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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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培训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节选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

2、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七章 违 约 责 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3、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 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

4、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三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 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 质量、 时间,用电容量、地址、

5、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 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 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 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 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 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

6、供电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 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 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 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 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 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 人处

7、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 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节选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 电能。第三章 电力建设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 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

8、维护, 保证其正常 运行。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 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 本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 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 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 当连续

9、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用 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 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 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 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 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

10、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 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 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 时交纳电费; 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应当提供方便。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 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 成

11、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不可抗力; 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 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 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12、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 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处五万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 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 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 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 及电

13、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 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 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 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 的;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 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 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 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节选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三章 供电设施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

15、单位统一维护 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 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 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 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第四章 电力供应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 力行业标准。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 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 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 标准。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16、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 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 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 电力使用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 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 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擅自迁移、 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迁移的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 电设备;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

17、备电 源擅自并网。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 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四、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节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 量用电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安

18、装窃电装置用电; 采取其他方式窃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 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 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条件用电,交

19、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 V,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 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 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 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30 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 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供电营业规则 (节选 )a) 总则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客户 查阅。b) 供电方式

20、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客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 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 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 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确定。第八条 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 10 千瓦的可采用低 压 220 伏供电。第九条 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在 100 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 容量在 50 千伏安及以下者, 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 特殊情 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 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 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 规定。第十一条 客

21、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 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客户协商确定。客户重 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客户自备。遇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客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任需保证 供电的;2客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 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客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 件。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时,还应 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第十四条 客户不得自行转供电。第十五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客户应将重要负荷 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

22、用电 的客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 要求的客户逐步进行改造。c)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 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 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 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 表接电等项业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 用电时,应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 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1. 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 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3

23、. 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 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 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 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 ;9. 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 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 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 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第三十六条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 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2. 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3. 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

24、破产用户电 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 违约用电处理。d)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三十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 送交供电企业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2. 用电负荷分布图;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5.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6. 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 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 间;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8.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11. 配电网络布置图;12

25、.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13.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 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压 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十 天。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 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 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 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 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第四十一条

26、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 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 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 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00 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0 以上。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 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 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 供

27、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 执行。第四十二条 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 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帮助,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 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 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第四十三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 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1.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4.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5.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6.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7.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和记录。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

28、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 时组织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 知用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但自第二次检 验起,每次检验前按规定交纳重复检验费。检验合格后的十天内, 供电企业应派员装表接电。重复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报经省有关部 门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 定。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 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 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 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

29、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 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 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e)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 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35 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不超过额定值的 10 ;2.10 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3.220 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 -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 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次限制。第五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不断

30、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 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 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 对 35 千伏及 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 每年不应超过一次; 对 10 千伏 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第五十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 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 设备,其停开时间,用户应提前与供电企业联系。遇有紧急检修 需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以配 合;事故断电,应尽速修复。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 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

31、故和误动作的发生。 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 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 操作。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 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经批准方中止供电:1.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2. 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3.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4.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 以及冲击负荷、 非对称 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 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5. 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6. 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7.

32、违反安全、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8. 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经批准即可中止 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 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 确有窃电行为。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 ,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 时 ,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 应将停电的用户、 原因、 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批准权 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 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 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 对重要用 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 在停电前 30 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 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

33、企业应按下列要求 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1.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 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 行公告;2.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 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 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3. 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 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 前公告用户。第六十九条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 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 说明原因。f)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 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 单位。用户为满足

34、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 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第七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 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 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 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按照在产权分界 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承 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 、电度电费及功率 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 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 丢

35、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 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 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 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 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 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对于银行 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 的协议书。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第八十八条 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 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相关的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有权

36、依法 追缴。g) 并网电厂第八十九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 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 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第九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并网电 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 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2. 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3. 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4. 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5. 合同的有效期限;6. 违约责任;7

37、. 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h)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 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1. 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2. 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书;3. 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4. 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5.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6.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7.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 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第九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

38、双方协商同意 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 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标准格式合 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 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 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 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第九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依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 供用电秩序;2.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 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

39、取消;3.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4.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九十九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电家用电器损 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处理办法进行处 理。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可当 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 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 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 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 施损坏的,责任人必须承

40、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 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 应予协助。第一百零五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 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六、 学习供用电合同的类型及适用范围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分为六大类:(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 (含 6kV )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V/380V 的低压电力用户。(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 定的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如基建工地

41、、农田水利、市政 建设、抢险救灾等。(4)趸购电合同。适用于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 户的购电情况。(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 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 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 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6)居民用电须知。适用于居民用户的用电需求。由于居民 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 可采用背书的方式(居民用电须知印于用电申请书背面)或以居 民生活用电证中印“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处理。居民用电这一类,对于已抄(改)到一户一表的用户,我们

42、 现在要使用南网公司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七、 学习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的电压等级、频率、供电电源回路数、用电人自备电源情况等; 供电人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应达到的 向用电人供电的质量标准,以及用电人应该遵守不污染电网的规 定;供电人正常情况下应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双方约定因故中断 供电的联系方式。(2)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3)计量方式和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供电人的计量点装在 什么位置,安装何种表计,包括计量用互感器、有无功电能表、 最大需量表等; 供电人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用电人结算电费

43、, 双方约定交纳电费方式和交费时间。(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以产权归属的原则确定双方的 维护管理责任。(5)违约责任。供用电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有供电 人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用电人因不按时交 清电费承担的电费违约责任等。( 6 )合同有效期。一般定 1 3 年。由于电力是连续供应与 使用,用电人不会 12 年后就不用了,故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如 均未书面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在公司本次新修订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中,将高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为有效期三年;低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五年;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二十年;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三年;临时供用电合同有 效期不超过三年。(7)约定事项。双方需要约定的问题,如供电方用电检查人 员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用电人应当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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