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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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2、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3 职责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4 管理内容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3、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4.2 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

4、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项次经济损失范围责任人承担损失比例150元(含50元)以内100%250元至200元(含200元)60%(最低50元)3200元至500元(含500元)50%(最低160元)45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40%(最低350元)52000元以上30%(最低1200元) 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5、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b) 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c) 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后,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4.2.3 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 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 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4.3 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 凡因首件

6、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b)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c)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 d) 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e) 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4.4 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4.4.1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

7、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4.4.2 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4.4.3 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4.4.4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4.4.5 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4.5 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4.5.1 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

8、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5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4.5.2 工艺出现差错: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5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4.5.3 一年度内同一技术人员累计发生5次(按4.2.2条执行)以上的,第67次按120%处罚,第8次开始按150%处罚。4.6 供销部采购不及时延误生产处理4.6.1 采购物资到厂后,经质检员检测不合格的,供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不合格品调换手续。如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确认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急件按临时要求办理确认手续,便于重新采购。4.6.2 因采购

9、计划出错或漏下计划影响生产进度,每次罚款30100元。4.7 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4.7.1 因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相应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4.7.2 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质检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总检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4.8 仓管错、漏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4.8.1 错发零部件:因仓管未按照发货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漏发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每次罚款50300元。4.8.2 错、漏报零部件: 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装配不能

10、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4.9 其他质量问题情况的处理4.9.1 当质量问题是操作者自己发现的,并即时上报给质检部的,可按其责任的90%处理。4.9.2 产品报废后不报告,私自隐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坯料等被查获者,加倍处罚。4.9.3 操作者、质检员、车间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4.9.4 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并加以50100元处罚。5 附则5.1 如果所

11、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质管办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5.2 如对质量问题(事故)的判定、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报2日以内,逐级上诉,直至公司总经理;受理申诉的部门和领导,必须在2日以内给予答复意见。5.3 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由质检部、质管办负责执行,在每个月的25日前由相关人员提交当月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会签,经责任人确认后执行;对事故处理责任和处理意见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认可处罚(或申诉后公司已拿出最终处理意见时,责任人仍拒绝签字,部门领导可代为签字,并对责任人追加处罚50100元)。5.4 所开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交质检部、生产/供销部、财务部。5.5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但不重复考核。如属屡教不改的、造成的损失较大或在客户中影响较大时,要加重处罚,最终由总经理裁决。望全体员工监督执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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