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通用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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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J/T 200 ICS 35.L 63备案号:SJ200-实施200-发布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power system of portable computer (送审稿)(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SJ/T 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 3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5 测试方法56 质量评定程序10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4前言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归口。本规范参加起草的单位有:苏州富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联想集团研究院、飞毛腿(福

2、建)电子有限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计算机系、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云杰、甘金拓、陈顺通、于海峰、苏金然、汤士东、鲁建伟、高健、唐赞谦、齐国光、郑志民。I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测试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规范适用于便携式计算机用移动电源系统(以下简称移动电源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3、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T 2828.1-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eqv )GB/T 2829-2002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稳定性的检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源系统 mobile power system for portable computer由充放电管理和通信电路、保

4、护电路、数据存储电路、采样电路、锂离子电池组、接口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用于向便携式计算机供电的电源装置。3.2移动电源系统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生产厂标明的移动电源系统容量。移动电源系统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5表示。注:单位为安时 (Ah)或毫安时 (mAh)。3.3移动电源系统标称电压nominal voltage 用以表示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平均值的近似值,单位为伏特(V)。3.4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e voltage生产厂标明的移动电源系统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3.5最小容量 minimum cap

5、acity 移动电源系统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最小电量,不得低于移动电源系统额定容量的97%。注:单位为安时 (Ah)或 毫安时(mAh)。3.6终止电压 cut-off voltage规定放电终止时移动电源系统的负载电压。3.7通信(功能) communication (function)移动电源系统内存储的记录移动电源系统性能的参数(如移动电源系统温度、移动电源系统容量、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充放电电流等)通过规定的系统管理总线接口和约定供便携式计算机读取,以便便携式计算机监测和管理移动电源系统。3.8循环寿命 cycle life移动电源系统完全充放电使

6、用次数。一般规定:当移动电源系统的容量衰减到其标称容量的70%时的使用次数。3.9学习容量 learning capacity移动电源系统随着放置和使用,其内部储能电池组的容量不断衰减,移动电源系统自动跟踪并刷新自身的满充电容量值,刷新后的容量即为移动电源系统的学习容量。注:单位为安时 (Ah)或 毫安时(mAh)。4 要求4.1 外观 移动电源系统的外观应:a) 清洁、无机械损伤,接口触点无锈蚀; b) 应有产品标志(见7.1),且标志清楚; c) 与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配合,开机应工作正常,锁扣可靠;d) 自身结构安全、可靠。4.2 20放电性能4.2.1 0 .5C5 A 放电性能移动

7、电源系统放电时间应不低于117min。4.2.2 1C5A 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4min。4.3 预充电移动电源系统预充电电流不大于250mA20%。4.4 高温性能在552下,移动电源系统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 min ,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4.5 低温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5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5h,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4.6 通信功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6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应能让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正常启动并能提供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各种参数(如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学习容量、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使

8、用次数、产品系列号、制造商名称、储能电池组化学成分等)。4.7 学习容量调整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7规定进行试验,每次学习容量都进行调整并与当次充电容量误差不超过5%。4.8 电压精度移动电源系统按5.3.8规定进行实验,其充电电压显示误差精度应小于0.1%。4.9 电流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9规定进行实验,其放电电流显示误差精度应小于0.5%。4.10 容量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0规定进行实验,移动电源系统容量显示误差精度应小于5%。4.11 温度精度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1规定进行实验,其温度显示误差应小于3 。4.12 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性能一致性移动电源系统储能电

9、池组单体电池按5.3.12规定进行试验,各单体电池之间的最大静态开路电压差不大于0.03V;最大内阻之差不大于10m;最大0.5C5 A 放电平台时间之差不大于3min,放电拐点电压之差不大于0.03V。4.13 智能充电移动电源系统按5.3.13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采样电路应能提供电池组内各并联单组电池的电压,移动电源系统充电电路根据各单体电池的电压数值对其充电,当先达到充电限制电压的电池恒压充电,其它电池正常充电,直到所有电池都充满电。4.14 荷电保持能力移动电源系统按5.3.14规定进行试验,放电时间应不低于4.5h。4.15 持续充电移动电源系统按5.3.1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

10、起火、不爆炸。4.16 循环使用寿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6规定进行试验,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4.17 环境适应性4.17.1 恒温湿热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1规定进行试验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6min。4.17.2 振动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2规定进行试验, 其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低于标称电压。4.17.3 碰撞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3规定进行试验, 其外观应无明显损伤、漏液、冒烟或爆炸,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低于标称电压。4.17.4 自由跌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4规定进行试验,其

11、应不漏液、不冒烟、不爆炸,能插入便携式计算机,锁扣可靠;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4.17.5 温度循环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5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不起火、不冒烟、不漏液、不爆炸。4.18 安全保护性能4.18.1 静电放电测试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1规定进行试验,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低于标称电压,并且可以正常使用。4.18.2 电池组故障诊断移动电源系统应具有电池组内各单体电池的电压故障检测诊断功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2规定进行试验,当单体电池电压过高或过低时,移动电源系统应能报警并切断充放电电路。4.18.3 过充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3规定进行试

12、验,电源系统应切断充电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4.18.4 过放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 5.3.18.4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切断放电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4.18.5 短路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5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瞬间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充电后,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4.18.6 反向充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6规定进行试验,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正常充电后,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4.18.7 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动作

13、电流一般为1.51.8倍1 C5 A,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7规定进行试验,当放电电流达到1.51.8倍1 C5 A时,移动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充电后,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4.18.8 温度保护和移动电源系统温度控制移动电源系统按5.3.18.8规定进行试验,在如下情况下移动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移动电源系统不变形、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a) 当移动电源系统内电池组表面温度大于等于753时,移动电源系统切断充电电路;当其表面温度低于70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b) 当环境温度大于453时,移动电源系统切断充电电路;当环境温度小于42时,

14、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c) 当环境温度大于653时,移动电源系统切断放电电路;当环境温度小于60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d) 当温度高于60或低于-20时,移动电源系统应切断电路,停止放电。当温度低于58、高于-18时,移动电源系统自动恢复放电; e) 当移动电源系统内部元件最高温度大于120时,电热调节器动作,切断电路,该温度保护不能自恢复。4.19 移动电源系统安全要求本项要求是模拟移动电源系统误用或滥用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问题。4.19.1 重物冲击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1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2 热冲击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

15、火、不爆炸。4.19.3 过充电 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4 过放电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源系统的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4.19.5 短路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源系统的外部温度不得高于150 。4.19.6 高温储存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19.7 加热移动电源系统按5.3.19.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4.20 出厂容量移动电源系统按5.3.20规定进行试验,容量应在40%75%标称容量范围内或按使用方特殊要

16、求双方商定。4.21 出厂循环次数移动电源系统按5.3.21规定进行试验,出厂循环次数不少于1次但不大于3次。4.22 贮存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进行试验,贮存6个月,0.2C5A放电时间不小于4h。5 测试方法5.1 测试条件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各项试验应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5.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5.2.1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 .5 级,内阻应不小于10k/V。5.2.2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级。5.2.3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为0.1%。5.2.4 测量温度的仪表

17、准确度应为0.5。5.2.5 恒流源的电流恒定可调,在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5.2.6 恒压源电压可调,其电压变化范围为0.5%。5.3 试验方法5.3.1 外观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移动电源系统的外观,并检查移动电源系统与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配合情况。5.3.2 20放电性能5.3.2.1 预循环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5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搁置0.5h-1h, 再以0.5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5.3.2.2 充电制式移动电源系统可采用下列制式之一进行充电:a)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5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

18、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 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5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检验的仲裁充电制式。b)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 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 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3h,停止充电。5.3.2.3 0.5 C5A 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 0.5h-1h,在205的温度下以0.5 C5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3次,当有一次循环的容量符合4.2.1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但任何一次的放电容量不得低于移动电源系统最小容量。5.

19、3.2.4 1 C5A 放电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 0.5h-1h,在205的温度下以1C5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移动电源系统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5.3.3 预充电5.3.3.1 将处于出厂容量状态下的移动电源系统放到62恒温箱中搁置6h后,用便携式计算机对其充电,充电电流应符合4.3的规定。5.3.3.2 将移动电源系统过放电保护电路拆除,以0.5 C5A进行深度放电至0V,静置10min后,用便携式计算机对其充电,初始充电电流应符合4.3的规定。5.3.4 高温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

20、,然后以1C5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4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移动电源系统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应符合4.4的规定。5.3.5 低温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其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2h3h 后,以0.2 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5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将其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测其外观,应符合4.5的规定。5.3.6 通信功能将移动电源系统插入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并使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开机,按生产方和使用方双方约定的通信规约进行通信,读取移动电源系统内部

21、参数,应符合4.6的规定。5.3.7 学习容量调整将移动电源系统以0.5C5A制式完全充放电3次,每次学习容量调整应符合4.7的规定。5.3.8 电压精度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用电压表测量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并与移动电源系统显示的移动电源系统电压相比较,应符合4.8的规定。5.3.9 电流精度将半荷电状态的移动电源系统外接电子负载,放电电流设为1A,同时用电流表监视放电电流,与移动电源系统显示的放电电流相比较,应符合4.9的规定。5.3.10 容量精度用高精度移动电源系统充放电系统对移动电源系统以0.5 C5A放电至截至电压,再按5.3.2.2规定将移动电源充电,整个过程每小时记

22、录一次移动电源系统显示容量值,与高精度充电系统相对应的容量值比较,应符合4.10的规定。5.3.11 温度精度将移动电源系统外壳拆开并把点温计探头紧靠在移动电源系统内温度元件放置,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测量移动电源系统环境温度,与移动电源系统自身显示的温度相比较,应符合4.11的规定。5.3.12 电池性能一致性a) 测量移动电源系统内各单体电池之间的电压,记录初始状态差;再把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满电,每0.5h测量移动电源系统内各单体电池之间的电压,应符合4.12的规定;再将移动电源系统以0.5 C5A放电,同时测量移动电源系统内各单体电池之间的电压,应符合4.

23、12的规定。b) 拆下电池组,断开串并连接,用内阻仪测量各单体电池内阻,应符合4.12的规定。c) 将断开串并连接各单体电池按0.5 C5A充放电3次,将每次各单体电池放电曲线图拟合,观察放电平台时间和拐点电压,应符合4.12的规定。5.3.13 智能充电将移动电源系统主板与单独配置的电池组相连接,监视各并联单组电池电压,按5.3.2.2规定进行充电,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3的规定。注:单独配置的电池组是指开路电压不同的同容量同批次规格的电池串并联组成的与移动电源系统电池组相同的电池组。5.3.14 荷电保持能力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为205的条件下将移动电源

24、系统开路搁置28d,再以0.2C5A 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其放电时间应符合4.14的规定。5.3.15 持续充电将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 规定的制式充满电,然后保持充电限制电压持续充电28d,应符合4.15的规定。5.3.16 循环寿命5.3.16.1 移动电源系统循环寿命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进行。5.3.16.2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5C5A充电,当移动电源系统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 C5A,停止充电,搁置0.5h1h,然后以0.5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结束后,搁置0.5h1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直至

25、连续三次放电容量小于其标称容量的70%,则认为寿命终止,移动电源系统的循环使用寿命应符合4.16的规定。此为循环使用寿命仲裁判断。5.3.16.3 一般入厂常规质量判断方法:取3只移动电源系统,以0.5C5A电流充放电50次循环,容量衰减小于5%。5.3.17 环境适应性5.3.17.1 恒定湿热性能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其放入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12h后,再将其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目测其外观,再以1 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应符合4.17.1的规定。5.3.17.2 振动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其直

26、接安装或通过夹具安装在电磁振动台的台面上,按下面的振动频率和对应的振幅调整好试验设备,X,Y,Z 三个方向每个上从10Hz55Hz循环扫频振动30min ,扫频速率为1oct/min;频率:10 Hz30Hz 位移幅值(单振幅):0.38mm;振动频率:30Hz55Hz 位移幅值(单振幅):0.19mm;振动结束后移动电源系统外观及电压应符合4.17.2的规定。5.3.17.3 碰撞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2 规定试验结束后,将其平均按X,Y,Z三个互相垂直轴向直接或通过夹具坚固在碰撞台的台面上,按下述要求调好加速度、脉冲持续时间,进行碰撞试验。 脉冲峰值加速度 100m/s2 每分钟碰撞

27、次数 40次80次 脉冲持续时间 16ms碰撞次数 1000次10次碰撞结束后,将移动电源系统自碰撞台上取下,其外观及电压应符合 4.17.3的规定。5.3.17.4 自由跌落移动电源系统按5.3.17.3 规定试验结束后,将其由高度(最低点高度)为mm的位置自由跌落到置于水泥地面上的18mm20mm 厚的硬木板上,从X,Y,Z正负方向(六个方向)每个方向自由跌落1次。自由跌落结束后,将移动电源系统以1C5A 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然后按 5.3.2.4 规定进行充放电循环,至放电时间符合4.17.4 的规定,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充放电循环次数应不多于3次。5.3.17.5 温度循环a) 移动电

28、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b) 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752的高温箱中4h;c) 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205的常温中2h;d) 移动电源系统放入-202的低温箱中4h;e) 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205的常温中2h;f) 重复b)e)步骤4次,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7.5 规定的要求。5.3.18 安全保护性能 警告:以下安全性能试验应在有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5.3.18.1 静电放电测试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静电放电的测试方法按GB/T 17626.2-1998的规定进行,测试4kV接触放电和8kV空气放电,试验结束,电池应符合4.18.1的规定。5.3.18.2

29、电池组故障诊断a) 把移动电源系统主板与单独配置的2号电池组相连接,同时,将其通讯接口与专用测试设备相连,再用恒流恒压电源对其充电,移动电源系统主板应满足4.18.2的要求。单独配置的2号电池组是指同批次同规格单体电池,其中至少一只电压在4.45V,其余在4.20V。b) 把移动电源系统主板与单独配置的3号电池组相连接,同时,将其通讯接口与专用测试设备相连,再用0.2C5A0.5C5A电子负载对其放电,移动电源系统主板应满足4.18.2的要求。单独配置的3号电池组是指同批次同规格单体电池,其中至少一只电压在检测电池厂商承诺的放电终止电压以下,其余在3.70V。5.3.18.3 过充电保护移动电

30、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用恒流恒压源持续给移动电源系统加载8h,恒流恒压源电压设定为2倍标称电压,电流设定为1 C5A电流,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8.3规定的要求。5.3.18.4 过放电保护将移动电源系统以0.5 C5A持续放电4h ,记录保护动作电压,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8.4 规定的要求。5.3.18.5 短路保护将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后,将正负极用0.1电阻器短路0.5 h ,将正负极断开,再以1 C5A电流瞬时充电5s后用电压表测量移动电源系统电压,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8.5规定的要求。5.3.18.6 反向充电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 5.3.

31、2.2规定充电后,用恒流恒压源给其加上反向的充电限制电压/电流为0.5C5A 4h,将正负极断开,再以1 C5A电流瞬时充电5s后用电压表测量移动电源系统电压,应符合4.18.6规定的要求。5.3.18.7 过载保护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后,外接电子负载,使其放电电流从 1.1 C5A连续可调,记录过载保护动作电流,应符合4.18.7规定的要求。5.3.18.8 温度保护和移动电源系统温度控制将移动电源系统用特制导线与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联接,并将具有连续记忆功能的点温计探头贴于移动电源系统内电池表面,再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高温箱中,分别按下述各项进行测试:a) 调节高温箱的温

32、度,使温度以3/min上升为753,保持恒温10min,开始下调温度为682。温度调节过程中一直按5.3.2.2规定为其充电,观察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 18.8 a) 规定的要求。b) 调节高温箱的温度,使温度以3/min上升为483,保持恒温10min,开始下调温度为43-2。温度调节过程中一直按5.3.2.2规定对其充电,观察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 18.8 b) 规定的要求。c) 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后,调节高温箱的温度,使温度以3/min上升为653,保持恒温10min,开始下调温度为60-2。温度调节过程中一直用电子负载以对其放电,负载电流为0.2 C5A,观

33、察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 18.8 c) 规定的要求。d) 移动电源系统按 5.3.2.2规定充电后,外接负载,电流为0.1 C5A,放入高低温箱中,先将高温箱升高到622温度,保持恒温10min,开始下调温度为60-2;搁置30min,再将高温箱温度降到20,静置2h,将温度降到-20,保持恒温10min,开始上调温度为-18+1,观察移动电源系统工作状态,应符合4. 18.8 d) 规定的要求。e) 将移动电源系统放入到40的恒温箱中,将具有连续记录功能的点温计探头贴于主功率开关管表面,以1C5A为其充电,观察移动电源系统工作状态,应符合4.18.8 e) 规定的要求。如果记录温度没有达

34、到120时,可对移动电源系统温度开关单体进行动作值独立测试,其动作值应符合4.18.8 e) 规定的要求。 5.3.19 移动电源系统安全性要求警告:下述试验应在有强制排风条件及防爆措施的装置内进行。移动电源系统所用的单体电池若已通过安全认证或能提供制造厂进行下述八项安全试验的报告,则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试验。在试验前所有移动电源系统都要按5.3.2.2 规定充电,并搁置6h后,再进行以下试验。5.3.19.1重物冲击将移动电源系统放置于冲击台上,将10kg重锤自0.9m高度自由落下,冲击已固定在夹具中的移动电源系统(移动电源的面积最大的面应与台面垂直),移动电源系统允许发生变形,但应符合4.1

35、9.1的要求。5.3.19.2 热冲击移动电源系统放置于高温箱中,温度以(52)/min 速度升至1502,保持恒温10min,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9.2的要求。5.3.19.3 过充电本项试验应在拆除移动电源系统主板保护单元线路后进行。将移动电源系统置于通风柜中,连接电源正负极于恒流电源,调节电流至5C5A,电压为2倍的标称电压,试验过程中用具有连续记录功能的点温计监视移动电源系统温度变化,当移动电源系统温度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或降到周围环境温度时,结束试验。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9.3的要求。5.3.19.4 过放电本项试验应在拆除移动电源系统主板保护单元线路后进行。将移动电源系统置于

36、通风柜中,将电源正负极用阻值不超过0.1铜导线放电,试验过程中用具有连续记录功能的点温计监视移动电源系统组温度变化,当移动电源系统温度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或降到周围环境温度时,结束试验。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9.4的要求。5.3.19.5 短路本项试验应在拆除移动电源系统主板保护单元线路后进行。将接有热电偶的移动电源系统置于通风柜中,短路其正负极(线路总电阻不大于50m),试验过程中用具有连续记录功能的点温计监视移动电源系统温度变化,当移动电源系统温度下降到比峰值低约10时,结束试验。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9.5规定。5.3.19.6 高温储存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后,将移动电

37、源系统放入温度752的高温箱中恒温48h。应符合4.19.6的规定。5.3.19.7 加热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规定充电,将移动电源系统加热到150并恒温2h,移动电源系统应符合4.19.7的规定。5.3.20 出厂容量移动电源系统按0.5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容量应符合4.20的规定。一般可以通过便携式计算机或模拟装置直接读取,其容量应符合4.20的规定。5.3.21 出厂循环次数把移动电源系统与专用测试设备或模拟装置连接,直接读取循环次数,应符合4.21的规定。5.3.22 贮存进行贮存试验的移动电源系统应选自生产日期到试验日期不足3个月的,移动电源系统贮存前应按5.3.2.

38、1 规定的制式给移动电源系统充入40%50%的容量,然后在下列任一环境中贮存:a) 存贮时间1周,存贮环境温度-2050,相对湿度45%85%;b) 存贮时间1个月,存贮环境温度-2045,相对湿度45%85%;c) 存贮时间6个月,存贮环境温度-2040,相对湿度45%85%。贮存期满后,移动电源系统按5.3.2.2进行充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规定。6 质量评定程序6.1 不合格定义和分类6.1.1 不合格定义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按质量特性不符合的严重程度来分类,一般将不合格分为:类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6.1.2 致命不合格类单位产品的某些质量特性不符合规

39、定对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为重要,是禁止发生的。本条对这种致命不合格规定了特殊保留条款,对致命不合格类型有权保留检验提交的每个产品,并且只要发现一个致命不合格类型的不合格有立即不接收该批产品的权利,同时有权对指定的不合格类抽取供方提交的每个批,只要从一个批取出的样本中发现包含一个这种类型的不合格就不接收任何批。移动电源系统进行以下试验不合格就为致命不合格类:重物冲击、热冲击、过充电、过放电、短路、高温储存、加热、穿刺。6.1.3 类不合格移动电源系统如进行以下试验出现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既为不合格:a) 安全保护功能: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短路保护、反向充电保护、过载保护、温度保护和温度控制、

40、电池组故障诊断、静电放电测试;b) 性能:最小容量、学习容量调整、循环使用寿命、20放电性能、高温性能、低温性能、通信、荷电保持能力、持续充电。6.1.4 类不合格移动电源系统如进行以下试验出现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既为不合格:a) 环境适应性:恒定湿热性能、振动、碰撞、自由跌落、温度循环;b) 性能:电压精度、电流精度、容量精度、温度精度、电池性能一致性、智能充电、出厂循环次数、贮存。c) 外观:标识内容不全、连接器连接可靠性不符、外壳焊接可靠性不符规定。6.1.5 类不合格移动电源系统如进行以下试验出现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既为不合格:a) 出厂容量;b) 外观:除类不合格以外的各项。6.1.6

41、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产品。按不合格类型一般可分为:致命不合格品,类不合格品,类不合格品,类不合格品。6.2 检验分类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a) 鉴定检验;b) 质量一致性检验。6.3 鉴定检验6.3.1 检验项目鉴定检验项目、顺序及分组按表1规定。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表1 鉴定检验项 组号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测试方法章条号样品数量允许不合格数数量1外观 4.15.3.150220放电性能0.5 C5A放电性能4.2.15.3.2.351 C5

42、A放电性能4.2.25.3.2.453预充电4.35.3.334高温性能4.45.3.455低温性能4.55.3.556通讯功能4.65.3.637学习容量调整4.75.3.738电压精度4.85.3.839电流精度4.95.3.9310容量精度4.105.3.10311温度精度4.115.3.11312电池性能一致性4.125.3.12513智能充电4.135.3.13314荷电保持能力4.145.3.14215持续充电4.155.3.15216循环寿命4.165.3.16317环境适应性恒定湿热性能4.17.15.3.17.12振动4.17.25.3.17.23碰撞4.17.35.3.17

43、.33自由跌落4.17.45.3.17.43温度循环4.17.55.3.17.5218安全保护性能静电放电测试4.18.15.3.18.130电池组故障诊断4.18.25.3.18.23过充电保护4.18.35.3.18.33过放电保护4.18.45.3.18.43短路保护4.18.55.3.18.53反向充电保护4.18.65.3.18.63过载保护4.18.75.3.18.73温度保护和温度控制4.18.85.3.18.8319移动电源系统安全要求重物冲击4.19.15.3.19.130热冲击4.19.25.3.19.23过充电4.19.35.3.19.33过放电4.19.45.3.19.

44、43短路4.19.55.3.19.53高温储存4.19.65.3.19.63加热4.19.75.3.19.7320出厂容量4.205.3.203 21出厂循环次数4.215.3.213 22贮存4.225.3.2236.3.2 抽样方案鉴定检验的样品是使用与正常生产相同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见表1。6.3.3 判定规则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应暂停检验,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

45、鉴定检验不合格。6.4 质量一致性检验移动电源系统周期检验,用以判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合格,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6.4.1 逐批检验6.4.1.1 供检验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 GB/T 2828.1-2003的分数接收数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测试方法、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见表2规定。表2 逐批检验 组号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测试方法章条号检验水平AQL1外观4.15.3.14.0220放电性能0.5 C5A放电性能4.2.15.3.2.3S-22.51 C5A放电性能4.2.25.3.2.46.4.1.2 逐批检验后,按GB/T 2828.1-2003中第7条款各相应项中

46、规定对产品批进行处置。6.4.2 周期检验连续生产的移动电源系统,为判断在规定周期内生产过程的稳定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从逐批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样本的检验。6.4.2.1 通常每隔3个月或每连续生产3.5万块移动电源系统后作一次周期检验。6.4.2.2 周期检验的样品在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 2829 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顺序及分组、要求、测试方法、不合格分类、判别水平(DL)、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抽样类型方案选择按表3规定。表3 周期检验组号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测试方法章条号不合格类型样本数量DLRQL11高温性能4.45.3.4B10402低温性能

47、4.55.3.53通讯功能4.65.3.64学习容量调整4.75.3.75最小容量4.25.3.26预充电4.35.3.3C10507电压精度4.85.3.88电流精度4.95.3.99容量精度4.105.3.1010温度精度4.115.3.1111电池性能一致性4.125.3.1212智能充电4.135.3.1313出厂循环次数4.215.3.2121荷电保持能力4.145.3.14B5402持续充电4.155.3.153循环寿命4.165.3.1631恒定湿热性能4.17.15.3.17.1C3652振动4.17.25.3.17.23碰撞4.17.35.3.17.34自由跌落4.17.45

48、.3.17.45温度循环4.17.55.3.17.56出厂容量4.205.3.20D7外观4.15.3.141静电放电测试4.18.15.3.18.1B 10 402电池组故障诊断4.18.25.3.18.23过充电保护4.18.35.3.18.34过放电保护4.18.45.3.18.45短路保护4.18.55.3.18.56反向充电保护4.18.65.3.18.67过载保护4.18.75.3.18.78温度保护和温度控制4.18.85.3.18.851重物冲击4.19.15.3.19.1A6302热冲击4.19.25.3.19.23过充电4.19.35.3.19.34过放电4.19.45.3

49、.19.45短路4.19.55.3.19.56高温储存4.19.65.3.19.67加热4.19.75.3.19.76.4.2.3 周期检验完成后,按GB/T 2829中5.12 规定对产品批进行处置。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每个移动电源系统上应有下列中文标志:产品名称、型号、所采用电池的化学类型、标称电压、标称容量、充电限制电压、执行标准编号、正负极性、制造日期或批号、制造厂名、商标和警示说明,其中允许将执行标准编号、厂址、邮编和联系电话标识印刷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7.2 包装每个移动电源系统都应有外包装,且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包装好的产品应放在干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应有 “易碎物品”、“怕雨”、“向上”、“怕晒”等必要标志,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7.3 运输移动电源系统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可使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进行运输。7.4 贮存移动电源系统通常以半核电状态贮存在环境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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