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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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第二条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与中国银行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交易。账户贵金属是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用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一种记账符号。账户贵金属不能提取、转出或用于支付,且不计付利息。第二章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开办第三条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

2、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有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办理过程中,凡使用客户在中国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国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第四条中国银行通过指定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服务。第五条客户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客户应熟悉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操作方法,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第三章 交易及报价第六条中国

3、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种业务类型。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 ;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在两个账户核算,两个账户间的贵金属不可转换。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的单笔交易起点单位、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以中国银行提示的规则为准。第七条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先买入后卖出和先卖出后买入两种业务方式。两种业务方式相互独立,分别操作。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是指客户首笔交易为买入交易,然后在买入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内

4、叙做部分或全部卖出交易的业务。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是指客户首笔交易为卖出交易,然后在卖出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内叙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的业务。第八条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应事先指定或开立资金账户,用于核算美元和人民币资金的收付,同时开立交易账户,用于核算账户贵金属的收付;如客户既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业务又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可指定或开立同一个(或不同的)资金账户,但要分别开立交易账户。客户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业务,还应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保证金的收付和买卖损益。账户贵金属(盎司)和账户贵金属(克)等不同业务类型的交易使用不同的保证金账户;同一业务类型下的不同品种(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共用一

5、个保证金账户。第九条客户选择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方式,可分次买入和卖出账户贵金属,但累计卖出数量不得大于累计买入数量;叙做买入业务时,中国银行在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资金(与交易贵金属等值的资金,下同),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增加买入的贵金属数量;卖出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卖出的贵金属数量,并在客户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资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第十条客户选择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方式,可分次卖出和买入账户贵金属,但累计买入数

6、量不得大于累计卖出数量;叙做卖出业务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叙做卖出业务时,中国银行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冻结相应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金,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卖出的贵金属数量,不支付客户卖出贵金属的资金;买入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买入的贵金属数量,不扣收客户买入贵金属的资金,将交易盈亏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按买入数量与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计算出解冻金额,并解冻保证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保证金账户金

7、额在扣减客户冻结保证金和账面亏损后为可用资金。客户可以将可用资金随时从保证金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交易的保证金。第十一条中国银行按日对客户账户贵金属(盎司)或账户贵金属(克)项下的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合并计算账面盈亏。账面盈亏与客户保证金账户金额之和除以客户先卖出交易对应的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当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低于50时,中国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客户可以预留手机号码);当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低于20、且客户仍未平仓(平仓是指对卖出交易进行反向操作)时,中国银行有权代客户进行全额平仓,并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客户承担。中国银行有

8、权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将进行公告。第十二条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且客户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时,中国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平仓,并从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第十三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实时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银行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价格条件,一旦中国银行所报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达到客户的成交价格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第十四条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和双向委托(即双向挂

9、单)等。获利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设定的委托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中国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止损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设定的委托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中国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双向委托同时包括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客户订立双向委托后,若其中任何一项委托成交,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客户提交交易委托并被中国银行接受,其相关账户内相应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在委托交易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不能用冻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办理其它业务。第

10、十六条委托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中国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客户可以撤销在有效期内未成交的委托交易,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将自动失效。在中国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第十七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第十八条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且不计付利息。第十九条美元现钞、现汇不能通过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相互转换。客户以美元现钞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钞;客户以美元现汇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汇。第二十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时间,以

11、中国银行网上公告、电子银行渠道提示或各营业网点规定为准。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中国银行有权暂停一种或多种账户贵金属交易品种。第二十一条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银行有权暂停报价或暂停业务,并对此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如因上述事件发生导致成交要素有误,中国银行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客户应对其违反相关法律、

12、法规、本章程及中国银行其他适用于本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向中国银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中国银行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生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无效。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在综合考虑贵金属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客户报出的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并有权对报价价差进行调

13、整。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客户的成交价格以中国银行交易系统记录为准。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价格均为参考价格,不作为对中国银行报价及成交价格抗辩的理由。第四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在中国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买卖的客户,视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贵金属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不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关于本章程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八条中国银行对本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客户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章程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章程。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12月15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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