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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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12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2、。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总行负责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第六条 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

3、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第七条 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第二章 认定范围第八条 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第九条 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则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但离任后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反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十条 在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时,如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信贷业务

4、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越权审批等违规问题,除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责任认定外,还应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工银发200835号)追究其直接违规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类型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类型分为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重要管理责任和一般管理责任按照考核认定的管理责任值确定,总行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管理责任类型的边界阈值。(一)一级(直属)分行1.对年末各项贷款余额800亿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2.对年末各项贷款余额800亿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二

5、)二级分行如果管理责任值,则属于重要管理责任;,则属于一般管理责任;,则不予追究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值P的确定方法(一)管理责任值P的计算公式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值由各项考核指标加权求和得出。计算公式为:式中:P为认定分值,Pi为考核指标,Ki为考核指标权重。考核指标如下:P1为任内新发生不良贷款(单位:亿元),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累计额。P2为任内新发生不良贷款率(单位:百分点),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等于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累计额除以任内贷款累计发放额。P3为任内新发生关注贷款(单位:亿元),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的关

6、注类贷款累计额。P4为任内新发生关注贷款率(单位:百分点),指在任期间新发放贷款中形成关注类贷款的比例,等于在任期间新发生关注贷款累计额除以任内贷款累计发放额。P5为任内正常、关注贷款劣变率(单位:百分点),指任内正常、关注贷款向后三类贷款劣变的比例,基数为上任时的正常、关注贷款余额。P6为任内正常向关注贷款劣变率(单位:百分点),指任内正常贷款向关注贷款劣变的比例,基数为上任时的正常贷款余额。P7为任内新发放不良贷款违规笔数占比,指任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违规贷款笔数与任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总不良贷款笔数的比例。违规贷款是指按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155号)进行单笔不良

7、贷款责任认定时,确认存在违规操作的贷款。对于任职期限超过2年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考核指标统计以最近2年的数据为限;对于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的考核指标,可按其分管贷款品种进行统计考核。(二)考核指标权重考核指标权重按分支机构级别不同分别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如下表:级别k7一级(直属)分行0.560.3110.50.1二级分行361110.50.5总行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考核指标权重。第十三条 对负重要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给予终身取消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限制提拔使用、责令引咎辞职、免职等处理。第十四条 对负一般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年绩效奖励、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8、、一定期限内取消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调离信贷岗位等处理。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但能够积极整改并取得成效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方式。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六条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以上的分支机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上级行应及时启动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的认定程序。第十七条 管理责任认定程序(一)确定认定对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末不良贷款率超标的分支机构名单提交本级行内控合规部。内控合规部根据本办法第

9、二十四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需要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的分支机构名单,报请行长批准后,牵头组建由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参加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下达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通知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现场认定工作。(二)现场认定。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查阅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行信贷业务管理档案,分析信贷业务管理状况,收集、核实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客观分析各项考核指标形成的原因,经集体研究后初步认定管理责任。(三)质询确认。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要就分支机构负责人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和其任职期间内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情况,向分

10、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质询,听取其书面或口头解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必须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质询问题。对提供不实情况或数据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认定管理责任。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行信贷业务管理状况,以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及认定分值计算结果,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免除管理责任或负有管理责任的意见,确定管理责任类型以及处理、处罚的档次,填写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起草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报告,提交本级行行长决定。本级行行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行长办公会议的方式确定。(五)提出申诉。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应将认定结论(包括免除管理责任或应负

11、管理责任、应负管理责任类型以及处理、处罚措施的档次)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向上级行内控合规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或依据充分、可信的,由内控合规部门按照批准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第十八条 在管理责任认定结果确定后,由内控合规部起草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结果意见书,以正式文件印发相关分支机构,并抄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取消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由信用审批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落实。第十

12、九条 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要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档案。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档案包括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报告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结果意见书和负有管理责任人的申述资料等。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处理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责任人所在分支机构出现信贷资产质量大幅提升、不良贷款得以收回、考核指标大幅度好转等情况的,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向上级行内控合规部门提出减轻处理的请求。上级行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批准程序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处理。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各一级(直属)分行要将辖内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情况汇总报送总行内控合规部,由总行内控合规部汇总报告总行高级管理层和

13、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总行负责对一级(直属)分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责任认定或没有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 免责规定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上级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所在行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超过1个百分点的,可视情况减免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一)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因素,对形成不良贷款具有关键性影响。(二)因企业经营环境

14、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管理人员变故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贷款行及时发现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贷款仍形成不良。(三)其他内外部客观因素导致出现不良贷款。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上任时所在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已超过3,且已对前任进行了管理责任认定的,可不再对现任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已超过3,但未对前任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的,要按规定对前任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第二十五条 新提拔、调任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对任职不到半年的可暂不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但上级行认为不能免责的,要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第二十六条 对上年度已进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本年度分支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仍超过3,但信贷资产质量有所提高或没有继续恶化的,可不再对其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不再对其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直接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 对于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比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处理标准 2.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 3.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情况统计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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