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1999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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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 1999 02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鹤洞大桥主桥(斜拉桥)桥面铺装维修工程发 包 人:广州市城投新三桥管理有限公司承 包 人: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目 录第1篇 合同协议书 1-2第2篇 中标通知书 2-1第3篇 合同专用条款 3-1第4篇 合同通用条款 4-1第5篇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另卷第6篇 图纸 另卷第7篇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7-1第8篇 投标文件及附件 另卷第9篇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1第10篇 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 10-12第1篇 合同协议书

2、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城投新三桥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东晟源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鹤洞大桥主桥桥面大修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鹤洞大桥主桥桥面 工程内容: 沥青摊铺:大桥全长648米,主跨360米,一跨过江,桥宽22米,厚度5cm,两个边跨144米共288米,厚度7cm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穗财债【2012】39号资金来源: 城建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 根据本工程施工图纸的施工

3、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及项目措施费包干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11月15日,具体日期以建设管理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13 年 12 月 15 日,竣工日期是项目工期的最终时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 鉴于招标人拟修建 鹤洞大桥 工程,并通过 20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大写: ¥: 元)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一)、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

4、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特殊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工程量清单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机械及人员等)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5、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 进度款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盖章) (盖章)住 所: 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2篇中标通知书第3篇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8“工程师代表”是指

6、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1.14 工期1.14.1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特殊合同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9)

7、工程量清单(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机械及人员表等)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

8、法。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用于指导施工的相应技术资料一份(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资料份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 姓名:_

9、 职务:_ _(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但本合同中工程师的职责由发包人代行使。5.2.1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 (1) 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2) 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 确定价值,或 (4) 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10、。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 职务:_ _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 / 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姓名: 职务:_工程师_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

11、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工程师 (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7.4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短,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导致工期延误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7.5 若更换的

12、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将处以上述标准的罚款。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13、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8)双方约

14、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9)承包人在沥青摊铺前应对桥面高程进行测量,应保持维修前后的桥面高程不变(除局部线形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外),承包人在沥青摊铺过程中采取措施确保铺装层厚度、桥面线形与铺装的平整度。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3本项目无论何种原因,工期不能顺延,必须在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承包人对此应有充分准备。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2月20号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2)(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

15、部作业的安全,尤其是项目实施期间的交通安全,应按规范要求实施现场交通组织,并确保交通顺畅。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现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20 】 号文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

16、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

17、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

18、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应对已经完成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直至工程验收为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广州

19、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b.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c.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工

20、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园林20041633号)。(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执行。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b干扰与协调b.1承包人

21、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b.3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b.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

22、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c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d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10.2群体工程

23、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 计划的执行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 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

24、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交警部门批准,发

25、包人对此予以协助。项目工期无论如何必须在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承包人应承担未能按工期完成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包括发包人无法为承包人办理计量支付的风险,所有由未按期完工带来风险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

26、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略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承包人应对本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试验,且配合比报告须经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单位认证并出具报告。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应对材料的选取、配合比设计、混合料拌制到摊铺整个施工过程按规范要求,对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测控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4隐蔽工程的各道工序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

27、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8.工程验收18.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28、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并申请验收,发包人将对竣工文件和现场质量进行验收,现场验收由承包人提供验收所需。19.工程试车 19.5双方责任(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五、安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交通组织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考虑费用。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 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

29、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 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 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20.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35.2.6款执行,并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21.安全防护 21.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

30、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 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21.5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 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2.事故处理22.3 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

31、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并采用固定单价(综合单价)+ 合价包干措施费 + 规费 + 税金合同形式。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中华人民

32、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工程计价办法,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原设计没有发生变更时,中标的综合单价则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的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

33、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 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 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

34、,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 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 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

35、、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对于新增工程项目,其造价在中标价10%以内的,该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下浮 5%结算; 造价超过10%以外部分,该造价等于:根据

36、定额偏制的造价*A/B(设A为中标价,B为拦标价)。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费用结算时,经工程师计量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比:两者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前者比后者增加时,增加部份的费用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按税前工程造价下浮10%,另加税费进行结算;前者比后者减少时,减少部份的费用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扣减;无论两者相等还是增、减,投标报价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的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得补计。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

37、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3.3.1中标的投标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23.3.2目前实行的最新定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应本专用条款23.2的(1)、(2)或(3)的规定在 内打“”作为本合同项目约定使用的定额(定额的具体名称由招标文件编制人填写):2003年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3.3.

38、3根据穗建筑2003106号文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结算办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4.工程预付款24.1本项目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完工并验收后,发包人按实际发生对合格部分的工程量予以计量支付。但如果在规定的工期内未完成半幅桥面铺装的不予以支付,完成半幅而另半幅没有全部完

39、成的,只支付已完成的半幅桥面铺装的工程款。不能支付部分的工程款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计量填报信息出现错误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上报计量申请文件导致工程款不能支付的责任同样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计量数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不超过合同价的80。26.20%尾款待财政结算评审完成后另行安排费用计划后办理支付。26.3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按上述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26.4根据穗建企纪19

40、9882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关于工程项目劳保金收拨的事宜规定如下:26.4.1收拨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的国内承包人,一律须参加广州市建设项目劳保金行业管理,执行穗府办199592号文。26.4.2收拨标准:统一执行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的有关定额标准。目前工程项目的劳保金统收费率按穗建劳办200213号文规定执行。今后将随广州市政府颁布的计费标准调整而调整。26.4.3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合同签定后,所有工程项目的劳保金的收拨都以中标总造价为计算依据,由发包人代交、代缴,从第一次进度款计价支付时起分四次等额扣回; 二是对经核准须交20%调剂金的项目,可一次性收缴入行业调剂帐户,并视作已结算,不再拨付该

41、项目劳保金给承包人。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42、/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收缩缝、管材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

43、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

44、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严格按照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市政园林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市政园林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未明确事宜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变更合同价款按

45、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价变更后支

46、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32.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47、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32.7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7.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

48、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7.2 电子

49、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7.3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7.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1经验收,

50、如桥面厚度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超出正误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结算,超出负误差限值的工程量应从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扣除。3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按照市建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建城2000153号)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结算工作,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33.4条的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

51、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35.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即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按2万元/次扣除合同价款。(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

52、款人民币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4)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赔偿损失。 35.2.1 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

53、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35.2.2 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2.3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延误工期超过 天(10天、20天、30天,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或选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35.2.4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28.7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

54、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 (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7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

55、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不予计量,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35.2.5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 承包人在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

56、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款执行。35.2.6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0.9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

57、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5.2.7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58、承包人负责赔偿。35.2.8 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根据招标文件,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35.2.9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36.索赔36.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 37.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 广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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