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领土主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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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领土主权之争郑海麟 1据亚洲周刊日前报导,中日东海资源之争由前段时期的划界问题,扩展为近日的领土主权之争。 据称作为日方谈判 “主将” 的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厅长小平信因在受访时一语道破天机,称日中谈判不仅是东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首先希望日中两国谈判划定边界线”,显示日本已将东海油气田之争暗暗扩展到领土主权之争的层面。 由此引发的两国紧张对抗指数遽然升高, 中国将被“逼上梁山”,剑拔弩张地应对。上述报导表明,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取向于既要与中国争抢油气资源,也为自己扩大领土版图,试图鱼与熊掌兼得。因为按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包括东经 122( 南端 ) ,东经 1

2、26 ( 北端 ) ;北纬 23 ( 南端 ) ,北纬 32 ( 北端 ) 的广大东海海域, 其中位处东中国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台列屿亦囊括入内。 日方的这一举措,等于和中国分割大陆架, 试图将作为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钓鱼台列屿划入日本的领土版图, 这是中国方面绝对无法接受的。 诚如中方参与谈判的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在领土主权问题上就像台湾问题一样, “底线”是不容挑战的。然而,日方为什么会提出为自己扩大领土版图的所谓“中间线”。据笔者的研究,日方亦有其自己认为“理所当然”的持论依据,而这又与当年美军托管琉球和中日钓鱼台之争息息相关。试析如下。自从美国海洋科学家艾默利于 1969 年发表有关位于钓

3、鱼台列屿的东海大陆架蕴藏丰富石油的报告以来,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主权之争已持续有三十几个年头了。随着近年来中日两国能源需求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开发海洋资源能力的快速提高,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和钓鱼台主权之争不断升级。 不仅民间的情绪对峙日趋紧张, 两国政府间的谈判也展开好几轮了。 从传媒报导来看, 日本方面似乎蓄谋已久,有备而来,对中方发动凌厉的攻势;相对来说,中方似乎显得有些被动。作为中国学者, 有义务和责任对中日东海资源之争与钓鱼台问题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为中国政府在谈判桌上提供有利的依据和有效的对策。据了解,日本于 2003 年前后便着手有关问题研究,同年 8 月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划定大陆架

4、的基本构想 的重要文件, 为日本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日中专属海洋经济区以“中间线”划分提供依据。2004 年初,日本原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负责主持该项工作并投入大量资金,聘请学者研究东海海域资源问题, 研究成果以题为 资源大国日本不是梦 的文章形式发表,指出这些海域中埋藏着足够日本消耗三百二十年的锰, 一千三百年的钴、一百年的镍、一百年的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其它矿物资源和渔业资源,这些资源足以使日本从天然资源贫乏国家摇身一变为 “天然资源大国” 。扇千景这篇文章为日本政府与中国力争以 “中间线”划分东海海域资源提供了依据与对策。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于同年 6 月 11 日又接受执政自民党早已准备好的

5、维护海洋权益报告书的建议,决定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制定综合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东海海域日中“中间线”的日方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允许民间企业到该海域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2005 年 7 月 14 日,日本政府授予该国行业中素有龙头老大之称的帝国石油公司在有争议的东海区域试行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权利。 帝国石油公司的开采技术领先世界,并且试图以“反吸管效应”抽走中国海域的石油,让中国花费十年的人、财、物力的“春晓”、“天外天”等油气田开采功亏一篑。一场中日东海油气田争夺战正式拉开帷幕。为反制日本,为中国打好这场世纪东海油气田争夺战。 笔者认为中国方面应结合政府和民间的力量, 组

6、织专家学者花大力气研究中、 日东海划界与钓鱼台问题,此举实刻不容缓。一、钓鱼台主权之争钓鱼台位置处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 (水深不到 200 米),是琉球群岛与台湾之间的一群岛屿, 自古即为中国渔民出没之所, 也是明朝、 清朝政府册封琉球(当时为中国属邦)王朝使节必经之路,故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按国际法规定, 对于无人岛兼没有以国家名义占领过的岛屿,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者拥有原始权利( Inchoate title),这种原始权利实际上就是今天国际社会流行的所谓 “领土主权” 。一旦拥有这种领土主权, 即使长久被他人占有、 管辖,但仍不能改变该岛屿的领土主权(Inchoate titl

7、e)归属。钓鱼台列屿的情况便属此类。该列屿的领土主权无疑属中国所有。然而,自从一八四五年 (鸦片战争之后) 起便有英国海军船舰和日本海军船舰登上钓鱼台列屿进行水文地貌的勘探与测量。 到了二战后, 美国托管琉球, 在琉球设置 “琉球民政府” ,并于一九五三年按经纬度切割法重新划定琉球群岛疆界,正式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群岛范围, 接着又将其中的黄尾屿和赤尾屿辟为军事基地也即射击场, 一直使用至一九七二年将琉球群岛的管辖权(连同钓鱼台列屿)一并交还给日本政府。 因此,日本政府目前声称钓鱼台列屿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属琉球列岛中之南西群岛的组成部分。可是,从钓鱼台列屿的地理和地质构造来看,该列屿与中国大陆

8、本土相连接,是中国大陆向东南延伸至东中国海的隆起部分,按大陆架公约规定,中国拥有对钓鱼台列屿的完全的主权上的权利( Sovereign rights)。由于钓鱼台列屿附近据勘测结果显示含有巨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而日本恰恰又极其缺乏这些资源。因此,中日钓鱼台之争近年来开始浮出水面。本人在数年前写有一部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专著,详细论证该列屿的主权归属中国。 鉴于近年来中日钓鱼台之争再度升级,笔者认为应从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中挖掘更多的类似案例,结合大陆架公约 及相关国际法原理,写出一部历史证据充分,国际法理严谨,论证精确的钓鱼台研究专著,以作为日后中日在国际法庭论辩提供呈堂证供。二、中日东海资源

9、之争由于钓鱼台主权之争, 连带引发中日东海资源之争。 按一九八二年联合国通过的海洋法公约,海岸沿海国家拥有 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对该海域的海床及地下资源拥有主权权利 (但海面和上空的主权归公海、除非在沿海岸十二海里范围内)。不过,东中国海最宽处为 360 海里,如按专属经济区划界,其中中、日两国重迭之处至少不下 40 海里,其它较窄的海域,重迭之处则更宽。位处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同时又属中、日专属经济区的重迭之处的钓鱼台列屿周边海域, 是石油和天然气含量最丰富的区域, 近年中国在钓鱼台附近设有两个油田, 日本最近也批准民间企业在该区域设置油田试行开采,因而引发中

10、日东海资源之争。如果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条款规定,中日两国对钓鱼台附近(即重迭区域) 的海床及地下资源皆拥有采掘的主权权利。但问题是该区域属与中国大陆本土相连接的浅海大陆架,按大陆架公约(一九五八年联合国通过,一九八二年收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国享有的大陆礁层应是该国 “陆地领土自然延伸” ,而国际法院认为这是大陆架制度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根据大陆架公约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条款,中国在该区域开采石油并不需要通知(过)日本。相反,如日本要在该区域采掘石油则必须通过中国政府,最起码要与中国协商, 因该区域属与中国 “陆地领土自然延伸” 之故。目前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提出“搁置主

11、权,共同开发”的建议,应该说是对日本非常客气和宽宏大度的表现。 日本在钓鱼台海域开采石油, 如不征得中国政府的同意,中国有权对其采取有效阻止的行动。这完全合符国际法中大陆架公约的规定。针对东海资源之争,笔者认为必须结合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条款与大陆架公约相关条款,方能有力驳斥日本的歪理,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因此,中日东海资源之争,与钓鱼台主权之争息息相关,两者应结合起来一并研究,写成一部对日交涉有理有利有节、有说服力的专著。现将美军托管当局所划琉球地界、 中日钓鱼台主权之争、中日东海划界争议,以及中日试采油气田位置的经纬度线列举如下:按 1953 年美军托管当局划定的琉球列岛范围经纬度

12、线有:东经 122-133 ( 南部 ) ;东经 124 40-128 18 ( 北部 ) 北纬 24-28 ( 西部 ) ;北纬 24-27 ( 南部) 美军托管当局划定之琉球列岛范围在东中国海的经纬度线有:东经 122( 南部 )-124 40 ( 北部 ) ;北纬 24( 南部 )-28 ( 北部 ) 。钓鱼岛的位置:东经 123 30-123 40;北纬 25 -25 50之间。黄尾屿的位置:东经 123 40-123 45;北纬 25 -26 之间。赤尾屿的位置:东经 124 30-124 40;北纬 25 50-26 之间。中国天外天油田位置:东经 125;北纬 28 40( 不在

13、美军当年所划琉球列岛经纬度内 ) 。中国春晓油田位置:东经 12458;北纬 2830 ( 不在美军当年所划琉球列岛经纬度内 ) 。日本帝国油田位置: 东经 124-127 ;北纬 27 -30 ( 不在琉球列岛经纬度内,但跳过东海海槽 ) 。中方主张的两国专属经济水域分界线:东经 122( 南端 ) ,东经 126( 北端 ) ;北纬 24 ( 南端 ) ,北纬 30( 北端 ) 。中方主张的两国专属经济水域分界线乃据 大陆架公约 之“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此乃国际法院认为是大陆架制度最根本的原则之一,但前提是“不侵及他方陆地领土”。日方主张的两国专属经济水域分界线:东经 122( 南端 ) ,东经 126( 北端 ) ;北纬 23 ( 南端 ) ,北纬 32( 北端 ) 。是为与冲绳本岛陆地和中国大陆等距离的中间线。 日方主张的两国专属经济水域分界线乃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之“等距离原则”,这一原则在国际法院也有判决案例可循。(摘自香港保钓论坛之郑海麟专栏)1 作者单位为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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