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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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试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的立法完善 姓 名: 林荣生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19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9年 5 月 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或绪论)1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构成要件2(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2(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2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内外的立法概况3(一)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3(二)国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41.意大利对该罪的立法概况42.美国

2、对该罪的立法概况43.德国对该罪的立法概况5三、我国刑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的立法缺陷5四、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措施6五、结语7致谢7参考文献7试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专业学生 林荣生指导教师 刘方启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日益猖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呈上升的趋势,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因此,加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然而,我国刑法在该罪立法上存在诸多空白和有待改善之处。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立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的分析和国内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的简介, 指出我国刑

3、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的立法不足之处,同时提出了我国刑法在该罪立法上的完善措施。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完善 About Our country Organized crime Nature Organization crime legislation perfect researc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N Rongsheng Tutor LIU FangqiAbstract:As Chinas growing market economy, Mafia organiza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rampant,

4、criminal syndicate organized crime was also an upward trend, serious obstacles to the health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orderly competition. Therefore,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fight against organized crime Mafia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tasks of the judiciary. However, Chinas crimin

5、al law legislation in the crime, there are many gaps and areas for improvement.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social legislation on the definition and elements of analysis and at home and abroad organized crime Mafia brief overview of the legislation, pointing out that Chinas criminal law

6、 in the criminal syndicate of organized crime on the inadequacies of legislation,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the crime of criminal law in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improve.Key words: Black Meeting Property Organization; Crime; Perfect lawmaking由于我国刑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发展的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是近年来突显的一个新罪,因此,

7、在立法技术、理论研究等方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尚有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诚然,完善的立法并不能完全的解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全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立法的不完善,己经成为我国政府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瓶颈”之一。所以,对现行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广泛而又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论文拟对现阶段国内和国外对该罪的立法现状进行初探,通过比较二者的区别与相应的发展现状的不同,阐述笔者对该罪立法完善措施的理解,希望可以对该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有所帮助。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欧美国家的犯罪

8、学家们在“什么是黑社会”这个问题上也最早提出他们的看法。在意大利并不存在“黑社会”一词,由于当地黑手党势力的猖獗,因此“黑手党”很自然地成为“黑社会”的代名词,在法律规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对黑手党的定义事实上就是对意大利境内黑社会的定义。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条规定: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利润或利益,利用该结社的胁迫力量,以实施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屈从或保持缄默,以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所有权让与、授权、公共契约与服务等经济活动,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票者。 美国的犯罪学家历来注重对黑社会的研究。1965年的牡蛎

9、湾会议上,专家们指出:黑社会是衍生不断的犯罪通谋,不择手段地(包括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法的与非法的)从社会中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它在恐吓和腐败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的方面达到某种高水平;它在组织中实行集权制;其生存方式是,头面人物们为了规避被刑法和起诉所引起的危险,对那些从事肮脏工作的属下执行严格的纪律。 法国对该罪的研究也由来已久,著名的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黑社会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外围,有自己的章程、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他还提出,要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黑社会,必须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个要素:即持久性、组织性、严格的等级

10、分工和秘密性。德国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深受德国黑手党的干预和破坏,德国政府和学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研究也是历史悠久。著名犯罪学家凯泽对欧美的黑手党及其类似组织的特点作了如下概括:多人组成旨在盈利的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对成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另一方面以宽松的行为方式笼络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有计划和分工合作;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也从事适合当时居民需要的非法经营,灵活的犯罪技术和选择犯罪方法上的多样性,剥削威胁、勒索、暴力、强制保护、恐怖主义制止贿赂,而在实施贿赂时,暴力退居次要地位,多采用各种形式的精神上的压力;国际性和灵活性。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

11、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在我国立法上也并没有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只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新刑法典第294条第一款的条文进行表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根据以上的诸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或较高层次,是基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成立并且生存和发展的;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它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

12、影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

13、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一个直观的基本认识,这对我们接下来更好的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内和国外的立法概况,起到了良好的铺垫作用。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国内外的立法概况(一)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相关规定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

14、压、残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合。我国法律对黑社会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第29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行为: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共涉及五个罪名,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

15、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

16、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17、组织的,从重处罚。第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第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3)多

18、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些立法和解释,主

19、要还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特征的描述,没有其他具体的个案和特殊情节的分析,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缺比较多,使刑法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毕竟,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二)国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在法制社会体系和法制化发展,比较健全和发达的西方各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历史也比较久远。与我国在该罪的研究成果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各国的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对的先进性和历史的参考性。这些成果,是我们在短时间内所不能赶上和超越的,尤其是它们的一些特色的立法举措和开创性的立法规定更是无法企及。现在,笔者就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

20、家的先进立法表现,作为我国在该罪立法上的参考和学习之用。1意大利在该罪上的立法概况。意大利作为西欧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化进程历史悠久,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滋生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也日益严重,意大利政府在规制和惩罚黑社会组织犯罪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具体措施,例如它的奖赏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对于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极为有用的。同样,意大利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研究上,也颇有建树,值得我国好好借鉴。意大利除在刑法典中设立了防治一般黑社会及黑手党的条款以外,1982年还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1992年,意大利又公布特别法令第306号则

21、规定:黑手党人一经判刑,若无法说明所获金钱、物品、资产之来源,或其对财产之支配显与其个人合法收入不成比例的,应予以没收。1为瓦解黑手党组织,意大利于1991年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该法规定,脱离犯罪组织,消除犯罪后果,以及向当局声明在侦查中进行合作,向当局检举集团中进行犯罪的其他同谋者,可以得到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并可在定罪量刑和执行期间得到优待,例如缓刑和假释。2782美国在该罪上的立法概况。作为新近的移民国家,美国的历史虽然只有短短的200多年,但是,美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快速、资本主义经济发达。这些都为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温床。所以,美国刑法专家和学者很早就

22、开始了对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的研究。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主体部分为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被列为美国联邦法典。其中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有组织敲诈勒索行为”的定义,涵盖联邦和州刑法中非常广泛的数十种严重罪行;二是规定了一旦被告被判有罪,没收犯罪全部所得。三是允许受害人提出3倍于其损失的赔偿要求,包括诉讼费用等等;四是规定了经济保安措施,以防止同类犯罪重演;五是其他有关证据、调查等诉讼程序上的规定。3154-157为了打击洗钱犯罪,1986年美国还正式通过了洗钱控制法,为黑社会组织转移钱财、消融赃款、掩饰隐瞒其收入及来源提供了立法武器。43023德国在该罪上的立法概况

23、德国,和意大利一样,也是欧洲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从德意制和众国分裂出来,继承了大量先进的德意制法制精髓,是最深得德意制民族精神的国家。在经历了一战和二战后,德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和发达,更加注重民主和公平,如德国在有组织犯罪的构成上显得十分宽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国际社会联合对纳粹的制裁与预防中,德国国内对纳粹组织的犯罪立法规定和惩罚,更是条例清晰,详而不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如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进行侦查对付有组织犯罪已被认为是合法可行的。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和参考其先进性和高效优能。1992年德国颁布反黑黑社会组织专门法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规定对重大有

24、组织犯罪的罚金刑也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不限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数额,使德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历史性转机。52811999年实施的德国刑法典第 129条对组织犯罪集团做出了具体规定,凡参加该类组织或为其宣传、予以支持的,均构成建立犯罪组织罪。德国刑法典也规定组织犯罪集团未遂的,也要处罚。6332德国还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一是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如规定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无须提供其住所,受到威胁的证人,其姓名和身份可保密。7107二是规定了专门的侦查措施和程序,如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窃听、公开他人的秘密权。863通过对意大利、美国和德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欧美国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

25、法概况的简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我国刑法在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上,所应该侧重的方向和领域,完善我国刑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的立法不足之处。三、我国刑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的立法缺陷通过以上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和西方各国对黑社会性子组织犯罪的立法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国刑法在该罪的立法上与西方各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立法空白,我国刑法在该罪立法上有待完善。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目的与价值所在。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归纳,存在概念上的模糊、不明确,导致立法上的不严谨,容易造成执法人员的执法模糊。条款中描绘的“称霸一方,

26、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没有描述出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是反映了该种犯罪活动的表现形态和犯罪事实状态;这样空泛的界定,不规范并且难以确定其具体范畴,与其他的法律条文对罪状的严谨描述有明显的差异。其次,我国刑法在该罪的罪名设定上也存在模糊、不明确的现象,虽然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并没有对这种社会现象本身做出界定,在对“性质”二字的解释上,也存在颇多争议,容易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使威严的法律陷入尴尬的境地。第三,在罪种的规定上,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一些社会危害程度足以达到犯罪的行为却没有被纳入我国新刑法的调整范围中;又如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7、的其他一些表现形式和单位集体作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的犯罪形态,目前仍然没有相应的立法规范,存在相当大的立法空白,这样的空白,让我们的执法者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处于管与不管的窘境。第四,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存在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我国刑法没有设置相应的财产刑和刑罚设置偏轻这两方面。刑法中规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事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以及作为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而且,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假释、累犯的特别

28、规定。但是,一些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法对黑社会组织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上作了诸多特别规定,如不得判处缓刑、不得适用假释、任何时候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均视为累犯。9204-205最后,我国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健全;反黑刑事诉讼规则缺失。如同学者李文艳所说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追究没有专门的诉讼规则,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危害性严重等特性,因而反黑刑事诉讼规则的阙如,无疑不利于反黑工作的顺利、深入进行”。1039四、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措施 通过国内与国外在黑社会性

29、质组织犯罪立法方面的比较、分析与归纳,我们可以充分的认识到:我国现行刑法所存在的具体不足之处,以及有待改善、努力的方向。在我国,制定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定效力和权威性。以下是笔者关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完善提出的几点措施。首先,法律作为规范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就要求法律本身具有规范性和严肃性,杜绝出现对法律的适用上因人而异、不平等的现象出现。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避免出现对法条用语和描述模糊不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律和语言有密切的联系,语言是法律中至为决定性的智能力量。” 1165“要做到尽可能的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中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不

30、清晰确定的法条用语,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12315可以通过立法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做适当改进,在立法中必须明确黑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彻底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二者在概念上的混淆的现象。其次,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存在诸多的立法空白,导致我国刑法对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覆盖面不够宽广,因此,我们应该及时地填补空白,以避免我们的执法者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窘境,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迈出坚实的一步。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形态,但是,当今社会的复杂性,也导致了不同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如果说一般犯罪集

31、团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中间形态,而中间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是犯罪发展的必然趋势。1385所以说,如果不在刑法中增设黑社会组织犯罪,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无据可寻、无法可依的局面出现。第三,针对罪名与刑罚不相适应的情况,我国的刑罚体系也要做相应的增设和调整,使得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得到落实和体现,这也是对犯罪分子平等权和人权的尊重,也有利于我国政府在国际人权问题上争取良好的印象与发言权。笔者认为,需要增设的刑罚主要有两个: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剥夺其组织成员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杜

32、绝其犯罪资产仍在继续运用。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员拥有的财产增设特别的没收措施。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成员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将不再需要证明其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犯罪所得,均予以没收。这样,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无法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所得而无法予以追缴的困惑。1440第四,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要更好的发挥惩治与预防犯罪的作用,还要配以相应完善的刑事程序措施。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立一些特殊的法律程序,以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的灵活度,达到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15173例如,允许在更

33、大领域内,使用特殊高技术手段,安装窃听器、截取无线电信息、密码的破译等,16208提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破能力。对于特殊的犯罪现实表现,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拘泥于形式的作风,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至于陷入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禁锢中而失去了自我创新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最后,我国刑法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完善上的研究与探讨,还应该继续有序进行、广泛开展。因为,现阶段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罪,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潜在的犯罪率也相应的提升,隐藏的犯罪分子也随之增长,新的犯罪形态也会不断出现,所以,我们的立法

34、要做到与时俱进,与经济同行。决不允许我们的刑法滞后,甚至停滞不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真正的做到预防与惩治犯罪并济。因此,从立法角度而言,可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上下游预先设置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到一定范围内的超前性与预防性,加强反腐败的立法,以避免官商勾结,防止政府官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绿灯”。这些不法行为与我们的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也使我国刑法形同虚设,削弱了刑法的权威性,降低了刑法在人们心目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五、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只有通过不断地修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状的表述方式,完善其罪名及罪种,完善其刑种、区分量刑,完善其下游犯罪及加强反腐败立法,并

35、不断的进行立法完善的研究与探讨,不停止探索的脚步,才能够逐步与国际上其他各国的刑法相衔接、相共融,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才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与健全。诚然,刑法的完善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有饱满的热情与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其中,并矢志不渝的坚持,不断的创新、挑战自我。这也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应该担负起的重任,真正实现国家“提增育人”的计划,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微薄之力,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谱写一道绚烂的色彩。致谢 衷心的感谢刘方启老师从论文选题、研究角度、开题报告、论文初稿创作以及论文的最终定稿等一

36、系列流程的用心指导与多次认真的修改;也感谢我们法学专业的其他老师在查阅相关专业资料,所提供的便利与帮助,以及在专业疑难问题上所给予的指导。再次向所有法学专业的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参考文献:1 苏南恒.防制黑道之利器J.法务通讯,2002(1).2 何秉松.安全与保卫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78.3 储槐植.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比较C/杨为念. 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社,1994:154-157. 4 Herbert. Pacer. 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M. California :St

37、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302.5 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1. 6 Ernest Van Den Haag. Punishing Criminals Concerning A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 M.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s ,1975:332.7 陈明华.有组织犯罪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7.8 高一飞.有组织犯罪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3.9 赵秉志.中国内地与澳

38、门刑法分则之比较研究C/赵秉志.刑法分则比较研究:第1卷.澳门:澳门基金会出版社,1990:204-265. 10李文燕,柯良栋.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9. 11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65.12 阮方民,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315.13 何秉松.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85. 14 阮方民,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40.15 拉德布鲁赫.黑社会犯罪解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73. 16 阮方民,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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