.3条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

10、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不成功或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否则按第八条约定执行。贷款人不承担放款或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2.3.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

11、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2.3.3借款人分次提款的,每次提款均应采用第18.3条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第三条 还款规则3.1 还款法说明(1)一次还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4)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12、:(5)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指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呈等差数列。根据本金、期限、利率,按照等额本息公式求出本息和:根据下述公式得出每期递增/递减金额(当借款人指定首期还款额)或首期还款额(当借款人指定每期递增/递减金额):(6)分段还款法,指将贷款本金分成最多不超过五个阶段偿还,在每个阶段约定应偿还的本金和还款期数,并统一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各阶段内每期还款额。归还某一阶段贷款时,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单独计算利息(利息=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期利率期数+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阶段内每期还款额与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在当期产生的利息之和即为每期实际还款金

13、额。3.2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时:(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3.3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3.4 借款人以第18.2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

14、资金还款。3.5 借款人应不迟于还款日前一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3.6 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3.7 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3.8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至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第四条 提前还款4.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2)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3)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金额

15、应不少于每期还本付息额的六倍; (4)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5)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欠息。4.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4.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4.4 对提前归

16、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5.1 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5.4 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

17、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2 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

18、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6.6 贷款人向借款人通知下列事项:(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期还款额;(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6.7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贷款宽限期。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19.4条。贷款宽限期自各期还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宽限期内归还该期贷款,贷款人认同借款人为按时还款。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贷款人有权从该期还款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6.8贷款人有权按第19.5条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

19、提前还款补偿金,用于补偿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7.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7.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经营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经营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将资金回笼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7.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

20、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7.4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7.5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还款行为和还款资金来源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7.6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

21、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6)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7)贷款投向的交易发生负面变化或交易进展出现异常情况。7.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

22、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7

23、.8借款人应以本人名义在贷款人处开立太平洋卡账户/储蓄账户作为放款账户。具体放款账户见第18.2条约定。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8.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1)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不成功或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未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4)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24、5)借款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6)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8.2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3)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4)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5)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 违约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

25、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利率发生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罚息利率,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但包含合同利率调整日的当期复利不分段计算,适用调整后的罚息利率。(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天数从挪用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

26、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对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达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格式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披露借款人的姓名和住址,以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第十条 扣划约定10.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0.3 扣

27、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交通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12.1 合同的效力(1)借款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借款人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28、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由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剩余的正本文本由贷款人保存。(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12.2 合同的变更(1)第十九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

29、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第十三条 通知13.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30、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13.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1、;(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14.1 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贷款人应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14.2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借款人的

32、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或与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个人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

33、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15.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15.2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发放贷款将违反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双方应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贷款人将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本合同自动终止。15.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 贷款内容 16.1 币种

34、: ;金额(大写): 。 16.2 贷款期限: 。 16.3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十七条 利率 17.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 。(上/下浮比例的绝对值称“浮动比例”) 17.2 本合同项下还款以 为一期,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17.3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 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第1.4条和第1.5.2(4)条所称“约定期限”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 月天。 17.4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17.5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

35、同约定利率上浮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18.1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如有):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 18.2 放款账户账号为: 。 18.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为: 第十九条 还款19.1 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法为: 19.2 还款日: 19.3 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19.4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 天的宽限期。 19.5 提前还款补偿金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 第二十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

36、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借款人: 贷款人(单位印章):(签字并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 年 月日 签署日: 年月日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条款(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借款人的配偶。本人同意贷款人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征信中心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授权贷款人因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本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公 告尊敬的交通银行客户:您好!我行已按照您约定的联系方式多次通知您还贷,目前您的贷款已经逾期,请您见此公告后速与本行联系,并办理相关还款事宜。姓 名住 址声明:本公告仅供本行与上述借款人联系之用,通知上述借款人尽快与本行联系还贷事宜,任何人均不得将本公告拟作他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行联系电话:本行联系地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年 月 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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