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卫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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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共卫生举报处理办法(一)为规范公共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卫生的社会监督 ,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辖区内的公共卫生举报投诉工作。(二)苏州市卫生监督所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设在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接受举报投诉案事件,并安排、协调相关中队查办。(三)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事件主要包括:、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杀药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杀药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各类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职业病危害、农药中毒、放射性污
2、染事件 (故);、未取得卫生许可、资格认证等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未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和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新发生的公共卫生情况及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举报电话。公众可采取电话、信件、来访等形式向举报中心如实举报投诉。(五)举报中心按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办公室负责举报投诉接待工作 ,应仔细做好投诉举报的接待和登记工作 ,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情况、投诉举报内容 ,并逐一编号。、办公室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区、 投诉举报内容和处理技术难度等安排中队处理或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对紧急、突
3、发的举报案件 ,接待人应立即向所领导汇报 ,必要时可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以便组织力量及时处理。、各中队负责举报投诉查办工作 ,应及时指定卫生监督员按有关程序规定对公众举报投诉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结案后查办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中心。、所有举报投诉原始材料和案卷均应由举报中心集中存档。(六)举报中心受理的案 (事)件,要做到当日受理 ,四十八小时内交办。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举报投诉 ,应于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办。对需要紧急办理的重大 (案 )事件可先处理后登记。(七)负责查办的中队接到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处理,一般案件七日内办结 ,重大案件一个月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如路途、案情重
4、大等复杂情况 ,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 ,应报举报中心 ,注明理由 ,可适当延长。1 / 2(八)凡查实被举报人确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应依法处理;对查无实据、举报失实的也应将调查情况作详细记录。(九)当投诉人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有疑问 ,一般应到生产经营单位采样检验。自送样品要求检验时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对送检样品进行感观性状判断 , 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 ,应做好解释工作 ,若投诉人坚持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 ,而样品又符合采样要求的 ,可予接受 ,但样品检验结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则投诉人应按规定承担检验费用。(十)负责举报投诉案 (事 )件查办的中队 ,应在结案后三日内将举报调查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对上级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把处理情况回复上级部门。(十一)接待和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举报投诉人的情况及案情保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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