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船厂防污染监管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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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船重工水域修造船防污染监管指导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山海关海事处山船重工水域修造船防污染监管指导手册:前言3一、船舶锚泊期间4(一)、船舶动态的申报4(二)、船舶在锚地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4(三)、锚地清舱、洗舱等防污作业。7(四)、压载水的排放。8(五)、可燃气体的清除和测爆8二、船舶进港至修理准备期9(一)、船舶进港时的安全航行9(二)、办理船舶进口手续10(三)、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11(四)、港内污染物的接收处理12(五)、以过驳方式进行的油类存储作业14三、船舶在泊位修理时期15(一)、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15(二)、修理期间工业垃圾处理16(三)、生活污水的处理及存储16(四)、

2、船舶修理时出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17(五)、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19(六)、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报备19(七)、修船厂防治污染设备及器材的配备20(八)、修船厂污染监视设施及污染物接收设施20(九)、防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评估21四、船舶在坞内修理时期22(一)、船坞的防污染设施22(二)、船坞的清理23五、船舶出坞移泊至离港24(一)、加注燃料作业24(二)、水密及其他试验的申报26(三)、船舶离港时的动态申报27(四)、办理船舶离港手续27六、附件28附件一 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28附件二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29附件三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30附件四31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

3、月报表31附件五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32附件六33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存根33附件七 船舶作业防污申请书34附件八 船舶现场登轮检查工作记录表35附件九 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申请书36附件十 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现场检查表37附件十一 修造船污染物项目及船舶离港前监督检查规范38附件十二 船舶防污染检查表39附件十三 Ship Preventing Pollution Checklist40附件十四 船坞清洁报告单41附件十五 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42七、法律法规及规定43前言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山海关船厂,于1972年兴建,为国有大型一类企业。随着近年来,百万吨造船项目以及修船扩建项

4、目的相继完成,修造船任务逐年递增,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修造船基地之一,为秦皇岛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之也带来了相应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渤海乡,地处渤海辽东湾西岸南部海域。其所处的山海关地区就有天下第一关、姜女庙、老龙头等著名景区,同时靠近避暑圣地北戴河,水上敏感资源众多,不仅是中央领导暑期办公场所,还是我国重要的旅游区,具有很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敏感性。同时船舶修造中清洗舱水、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等的高污染性,给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严重破坏,也给我们海事部门的防污染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

5、此,山海关海事处从科学监管,服务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出发,结合山船重工船舶修造过程中防污染工作特点,对整个修造流程进行逐一梳理,从船舶锚泊期间、修理准备期、在泊位修理、坞内修理、船舶出坞移泊至离港,这一闭环过程,找出关键环节、分析监管要求、制定管理对策,力争达到较好的效果。鉴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一、船舶锚泊期间本章主要是指船舶从上一港航行至山海关船厂锚地,在锚泊期间,船舶可能进行的一系列作业及船舶代理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申报及其它行政审批许可手续,主要包括:(一)、船舶动态的申报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的船舶,在船舶抵达山船重工锚地后,委托船舶代理人将船舶预计

6、靠泊时间及是否在锚地进行作业,提前向秦皇岛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告知山海关海事处。依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小时前(航程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二)、船舶在锚地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在锚地进行的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般存在数量大、风险大的特点,尤其是在暑期这一特殊的时期,存在极高的污染风险。因此,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具备:(一)、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二)、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7、(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并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四)、对残油、含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五)、作业结束后,应当向船方出具真实的污染物接收单证。(作业申请书见附件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8、。 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此外,船舶应当积极配合污染物接收单位,做好污染物接收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的同时:(一)、船员要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二)、在污染物接收完毕后索要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

9、认(三)、依据污染物接收单证及相关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留存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

10、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锚地油污水接收作业由秦皇岛海事局监管二处负责审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作业监管。(三)、锚地清舱、洗舱等防污作业。船舶在锚地进行清舱、洗舱作业,需要由从事有关作业的单位遵守以下要求:(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二)、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三)、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四)、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五)、作业具有相应的能力(六)、提交相应的材料,经海事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申请书见附件七)依据:中华

11、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压载水的排放。船舶或者委托船舶代理人申请进行压载水排放,需要:(一)、提交压载水排放申请单(二)、压载水排放的水域,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三)、对来自疫区的压载水,需要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否则海事管

12、理机构禁止其排放。(作业申请书见附件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第二项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五)、可燃气体的清除和测爆在对船舶燃油舱 、货油舱、等存油处所进行修理前,应当事先将燃油舱、货油舱等存油处所中的存油驳出,并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在船舶取得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测爆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厂进行作业。(可燃气体清除证书见附件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四十六条在进行

13、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将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和有效的测爆证书。二、船舶进港至修理准备期船舶由锚地进港靠妥泊位后,至船舶交由船舶修理厂进行修理,这一阶段船舶仍视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阶段,因此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登轮进行检查。(一)、船舶进港时的安全航行船舶由锚地进港航行时,首先应向交管中心申请航道,经交管中心许可后,方可进港。进港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避免在航道交汇区、船舶交通密集区发生船舶碰撞及其他事故,进而导致出现污染事故。依据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

14、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冀秦海字(2005)108号】 第十一条: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保持VHF CH80频道连续守听,并接收交管中心的指挥;(二)、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船舶在距秦皇岛南山头灯塔10海里水域内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三)、船舶使用航道进出港,应事先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二)、办理船舶进口手续 船舶在抵达港口后,由船舶或船舶代理人(外国籍船舶由船舶代理人申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船舶或船舶代理人申请)办理船舶进港签证或进口岸手续。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查验

15、职责。(船舶进口手续办妥通知单见附件一)(一)、船舶证书及文书的检查(二)、船舶配员的检查(三)、船舶修理时防污措施的制定,应包括: 1、船舶甲板泄水孔的封堵 2、船舶生活垃圾的分类存储 3、甲板污染物的及时清理 4、防止管系油压试验时出现的污染紧急状况 5、合理安排船员休假、值班,保证船舶留有足够的、适任的船员应对污染紧急状况 6、其他防污染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

16、留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三)、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船舶在靠妥泊位,办妥船舶进口手续后,在未开始修理之前海事管理机构仍视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此时为保证船舶在港修理期

17、间的防污染应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对船舶开展防污染专项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将包括:(详细检查单见附件十二、十三)(一)、船舶防污证书及文书的检查(二)、排油监控系统、残油舱及管路的检查(三)、船员对15PPM报警装置的调试、操作(四)、机器处所油类和含油物质的处理(五)、船员对油污水处理装置的操作(六)、船舶溢油应急演习的频次、记录(七)、船员对溢油应急演习的职责及反应(四)、港内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船舶在港内的污染物接收主要是船舶垃圾及油污水(小批量)的接收和处理。(一)、船舶垃圾的接收 1、船方委托具有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 2、船方应如实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船舶垃圾的接收数量、种类等(二)、残

18、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的接收(岸接),污染物接收单位应:1、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2、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3、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并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4、对残油、含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5、作业结束后,应当向船方出具真实的污染物接收单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第十五条 第二款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

19、第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以过驳方式进行的油类存储作业船舶在准备修理时,船舶燃油舱、货油舱中的油类,有的需要以过驳方式进行存储。其承运

20、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交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储存,并按照第三十七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21、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的规定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以上,船舶在修理开始前的防污染职责主要由船方负责。三、船舶在泊位修理时期船舶在经历修理准备期后,开始在泊位进行修理,这时船舶的防污染职责主要移交给修船厂,船方赋有

22、协助修船厂做好船舶在修理期间的防污染职责。(一)、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无论是船舶修理厂还是船方进行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必须要:(一)、已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二)、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类货物(三)、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四)、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申请单见附件三)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九条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第一项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修理期间

23、工业垃圾处理船舶在修理期间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垃圾及其废弃物,船舶修理厂应及时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污染。船方应配合船舶修理厂协助处理干净船舶上存在的工业垃圾及其废弃物。并在作业结束后,向船方出具真实的污染物接收处置单证,船方应记录相应的记录薄中,留存备查。(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见附件六)(三)、生活污水的处理及存储船舶在港内修理期间,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船方应:(一)、如果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可直接排放入海,(二)、如果船上污水处理设备处于适用状态,或者船上有与其生活污水处理量相适应的存储容器,可留存在船上。(三)、如果不具备

24、上述条件,则应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

25、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四)、船舶修理时出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船舶在泊位修理期间,船舶防污措施不到位、油污水及含油废弃物的接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等,这些都存在极大的污染隐患,因此一旦发生溢油污染事故,应做到:(一)、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根据事发地点,油类面积等概况,大概确定污染事故的等级,综合考虑天气、风向、潮汐情况,及时启动应急计划; (二)、第一时间向海事处报告,海事处立即赶赴现场,并向上级机关报告;(三)、海事处领导到达现场后,立即接管应急总指挥职责,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全面指挥溢油事故的处置,并做好溢油取证等相关工作;(四)、事

26、故现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全面落实应急措施,保证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五)、清理现场:溢油基本清楚完毕后,经海事部门同意后,喷洒消油剂将溢油处理干净,及时将海上围油栏整理上岸,清理码头现场,将污油、污物及含油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六)、事故调查:在船方提交报告的基础上,海事管理部门调查事故情况,结合事故现场保存照片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证据,然后形成书面材料;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

27、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五)、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船舶在修理期间会进行诸如污染物接收、船舶供受油作业等与防污染相关的作业,海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主管机构将依法对此类作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一)、作业方式、作业种类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二)、是否落实安全与

28、防污染作业确认书(三)、作业现场是否配备足够的应急器材(四)、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五)、作业现场双方的联络是否畅通(六)、作业现场的是否配备足够的值班人员(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表见附件十)(六)、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的报备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接收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并将污染物处理单,在下次作业申请时递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四)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

29、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七)、修船厂防治污染设备及器材的配备 船舶修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具体标准应参照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八)、修船厂污染监视设施及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修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

30、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九)、防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评估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31、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四、船舶在坞内修理时期(一)、船坞的防污染设施船坞内的防污染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配备,并符合相应的规定。(一)、污水井的容积(二)、污水井的管线及布置应参照: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第五章第一项:船坞内的污水井应设置专门的管线,将船坞内的污水排至厂区的污水储存设施,该管线不得与船坞的抽水管线互联互通,不得旁通,并且应设一个单向止回阀。污水井必须用足够强度的安全网栅遮盖。第五章第二项:船舶修理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数量要求见表2。表2 船舶修理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数量要求设备名

32、称配 备 等 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船长90m90m船长150m150m船长230m230m船长300m船长300m油污水储存装置(有效容积,m3)143260100140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m3/h)510101520油污水临时储存容器(有效容积,m3)23456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有效容积,m3)1010203040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有效容积,m3)2020204040污水井(有效容积,m3)3280150260355污物池(有效容积,m3)38152030围油栏(长度,m)8001100150020002400(二)、船坞的清理船舶在进出坞前,修船厂应将船坞清理干净,并提交

33、船坞清洁报告单,经海事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放水。检查的原则是: 1、船坞放水后,水面上不能有明显的漂浮物、2、船坞放水后,水面上不能有油花3、坞底不能有使海水变色的物质(主要是在坞内拷、铲油漆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船坞清洁报告单见附件十四、船坞清洁检查单见附件十一) 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四十七条在船坞内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修造船厂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五、船舶出坞移泊至离港船舶在坞内修理完毕后移至泊位,至船舶离港主要做好以下作业时的防污染措施,并在船舶离港前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后,

34、方可离港(船舶修理完毕后,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进行相关离港前的监督检查)。(一)、加注燃料作业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二)、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四)

35、、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五)、根据需要布置围油栏(供受燃料作业申请单见附件九)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九条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二)作业中,要有足够

36、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四)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十一条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

37、理机构同意。(二)、水密及其他试验的申报船舶在修理完毕后,如果进行水密及其他试验应由船方或委托船舶代理人到海事处进行申报:(一)水密试验时,应确保甲板污染物的清理干净,避免甲板污染物流入港池水域(二)、管系油压试验时,应制定防污染措施并准备足够的防污染器材及做好巡视工作(三)、其他试验,应制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三)、船舶离港时的动态申报国际航行的船舶委托船舶代理人提前通知海事处准备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手续,海事处根据有关要求上报至监管一处,待所有手续办妥后,经海事处现场检查合格后,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并上报局报指挥中心。(四)、办理船舶离港手续船舶办理离港手续前,海事处将依据相关法律

38、法规进行登轮检查:(船舶现场登轮检查工作记录表见附件八)(一)、离港前船上污染物的清理(船舶离港前监督检查表见附件十一)船舶在离港前应将船上污染物处理干净,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允许离港 (二)、修船期间污染物的接收记录船舶在修理期间,应将污染物接收处置记录,正确的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薄中(三)、船舶防污设备的安全运行(一)、检查防污证书、文书是否有效、齐全,文书记载是否正确、及时、完整、规范(二)、核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与船舶IOPP证书中的设备型号、是否按照证书要求配备和布置防污设备、是否按照要求使用和维护防污设备和布置。(三)、防污管理状况。防污职责落实、机舱、甲板、生活处所的清洁度

39、。(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二)依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八条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六、附件附件一 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编号:轮船长先生你轮已于年月日时办妥进口岸手续。特此通知

40、签章:年月日NOTICE ON COMPLEETIONOF FOMALITIES ON THE ARRIVAL OF THE SHIPCaptain of M/V: This is to inform that the formalities on the arrival of requir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been completed at hours on the date Issued by Date 附件二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No.船名国籍驶往港驶离

41、时间 签发人:年月日 N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 航 行 船 舶 出 口 岸 许 可 证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ORTCLEARNCE船名Name of ship国籍nationality驶往港Next port驶离时间Time of departure签章 Issued by 时间 Date and time 备注Remarks 1、本证自签发时起24小时有效。This clearance remains valid within 24 hours form the time issued.2、本证涂改无效。Correction will render this

42、clearance invalid附件三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船舶名称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附送材料1、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2、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3、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4、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5、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联系人联系电话其它说明事项兹承诺: 本报备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

43、、有效。报备人签名(签章):年 月 日备案意见备案机构: 备案时间:附件四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月报表单位名称(章)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作业方式作业范围接收时间污染物种类接收数量处理时间处理数量来源单位备注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32附件五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船舶名称公司名称单位邮编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证书 文书名称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程序与布置手册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附送材料(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

44、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 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四)程

45、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二份);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六)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 1. 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证; 2. 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 船舶油类记录簿等相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记载记录; 备注:1.请在申请名称和附送材料前内打“”; 2.委托申请时需提交委托证

46、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本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海事管理机关留存。附件六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存根编号: 籍 轮于 年 月 日在本港由 单位接收垃圾共计 M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证明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ERTIFICATE OF DISPOSAL OF GARBAGE编号/NO. 籍 轮于 年 月 日由本港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如下,特此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M.V. of nationality d

47、ischarged ship garbage as follows in this port for disposal on .垃圾类别Type of garbage数量 Quantity塑料垃圾Plastic garbage食品垃圾Food stuff garbage垫包及包装垃圾Dunnage and package garbage装载货物垃圾Cargo loading or discharging garbage维修废弃物Maintenance wastes含油抹布垃圾Oily rags and contaminated rags焚烧灰渣Ashes其他垃圾Other garbage共计T

48、otal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处) 年 月 日 MS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ate 附件七 船舶作业防污申请书船舶名称联系电话作业地点作业单位联系电话起止时间申请内容申请内容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在港区水域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清舱、洗舱、驱气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 船舶在港区水域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附送材料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2.使用化学消油剂的理由、区域及污染情况、方法、时间、数量和效果预测材料; 3.已制定防污染

49、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必要时);6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使用焚烧炉 1.船舶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4.已制定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清舱、洗舱、驱气 1.作业单位备案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2.船舶相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专业技能培训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3.现场安全与污染防治设备、器材清单及其检验证明; 4.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方案及应急监护措施; 5.船方作业委托书和双方签署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

50、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含附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原油洗舱的); 7.作业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3万载重吨及以上油轮货舱清舱必要时提供); 8.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的污染物处理方案;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 1.已制定压载水排放计划的证明材料 ; 2.已制定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五、船舶在港区水域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已制定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已制定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2.关于污染物、有害

51、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名称、数量、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特别措施 限定作业条件 限定作业时间 划定作业范围 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监护 布设围油栏相关措施说明船方意见 船长签字:年 月 日作业单位意见(章)年 月 日 备注:1.请在申请项目和附送材料前内打“”;2.委托申请时需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附件八 船舶现场登轮检查工作记录表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船名国籍/船籍港总吨/功率船舶种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检验机构建造日期一般船舶检查1 船舶外观:船体,载重线,国旗,号灯,号型,信号旗,上下船设施,消防/救生设备2 船舶证书/文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特殊证书

52、/文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C证书,DOC,油类记录薄,垃圾记录薄,SOPEP,GMP,航海日志,车钟记录,轮机日志3 防污染检查: 污染应急器材配备,防污染器材及操作4 船员证书与配员:适任证书,特殊/专业培训证书,服务薄,停泊值班5 货物装载检查:乘客数量,货物装载量,危险品装载,货物系固6 消防救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灭火器,灭火系统7 签证、申报、规费:进出港签证,规费交缴其它检查描述:特殊船舶检查油轮/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船舶增加内容1 证书与文书:适装证书或NLS证书,程序与布置手册,货物记录薄,油类记录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油污应急计划, 危险品申报2 装卸货物现场:号灯/号型显示,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船岸值班情况,登轮警示牌,应急拖揽,接地装置,溢漏接收装置,加甲板泄水孔,围油栏围系情况,船员操作3 防火/防爆/消防设备及器材:通讯/照明/电气设备,灭火系统,甲板水喷淋系统,灭火器4 人员防护装置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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